DB33∕T 1136-201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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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36-201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pdf

表3.0.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

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 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物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 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QJYW 0002S-2015 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人参饼干,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不作变形验管

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

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 有关要求: 3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 筑层数: 4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图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3.0.4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 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 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 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基础抗浮稳定计算时的活载分项系数取0,其余分项系数均取 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 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 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 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 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3.0.5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3.0.6地基基础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应按下式确定:

1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应按下式确定

Sk = SGk + So1k +ye2So2k +......+yon Sonk

式中:SGk—永久作用标准值G,的效应; Soik——第i个可变作用标准值Qi的效应; 。——第i个可变作用Q,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2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应按下式确定:

+= Sck +WqSo1k +g2So2k +.....+V gn Sonk

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3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应按下式确

=YGSGk +YoiSo1k +Yo2Ye2So2k +......+Yony

式中:G 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取值。 GB50009的规定取值。 4对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可 安下式确定:

S, =1.35S,

式中:S一标准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3.0.7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 用年限不应小于1年,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 限。 3.0.8应根据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地基基础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3.0.9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应进行地基基础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本规范第15章的规定。 3.0.10在深厚软土区,需要大面积填土时,应考虑大面积填土引起的地基沉降对建筑物 基础内力、变形以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影响。 3.0.11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当场地或环境条件改变时,应复核地基基础的安全度及耐久 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4.1.1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基础形式、使用条件等,对地基勘察工作提出技 术要求。 4.1.2建筑地基勘察前应搜集邻近已有的地质、岩土环境资料;针对工程特点、地质条件、 勘察等级、勘察阶段及设计要求等,由勘察单位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及本规范的规定,结合工 程经验,合理布置勘察工作量并编制勘察纲要。 4.1.3建筑地基勘察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地质调查、测绘、勘探、取样、现场原位测试、 室内试验及成果的整理分析与评价等,并要求如实反映建筑场地岩土的工程性质、工程地质 条件和岩土环境,提供准确可靠的勘察成果, 4.1.4建筑地基勘察工作应根据勘察等级和设计阶段相对应进行,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对于大型厂址、重要工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场地,应分阶段进行勘察; 2对于一般建筑物的场地,当建筑性质及总平面位置已确定,并掌握附近工程地质资料 及建筑经验时,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3对施工中出现的特殊岩土工程问题,应进行施工勘察。

土、红粘土和人工填土等

注:完整性指数: 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4按风化程度,可划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的风化程 度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5按岩石软化系数KR,划分为软化岩石和不软化岩石。当Kr≤0.75为软化岩石,当 KR>0.75为不软化岩石; 6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易溶性岩石、

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等。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主: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2.4对工程意义上具有特殊成分、状态和结构特征且在一定区域分布的土应定名为特殊性 土。特殊性土划分为:淤泥及淤泥质土、有机质土、填土、红粘土、膨胀土、污染土、残 积土及混合土。 4.2.5根据土层水平层理及交互成层等构造特点,在土层定名时,按其厚度大小及韵律变化 情况,可分为“夹层”、“夹薄层”、“互层”、“透镜体”等。

1.2.5根据主层水平层理及交互成层等构造特点,在土层定名时,按其厚度大小及韵律变化 情况,可分为“夹层”、“夹薄层”、“互层”、“透镜体"等。

4.3.1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3.1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 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基底宽度的1.5倍,且不应 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进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 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4.3.3桩基工程勘察应查明桩端持力层及其下卧层厚度变化和所穿透岩土层的工程性质,评 价成桩可能性和桩基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勘探点的布设与勘探工作量应符合浙江省标准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的规定。 4.3.4基坑工程勘察应与主体建筑地基勘察同时进行,必要时进行专门勘察。勘察工作量布 置应当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并符合浙江省标准《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33/T1065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的规定。 4.3.5山区地基的勘察,除满足一般建筑工程勘察要求外,尚须对场地稳定性作出评价,并 满足边坡设计的要求。 4.3.6岩溶地基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 并应符合浙江省标准《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的规定。 4.3.7海涂地基勘察应查明其工程性质、地下气体、海水冲刷和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并应 符合浙江省标准《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的规定。 4.3.8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 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 究的建议。 4.3.9当存在地下气体时,应查明其分布、深度、范围、压力及成分等,并评价其对工程建 设的影响

4.3.10地下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和含水层分布规律, 提供水文地质参数, ,评价地下水的腐蚀性; 2提供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和最低水位,分析水位变化趋势:

5.1.1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Pkmx ≤1.2fl

式中: P 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5.1.2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F一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一一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A一一基础底面面积(m²)。 2当受偏心荷裁作用时

Fk +Gk M Pkmax A W F, +Gk Mk Pkmin W

图5.1.2偏心荷载(e>b/6)下基底压力计算示意

式中:【一一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m); a一一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m); b一一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m)。 5.1.3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 方法综合确定。 5.1.4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d。时,从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经验值等 方注确定的地其承裁力特征值,尚应按下式修正

式中:d。一一起始修正深度,一般地基d。=0.5m,软弱地基d。=1.0m; f,一一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按本规范第5.1.3条的原则确定; 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的类别查表5.1.4取值; 一 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b一一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础底面宽度小于3m时按3m取值,大于6m时按6m 取值; 度; d一一基础埋置深度(m),宜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 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 下室,当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理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 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表5.1.4承载力修正系数

主:1强风化和全风化的若石, 可梦照所风化成的相应突取值, 其他状态下的岩石不修正 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本规范附录B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时,n取0:

4大面积压实填土是指填土范围大于2倍基础宽度(基础每边扩出不小于1/2基础宽度)、且质量控制良好的填土: 量控制不满足要求的填土,深度修正系数应取1.0

5.1.5当偏心距e小于或等于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当偏心距e小于或等于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 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并应满足变形要求:

f.=M,yb+Maymd+M.c

式中: f。一一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Mb、Ma、M一一承载力系数,按表5.1.5确定; b一一基础底面宽度(m),大于6m时按6m取值,对于砂土小于3m时按3m 取值; PC一一 基底下1倍短边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黏聚力 标准值(kPa),涉及多层土时取按深度的加权平均值。

表5.1.5 承载力系数M.、M.、M

5.1.6对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本规范附录C岩石地基 载荷试验方法确定;对破碎、极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平板载荷试验确定, 对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也可根据室内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按下式 计算:

式中:f。一一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k一一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kPa),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一一折减系数。根据岩体完整程度以及结构面的间距、宽度、产状和组合,由地 方经验确定。无经验时,对完整岩体可取0.5;对较完整岩体可取0.2~0.5; 对较破碎岩体可取0.1~0.2。 注:1上述折减系数值未考虑施工因素及建筑物使用后风化作用的继续; 2对于黏土质岩,在确保施工期及使用期不致遭水浸泡时,也可采用天然湿度的试样,不进行饱和处 理。 517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

中:P,一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可按第 5.1.8条确定; faz一一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1.8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式(5.1.7)中的p.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b一一矩形基础或条形基础底边的宽度(m) 1一一矩形基础底边的长度(m); Z一一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垂直距离 θ一一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

表5.1.8 地基压力扩散角6

注:1E为上层土压缩模量:E为下层土压缩模量;

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

5.2.1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充许值。

5.2.1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于地基变形充许值。 5.2.2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 5.2.3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 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 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算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在必要情况下,应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并预留建筑 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合理选择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 5.2.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2.4规定采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或表中未包 括的其它建筑物,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其地基变形 允许值。

表5.2.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前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士: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1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

5局部倾斜指础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2.5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其最终 变形量可按下式计算:

角点法计算。对于以下情况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 1独立基础之间的净距大于相邻基础宽度时,可按集中荷载考虑相邻荷载的影响;条 形基础间的净距大于6倍相邻基础宽度时,可按线荷载考虑相邻荷载的影响;当相邻独立基 础或条形基础之间的净距大于12m,可忽略其相互影响。 2格筏式基础的基础净面积不小于基础外轮廓线包围面积的60%时,可按外包尺寸的 单独基础计算地基变形,此时基底附加压力按基础外包尺寸确定。 5.2.10当建筑物地下室基础埋置较深时,应考虑开挖基坑时地基土回弹和随后施工建筑物 时再压缩所引起的沉降。地基土的回弹变形量和再压缩变形量可分别按本规程第5.2.11条和 5.2.12条计算。 5.2.11地基土回弹变形量可按下式计算:

5.2.11地基土回弹变形量可按下

式中:S。一一地基的回弹变形量(mm); Eci一一土的回弹模量(kPa),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中 土的固结试验回弹曲线的不同应力段计算。 5.2.12回弹再压缩变形量计算可采用再加荷的压力小于卸荷土的自重压力段内再压缩变形 线性分布的假定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s一一地基的回弹再压缩变形量(mm); r。一一临界再压缩比率,相应于再压缩比率与再加荷比关系曲线上两段线性交点对 应的再压缩比率,由土的固结回弹再压缩试验确定; R。一一临界再加荷比,相应于再压缩比率与再加荷比关系曲线上两段线性交点对应 的再加荷比,由土的固结回弹再压缩试验确定; r=1.0一一对应于再加荷比R'=1.0时的再压缩比率,由土的固结回弹再压缩试验确定, 其值等于回弹再压缩变形增大系数; p一一再加荷的基底压力(kPa)。 5.2.13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宜考虑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 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3.1地基稳定性可米用 动面总应力法计算。最危险的 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 动力矩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Ms一一滑动力矩(kN·m);

式中: Ms一 一滑动力矩(kN·m); MR一一抗滑力矩(kN·m)。 5.3.2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条形基础或矩形基础,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

式中:Ms一一滑动力矩(kN·m)

5.3.2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应符合下

1对于条形基础或矩形基础,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 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5.3.2)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得小于2.5m: 条形基础

d a≥3.5b tan A d a≥2.5b tan β

a≥3.5b q tan β

DB33T 618.1-2016 彩虹明樱蛤养殖技术规范图5.3.2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示意

1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建设场区内,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体稳定性的影响; 4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岩溶、土洞分布及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7是否存在及建设工程是否引发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

8地面水、地下水对建设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1.2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的地段, 未经治理不应作为工程建设场地。 6.1.3山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的布局应 依山就势,防止大挖大填,主体工程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和上部结构的要求 相适应;场地平整时,应采取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的施工顺序和工作方法,由于平整场地而 出现的新边坡,应及时进行支挡或构造防护。 6.1.4位于边坡坡的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基础方案、构造作法和基础到边坡的距离等因素,考虑建筑物基础与边坡支护 结构的相互作用; 2当坡顶建筑物基础位于边坡潜在塌滑区时,应考虑建筑物基础传递的垂直荷载、水平 荷载和弯矩对边坡支护结构强度和变形的影响,宜采取桩基础、加深基础、增设地下室或降 低边坡高度等措施,将建筑物的荷载传至边坡潜在塌滑区以下稳定岩土层内; 3基础邻近边坡边缘时,应考虑边坡对地基承载力和基础变形的影响; 4应考虑地形地貌变化以及施工等因素引起的地下水位变化造成的影响。 6.1.5山区建设工程及边坡工程的平面布置、竖向及立面设计等应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做到美化环境,体现生态保护要求 6.1.6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当必须改变原有排水系统时,应在易 于导流或拦截部位将水引出场地外。在受山洪影响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6.2.1岩石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岩体上的建筑物可仅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同一建筑物的地基存在坚硬程度不同,两 或多种岩体变形模量差达2倍及2倍以上,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3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存在软弱下卧岩层时,应考虑软弱下卧岩层的影响进行地基 急定性验算。 4当基岩面起伏较大,且都使用岩石地基时,同一建筑物可以使用多种基础形式。 5当基岩附近有临空面时,应验算地基基础向临空面倾覆和滑移稳定性。存在不稳定 的临空面时,应将基础理深加大至下伏稳定基岩;也可在基础底部设置锚杆,锚杆应进入下 犬稳定岩体,并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同一基础的地基可放阶处理,但应满足抗倾覆和 亢滑移要求。 6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及破碎程度较高的不稳定岩体DB21T 2696-2016 彰武松造林技术规程,可采用注浆加固和清爆填塞等 猎施。 7桩孔、基底和边坡开挖至预定标高后,对软岩、极软岩表面应及时封闭保护, 6.2.2对遇水软化和膨胀、易崩解的岩石,应采取保护措施减少其对岩体承载力的影响,

6.3.1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遇下列情况之 时,应按土岩组合地基设计:

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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