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0434-2021 工业电池充电整流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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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0434-2021 工业电池充电整流设备.pdf

115V、230V、440 V、660V、750 V、800V、1 000V

4.2.4额定直流电流

TZZB 1799-2020 化纤长丝倍捻机GB/T40434—202

充电整流设备的额定直流电流为制造厂确定的直流电流平均值。应在下列数值中选取: 20A、30A、(40A)、50A、(80A)、100A、(125A)、160A、200A、250A、315A、400A 注:括号中的值为非优选值。

4.2.5最低充电电压

充电整流设备的最低充电电压为,在恒流充电状态下,实现对电池充电而输出的最低电压。一般可

4.2.6最高充电电压

充电整流设备的最高充电电压为 实现对电池充电而输出的最高电压。一般可取1.2倍~1.4倍额 要求设置

.2.7输出电压调节范压

充电整流设备的输出电压调节范围由产品技术条件确定,应满足电池(组)各种充电工况要求。如 果无特别说明,应符合如下要求: 恒流充电电压范围为最低充电电压至最高充电电压; 恒压充电电压范围为额定直流电压的80%~125%; 宽电压范围输出时,其范围为0V至整流器的最高输出电压。

标准的充电整流设备为户内安装,应在5.2给出

.2.1正常使用环境条件

充电整流设备的正常使用环境条件如下: 安装、运行场所的海拔不超过1000m。海拔高于1000m时,充电整流设备的容量应根据表 1的规定降额使用。 运行期间,周围空气温度范围为一5℃~十40℃(某些充电整流设备如果不适应一5℃环境的 使用要求,可取最低环境温度5℃,但应在产品技术文件中明确规定),温度变化率不超过 5℃ /h。 周围空气最大相对湿度不超过90%(环境温度为20℃时),相对湿度变化率不超过5%/h。相 对湿度在最高温度为40℃时不超过50%。在较低温度时,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例如20℃ 以下时为90%)。应注意由于温度变化而可能发生的凝露

GB/T404342021

运行场所的空气污染程度应符合 及爆炸性微粒和气氛。 运行场所的地基应无剧烈振动和冲击.充电整流

表1在海拔1000m以上使用时的降额系数

5.2.2正常使用电气条件

充电整流设备的正常使用电气条件应符合GB/T3859.1一2013的规定。 充电整流设备中的整流器额定电气条件与公用电网并非完全一致,且不同抗扰度的整流器的额定 电气条件也有所不同。表2和表3中规定的如下三个抗扰度为整流器对电气条件的适应程度: A级:电气条件较严酷: B级:整流器通常使用的一般工业电网; C级:电气条件良好。 整流器安全运行的正常电气条件应与该整流器的抗扰度一致,且应在铭牌或相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其抗扰度。未做出说明时,意味着抗扰度为B级

5.2.2.2输入频率变化范围

电整流设备的输人频率变化允许范围见表2

表2输入频率变化的允许范围

5.2.2.3输入电压波动允许范围

GB/T40434—202

表3输入电压波动充许范围

5.2.2.4输入谐波电压兼容值

输入电压总畸变因数(THD)不应超过8%,各次谐波电压的最高含量见表4,最高到40次谐波。

表4低压电网中各次谐波电压的兼容值

注1:假设各次谐波电压不同时达到兼容值。 注2:本表摘自GB/Z17625.4—2000

5.2.2.5三相输入不平衡

的充电整流设备,输入电压的负序分量与正序分

充电整流设备的非正常使用条件包括: a)环境温度、湿度、海拔不符合5.2.1的规定; b)温度或气压急剧变化可能在充电整流设备内部产生异常凝露:

空气被尘埃、烟雾、腐蚀性或放射性微粒、蒸气或盐雾严重污染; 暴露在强电场或强磁场中; e) 暴露在高温中(例如受太阳或火炉的辐射); 受霉菌或微生物侵蚀; 安装场所有火灾或爆炸危险; h 遭受剧烈振动、冲击或颠簸; 1) 安装场所可能使充电整流设备的功率或元件的分断能力受到影响(例如装在机器里或嵌人增 中); j 其他特殊使用条件(例如在户外使用)。 如果存在上述任一个非正常使用条件,用户均应在订货时提出,且与充电整流设备制造厂协商 解决。

充电整流设备可独立作为电池充放电装置,也可作为测试蓄电池组性能的充放电设备,也经常与其 也设备(例如配电装置、保护装置等)配套使用或与这些设备共同组成直流供电系统。 本标准未给出的半导体变流器共性要求应遵循GB/T3859.1一2013的规定

充电整流设备的电压调节范围应符合4.2.7的规负

型充电整流设备的电压调节范围应符合4.2.7的

充电整流设备运行在恒功率充电时,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a)恒流充电与恒功率段自动转换,恒压充电与恒功率段自动转换; 充电电流值、充电电压值和恒功率值的设定、稳态偏差等符合5.4.9和5.4.12的规定,满足各 充电工况的需要; C) 在恒流段的恒流精度符合5.4.12的规定,在恒压段的恒压精度符合5.4.9的规定,在恒功率段 的恒功率精度符合5.4.9与5.4.12规定的精度之和

速充电过程中,电池的温升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7向公用电网放电(如

当充电整流设备中的电池向公用电网放电时,除电池放电时的输入电压范围符合4.2.7的规定、电

流调节范围符合5.4.11的规定外,放电性能应符合DL/T857一2004第6章的规定

GB/T40434—202

在充电整流设备的输入给定值从对应于输出的最小值到最大值的整个范围,由式(1)计算的输出给 定偏差(标定精度)不应超过±0.5%。

式中: set——输出给定偏差(标定精度); Yout—输出实际值; Ym—输人给定值。

在电阻性负载条件下,充电 意值。当公用电网电压在其标称值的 差(恒压精度)不应超过

0一一输出电压稳态偏差(恒压精度); U。ut—电网电压和输出电流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电压波动限值:

充电整流设备在恒压充电状态运行。当充电电流达到或超过限流整定值时,充电整流设备应自动 降低输出电压且转换至恒流充电状态运行,以使充电电流恒定在整定值。在恒流充电过程中,当电池电 压达到恒压设定值时,充电整流设备恢复至恒压充电状态运行, 充电整流设备的限流整定值可根据充电工况设定,一般取额定直流电流的10%~100%。

5.4.11输出电流调节范围

在4.2.7规定的电压范围内,充电整流设备输出电流调节范围应满足电池(组)各种充电工况要 产品技术条件确定。如果无特别说明,充电整流设备的恒流充电电流范围应为额定直流电济 %~100%。

在电阻性负载条件下,充电整流设备在恒流充电状态运行,输出电压为恒流充电电压范围内的 意值。当公用电网电压在其标称值的士10%范围内变化时,充电整流设备的输出电流应在规定白 充电电流范围(见5.4.11)内保持恒定,由式(3)计算的输出电流稳态偏差(恒流精度)不应超过土2

式中: :—输出电流稳态偏差(恒流精度);

GB/T40434—2021Iout电网电压和充电电压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电流波动限值;I set 输出电流整定值。5.4.13限压特性充电整流设备在恒流充电状态运行。当充电电压超过整定值时,充电整流设备应自动转换至恒压充电状态运行,以使电池达到且不超过充电电压设定值。充电整流设备的限压整定值可根据充电工况设定,一般取额定直流电压的50%至最高直流电压之间的一个任意值。5.4.14温度补偿特性对于阀控型铅酸蓄电池,一般只在恒压充电状态下进行温度补偿,应根据电池的温度调整充电电压:当电池室温度为0℃~25℃时,充电整流设备按设定的充电电压运行;当电池室温度为25℃~50℃(50℃以上按50℃处理)时,随着温度升高,线性下调设定的充电电压。5.4.15操作性能充电整流设备投人运行(起动)和退出运行(停机)时,输出电压瞬时值不应超过额定直流电压的105%。充电整流设备的软起动功能(如果有)投人运行时,输出电压应在3s~8s内达到额定值。5z5.4.16效率充电整流设备的效率由式(4)计算,应符合表5的规定。P.·(4)式中:7效率;P;交流侧输入有功功率,单位为瓦(W)P。一直流输出功率,单位为瓦(W)。表5充电整流设备的效率输出功率PP≤100100200kw效率/%≥90≥93≥955.4.17温升充电整流设备在额定条件下运行时,内部部件的温升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10

GB/T 40434—2021

表6充电整流设备各部件的极限温升

绕组的温升由电阻法确定。根据被测温度下的绕组电阻与已知温度下的绕组电阻,由式(5)计算

式中: △t一一绕组的温升,单位为摄氏度(℃); R 试验结束时的绕组电阻值,单位为欧姆(2); 试验开始时的绕组电阻值,单位为欧姆(Q); 一一系数,对于铜,k=234.5;对于铝,k=225.0; 1 试验开始时的室温,单位为摄氏度(℃); t2 试验结束时的室温,单位为摄氏度(℃)。

5.4.18电磁兼容性抗扰度

5.4.18.2静电放电抗扰度

应承受所处场所固有电磁骚扰源(例如开关操作等

充电整流设备应在额定运行条件下承受试验电压6kV的接触放电试验和8kV的空气放电试验, 试验中,允许充电整流设备出现功能或性能丧失或降低,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 试验后,充电整流设备应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5.4.18.3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充电整流设备应在额定运行条件下承 频段、场强为10V/m的射频电磁 扰试验。 试验后,充电整流设备应正常工作,目不 指定的性能级别

5.4.18.4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表7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试验中,允许充电整流设备出现功能或性能丧失或降低,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 试验后,充电整流设备应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5.4.18.5浪涌(冲击)抗扰度

应在额定运行条件下承受表8规定的浪涌(冲击)

表8浪涌(冲击)抗扰度

注:本表摘自GB/T18487.2—2017中的表3,

试验中,允许充电整流设备出 或存储的数据 试验后,充电整流设备应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5.4.18.6振波抗扰度

GB/T40434—202

充电整流设备应在额定运行条件下承受GB/T17626.12一2013中表1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振 铃波抗扰度。 试验中,允许充电整流设备出现功能或性能丧失或降低,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 试验后,充电整流设备应正常工作,且不充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5.4.18.7电压短时中断抗扰度

充电整流设备应在额定运行条件下承受GB/T17626.11一2008中表2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短 时中断抗扰度。 电网短时中断250个周期重新恢复后,充电整流设备的控制部分应正常工作或可自行恢复正常工 作,且不应死机。 试验中,允许充电整流设备出现功能或性能丧失或降低,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 试验后,充电整流设备应正常工作,且不充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5.4.19.1谐波电流

5.4.19.1谐波电流

5.4.19.1.1充电整流设备为A类设备,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公用电网或邻近设备产生诸如谐波、换相缺 口、传导发射、电磁辐射骚扰。如果用户对此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货时说明。 对于这类设备,应在其有关的使用说明中包括如下内容的声明: 此设备为A类产品,在居住场所使用可能产生射频干扰。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应采取切实可行的 措施。 5.4.19.1.2充电整流设备运行时与公用电网连接的输人电源端产生的谐波不应超过GB/T14549的 规定,不应对公用电网和邻近设施等运行带来不良后果。要求如下: a)对于每相输人电流不超过16A的充电整流设备,其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GB17625.1一2012 的规定。各次谐波的限值不应超过表9的规定。 b)对于每相输人电流大于16A但小于75A的充电整流设备,其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 GB/T17625.8一2015的规定。各次谐波的限值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 对于每相输人电流大于75A的充电整流设备,其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每相输入电流不超过16A的充电整流设备的谐

大于16A但小于75A的充电整流设备的谐波

12次及以下偶次谐波的电流值不应超 HD 考虑。 允许相邻的Rsc.各值之间采用线性插值。 "I——基波电流额定值;I——谐波电流分量。

相关的偶次谐波值不应超过(16/n)%。 允许相邻的Rsc.各值之间采用线性插值。 注:本表引自GB/Z17625.6—2003中的表3 “I——基波电流额定值;I, 谐波电流分

5.4.19.2传导骚扰

公用电网与充电整流设备的电源连接线、充电整流设备与负载连接的电源线及通信线上的传导 值应同时符合使用平均值检波器测得的平均值限值和使用准峰值检波器测得的准峰值限值,或

GB/T40434—202

合使用准峰值检波器测得的平均值限值。要求如下: 电源端口 在电阻性负载和额定输出功率下,输人端的传导骚扰幅值不应超过表12和表13中规 限值。

表12交流电源输入端口传导骚扰限值

表13直流电源输入端口传导骚扰限值

/控制端口或通信端口的传导共模(非对称)骚扰

5.4.19.3辐射发射(射频电磁场干扰)

在30MHz~1000MHz频段,充电整流设备在充电状态,在电阻性负载和额定输出功率下,3 流设备的端口射频骚扰幅值应符合GB4824的规定,测量结果应符合表15的规定。要求如下: a)电磁场 测量在电阻性负载和额定输出功率下进行。

表15现场实测时的电磁辐射骚扰限值

5.4.20.1输出过电压保护

充电整流设备应在输出电压达到最高直流电压设定值时进行保护,且发出声、光告警信号

5.4.20.2输出过电流保护

5.4.20.3输出短路保护

充电整流设备应在输出发生短路时进行保护,且发出声、光告警信号。

.20.4电网电压超限保

5.4.20.5电网电压缺相保护

5.4.20.6温度超限保护

5.4.20.7其他保护

如果要求其他保护方式,用户应与制造厂协商

充电整流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符合: 自冷设备不大于55dB(A); 风冷设备不大于65dB(A)。特大容量的风冷设备难以小于65dB(A)时,由用户与制造 协商。

充电整流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符合: 自冷设备不大于55dB(A); 风冷设备不大于65dB(A)。特大容量的风冷设备难以小于65dB(A)时,由用户与制造 协商。

GB/T40434—202

5.4.22.2电气间院

充电整流设备的母线等主电路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表16的规定。变压器内部非绝缘(包括带绝统 电磁线)的电气间隙也应符合表16的规定。带绝缘层的电线被视为非绝缘的带电零件

表16空气中的最小电气间隙

最小电气间隙根据非均匀电场环境和污染等级3决定

表16中的电气间隙不适用于零件的固有间距,例如开关、灯座、电源开关半导体或电机之间 气密或封闭的外壳内部、覆铜印刷线路板内层,其污染等级为1。 户内使用的充电整流设备,其污染等级为2。 户外使用的充电整流设备,其污染等级为3。 海拔2000m以上时,应提高电气间隙要求,按照GB4793.1一2007中表3规定的系数修正。

5.4.22.3爬电距离

充电整流设备的母线等主电路的爬电距离应符合表17的规定。

5.4.22.4绝缘电阻

充电整流设备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各独立电路与金属机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0MQ; b)无电气联系的各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0MQ

5.4.22.5绝缘强度

充电整流设备的绝缘强度试验电压值应符合表18的规定。 充电整流设备应承受如下50Hz士5Hz正弦波电压,持续1min,不出现击穿或闪络现象: a)两倍最大额定电压加1000V,施加在: 1)初级电路与不带电金属零部件之间: 2)初级、次级电路之间; 3)绝缘隔离的次级绕组之间(包括磁饱和式绕组)。 b)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加1000V,施加在抑制无线电干扰或电弧的电容器的端子之间。 C 两倍最大额定次级电路电压加1000VGB/T 26867-2011 铜铬电触头技术条件,施加在工作电压高于50V的次级电路(包括磁饱和式 绕组)与不带电金属零部件之间。 d)1000V,施加在电动机的带电与不带电金属零部件之间。 e)500V,施加在工作电压不高于50V的次级电路与不带电金属零部件之间。 作为一种替代试验方法,可施加幅值等于规定的正弦波电压峰值的直流电压进行试验

表18绝缘试验电压等级

5.4.23纹波电压和纹波电流

5.4.23.1纹波电压

GB/T 30357.6-2017 乌龙茶 第6部分:单丛GB/T40434—202

5.4.23.2纹波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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