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_Decryp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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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 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_Decrypt.pdf

市客运交通系统中,为不同交通方式或同一

枢纽日客流量是衡量枢纽规模的重要指标,是枢纽内各 通方式(含非机动化交通方式)全日集结和疏散客流量之和 2.0.27枢纽高峰小时客流量peakhourlypassengeolume 枢纽日客流量中最大的小时客流量。 2.0.28换乘距离 transferdistance 换乘距离指乘客进出两种交通工具润的水平距离(楼梯、扶 梯、自动步道的换乘距离为水平投影距离)。 2.0.29平均换乘距离weightedaerage transferdistance 不同交通方式换乘客流的换乘距离加权平均值。 2.0.30充电桩charging/e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综合交 通规划等规划相衔接WS 445.13-2014 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 第13部分:住院病程记录,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 的协调统一。 3.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优先发展集纳绿色的交通方式,落 实公交优先策略,注重慢行交通的发展导和支撑城市空间合 理布局,促进道路交通与城市空间协调发展,保障城市道路交通 的效率与公平,支撑城市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 3.1.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险练合城市券同发展分区的发展特征 和发展阶段,城市新区道路交通规划应充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 求,利用公共交通导城市开发城市更新地区应以优化交通政 策、改善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以及优化交通组织为重点。 3.1.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经 济和财务上可持续,并应充分考虑城市远景发展对重大交通基础 设施进行规划和用地控制,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 部马整体的关系。 3.1.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注重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必须 符合城市防灾减灾的相关要求

各交通规划应以详尽的交通调查为依据,采月

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手段进行交通需求分析。城下 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城市道路交通 综合网络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三个组成部分。

1应根据道路交通规划的要求进行相关交通调查,交通调 查的内容和精度应根据规划的分析要求确定。 2调查应涵盖城市交通所涉及的各种交通方式和各类交通 设施。 3交通调查应包含不同调查项目之间相互校验的内容,应 4交通需求分析的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对城市重 大交通基础设施还应进行远景年交通需求分析。 5应结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立交通需求分析模型, 定量分析规划期内城市不同区域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交通需求 特征。 后续的维护,校校和更新。 7交道调查和需求分析可采用大数据等新方法与工具,应 对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分析结果的可靠性进行评价。 2应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3应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设施 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4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模式及总体布局。 5应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6应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2.4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确定道路网络布局和规模,确定城市道路的性质、功 能、分类与分级。 2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规模和布局、各种交通的衔 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 范围。 3 应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交通需求。 共 4 5 应对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技。 应确定城市道路交通服务设施的选址布局箱建设规模 7 应提出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系统组成建设要求和等级 分类。 8应合理提出城市道路交通综会网络工程建设时序。 3.2.5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纹线宽度、规模及横断面布置形式, 并结合周边用地情况,提出建筑退线要求。 2应确定各级城带道路主要秀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 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折隧位置和用地范围。 3应确定境路平面位置、竖向规划及交叉口规划方案。 4应提出道路衔接规划方案,重点考虑主城区城市道路与 外围公路街接,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慢行交通之 衔楼。 格5应提出主城区城市街道规划方案,重点考虑街道空间景 观特征和交通功能。

1应确定道路网络布局和规模,确定城市道路的性质、功 能、分类与分级。 2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规模和布局、各种交通的衔 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 范围。 3 应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交通需求。 4 5 应对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技。 应确定城市道路交通服务设施的选址布局箱建设规模 7 应提出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系统组成建设要求和等级 分类。 茶 8应合理提出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工程建设时序,

1应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规模及横断面布置形式, 并结合周边用地情况,提出建筑退线要求。 2应确定各级城带道路主要秀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 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济隧位置和用地范围。 3应确定境路平面位置、竖向规划及交叉口规划方案。 4应提道路衔接规划方案,重点考虑主城区城市道路与 外围公路衔接,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慢行交通之 间衔楼 份5应提出主城区城市街道规划方案,重点考虑街道空间景 观特征和交通功能

4.1一般规定 息公 4.1.1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 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发展模式、线 网布局、车辆规模、公交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使公共交 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4.1.2公共交通系统应依托大运量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强化中 心城公共交通在机动车出行中的导地位,引导个体机动交通出 行向公共交通转移,协调好与慢行待交通的衔接。公共交通分类宜 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交通系统按照运量利功能,分为轨道交通、常规公 交、辅助型公交三大类。 2轨道交逾按照运量和功能,分为城际线、市区线、局域线。 3常规公交按照运量和功能,分为骨干线、次干线、驳运线。 4辅助型公交分为出租汽车、校车、班车、网约车等。 413不同区域公共交通出行及换乘时耗应符合下列规定: 达。 2新城、新市镇内部主要客流节点之间宜实现30min~ 40min公共交通可达。 3新城内部主要客流节点宜通过一次乘车进人轨道交通网 络或主城区内;若使用轨道交通到达主城区,乘坐轨道交通的时 间不宜大于40min。

4新市镇与所属行政村之间宜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4.1.4不同区域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城区范围内,若有轨道交通经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 宜不低于35标台方人:若无轨道交通经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 量宜不低于12标台/万人。 2新城及规划人口10万及以上的新市镇,若有轨道交通经 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宜不低于25标台/万人;若无轨道交通 经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宜不低于8标台/万人。 3公共交通的车型选择应与线路服务功能、城市的环保要 求相适应。 4.1.5对于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内环内、城市主中心或主城副 中心的公共交通出行,单次换乘步行距离不大于200m,换乘时 间不宜大于10min。 4.2 常规公共交通线网 X 4.2.1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应综台规划。骨干线、次干线、驳运线 等线路应紧密衔接客线的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 的走向应与容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 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换乘,有条件时宜设置停车设施。 4.2.2不同类别公交线网的功能结构、适用范围等应符合表4.2.2的 视。

4.1.4不同区域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城区范围内,若有轨道交通经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 宜不低于35标台/万人;若无轨道交通经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 量宜不低于12标台/万人。 2新城及规划人口10万及以上的新市镇,若有轨道交通经 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宜不低于25标台/万人;若无轨道交通 经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宜不低于8标台/万人。 3公共交通的车型选择应与线路服务功能、城市的环保要 求相适应。

表4.2.2不同类别公交线网功能结构及适用范围

4.2.3不同区域公交线路网比率、线路网密度、平均换乘次数等 指标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不同区域公交线路网比率、线路网密度、平均换乘饮数等

3不同区域公交线网指

4.2.4不同类别公交线路长度非章线系数、与其他单条线路重

2.4不同类别公交线路长度非直线系数、与其他单条线路重 复度等相关指标应价合表4.2.个的规定。

表4.2.4不同类别公交线路指标

4.3.1公共交通车站的规划应从道路条件、客流条件、线路分类 等角度出发,处理好与出入口、交叉口的关系。

4.3.2骨十线公共交通站距宜为600m~800m,次十线公共交 通站距宜为500m600m,驳运线公共交通站距宜为300m~ 500m。 4.3.3内环内、城市主中心及主城副中心公共交通站点应300m 半径全覆盖;主城区(除内环内、城市主中心及主城副中心)300m 半径覆盖率不应小于80%,500m半径全覆盖;新城、新市镇 300m半径覆盖率不应小于60%,500m半径覆盖率不应小于 95%;其他区域300m半径覆盖率不应小于50%,500米径覆 盖率不应小于90%;所有行政村公交通达率应达到168%。 4.3.4主城区轨道交通站点600m半径覆盖用地面积、居住人 口、就业岗位比例宜分别达到40%、50%、55其中中心城宜分 别达到60%、70%、75%;新城宜分别达到9%、40%、40%。 4.3.5不同公共交通方式的首末站或新返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有轨电车线路起迄点车贴应与城市交通枢纽相结合,构 筑城市交通一体化,并落实城市规划用地。 2无轨电车终点的折返能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 配,2条及2条线路上无轨电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 其发车频率与本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 集中的城市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或城市公共交通走廊衔接处。 道路用地紧密结合,用地面积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公共汽车和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建设标准》DG/TJ08一2057的 规定。 4.3.6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与道路、交叉口、客运站、轨道交通

4.3.6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与道路、交叉口、客运站、轨道交通、

通、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

50m范围内宜设常规公交车站。 2公交停靠站宜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交叉口附近设置 的公交停靠站间的换乘距离,同向换乘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 不应大于150m,交叉换乘不应大于150m,困难情况下不得大于 250m。 3多条公共汽(电)车线路合并设置的中途站,线路数应根 据公交车到站频率、停靠站台长度及其通行能力确定,一个站 台的停靠泊位数不宜超过4个,线路数不宜超过8条,否则应分 开设站,且站台总数不宜超过3个,站台间距不应小于么m。 4.3.7主城区新建或改扩建城市主干路,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设置比例应达到100%。

4.4.1公交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公 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 配,用地有保证。上述场站设施应主体化建设,以节约集约利用 为导向,与城市用地规模相协调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和综合利用。 4.4.2公共交通场站布局应根据公共交通的车种车辆数、服务半 径和所在地区的用地条件设置。停车场宜与保养场相结合,布局 宜使高级停保集中,低级停保分散。 展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宜按照每标台150m²~200m²控制,无轨 电车还应乘以1.2的系数。 2公交停车场、保养场用地面积宜按照每标台120m²~ 150m²控制。 3当公共交通场站建有加油、加气设施时,其用地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另

行核算面积后加入场站总用地面积中。 4充换电站应结合各类公共交通场站设置。 4.4.4有轨电车车辆基地规划应坚持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 则,集约使用土地。车辆基地按类型宜分为车辆段、停车场两类, 用地规模应按线路远期客流配属车辆计算,并宜适当留有余地 4.4.5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 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0km~2.5km, 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00m。 4.4.6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应集中设置,宜与大型枢纽站或停 车场合建,不宜单独设置。 4.4.7轨道交通、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沿线及公换乘枢纽周边宜 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城市公交与用动区域协同发展。

行核算面积后加人场站总用地面积中 4充换电站应结合各类公共交通场站设置。 4.4.4有轨电车车辆基地规划应坚持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 则,集约使用土地。车辆基地按类型宜分为车辆段、停车场两类, 用地规模应按线路远期客流配属车辆计算,并宜适当留有余地。 4.4.5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 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0km~2.5km 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00m²。 4.4.6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应集中设置,宜与大型枢纽站或停 车场合建,不宜单独设置。 4.4.7轨道交通、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沿线及公交换乘枢纽周边宜 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城市公交与用动区域协同发展。 4.5 5公共交通专用道 4.5.1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应与道路条件、线路数量、客流规 模等相匹配。不同级别专用道应必配不同建设标准,发挥专用道 层次效用,服务不同需求。一 4.5.2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段单向机动车道为3车道及以上,且高峰单向断面公交 客流量小于4000人次/h或公交车单向流量不小于90标台/h。 路段单向机动车道为2车道,且高峰单向断面公交客流 量本小于3000人次/h或公交车单向流量不小于70标台/h。 4.5.3当道路条件未达到第4.5.2条要求但确需设置公共交通专 用道时,从公交优先和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等角度出发,经论证

4.5.1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置应与道路条件、线路数量、客流规 模等相匹配。不同级别专用道应必配不同建设标准,发挥专用道 层次效用,服务不同需求,

4.5.2公共交适专用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段单向机动车道为3车道及以上,且高峰单向断面公交 客流量小于4000人次/h或公交车单向流量不小于90标台/h。 路段单向机动车道为2车道,且高峰单向断面公交客流 量本小于3000人次/h或公交车单向流量不小于70标台/h。 4.5.3当道路条件未达到第4.5.2条要求但确需设置公共交通专 用道时,从公交优先和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等角度出发,经论证, 可适当降低设置的条件。

4.5.4路段公共交通专用道的布置形式应根据公交车流量、

表4.5.4路段公共交通专用道布置形式及适用条

4.5.5公共交通专用道交叉口进口道的布置形式应根据信号相

5.5公共交通专用道交叉口进口道彩式及适用条件

4.6.1城市出租汽车、网约车发展规模应根据城市性质、交通需 求特征、道路交通运行情况综合确定。新建及改扩建交通枢纽 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商业场所、医院、居住区等场所时,应根 据相关规范合理配置出租车、网约车候客位。 4.6.2城市应鼓励校车和各类班车等辅助型公共交通的发展,应 故好其相关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其他辅助型公共交通宜根据城 市发展实际需求确定。

5.1.1慢行交通应包含非机动车交通和步行交通。

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主通道应组织慢行区对外联系,加强各慢行区 之间的联系分非机动车提供宽度合理、安全可靠的通行空间;应 与机动车道采用物理隔离。 非机动车次通道应组织慢行区内部的联系,与机动车道 采角物理隔离或交通标线隔离。 5.2.3非机动车主通道布局宜选取交通性街道、综合性街道或与 其平行的道路;非机动车次通道宜选取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 5.2.4非机动车主通道的单向设计通行能力宜为2500veh/h~ 4000veh/h,非机动车次通道的单向设计通行能力宜为700veh/h~ 2500veh/h。三轮车、残疾人车、电动自行车应采用本标准附录 A.0.3中的换算系数

5.2.5非机动车通道横断面布置应分为A、B、C三级;非机动车 主通道横断面等级宜采用A级,非机动车次通道横断面等级宜采 用B级、C级,非机动车通道横断面布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非机动车通道横断面布置

5.2.6机动车流量较小的社区道路可采祝非混行车道,集约利 用空间和控制车辆速度,宜考虑稳静依措施,机非混行车道的宽 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机非混行车道宽度(1)

5.2.7轨道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名胜古迹和公园、广场等周边 m范围内宜设置路外非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面积应 根据停放需求设置;每辆非机动车停车位宜按照1.5m²~ 1.8m²取用。 5.2.8人行道宽度小于3m的道路不宜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宜与建筑退界、设施带协调综合考虑非机动车的停放。 5.2.9人非共板道路应采用划线、铺装或护栏等形式将人行道与 非机动车道分隔开。

5.3.1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道 或绿道等规划,应与居住区、产场、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的步行系 统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3.2步行交通系统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3.3人行道的宽度应综合考虑道路等级、步行交通需,开发 强度、功能混合程度、界面业态、公交设施、道路附属设施等因素 合理确定数值,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V

表5.3.3人行道最小宽度(mK

4过街设施最大间距(m

5.3.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天桥或

5.3.8密集人济地区楼宇之间、楼宇与交通枢纽之间可结合建分

6.1一般规定 息公 6.1.1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及其集疏运交通、 6.1.2城市货运交通系统布局应保障城市生爱生活及商业活动 的正常运转,并能适应技术发展、产业组续和商业模式改变带来 的货运需求变化。 6.1.3重大件货物、危险品货物以海关监管等特殊货物应根据 货物属性、运输特征和货运需求规划专用货运通道。 6.1.4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 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及其集疏运交通 房 6.2.1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应包括各种运输方式的货运场站和各 种运输方式货运场站延伸的地区性货运中心。 ,62.2城市对外货运枢纽的集疏运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依托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的城市货运枢纽,应设置高速 公路集疏运通道,或与高速公路相衔接的城市快速路集疏运 通道。 2依托海港、大型河港的城市货运枢纽应加强水路集疏运 通道建设,并与高速公路相衔接;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的数量应 根据货物属性和吞吐量确定;年吞吐量超过1亿t的货运枢纽宜

至少与2条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衔接;大型集装箱枢纽、以大宗 货物为主的货运枢纽应设置铁路集疏运通道。 3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 于50万t/年时,应采用管道集疏运交通方式,管道不得通过居民 住宅区和人流集中区域。 4城市货运枢纽应靠近高速公路(或其他高等级公路 通道。

至少与2茶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衔接;大型集装箱枢纽、以大宗 货物为主的货运枢纽应设置铁路集疏运通道。 3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 于50万t/年时,应采用管道集疏运交通方式,管道不得通过居民 住宅区和人流集中区域。 4城市货运枢纽应靠近高速公路(或其他高等级公路) 通道。 6.2.3地区性货运中心的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展项目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 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 价和检验。 2应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减小建设 项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猎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 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 3应规划满足人驻企业活勃所需配套道路系统,配套道路 应纳人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 城市内部货运交通 6.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内部的生产性货运交通与 生活性货运交通。城市内部的生活性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应急、 救援品储备中心以及城市内部生活性货运交通集散点及城市货 运配送网络。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 总面积的2%。 6.3.2城市内部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 中心,选址与规模应按照生产组织特征、货物属性、货运量确定。选 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 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km~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 货物的工作量计管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m²~10万㎡²估算

1应开展项自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 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 价和检验。 2应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减小建设 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猎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 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位的交通管理措施。 3应规划满足人驻企业活勃所需配套道路系统,配套道路

应纳人城市道路系统统一 城市内部货运交通 6.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内部的生产性货运交通与 生活性货运交通。城市内部的生活性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应急、 救援品储备中心以及城市内部生活性货运交通集散点及城市货 运配送网络。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 总面积的2%。 6.3.2城市内部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 中心,选址与规模应按照生产组织特征、货物属性、货运量确定。选 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 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km~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 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m²~10万m²估算

6.3.3城市内部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应具备与城市对外货运枢纽 更捷连接的设施条件,并宜临近社区商业中心分散布局。生活性 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每 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服务半径宜为2km~3km。 5.3.4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不宜设置在 主宅用地内。 X 6.3.5城市内部货运交通的道路规划设计应满足车辆出人及安 全行驶的需要,并符合国家道路规划设计标准,宜满足进出主要 车型车辆的作业需要, 6.3.6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宜根据需要 规划车辆停车场,应方便货物的装卸作业,满足进出的主要车型 车辆的停放要求

6.4.1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 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邦与货运流尚相结合。 6.4.2当城市道路高峰小时资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 或每天货运交通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 道,标准货系换算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4的规定。 6.4.3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 6.4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 通道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按 照城市总体发展目标,坚持“绿色、协调、生态”的发展理念,满足 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 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茶 7.1.2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公交优先”“以人为 本”的理念,并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致。 7.1.4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城市道路交通与综合交通枢纽 的顺畅衔接,并加强城市道路导道交通的衔接。 7.1.5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体现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护和 延续历史城区的道路格局,反映城市风貌;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 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 要 .6城市道路分级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不同城市区域应根据规模、空间形态和城市活动特征等因素确定 城市道路类别的构成,

7.2道路网规划布局

道路网布局应符合城市空间布局、地形以

征,并能适应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 7.2.2城市道路网规划应在继承既有道路系统布局特征的基础 上,综合考愿城市空间布局的发展与控制要求、开发密度分区、用 地性质、客货交通流量流向、对外交通,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 和气候环境等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秋 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 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4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2的规定。 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 相协调。规划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4%,且人均道路面积不应小于12个m

表7.2.4城市道路网观划指标

7.2.5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道路系统应相互连通,方便 出行者多样化的路径选择;不同城市功能地区的集散道路与地方

性道路(包括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非公有支路)布局应符合不同 成市功能地区的地方性活动特征,其密度应结合用地功能和开发 强度综合确定,以满足开放便捷、各具特色的街区建设要求。 7.2.6城市主城区应布局外环路,应以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为主, 为城市过境交通提供绕行服务:功能集中、相对独立、远离主城区 的新城外围宜根据用地形态布局环路,分流通过性交通,环路建 设标准不应低于环路内高等级道路的标准,并应与主城区放射线 快速道路衔接良好,形成网络体系。

7.2.7主城区主要对外方向不应少于2条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

7.2.8河网密布区域,城市道路网规划成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 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2城市桥梁的车行道秘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两端道路的车 行道和人行道宽度。 7.2.9城市交叉尺密依据相交道路交通量与构成特征,满足公共 交通、行人和非动车通行安全、方便的要求,科学确定交叉口形 式。在没有交通需求预测的情况下,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现行国

7.3.1道路建筑限界儿何形状应为道路上净高和净宽边界线组 成的空间界线。顶角宽度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 向净宽。

7.3.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

7.3.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道路最小净高(m

注:带*号为地下道路条件受限时最小值

7.3.4主城区外围的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最小净高宜根据 首路网交通管理措施采用5.0m。当城市道路与公路或相邻道路 之间的净高不一致时,应做到净高的衔接过渡,并应设置必要的 指示、诱导标志及建筑限界防撞等设施。

1主城区内部应设置筷速路,主城区和新城之间宜设置快 速路,新城之间及内部设置快速路:快速路沿线宜设置辅路,辅 路等级不应低于次路,快速路与辅路间应采用匝道连接。 2快速路车道数宜采用双向4车道、6车道、8车道,车道宽 度按设计速度及车型宜采用3.50m或3.75m。 立体交叉形式。 Y桥或地下通道, 7.3.7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应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主城区、新城内部 及之间,应设置主干路;新市镇内部及之间宜设置主干路。 2主干路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车辆出人口,不宜设置吸弓 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出入口:沿线宜设置公共交通站点

3主干路车道数宜采用双向4车道、6车道、8车道,主干路 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主干路应设置中央分隔带, 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中央隔离护栏;当交通流存在明显潮汐现象 时,可在部分路段或交叉口设置可变车道。 4主十路与其他道路相交,相交道路等级为主十路或交通 量较大的次干路时,应对交叉口进行渠化展宽,其他情形宜对交 口进行渠化展宽。 7.3.8次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干路应配合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联系区域内各组 团和集散交通。 2次干路兼有服务功能,可在两侧布置量公共建筑出人 口,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车 服务站。 3次干路车道数宜采用双车道、4车道,可采用双向 6车道。

1支路应以服务奶能为主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 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2支路应满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时行驶的要求;支路车 道数宜采用双向2车道、4车道;当道路较窄、路网较密时,可采用 单向行驶的交通管理,且单行道宜成对布置。 73.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动车通行及无障碍设施布置的规定。 2应结合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架空线净空要 求、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综合考虑。 3应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有利于道路 两侧建设用地的排水及出入口交通联系。 4道路跨越江河、湖泊时道路竖向规划应满足通航、防洪

争高要求;若桥头有横向相交道路时,应满足交叉口通行要求;道 路与道路、铁路轨道及其他设施立体交叉时,应满足相关净高 要求。 5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纵断面布置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08一2106的相关规定。 7.3.11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应保证震后城 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担城市防灾救援通道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两侧的 2快速路车行道下不得布设纵向地下管线设施,横穿快速 路的地下管线设施应将检查井设置在车行道路面以外。 3道路沿线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 地规划疏散避难用地。

1应在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布置道路绿化;道路绿化应 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不得选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 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及道路照明等,不得影响驾驶员的 行车安全。 2主、次午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 式绿地。 设置 3.13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条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 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2快速路绿化应选择使用寿命长、易于养护管理的绿化种 类,并应保持整体协调的线形,减少细部和枝节,避免分散驾驶员 的注意力。 3主干路绿化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

7.4.1城市道路交叉应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类。应根据

7.4.1城市道路交义应分为平面交义和立体交叉两类。应根据 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 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 选型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型

7.4.2平面交叉口按交通组终及管理方式分类,分为信号控制

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B1类:干路中心隔离封闭、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C类:环形交叉口 平C类:环形交叉口。 7.4.3平面交叉口的选型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平面交叉口选型

注:主十路与主十路相交,经交通预测分析,要设 选用,

7.4.4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 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7.4.4的规定。,亿

7.4.4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 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7.4.4的规定。A,亿

表7.4.4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全停车视距

7.4.5平面交叉口进内道红线展施、车道宽度、展宽段及渐变段

1新建、改建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根据道路 等级、车道数及交通量来确定。 2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 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 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3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 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 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 不宜小于3.0m;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4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 合表 7.4.5 的规定,

4.5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月

注: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还应加上公交港湾 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 小于20m。 7.4.7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干路交复口不应出现超过4条进 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 不宜小于70°,地形案件特殊困雅时,不应小于45°。当有多路相 交时,宜先将2案道路汇合后,再形成正常交叉口。 7.4.8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人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主 干路上出X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得小于50m,距下游交叉口不得小 ,受口不应小于50m。支路上出人口距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 Y不应小于50m,距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与支 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m。 7.4.9环形交叉口不宜用于交通量超过2700pcu/h的相交干 路,可在交通量不大的生活性支路上选用。环形交叉口上的任 交织段上,交通量超过1500pcu/h时,应改建交叉口,或增加交 通信号控制

7.4.10常规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形状宜用圆形、椭圆形、圆角菱 形。中心岛曲线半径宜为15m~20m。环岛车道数不宜少于 3条,小环岛交叉口可为1条~2条。 7.4.11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7.4.11的规定。

表7.4.11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指标

7.4.14立体交叉口选型应综合考虑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 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结合交通需求和控制条件等因素,应符合 表7.4.14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体交叉口的形式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条件、用地范围、 周围建筑及设施分布现状等,合理利用地形,占地面积少,做到工 程技术、经济、环境三者协调统一。 X 2应处理好主要交通流向与次要交通流向的关系,交通主 流方向线形应简捷,少爬坡和少绕行。

表7.4.14立体交叉口选型

7.4.15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 连续致,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确定,进出口前后应保 持至道数平衡(图7.4.15),应按式(7.4.15)计算

QSDLZ 0001S-2015 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 玉米胚芽图7.4.15分、合流处的车道数平衡

式中:Nc一一分流前或合流后的主线车道数; VF一一分流后或合流前的主线车道数; NE一匝道车道数。 7.4.16路段设有慢行系统时,立交范围内慢行系统应连续,宜采 用机非分行形式,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X 7.5道路衔接规划 7.5.1主城区与新城对外主要公路应与城市于路及快速路顺畅 衔接,新市镇对外主要公路宜与次干路及土等级道路衔接;城 市道路与公路衔接时,若有一方为封网路权道路,应采用立体交 叉;支路不宜直接与干线公路衔接 7.5.2设有轨道站点区域应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和地面公共交通、 慢行交通之间的换乘要求,与轨道换乘枢纽之间衔接的次干路及 支路应充分考虑地公交和慢行通需求,合理布设道路横断 面、行人过街设施公交站点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设施等。 7.5.3在轨道站点周边设置P十R时,采取沿轨道站台两侧布置 P十R的模式环形放射式道路网宜考虑在城市主要出人口呈分 散环状布置P十R;棋盘式道路网宜沿城市伸展轴或者是在原有 的公交干线上布置P+R。

7.6.1街道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各式 建筑物,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公用设施的道路。街道除了交通功能 外,强调空间界面围合,功能更加多样,满足慢行需求。 7.6.2综合考虑沿街活动、街道空间景观特征和交通功能等因

系,可将街道分为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交通 型街道和综合型街道五大类型。 7.6.3对人行道进行分区设计,划分为设施带、步行通行区和建 筑前区。其中步行通行区是供行人通行的有效通行空间,针对不 司情况给出其宽度推荐值,如人流量较大的主要商业街及轨交站 点出人口周边,建议保证5m以上的步行通行区宽度,并考虑非 机动车停放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服务停放

表7.6.3步行通行区宽度推荐值

7.6.4街道规划中应将行安全置手优先级首位,在商业街道、 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采用较小的路缘石转弯半径,以缩 短行人过街距离,导机动车转减速。缘石转弯半径以8m~ 10m为主,极限小于5m。从土地集约开发利用的角度,推荐 使用较小的造路红线模数及交叉口转角圆曲线半径,推荐交叉口 转角圆线半径采用15m~20m。

8.1.1城市客运枢纽的选址应符合城市空间布局与用地规划,并 与城市客运走廊、城市发展方向、主要城市中心及各类服务设施 用地等紧密结合。 8.1.2城市客运枢纽倡导立体综合开发,分利用地下空间,集 约枢纽用地, 8.1.3城市客运枢纽的不同功能凌通方式、相互间的客流换乘 服务设施应通过共享或合并设置,合理利用空间,实现一体化

布局。 8.2 客运枢纽类别 8.2.1城市馨运枢纽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客流特征和组织形 式SY/T 6978-2014 钻井液旋转粘度计校准方法,应分为综合客运枢纽和公共交通枢纽两类 82.2根据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客运体系,客运枢纽应符 瓷平列规定: 1A类枢纽:综合客运枢纽 A1枢纽:国际(国家)级综合客运枢纽,国际枢纽机场,国家 干线铁路枢纽站点; A2枢纽:区域级综合客运枢纽,国家干线铁路主要站点; A3枢纽:城市级综合客运枢纽,城际交通与市内交通衔接转 换节点。

2B类枢纽:公共交通枢纽 B1枢纽:三线及以上轨道换乘站为主体的大型枢纽; B2枢纽:以一线或二线轨道换乘站为主体的中型枢纽; B3枢纽:以轨道交通和机动车换乘为主体的P十R停车换乘 枢纽; B4枢纽:以地面公共汽(电)车、中运量公交换乘站点为主体 的小型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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