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98-201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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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1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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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298-201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pdf

3.1.1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 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1.2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 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敬口段(含车辆基 地出人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 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表3.1.2的规定,当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 井与地面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表3.1.2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3.1.3地下车站的进风、排风和活塞风采用高风亭时,风口的位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口、活塞风口应高于进风口; 2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两两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5mGB 37480-2019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且不宜位于同一方向。

风井与出入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与排风井、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 2 活塞风井之间或活塞风井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5m; 3排风井、活塞风井与车站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10m; 4排风井、活塞风井与消防专用通道出人口之间不应小 于5m。

3.1.6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地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宜布置在首 层,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 房应布置在站厅层及以上楼层,并宜布置在站厅层设备管理区内 的消防专用通道附近。

3.2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3.2.1独立建造的控制中心、地上主变电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 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2.2控制中心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商业、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 所合建,并应避开易燃、易爆场所;确需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控制中 心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 3.2.3主变电所应独立建造

3.2.1独立建造的控制中心、地上主变电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

3.3.1车辆基地应避免设置在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 体、可燃气体储罐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3.3.2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停车场)为主体,根据 功能需要及地形条件合理确定基地内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运 输道路和消防水源等,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条与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车 道,并应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 车道不宜与列车进入咽喉区前的出人线平交。 2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 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 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 行的道路;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 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3.3.4车辆基地不宜设置在地下。当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 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设置在地下时,应在地下设 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库房的总宽度不大于75m时,可沿库房的 条长边设置地下消防车道,但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 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地下消防车道与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 修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 应设置消防救援入口,入口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进行分隔

3.3.5易燃物品库应独立布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

4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4.1一般规定 4.1.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 控制中心; 4 主变电所; 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 其他检修用房。 4.1.2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地下车站出人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3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 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库、 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4.1.3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 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 应低于2.00h。 4.1.4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 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 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 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 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2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 诸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 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²,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 不应大于30m*。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3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 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 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 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 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 防火墙。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 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 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

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 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 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接通道内应 设置2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 均不低于3. 00h的防火卷帘。

筑,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楼板分隔:

2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 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2.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 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²

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²。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洗、茶水、清扫等 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分区,但站台上任一点至车站直通地面的疏散通道口的最大距离 不应大于50m;当大于50m时,应在与同层站厅的邻接面处或站 厅的适当位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进行分隔。

4.2.4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应在上层站 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 2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梯或扶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 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 于2. 00h的防火隔墙。

限不低于2.00h的纵向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 长度外不小于10m。

站台的通道或楼梯或扶梯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7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换乘车站,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站厅 的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

4.2.7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换乘车站,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站厅

4.2.7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换乘车站,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

4.2.8通道换乘车站的站间换乘通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

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 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

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2.11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除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外,不 应设置其他上下连通的开口

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3.1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宜大 于5000m。 4.3.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 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²;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 4.3.3站厅位于站台上方且站台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除可 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

4.3.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

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²;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

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4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危险性大的房间,中央控制室内不得穿越与指挥调度无关的管线。 4.4.2设置在应急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之间的观察窗,应采用甲 级防火玻璃窗

4.4.3控制中心的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进行分隔

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以及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均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4.5主变电所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设置在主变电所有人值守的 控制室内。

1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 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的屋顶或门、窗的泄压面积应符合要 求,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3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等 用房; 4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中的设备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 的措施; 5当油漆库与联合检修库合建时,应布置在联合检修库外墙 一侧,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联合检修库分隔。 4.5.2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值班室或其他经常

4.5.2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值班室或

有人的场所相邻布置;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靠外墙单层设置, 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防火墙上必须设置门、窗时,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5.4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 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6000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限

4.5.4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

场所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

5.1.1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 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 客流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 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 他安全区域。 5.1.2乘客全部撤离站台的时间应满足下式要求:

Q1 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 进站列车的载客人数(人); Q2 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车 乘客人数(人); A1 一台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L人/(min·台)」: A2—一单位宽度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N一一用作疏散的自动扶梯的数量(台); B一一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0.55m 的整倍数计算)。

5.1.3在公共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之间的栅栏上应设置平开疏

式中:A3一 自动检票机门常开时的通过能力(人/min): A一一单位宽度疏散门的通过能力[人/(min·m)]; L一疏散门的净宽度(m)按0.55m的整倍数计算)

5.1.4 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 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5.1.6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的楼梯不

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 王50m

5.1.11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

5.1.12当站台至站厅和站厅至地面的上、下行方式采用自动扶

5.1.2当站合至站厅和站厅至地面的上、下行万式米用目

5.1.13乘客出人口通道的疏散路线应各自独立,不得重叠或设

5.1.13乘客出人口通道的疏散路线应各自独立,不得重叠或设 置门槛、有碍疏散的物体及袋形走道。两个或以上汇人同一条疏 散通道的出入口,应视为一个安全出口。

5.2.1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

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

不应少于2个,并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当值守人员 小于或等于3人时,设备管理区可利用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 火门或能通向站厅公共区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

5.2.2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应至少设置2个直

1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应在该防火隔 墙上设置至少2个门洞,相邻两门洞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10m; 2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站台上任 点至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疏散时间不应大于6min。

5.2.3侧式站台利用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散设施。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 设施。

5.2.5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

5.2.7设备层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5.2.8地下车站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当地下车站超过3层

5.3.1 站厅通向天桥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2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 3不得用于人行外的其他用途; 4 应能直接通至地面。

5.3.2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采用不燃材料制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具有良好的自 然排烟条件时,换乘车站通向该换乘通道或换乘梯的出口可作为 安全出口,

5.3.4设备管理区内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3.6建筑高度超过24m且相连区间未设纵向疏散平台的高

5.4.1载客运营轨道区的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并应满 足人员疏散行走的要求。

5.4.2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

5.4.3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低于3.00h的防火墙;不设置防火墙且不能敷设排烟道(管)时,在 地下区间内应每隔800m设置一个直通地面的疏散井,井内的楼 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4.5当地下区间利用区间风并进行疏散时,风并内应设置直达 地面的防烟楼梯间

地面的防烟楼梯间。 5.4.6列车客室门应设置手动紧急解锁装置;需行驶于地下区间 的列车的车头和车尾节应设置疏散门,各节车之间应贯通。 5.4.7区间两端采用侧式站台车站的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应设置 纵向疏散平台;区间两端采用岛式站台车站的地上载客运营区间: 应在上、下行线路之间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上、下行线合一的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当列车车头、车 尾节设置疏散门,且各节车厢相互贯通或车辆侧门设置乘客下到 道床面的设施时,可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2对于上、下行线分开的单向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当列车车 头、车尾节设置疏散门,且各节车厢相互贯通时,可不设置纵向疏 散平台。

5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5.5.1中央控制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室内的设备布置应 方便人员安全蔬散。 5.5.2建筑面积大于250m²的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 室、电缆夹层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设备室的两 端。建筑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应在其中间适当部位增设 1个安全出口。

5.5.3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

1当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0m,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防 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一个设置在防火墙上并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但必须至 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采光竖井或进风竖井内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且通向

竖井处设置常闭甲级防火门的防火分区,可设置另一个通向室外 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

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 5.5.4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的 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诊 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5.5.5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

5.5.5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 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5. 6 疏散指示标志

5.6.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人行楼梯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疏散 通道及其转角处、防烟楼梯间、消防专用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 道、设备管理区内的走道和变电所的疏散通道等,均应设置电光源 型疏散指示标志。

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天于1m、间距不应天于20m且不 应大于两跨柱间距;在这些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疏散 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 小于0.5m。

5.6.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门 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标志的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m,下 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m

5.6.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

5.6.4疏散通道两侧及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面上,

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0m,通道转角 处的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m;在这些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 设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设备管理区疏 散走道内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5.6.5自动扶梯起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起步的3阶踏步立面处,宜

出口的距离标识。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出口的距离标识应设置在 疏散平台的侧墙上,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间距不宜大于15m。 5.6.7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应垂直于门洞设置

可开启的门、窗和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疏散指示标志的图形及 其文字的尺寸应与空间大小及标志的设置间距匹配

6.1.1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 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可 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体或 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 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 用不燃材料,

6.1.2电缆至建筑物的人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人口处、 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 措施。

6.1.2电缆至建筑物的人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人口处、

6.1.3防火墙上防烟楼梯间和避难走道的前室人口处、联络通

道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隔墙上的门、管道井的检

6.1.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门扇启闭时不应骑跨变

6.1.6在过往列车及隧道通风的正、负压力作用下,区间风

6.1.7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6.2自动扶梯、楼梯间、管道井与纵向疏散平台

6.2.1 火灾时兼作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 应能在事故时保持运行: 4 平时运行方向应与人员的疏散方向一致; 5 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 6暴露在室外环境的自动扶梯应采取防滑措施;位于寒冷或 严寒地区时,应采取防冰雪积聚和防冻的措施。 6.2.2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2.3电缆井、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电缆并、管道并的并壁 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 6.2.4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6m;双侧临空时,平 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9m。 2平台的设置高度宜低于车辆地板面0.10m~0.15m。 3 靠区间壁的墙上应设置靠墙扶手,高度宜为0.9m。 4 纵向蔬散平台面标高与联络通道地坪标高宜接平。 5疏散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6.2.1 火灾时兼作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 3 应能在事故时保持运行: 4 平时运行方向应与人员的疏散方向一致; 5 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 6暴露在室外环境的自动扶梯应采取防滑措施;位于寒冷或 严寒地区时,应采取防冰雪积聚和防冻的措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2.4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官小于0.6m:双侧临空时,平 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9m。 2 平台的设置高度宜低于车辆地板面0.10m~0.15m。 3 靠区间壁的墙上应设置靠墙扶手,高度宜为0.9m。 4 纵向疏蔬散平台面标高与联络通道地坪标高宜接平。 5 疏散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6.3.1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1

6.3.1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 为A级,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公共区,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 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6.3.2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除架空地板的燃烧性能可为B级外,设备管理区用房的顶棚、墙 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3.3中央控制室、应急指挥室、控制中心的顶棚和墙面装修材 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地面、隔断、调度台椅、窗帘及其他装 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3.4除地面绝缘材料外,主变电所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 为A级。

6.3.4除地面绝缘材料外,主变电所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

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物资库等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 性能均应为A级。

难走道、联络通道等人员疏散部位和消防专用通道,其墙面、地面、 顶棚及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但站台门的绝缘层 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 B级。

7.1.1除高架区间外,地铁工程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7.1.2消防用水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也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天 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 用水要求,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消防 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 大流量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给水 管网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7.1.1除高架区间外,地铁工程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7.1.2消防用水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也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天 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 用水要求,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 大流量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给水 管网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7.1.4消防用水量应按车站或地下区间在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

1地铁建筑内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设 施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 计算; 2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7.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分 开设置。

旬不应小于2.00h,地上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 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 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15L/s计算; 2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用处,地下车 站宜设置在出人口或风亭附近的明显位置,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 防水池取水口宜为15m~40m; 3消防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 定标识,位于寒冷和严寒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7.2.1除地上区间外,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应设置 室外消火栓系统。

7.2.1除地上区间外,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应设置 室外消火栓系统。 7.2.2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 不应少于2个,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7.2.3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 统技术机范》GB50Q74的宝

7.2.4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7.2.4的

2.4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7.2.5车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并宜从两条市 政给水管道引人,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 乃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当车站周边仅有一条市政枝状给水管 道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系统仍应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7.2.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 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 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位于寒冷和严寒地区时,室外 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 标识。

7.2.8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

7.3.1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地下区间及长度大于30m 的人行通道等处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3.2地下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

车站出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设计 不应小于 10L/s。

7.3.3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7.3.4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7.3.4的

7.3.4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

7.3.5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3.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和地下区间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2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从地下车站引人根消防给水 管,并宜在区间中部连通GB/T 34314-2017 龙狮器材使用要求,且在车站端部应与车站环状管网相接;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于独立管段,阀门的 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大于5个; 4消防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并应有明显的启 闭标志; 5在寒冷和严寒地区,站厅与室外连通部分的明露消防给水 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于式系统; 6当车站、区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站控制室及消 火栓处应设置消火栓的水泵启动按钮。

7.4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7.4.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和上盖设置了其他 功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2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7.4.2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地下车站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信号设 备室(含电源室)、公网机房、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站台门控制 室、蓄电池室、自动售检票设备室; 2地下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室、控制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 室、蓄电池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等; 3控制中心的综合监控设备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自动售 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电源室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 用房。 7.4.3除区间外,地铁工程内应配置建筑灭火器。车站内的公共 区、设备管理区、主变电所和其他有人值守的设备用房设置的灭火 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 的严重危险级配置

7.4.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5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7.5.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压力不能 满足设计消防供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宜从 市政给水管网取水加压,并应在消防进水管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 器或其他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7.5.2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 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增压装置。 753地面车站高加车站平用消防水泵加压供水的消水栓给水

7.5.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GB/T 31041-2014 品牌价值 质量评价要求,但供水压力不能

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增压装置。

7.5.4从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其扬程计算应按市政 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管 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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