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019-2020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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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1019-2020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pdf

4.4.1负责施工资料的编制、管理工作,应按照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

4.4.1负责施工资料的编制、管理工作,应按照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 制。 4.4.2施工单位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 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4.3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并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 应负素质品拾查的过录编制质品盗料一并汇总整理移交质品盗料

3应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信息管理: 4应负责材料、设备资料的编制,汇总、整理、移交材料和设备资料; 5应参与制定施工资料管理计划;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资料台账,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整理、往来传递,追溯及借阅、立卷、归档、封存、安全保密、验收、移交管 理。 .4.4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和组卷。

理 4.4.4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和组卷。 4.4.5按照合同要求的套数负责编制施工资料,并移交建设单位

4.5.1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资料进行管 理。 4.5.2检测单位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4.5.3检测单位应负责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试验)报告,并负责保留相关原始记录HG/T 4236-2011 阻尼间隔棒橡胶件,建立检(试) 验报告存档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5.4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 改。

4.5.6检测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

5.1.1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单位不同应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监理资料(B)、 施工资料(C)、竣工图(D)、工程声像资料(E)、工程竣工验收资料(F)、工程资料移交目录和移交 书(G)。 5.1.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立项文件(A1)、建设用地、拆迁文件(A2)、勘察设计文件(A3)、 招投标文件(A4)、开工审批文件(A5)、工程造价文件(A6)和工程建设基本信息(A7)。 5.1.3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B1)、监理质量控制资料(B2)、监理进度控制资料(B3)、监 理造价控制资料(B4)、工期管理资料(B5)、监理验收文件(B6)。 5.1.4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C1)、施工技术资料(C2)、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C3)、施工 物资资料(C4)、施工记录(C5)、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C6)、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7)、施工验 收资料(C8)、分户验收资料(C9)。 5.1.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可分为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F1)、工程决算文件(F2) 5.1.6工程资料的名称、分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附录A中的工程资料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 减或细化。

5.2.1工程资料应有资料编号,资料编号应与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同步生成。 5.2.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可按资料名称和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 5.2.3监理资料(B)可按资料名称和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 5.2.4施工资料(C)应按以下形式编号:

注:1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2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3为资料的类别编号(2位),按附录A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 4为顺序号(至少3位),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逐份编号。 5.2.5同一类别中的施工资料应按不同的工程资料名称分别编号;同一名称的工程资料应按形成时间的 先后顺序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不同检查项目、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5.2.6对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填写“00”。 5.2.7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 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5.2.8竣工图、工程声像文件的编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和《城 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的有关规定,

5.2.9工验收文件宜按本标准附录A中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5.2.10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表格右上角的编号位置;无专用表格的工程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资料右上角的 适当位置。 5.2.11类别及属性相同的施工文件,数量较多时应编制相应的资料汇总表,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

资料应包括监理管理资料(B1)、监理质量控制资料(B2)、监理进度控制资料(B3)、监 资料(B4)、工期管理资料(B5)、监理验收文件(B6)。 资料用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7. 2监理管理资料(B1)

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间题及处理情况:

7.3.6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

7.3.6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白 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 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和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开对质单联 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

7.5监理造价控制资料(B4)

7. 6工期管理资料(B5)

7.7监理验收文件(B6)

8.1.1施工资料应包括施工管理资料(C1)、施工技术资料(C2)、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C3)、施工 物资资料(C4)、施工记录(C5)、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C6)、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7)、施工验 收资料(C8)、分户验收资料(C9)。 8.1.2施工资料用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统一标准DB23/711 的规定。

8.2施工管理资料(C1)

8.3施工技术资料(C2)

8.4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C3)

8.5施工物资资料(C4)

8. 6施工记录(C5)

8.7施工试验记录及检验检测报告(C6)

8.8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7)

8.9施工验收资料(C8)

8.9.1单位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报监理单位,申请工程竣工 预验收。 8.9.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 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8.9.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项

8.10分户验收资料(C9)

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 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9.0.9“竣工图章”应具有明显的“工图’字样,并包括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

峻工图章内容、尺寸如下图所示(单位mm)。

9.0.10所有峻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签署峻工图章。峻工图章中签名应齐全,不得代签, 9.0.11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其设计图签中应明确竣工阶段,并由制图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在设计图签中签字。 9.0.12竣工图章应加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 9.0.13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红色印泥。 9.0.14工图图纸折叠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9.0.10所有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签署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签名应齐全,不得代 9.0.11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其设计图签中应明确竣工阶段,并由制图人、专业负责 责人在设计图签中签字。 9.0.12竣工图章应加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 9.0.13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红色印泥。 9.0.14竣工图图纸折叠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9.0.14工图图纸折叠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JJF(浙) 1131-2016 小测头千分尺校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资料(F)

11.0.1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 呈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1.0.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 按要求填写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 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1.0.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11.0.4申请竣工工程联合验收,应填写《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申请表》 (表F11)。 11.0.5联合验收合格的,验收部门在系统确认“验收合格或者准予备案”,所有验收部门均确认验收(备 案)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验收(备案)文件

2.1.1工程资料应按照不同的收集、整理单位及资料类别,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 俊工图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分别组卷。 2.1.2组卷前应保证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齐全、完整。 2.1.3编绘的竣工图应反差明显、图面整洁、线条清晰、字迹清楚,能满足计算机扫描的要求, 2.1.4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应按建设程序、形成单位等进行组卷。 2.1.5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阶段等进行组卷, 2.1.6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组卷,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2电梯应按不同型号单独组卷: 3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 4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5方 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2.1.7工程峻工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2.1.8 峻工图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组卷。 2.1.9电子文件立卷时,每个单位工程(项目)应建立多级文件夹,应与纸质文件在案卷设置上一致。 2.1.10归档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应采用或转换为表12.1.10所列文件格式

.1.10工程电子文件归

12.2.1卷内资料排列顺序应依据卷内资料构成而定,一般顺序为封面、目录、资料部分、备考表和封底。 12.2.2卷内若存在多类工程资料时,同类资料按自然形成的顺序和时间排序,不同资料之间的排列顺序 需符合本标准资料分类原则。 12.2.3文字材料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体与附 件不应分开,并应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体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12.2.4图纸应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应按图号顺序排列。 12.2.5当案卷内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时,文字材料应排在前面,图纸应排在后面

1编写负号应以独立卷为单位。在案卷内资料排列顺序确定后,均以有书写内容的负面编写页号; 2每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用打号机打号,采用黑色、蓝色油墨或墨水。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 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3单面书写的文字资料页号编写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字资料页号正面编写在右下角,背面编写 在左下角; 4图纸折叠后,页号一律编写在右下角。 12.3.3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的工程档案案卷编制及案件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应符合城建档案 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13.0.1工程资料的收集、形成、整理和查询应采用计算机管理。 13.0.2电子文件归档范围不宜少于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内容。 13.0.3建设单位应建立电子文件流转与归档管理系统,各参建单位应在系统中进行工程资料的流转及签 批,资料的签批应采用电子签名。 13.0.4采用电子签名技术的原生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与原生电子文件保持一致。通过扫描方式生成的 数字化电子文件,数字化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13.0.5数字化电子文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的有关规定。 13.0.6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通过电子文件流转与归档管理系统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 行移交。开展电子档案“单套制”、“单轨制”管理接收的项目,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 式归档和移交, 13.0.7电子文件元数据应与电子文件一并收集、归档。元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档案元数 据标准》CJJ/T187的有关规定。 13.0.8归档的电子文件格式及元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17和《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187的有关规定。

14.0.1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4.0.1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2工程档案已整理组卷,组卷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DB32T 3973-2021 交通船闸大修工程质量检验规范,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4文件的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14.0.2各有关单位应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工程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应有《工程资料移交目录》 (表G.0.1),办理工程资料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资料移交书》(表G.0.2)。工程资料移交目录和移 交书宜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 14.0.3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资料按要求移交给城市建设档案管,应有《工程资料移交目录》,签署《城市 建设档案移交书》(表G.0.3)。工程资料移交目录和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宜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 14.0.4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技术人员应审核竣工建筑信息模型, 审核无误后,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14.0.5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 存。 14.0.6电子文件归档应包括在线式归档和离线式归档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 式进行归档。 14.0.7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电子档案,可以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向城建档案管理业务系统移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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