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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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确定材应力等级的检验指标(王克力/平方厘米)

木材应力等级的检验指标(千克力/平万

注,1表列的极限强度系木材含水率为15%时的激值。 2检鉴时应从该批木材中随意拥取两根,每根木材各取8个过件。根据6个过件中 的最低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应力等级。 8按检鉴结果确定的木材等级,不得高于木结构设计规范>(G项一8)中所规定 的同种水材的应力等级,对于树名不详的木材,应按检验结果,降低一级便用。

第2.1.3条制作木结构用的板、方材宜供应经过 干燥的成材。若受条件限制只能供应原木时,则当木材运 到工地后,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预留干缩量(见表 2.1.3)立即锯割GB/T 33502-2017 表面化学分析 X射线光电子能谱(XPS)数据记录与报告的规范要求,合理堆垛并加遮盖,进行自然干燥。 对于直接采用原木的构件,则应剥掉树皮并砍平木节 然后合理堆垛进行自然干燥。

各种木材制作时的干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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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麻黄等树种的木材,应按表中规定加大于

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

第2.1.4条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 叫规定: 一、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二,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三、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均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第2.1.5条采用易于开裂的树种制作方木桁架 寸,其下弦应“破心下料” 当径级较大时,沿方木底边破心(图2.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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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5破心下料的方木下弦 )沿方木底达破心,b)沿方木侧达破心,)沿侧达破心方木 拼合链面,)侧达破心方木拼合下弦系紧爆栓的布耳

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二,当径级较小时,沿侧边破心(图2.1.5,),髓心 朝外用直径=1012毫米的螺栓拼合(图2.1.5,c),螺 栓沿下弦长度方向每隔00厘来左右按两行错列布置,在节 点处钢拉杆两侧客用一个螺栓系紧(图2.1.5,)。 第2.1.6条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用湿材制作原木 或方木结构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应符合第2.1.51条的规定,以消除或减轻裂对 结构的不利景影响向; 二、桁架的受拉腹杆应采用圆钢,以便于调整; 三、架下弦采用带髓心的方末时,在架支座节点 处,应将髓心避开齿连接的受剪面(图2.1.6)。

图 2. 1. 6髓心避开龄连接受剪面的示意

等易腐朽和虫蛀的树种时,整个构件应用防腐、防虫药剂 处理(见第六章及附录六)。

第2.2.1条制作桁架或梁之前,应按下列规定绘 制足尺大样: 一、按设计图纸确定架的起拱高度,若设计无明确 要求,起拱高度可取约为跨度的1/200,然后按此确定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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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 二、将全部节点构造详尽绘入,除设计图纸有特殊要 求者外,结构各杆的受力轴线在节点处应交汇于一点; 三,当桁架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桁架的足尺大 样; 四、足尺大样的尺寸必须用同一钢尺量度,经校核后, 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2.2.1中规定的限值, 方可套制样板。

第2.2.2条结构构件的样板应用木纹平直不易变 形且含水率不大于18%的板材制作。样板对足尺大样的允 许偏差不应大于土1毫来,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使用 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或损坏。 第2.2.3条按样板制作的构件,其长度的充许偏 差不应大于士2毫米。 第2.2.4条齿连接的构造必须止确按图施工,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压杆的几何轴线应垂直承压面,对于单齿连接应 通过承压面的中心(图2.2.4,,); 二、双齿连接的第一齿顶点a 位于上、下弦的上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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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齿连接的构

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心位于上弦轴线与下弦上边缘的交点 处。第二齿槽深应比第一齿槽深至少大2厘米(图 2. 2. 4, d); 三、桁架支座节点处垫木的中线应与设计的支座轴线 重合,对于方木桁架,并应通过上弦轴线与下弦净截面的 中线(图2.2.4中单齿连接点以下、双齿连接已点以下 的下弦截面的中线)的交点。对于原木架则应通过上、下 弦的毛截面轴线的交点(图2.2.4,c) 四、架支座节点上、下弦间不受力的交接缝的上口 (图2.2.4中单齿连接的c点,双齿连接的e点)宜留出约 5毫米的间隙。 第2.2.5条架上、下弦接头的位置,所采用螺程 的直径,数量及排列间距均应按图施工。螺栓排列应避开

2. 2. 4,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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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髓心。受拉构件端部布置螺栓的区段及其连接板的木 尺寸的限值应符

木材髓心。受拉构件端部布置螺栓的区段及其连接机

第2.2.7条齿连接或构件接头处,不得采用凸口

条齿连接或构件接头处,不得采用凸凹

图2.2.7不充许采用的凸凹样

的)齿连接,b)构件接头

第2.2.8条采用夹板螺栓连接的接头及用螺栓 拼合的木构件钻孔时,应按设计的要求,将客部分定位并 临时固定,然后用电钻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或钢填板

而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各部分的对应孔位完全一致。受 剪螺栓(例如连接受拉木构件接头的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毫 米;系紧螺栓(例如系紧受压木构件接头木夹板的螺栓)的孔径可大于螺栓 直径2毫米。 第2.2.9条木结构中所用钢材的钢号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钢件的连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接均应用电焊,不应用气焊或锻接。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防锈油漆。 第2.2.10条受拉、受剪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 得用两块或多块垫板来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 受拉螺栓(包括钢木架的圆钢下弦、桁架的圆钢腹杆以及保险螺栓) 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根据螺栓直径和所用的树种从附录七中查 得。 受剪螺栓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厚度不应小于0.25d(d一一螺栓直径),且不应小于4毫米: 二、正方形垫板的边长和圆形垫板的直径均不应小于3.5d。 第2.2.11条下列受拉螺栓必须戴双螺帽: 一、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 二、桁架的主要受拉腹杆(例如三角形豪式桁架的中央拉杆和芬克式 钢木桁架的斜拉杆等); 三、受振动荷载的拉杆: 四、直径等于或大于20毫米的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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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拉螺栓装配完毕后,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

螺栓直径的0.8倍。 第2.2.12条圆 钢拉杆应平直,用双绑 条焊连接(图2.2.12, a),不应采用搭接焊(图 2.2.12,b)。绑条直径 应不小于拉杆直径的 0.75倍,绑条在接头一

图2.2.2圆钢拉杆的接头 )正确的均造,b)错误的均造

的长度宜为拉杆直径的4倍。当采用闪光对焊时,对焊 接头应经过冷拉检验。 第2.2.13条钉连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钉的直径、长度和排列间距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二、当钉的直径大于6毫米时,或当采用易劈裂的树 种木材(例如落叶松,硬质活叶树种等)时,均应预先钻孔,孔 轻取钉径的0.8~0.9倍,孔深应不小于钉入深度的0.6倍; 三、扒钉直径宜取6~10量米。 第2.2.14条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结构上悬吊或 堆放设计未考虑的荷载:不得在结构构件上钻凿通孔、或 其他管道的孔洞;并不得挖刻装设搁板用的凹槽或裁口。 第2.2.15条制成的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质量及 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设计截面尺寸的充许偏差: 方木柜架构件、梁及柱的截面宽度或高度为士3毫米, 方木標条、屋面板及其他板材和小方为土2量米; 原木构件的小头直径(如呈椭圆形,按椭圆长、短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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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的平均值计算,但树皮不得计算在内)为士5毫来; 二,板材钝棱的宽度不应大于该板宽度的20%; 三、方木横截面的翘曲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 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毫米; 四、受压或压弯构件级长方向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末, 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 的1/200。 第2.2.16条制作钢木桁架的节点时,要保证钢,木 接触处的正确角度。就地安装时,宜立拼。装配和运输时, 应保证钢木行架的侧向刚度,不得着地拖运,防止结构变 形或损坏。 第2.2.17条木结构制作和装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 于表 2. 2. 17 的规定。

大结构制作和装配的允许偏差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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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表 2. 2. 17

注,螺栓或钉的直径。

第2.2.18条不结构制作、装配完毕后,应根据设计 要求进行检查,记录材料质量、结构及其构件尺寸的正确 程度及构件的制作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准吊装。 第2.2.19条木结构吊装前应做好下刻工作: 一、修整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缺陷; 二,拧紧所有螺栓(包括圆钢拉杆)的螺帽; 三、根据结构的形式和跨度合理地确定吊点,并按翻 转和提升时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经试吊证明结构确具 足够的刚度; 四、采取防止构件错位和连接松动的措施; 五、校正支座标高、跨度和间距; 六、对于跨度大于15米采用圆钢下弦的钢木桁架,应 采取措施防止就位后对墙、柱产生推力。 第2.2.20条桁架的支座节点、下弦及梁的端部不 应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处所,构件的周边 (除支承面外)及端部均应留出不小于5厘米的空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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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20木屋盖支座节点通风构造示意图

2.2.20)。 木楼盖、底层木地板(指在木搁栅上铺设的)等隐蔽的木结构应设置通 风孔洞。 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下应铺设防潮层。 在木柱下应设柱墩,以防受潮。严禁将木柱埋入土中。

2.2.20)。 木楼盖、底层木地板(指在木搁栅上铺设的)等隐蔽的木结构应设置通 风孔洞。 架和梁的支座垫木下应铺设防潮层。 在木柱下应设柱墩,以防受潮。严禁将木柱埋入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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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1条木结构及其构件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防腐处理(见第六 章及附录六): 一、露天结构; 二、木楼盖、底层木地板及其搁栅: 三、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或混凝土结构接触处; 四、架和梁的支座垫木。 第2.2.22条在虫害(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家天牛等)地区的木 结构应进行防虫处理(药剂配方及用法见附录六)。 第2.2.23条木结构或木构件与烟窗、壁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要 求。 第2.2.24条木结构或木构件支承在防火墙上时,不应穿过防火墙,并将 端面隔断,

第2.3.1条標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擦条截面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第2.2.15条的规定: 二、简支標条的接头应设在架上,并应保证支承面的长度; 三、弓曲的標条应将弓背朝上; 四、擦条在桁架上应用標托支承,每个標托至少用两个钉固定,標托高 不得小于標条高度的2/3。不应在桁架上刻槽承托。 第2.3.2条橡条应平直铺钉不得歪斜,其接头应设在標条上,并错开布 置。橡条在每根標条上均应用钉固定,在屋脊处应用螺栓或钉相互牢固连 妾。 第2.3.3条屋面板可用平缝、高低缝或斜缝拼接,木板宽度不宜大于 15厘米。屋面板的接头应分段错开,每段的长度不应大于1.5米。 屋面板应在屋脊两侧对称铺钉,逐段封闭。 第2.3.4条封檐、封山板应平直光洁、采用燕尾样(图2.3.4,a)或龙凤 津(图2.3.4,b)镶接,不得平接。封檐板下边沿应较檐口平顶低25毫米,防止 雨水浸湿平顶。

图2.3.4燕屋、成凤样示意图

第2.4.1条应在安装桁架的同时安装支撑;如设计中不设支撑,则应同 时安装脊標及主要位置的標条。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同时安装时,应安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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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靠的临时支撑,以防架侧倾。 第2.4.2条支撑杆件与桁架应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钉连接或抵承连 接。螺栓直径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房屋的跨度及其整体刚度在12~16 毫米的范围内选用。 安装圆钢斜杆的上弦横向支撑时,应紧其调整长度的装置,使圆钢 斜杆张紧。 第2.4.3条下列部位的標条应与架上弦及山墙锚固: 1.桁架及天窗脊节点和其他上弦节点或其附近的標

条; 2.支撑架节点处的標 条。 锚固的方法可用螺栓或 卡板(图2.4.3)。在抗震设 防地区和台风风口地区,必 须用螺栓锚固。螺栓直径设

图2.4.3卡板锚固示意图

计无要求时,可在12~16毫米的范围内选用。 第2.4.4条桁架支座与纵墙或柱、木柱柱脚与基础均应用螺栓锚固。 第2.4.5条在抗震设防地区,除应遵守第2.4.3条和第2.4.4条的规定 外,尚应将顶棚主梁或顶棚搁栅、楼板梁与墙或柱用螺栓锚固。

第2.4.4条桁架支座与纵墙或柱、木柱柱脚与基础均应用螺栓锚固, 第2.4.5条在抗震设防地区,除应遵守第2.4.3条和第2.4.4条的规定 外,尚应将顶棚主梁或顶棚搁栅、楼板梁与墙或柱用螺栓锚固。 第五节顶棚和隔墙 第2.5.1条保温顶棚的主梁应悬吊在桁架下弦的节点上,顶棚搁栅固定在 主梁上(图2.5.1)。非保温顶棚

第2.5.1条保温顶棚的主梁应悬吊在桁架下弦的节点上,顶棚搁栅固定在 主梁上(图2.5.1)。非保温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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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将顶棚搁栅直接悬吊在桁架下弦上。对于抹灰的顶棚,顶 糊搁栅的间距宜取40~50厘米。

图2.51保温顶棚构造

顶棚的吊杆宜采用圆钢,非保温顶棚也可采用未吊杆,但应采用不易劈裂 的干燥木材,端头用两个钉子固定,顶劈的木吊杆应立即更换。 第2.5.2条抹灰隔墙的立筋宜取40~50厘米的间距,在立筋之间应按 1.2~1.5来的间距加设横撑。隔墙立筋用作门窗框时,其两侧应用双立筋 或加大立筋截面,并在上面用人字撑加固。 第2.5.3条顶棚的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桁架下弦底面与保温层的净距应不小于10厘米: 二、保温顶棚的底衬板接缝应严密,隔汽层(油纸或油毛毡)应分段压 紧,折裂的油纸或油毛毡应予更换; 三、吊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钉灰板条: 四、顶棚四周水平线应位于同一标高,其允许偏差不应大于土5毫米, 中间部分应起拱,其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 间短向跨度的1/200。 第2.5.4条单层灰板条的间隙应取7~10毫米,板条接头应设在顶棚 搁栅或隔墙立筋上,其端头及中部每隔一根搁栅(或立筋)应用两个钉子固 定。板条端面间宜留3~5毫米的空隙。板条接头应分段交错布置,每段长 度不宜大于50厘米。 钉在衬板上的双层灰板条的空格不应大于35毫米。衬板接缝应留 10~15毫米的空隙。 板条的钝棱应钉向里侧,厚度不足的板条不得使用。 第2.5.5条应在屋面完工之后,填充顶棚或隔墙 的保温、隔音材料。应采用干燥、不燃烧和不腐朽的材料,如所用材料易 燃或易腐时,应用防火成防腐药剂处理。 第2.5.6条顶棚或隔墙采用金属网抹灰时,在铺钉过程中应将金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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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拉紧钉平。金属网的接缝应设在顶棚搁栅或隔墙立筋上。 第2.5.7条刨花板、木丝板等人造板的顶棚或隔墙中的搁栅或立筋 间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铺钉时应加垫圈,其拼缝间隙以3~5毫米为宜。 压条的宽度应一致,缝格应平直。 第2.5.8条木板顶棚或隔墙的罩面板的接缝应严密平整,板宽不宜大 于15厘米。当平面有分缝时,板宽应均匀一致。 第2.5.9条鱼鳞板墙中每块板的接头均应设在立筋上,相邻的接头应 相互错开。接头处应留出1~3毫米的空隙。铺钉时应由下而上,上、下板 搭盖宽度应不小于30~40毫米,

第2.6.1条制成的木结构及木构件应置于仓库或棚下储存。堆放 时,每层应加置厚度相同的板条垫平,防止变形、翘曲。 第2.6.2条结构竖直放置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 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水平放置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 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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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承重结构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应按 表3.1.1的要求配置。

承重结构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配置 表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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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3.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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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3.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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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第3.1.2条承重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应符合表 3.1.2选材标准的要求。

承重胶合木结构的选材标准

合木结构的选材标准 表 3. 1. 2

4当J一I级术材用于受拉构件或受弯构件的受拉区时JT/T 1367-2020 水下焊接作业要求,则不容许有 心

第3.2.1条不受潮的结构宜采用半耐水的醛树 脂胶。 露天、经常受潮及重要房屋的结构应采用耐水的酚醛 树脂胶。 第3.2.2条结构用胶在使用前均需作胶缝抗剪强 度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四),其强度应不小于表3.2.2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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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当检验某一批胶的强度时,每种试验的试件数不得少于两个,如有 一个试件的强度低于表322的数值,必须以两倍数量的试件进 行重复试验,若仍有一个试件剪切强度不合格时,则该批胶不得使 用, 2如试件强度低于表322的数值,但沿木材剪坏的面积大于70% 者,认为该试件合格。 3湿试件是指浸水24小时后的试件。 第3.2.3条胶液在20℃的室温下,保持工作活性

第3.2.3条胶液在20℃的室温下,保持工作活性 的时间应不低于2小时。胶液的温度应保持在10~20℃之 间,以防止粘度过大或加速凝结。若胶液温度过高时,应将 盛装胶液的容器置于冷水槽中降温

DB37T 718-2007 牙鲆放流增殖技术规范第三节胶合木结构的制作

第3.3.1条胶合木结构应在专门的车间内制作, 室温不应低于16℃,在制作过程中车间的温湿度应保持稳 定。 第332条胶合构件的板尺寸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木板厚度:胶合直线形构件,采用软质针叶材或活 叶材时,厚度不宜大于4.5厘米采用硬质针叶材或阔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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