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39-2021 木结构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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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 239-2021 木结构设计标准.pdf

2.1.28轻型木结构lightwoodframeconstruction

用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制作的木构架墙体、楼板和屋盖 系统构成的建筑结构。

1.29胶合木结构gluedlaminatedtimber

GB/T 18216.3-2021 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 防护措施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 第3部分:环路阻抗承重构件主要采用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

2.1.30井干式木结构logcabins;logh

采用截面经适当加工后的原木、方和胶合原木作为基本构件, 将构件水平向上层层叠加,并在构件相交的端部采用层层交叉咬合连 接,以此组成的井字形木墙体作为主要承重体系的木结构,

按屋面標条间距,沿房屋进深方向竖立一排木柱,標条直接由木 柱支承,柱子之间不用梁,仅用穿透柱身的穿枋横向拉结起来,形成 一榻木构架。每两榻木构架之间使用斗和纤子连接组成承重的空间 木构架。

沿房屋进深方向,在木柱上支承木梁,木梁上再通过短柱支承上 层减短的木梁,按此方法叠放数层逐层减短的梁组成一榻木构架。屋 面標条放置于各层梁端。

主上铺设木基结构板,以承受水平作用的

2.1.34正交胶合木结构crosslaminatedtimberstructure

墙体、楼面板和屋面板等承重构件采用正交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 构。其结构形式主要为箱形结构或板式结构

是采用销轴类紧固件将被连接的构件连成一体的连接方式。销连 接也称为销轴类连接。销轴类紧固件包括螺栓、销、六角头木螺钉、 圆钉和螺纹钉。

2.1.36建筑模块Buildingmodule

在工厂预先制作的单个房间或具有一定功能的三维建筑空间单元。

2.1.37模块化设计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T一一齿板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V一剪力设计值; Vs—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V一齿板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Wa一六角头木螺钉的抗拨承载力设计值; Zd——销轴类紧固件每个剪面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Z一一受剪承载力参考设计值; 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度: xWy 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沿构件截面x轴和y轴 方向的挠度。

2.2.2材料性能或结构的设计指标

ns 板齿抗滑移强度设计值; tr一齿板抗拉强度设计值: Dr—齿板抗剪强度设计值;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 [の]——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限值

S 一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矩; tm 一单剪连接或双剪连接时,较厚构件或中部构件的厚度; ts——单剪连接或双剪连接时,较薄构件或边部构件的厚度; W一一构件的全截面抵抗矩; Wn一一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 Wnx、Wny构件截面沿x轴和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X 上弦与下弦的夹角,或作用力方向与构件木纹方向的夹 一一受压构件的长细比; 2B 受弯构件的长细比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结构重要性系数; VRE 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1.1木结构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1.2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应与当地的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并宜体 现木结构建筑的特点。 3.1.3建筑设计时,可根据建筑美学和使用要求将木结构或木构件设 计为完全可视、部分可视和完全不可视三种类型。对于完全可视或部 分可视类型的木结构或木构件宜符合外观的耐久性规定。 3.1.4木结构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类型以及经济条件等因素选 择合适的结构类型。

3.1.5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002的规定,并宜与工程木制品的规格尺寸协调;宜采用建筑 结构、设备和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建筑的设备及设备管线系统的设 计,宜采用完全集成或部分集成到结构体系的方式

3.1.6木结构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木结构构件的防腐、防虫措施, 并应规定施工注意事项;对材料和施工质量有特别要求时,应在设计 文件中注明。

3.2.1未结构建筑按高度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 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定。 3.2.2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建筑基本功能需求, 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满足平面与空间的灵活性与可变性要求。 3.2.3公共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宜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墙和隔断;住宅 建筑户内宜采用具有空间使用功能可变性和可改造性的内隔墙。 3.2.4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平面尺寸宜满足标准化橱柜、集成式卫浴 设施的设计要求。并宜采用质量合格的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浴等建 筑部品。

和风荷载作用下的受力及变形要求。

准《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DBJ41/071、《河 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75%)》DBJ41/T184及《河南 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1/T075的规定

3.2.8建筑围护结构的气密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密层应完整连续,并应做好在不同构件或材料之间的连接处 或接触面的局部密封处理;隔汽层必须连续,搭接处必须用密封胶带 或密封剂密封; 2柔性材料之间的连接处应密封,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当采用外围护墙面板作为连续气密层时,板缝应采用胶带粘接 等方式密封; 4内墙与带有气密层的外墙、吊顶、楼板或屋面相交处,应采取 保证气密层连续的措施; 5内墙伸出吊顶或延伸成外墙处,应密封墙内空间; 6楼盖外挑成为阳台或挑台时,应采取保证相邻墙体和楼盖气密 层连续的措施; 7门、窗、管线或管道等墙体或楼盖孔洞处,应做局部密封处理: 8在有气密性要求的吊顶及楼地面等处开设检修孔洞时,洞口与 盖板四周应设置密封条; 9烟窗或排气口与其相邻构件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 3.2.9围护系统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规范》GB50118的规定。 3.2.10屋面宜采用坡屋顶,并宜根据建筑形体、高度、当地最大雨雪 量、结构形式和采用的防水材料确定屋面的坡度。 3.2.11室内环境应满足相应建筑功能的需求,各项指标符合相应的国 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2.12建筑室内应具有良好的湿热环境,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50785中的相关规定, 夏季使用空调的情况下,室内热湿环境宜为温度22℃28℃,湿度 40%~65%;冬季采暖情况下,室内热湿环境宜为温度18℃~24℃, 湿度30%~60%。

3.2.13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的规定;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隔声性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3.2.13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不具备天然采光条件的区域应使用人 工照明,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 3.2.15室内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3.2.16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绿色、环保的要求,室内空气中的氨、甲 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图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 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范》GB50325的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 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3.2.17外墙宜采用防雨幕墙设计。墙面板外侧应设防水透气膜和厚度 大于10mm的排水空气间层,并应在排水空气间层的上部、下部或其他 适当的部位设置用于内部通风的通风口。通风口应设置连续的防虫网。 3.2.18木结构建筑的墙体、楼板隔声设计时,应充分利用木质构件的 组合隔声性能,并应在木构件的空隙之间填塞吸声材料,构造措施宜 按下列规定采用: 1墙体和楼盖空间宜填充隔声材料,墙面宜采用低孔隙度吸声材 料; 2隔声要求较高的区域,宜采用双层墙或增加楼板厚度; 3石膏板和墙体龙骨、楼盖搁栅间宜安装弹性金属隔声条; 4 楼面上宜加铺密度不低于30kg/m²的铺面材料或地毯类装饰材 料。 3.2.19无架空层、地下室的建筑,底层地坪应做防潮、保温措施。 有架空层或地下室的建筑,架空层与地下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 风,其墙体及底层地面宜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满足防火要求 3.2.20变形缝应根据结构特性设计,并应满足变形要求;变形缝处应 加强防水、防火、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措施。 3.2.21外墙的洞口、门窗等部位应采取防水、排水、密封与防火的构 造措施,并应加强檐口、窗台等部位的防水措施。 3.2.22坡屋面坡度较大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 应采取防止屋面材料滑落的固定措施。 3.2.23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不宜外露,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和 冰坝形成的措施。 2224管道#

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不具备天然采光条件的区域应使用人 工照明,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

3.2.15室内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2.15室内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3.2.16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绿色、环保的要求,室内空气中的氨、甲 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 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范》GB50325的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 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3.2.18木结构建筑的墙体、楼板隔声设计时,应充分利用木质

3.2.18木结构建筑的墙体、楼板隔声设计时,应充分利用木质构件的 组合隔声性能,并应在木构件的空隙之间填塞吸声材料,构造措施宜 按下列规定采用:

3.2.24管道并、烟道和通风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并、烟道和通风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 统,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与木结构脱离; 2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 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高度; 3烟道和排风道的出口应避开门窗和通风设备的进风口; 4有噪声和振动的管道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5烟道和通风道应采取必要的防倒灌、防风、防雨水措施。 3. 3结构设计

3.3.3木结构的使用年限、安全等级、重要性系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 3.3.4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工作状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 型应能准确反应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态,连接节点的假定应符 合实际结构采用的节点形式。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 析判断,确认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依据。若无可靠的理论和 依据时,宜采用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后确定。 3.3.5木结构的楼层水平作用力宜按抗侧力构件的从属面积或从属面 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水平作用力的分配可不考 患扭转影响,但是对较长墙体宜乘以1.05~1.10的放大系数。 3.3.6节点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木材因干缩、蠕变而产生的不均 匀变形、受力偏心、应力集中或其他不利影响。 3.3.7对于无防火保护的承重柱、梁和屋顶承重构件,其防火设计和 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 3.3.8合理选用地基处理技术及基础形式,以减少不均匀沉降。 3.3.9木结构的构件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 3.3.10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计算及构造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 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3.3.11木结构的连接计算及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 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

3.3.12轻型木架的变形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型木桁架技

3.3.13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时,木结构的水平层间位移不宜超过结 构层高的1/250。

3.4.1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 3.4.2木结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 3.4.3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的规定。

3.4.4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可按本标准中各节构造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注:房屋高度指室外设计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屋面为坡屋面时,房屋高度指室外设

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房屋最大高宽比不大于1.2

3.4.5当木结构不符合本节3.4.4的规定或结构布置不规则时,应进行 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木结构的不规则类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 确定。

3.4.6木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结构布置规则的轻型木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作用可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 2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方木与 原木结构或胶合木结构的抗震验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3对于扭转不规则或楼层抗侧力突变的轻型木结构,以及质量和 刚度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方木与原木结构或胶合木结构的抗震验算, 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4方木与原木结构或胶合木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特性应按空间 结构模型计算。 3.4.7木结构地震作用计算阻尼比取值:多遇地震取0.05,罕遇地震 应计入附加阻尼。 3.4.8木结构的构件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的规定

4.1.1承重结构用天然木材应满足下列

4.1.1承量结构用天然不材应满定下列要求: 1原木和方木所选用的树种满足本标准及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具备本标准及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结构承载所需的物理、力学 性能; 3木材之间的胶结质量良好,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4满足本规范及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含水率要求。 4.1.2承重结构用规格材应由专业工厂制作生产,并具备完善的质量 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出厂的产品应附有产品标识、生产合格证书和 检验报告。

4.1.3在工程结构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附有经过我国认可的产品标识和设计标准等相关资料; 2有经过我国认可的质量和环保认证标识: 3符合国家对木材进口商检方面的相关规定; 4首次采用的进口天然木材树种,须经过我国认可的实验验证 附有完整的实验报告; 5所有资料均有中文标识。 4.1.4新型木基复合材料在木结构工程中首次使用前,须进行系统的 则定和试验验证,达到本规范及现行相关标准所需的力学、物理性能 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4.1.5废弃木质材料循环利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废弃木材循 环利用规范》LY/T1822的规定。用作承重木结构时,应通过检验,具 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4.1.6当取样检验一批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可根据其弦向静曲强度的

4.1.4新型木基复合材料在木结构工程中首次使用前,须进行系统的 则定和试验验证,达到本规范及现行相关标准所需的力学、物理性能, 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4.1.5废弃木质材料循环利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废弃木材循

4.1.6当取样检验一批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可根据其弦向静曲强度的

4胶合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一构件各层 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5井干式未结构构件采用原制作时不应大于25%;采用方未制 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于18%。 4.1.8现场制作的方未或原木构件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5%。当受条 件限制,确实需要直接使用含水率大于25%的木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 4.1.9层板胶合木、旋切板胶合木、平行木片胶合木和层叠木片胶合 木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 及《结构用集成材》GB/T26899的规定。 4.1.10承重结构用材的材质等级分级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 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不应采用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 4.1.11木结构构件制作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和部位,选用相 应的材质等级,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选用

4.2.1粘结剂的防火性和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 限的要求,其环保性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2.2结构用粘结剂应根据工程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包括气候、含水 率、温度)、木材种类、防火和防腐要求、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生产 制造方法等条件综合选用。承重结构用粘结剂,应按附录C的规定检 验胶粘能力。

4.3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4.3.1工程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B、C、D级的碳素结构 钢、或Q355B、C、D级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根据时,可 采用Q390和Q420等其他高牌号钢材,要求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1.2 伸长率85应大于20%。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 钢》GB/T700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7的规定。 4.3.2对于承重木结构,采用其他金属连接件、复合材料连接件或采 用3D打印等新型工艺制造的连接件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 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3.3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20mm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 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 保证。

4.3.3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20mm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缩

钢产品,否则需通过热浸镀锌进行防腐处理,且锌层质量不应低于 275g/m²。

4.3.5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承重钢构件,或在腐蚀 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其质量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的规定。 4.3.6普通螺栓材料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一A和B 级》GB/T5782和《六角头螺栓一C级》GB/T5780的规定。 4.3.7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 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 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 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副》GB/T3632的规定。 4.3.8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规定的Q235 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Q355钢制成。

4.3.8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规定的Q23 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Q355钢制成。 4.3.9钉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1 的规定。

粒钢焊条》GB/T5117及《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 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

4.3.11钢构件焊接连接时,焊缝部位应采用喷铝涂层、涂防腐漆等方

4.3.12对于采用自攻螺钉加强的销轴类紧固件连接,应

1自攻螺钉应为全螺纹自攻螺钉; 2自攻螺钉长度应与被加强构件平行于自攻螺钉加强方向的尺 寸相等; 3自攻螺钉直径宜采用8mm10mm,宜一次性钉入木构件; 4 自攻螺钉应对木构件进行横纹加强,自攻螺钉轴线应与紧固件 轴线垂直; 5自攻螺钉宜在紧固件两侧对称分布,每排紧固件的每侧不宜少 于2根自攻螺钉,且宜沿受剪面对称分布; 6自攻螺钉与相邻固件的中心距不应小于自攻螺钉直径的2.5倍 不宜大于自攻螺钉直径的5倍; 7自攻螺钉的抗拉屈服强度不宜小于400MPa

4.4.4对于下列情况,本标准表4.4.3中的设计指标,尚应按下列规 定进行调整: 1当采用原木,验算部位未经切削时,其顺纹抗压、抗弯强度设 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提高15%; 2当构件矩形截面的短边尺寸不小于150mm时,其强度设计值可 提高10%; 3当采用含水率大于25%的湿材时,各种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设 计值和弹性模量以及落叶松木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宜降低10%。 4.4.5制作胶合木采用的木材树种级别、适用树种及树种组合应符 合表 4. 4.5 的规定。

表 4. 4. 5 胶合木适用树种分级表

4.4.6采用目测分级

注:当荷载的作用方向与层板窄边垂直时,抗弯强度设计值应乘以0.7的系数,弹性模量E 应乘以0.9的系数

称异等组合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

注:当荷载的作用方向与层板窄边垂直时 抗弯强度设计值应采用正向弯曲强度设计值, 并乘以0.7的系数,弹性模量E应乘以0.9的系数

3同等组合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注:当仅有恒荷载或恒荷载产生的内力超过全部荷载所产生的内力的80%时,应单独以恒荷 载进行验算:当若干条件同时出现时,表列各系数应连乘,

5当规格材作为搁栅,且数量大于3根,并与楼面板、屋面板或 其他构件有可靠连接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fm应乘以1.15的共同作 用系数。 4.4.10对于规格材、胶合木和进口结构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4.9的规定外,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当楼屋面可变荷载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比率(Qk/Gk)P <1.0时,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kd,调整系数如应按下式进行计 算,且如不应大于1.0:

kd=0. 83+0. 17p

[4. 4. 10]

2当有雪荷载、风荷载作用时,应乘以表4.4.10中规定的调整 系数。

载、风荷载作用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的调

4.4.11对本标准尚未列入,并由工厂生产的结构复合木材、国产树 种规格材、工字形搁栅的强度标准值和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F 的规定进行确定。 4.4.12正交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本标准附录G的相 关规定采用。 4.4.13对于承重结构用材的横纹抗拉强度设计值可取其顺纹抗剪强 度设计值的1/3。 4.4.14当使用本标准尚未列入的进口木材时,应由出口国提供该木 材的物理力学指标及主要材性,按木结构专门的可靠度分析方法确定 其强度设计指标和弹性模量。

4.4.15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应按表4.4.15的规定采用。

表4.4.15受弯构件挠度限值

注:表中1为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

4.4.16对于轻型木桁架的变形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型木桁 架技术规范》JGJ/T265的规定,

.4.17 受压构件长细

注:构件的长细比>应按)=lo/i计算,其中,l为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mm):i为构件截面的

4.4.18标注原木直径时,应以小头为准。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 变化率,可按每米9mm或当地经验数值采用。验算挠度和稳定时,可 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弯矩最大处截面。 4.4.19本标准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用树种木材主要特性应按本标准 附录H的规定执行;主要进口木材现场识别要点及其主要材性应按本 标准附录J的规定执行。 4.4.20当锯材或规格材采用刻痕加压防腐处理时,其弹性模量应乘 以不大于0.9的折减系数,其他强度设计值应乘以不大于0.8的折减 系数。

5.1.1方木与原木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类型

5.1.1方木与原木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类型

穿斗式木结构: 2 抬梁式木结构: 井干式木结构; 4木框架剪力墙结构; 5 梁柱式木结构: 6作为楼盖或屋盖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中组合使用 的混合木结构。 5.1.2方木与原木结构构件应采用目测分级或工厂分等分级的方未、 原木制作,亦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和胶合原木制作,构件用材一般由 圆形和矩形两种供设计选用

5.1.3方木与原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

1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 2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应打孔或开设缺口; 3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用于制作架时,宜 采用钢下弦;当采用木下弦,对于原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末 其跨度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防止裂缝的有效措施; 4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5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5.1.41 在可能造成灾害的山区风口地段,方与原结构的设计应采 取提高建筑物抗风能力的有效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 2应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除檐口的瓦面应加压砖或座灰外, 其余部位的瓦面也宜加压砖或座灰; 3山墙宜采用硬山墙: 4標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 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5.1.5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 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5.1.6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 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 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

5.1.7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

5.1.7圆钢拉 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 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5倍螺栓直径。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 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 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 力螺栓,应采用双螺帽。

5.1.8当剪力墙或木屋盖与砌体结构、钢筋混凝疑结构或钢结构等下 部结构连接时,应将作用在连接点的水平力和上拔力乘以1.2倍的放 大系数。

5.1.8当剪力墙或木屋盖与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下

5.1.9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

.2.1当木梁的两端由墙或梁支承时,应按两端简支的受弯构件计算 主应按两端铰接计算。 .2.2矩形木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100mm×100mm,且不应小于柱支承 的构件截面宽度。

5.2.1当木梁的两端由墙或梁支承时,应按两端简支的受弯构件计算 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

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 5.2.2矩形木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100mm×100mm,且不应小于柱支承 的构件截面宽度。 5.2.3柱底与基础或与固定在基础上的地梁应有可靠锚固。木柱与混 凝土基础接触面应采取防腐防潮措施。位于底层的木柱底面应高于室 外地平面300mm。柱与基础的锚固可采用U形扁钢、角钢和柱靴。 5.2.4梁在支座上的最小支承长度不应小于90mm,梁与支座应紧密接 触。 5.2.5木梁在支座处应设置防止其侧倾的侧向支承和防止其侧向位 移的可靠锚固,当梁采用方木制作时,其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5.2.6木梁与木柱或钢柱在支座处,可采用U形连接件或连接钢板连 接。木梁与砌体或混凝土连接时,木梁不应与砌体或混凝土构件直接 接触SN/T 5461-2022 出口水果斑翅果蝇冷处理操作规范,并应设置防潮层。

5.3.1方木与原木结构的墙体应按下列构造类型选用:

5.3.1方木与原木结构的墙体应按下列构造类型选用:

1墙体应采用轻质材料墙板作为填充墙,并应直接与木框架进行 连接; 2未骨架组合墙体应采用墙面板、规格材作为墙体材料,并应直 接与木框架进行连接; 3木框架剪力墙应采用墙面板、间柱和方木构件作为墙体材料 并与木框架的梁柱进行连接,木框架剪力墙应分为隐柱墙和明柱墙两 种(图5.3. 1);

4并干式木结构墙体应采用截面经过适当加工后的方木、原木和 胶合原木作为墙体基本构件,水平向上层层咬合叠加组成。 5.3.2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分为承重墙体或非承重墙体。墙体的墙骨柱 宽度不应小于40mm,最大间距应为610mm。当承重墙的墙面板采用木 基结构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1mm;当非承重墙的墙面板采用木基结 构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9mm;墙体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 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 5.3.3当木骨架组合墙体作为承重墙体时,墙骨柱应按两端铰接的轴 心受压构件计算,构件在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为墙骨柱长度。当墙骨 柱两侧布置墙面板时,平面内应进行强度验算;外墙墙骨柱应考虑风

构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9mm;墙体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骨架 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 5.3.3当木骨架组合墙体作为承重墙体时GB 5009.14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墙骨柱应按两端铰接的轴 心受压构件计算,构件在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为墙骨柱长度。当墙骨 柱两侧布置墙面板时,平面内应进行强度验算;外墙墙骨柱应考虑风 荷载影响,按两端铰接的压弯构件计算

5.3.4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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