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公通字〔2020〕166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pdf

浙公通字〔2020〕166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5.3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55931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浙公通字〔2020〕166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pdf

1.3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1.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 第8.4.1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 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 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 建筑面积小于20m)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

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1.3.2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 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 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 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QJ 1193.18-1987 人事系统数据元 政治面貌代码1.4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1.4.1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 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功能建筑 (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 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 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1.4.2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 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1.4.3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 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 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4.4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 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1.4.5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 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 执行。

1.5.1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 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可不设置消 防电梯。 1.5.2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 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 筑的要求确定;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 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 图1.5.2)

附图1.5.2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

1.5.3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 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款规定时,主体建筑 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 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 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 规范执行:(附图1.5.3) 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并道井壁不得开口

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 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 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 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 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 4m。

1.5.3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部

2.1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1.1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 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 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 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 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贴邻建筑的5m范围内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高度大于5m的高大 乔木、行道树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附图2.1.1)

图2.1.1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障碍物

2.1.2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

2.1.2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 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图2.12)

附图2.1.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2.1.3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 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可 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附图2.1.3)

2.1.3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

附图2.1.3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

2.1.4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 距离大于18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附图2.1.4)

2.1.4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 距离大于18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附图2.1.4)

附图2.1.4尽头式的消防回车场地

2.1.5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按 第2.1.11条执行。

2.1.6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 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 /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 布置。

2.1.7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含高层住宅和 建筑高度50m以下公共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两侧15m范围),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 间的门厅、走道。 2.1.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 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 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 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 应小于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 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 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

于1.0m的挡烟垂壁。(附图2.1.9)

2.1.10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 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 通、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 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1.11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

新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沿途标志和 标线标识,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消防车道两侧的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 线。 2无侧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 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 3消防车道沿途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 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 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黄色方框线长宽不小于2m×1.5m(若受条件限 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标识间 隔距离,可结合小区消防车道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保持视觉连续,无 视觉盲区。

4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路面, 按照消防车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 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cm,内 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 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 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 样。禁停标线长宽不小于2mx1.5m(若 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 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6住宅区内实行人车分流的区域,可仅按第5款设置警示标牌。

2.2.1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

2.2.1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 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 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2.2.1)

2.2.2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 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 (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2.2.2)

2.2.3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 相对应

2.2.3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 相对应。 2.2.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散开外廊、阳台 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 口。

相对应。 2.2.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开外廊、阳台 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 口。 2.3防火间距 2.3.1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 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 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 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 小于2m。(附图2.3.1)

2.2.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散开外廊、阳 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 口。

2.3.1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 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 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 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 小于2m。(附图2.3.1)

2.3.2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 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4m)。(附图2.3.2)

3.2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 ,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 不应小于4m)。(附图2.3.2)

2.3.3当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 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 可不限。(附图2.3.3)

图2.3.3开口背向建筑

2.3.4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用时, 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本《指南》第2.3.6条规定 的情况除外)。 2.3.5下沉式广场、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下方仅作为景观、绿化、人 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2.3.6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 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 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 合下列要求: 1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2.3.6执行:

2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 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2.3.7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的停车位,可不按 地面停车场认定。(附图2.3.7)

2.3.8设置在内、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

2.3.8设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

2.3.8设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

型客车的沿地面道路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 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2.3.8) 1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的停车数量不超过5辆,组与组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停车位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每个消防救援口对应的6m 范围内不得布置停车位。

2.3.9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2.3.10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 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 间距,高度10m以上的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 15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2.3.11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 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m;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 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2.3.12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 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2.3.13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 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 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6m。 2.3.14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 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升楼梯间除

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敲开楼梯间除 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3.15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 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 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 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2.3.15)

附图2.3.15不同防火分区U型、L型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2.3.16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 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 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要求。(附图2.3.16)

当2>24m附:D213m:当2S24m时,D26m 附图2.3.16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2.3.17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应按如下 附图2.3.17设置,内天并宽度A和开口宽度B宜对应设置,当B>6m 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开连廊,该开连廊兼作前室 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敲廊,开向天并 的门窗洞口距离散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散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 堂;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 5m且廊长度不小于4m时,之间连通的散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 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

附图 2.3.17住宅建筑U型天并

2.3.18住宅内天并部位可设置不超过2个方向的宽度不大于1.2m的 不燃性挑板,但应满足在计算内天并宽度时,设置挑板的方向扣除挑 板宽度后净尺寸不小于2m。(附图2.3.18)

主:斜线填充区域为挑板,最多设2处。

附图2.3.18住宅建筑U型天井挑板

第三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3.1.1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敲空间、避难走道、防 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3.1.4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000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 个安全出口。

3.1.5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 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 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

3.1.6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风雨 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可增加1.0倍。

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 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地下或半地

下层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 火分隔措施。

3.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 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 3.2.2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 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3.2.3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 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 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3)

附图3.2.3中庭卷帘设置

3.2.4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 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4)

.2.4不计入中庭卷帘长度(应满足a+b≤(A

3.2.5当中庭无可燃物时,中庭的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 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3.2.6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 廊的宽度大于6m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敲开楼梯平台的宽 度可不计入),中庭区域按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 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 疏散要求,不能利用设有防火卷帘(含符合本《指南》第4.1.7条规 定的中庭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进行疏散。 3.2.7自动扶梯、敲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3.2.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第1款规定,剧场、电 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 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 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3.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 宅建筑中的厨房。

3.3.2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

3.3.2住宅建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 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 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 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一饰上#

3.3.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 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 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3.3.4岩棉板等A级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包覆厚度不大于0.5mm的

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3.4建筑结构、构造 3.4.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指南》中明确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 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 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 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4.2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 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 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4.3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 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 热保护措施。 3.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 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 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3.4.5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 作要求。 3.4.6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 不应小于1.0m。 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 梯间。 3.4.8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 限。 3.4.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 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 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 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 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4.2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 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 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DL/T 437-2012 高压直流接地极技术导则,应采取防火隔 热保护措施。

3.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

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 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3.4.5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 作要求。

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GB/T 28238-2011 体育用品售后服务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 不应小于1.0m。 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 梯间。 3.4.8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 限。 3.4.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 有效开启面和不应小干1平方米

4.1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