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046-2021 城市湖泊水体草型生态系统重构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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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046-2021 城市湖泊水体草型生态系统重构技术指南.pdf

5.1.2.7水生生物调查。水生生物调查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水生 植物、鱼类,调查频次宜为春、夏、秋、冬季各一次。调查方法宜按照DB32/T3202 执行。

5.2.1水文、水系特征分析:评估湖泊水文、水资源及水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2.2污染源分析:解析湖泊及入湖河流中的主要污染物种类、负荷、来源及排放 特征。 5.2.3水环境特征分析:解析湖泊及入湖河流主要水环境问题、影响因素及演变趋 势。 5.2.4水生态系统特征分析:辨析湖泊水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的退化特征及缺失的 关键物种,并评估其生态水位值及水交换的合理周期。 5.2.5草型生态系统退化与水质、水文指标关联分析:甄别城市湖泊生态系统退化 的关键驱动因素,确定影响草型湖泊生态系统弹性变化的阈值。城市湖泊生态系统类 型的判断公式,即:

6.1.1.1植草沟适用于湖岸带周边道路、广场、停车场、城市绿地等区域GB/T 27990-2011 生物芯片基本术语,宜与雨 水沟渠联合应用,场地竖向允许且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代替雨水管渠。 .1.1.2植草沟浅沟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6.1.1.3植草沟的边坡坡度(垂直:水平)不宜大于1:3,纵坡1%~2%。纵坡较大 时设置为阶梯型植草沟或在中途设置消能台坎。 6.1.1.4植草沟最大流速宜小于0.8m/s。 6.1.1.5转输型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控制在100mm~200mm。

6.1.2生物滞留设施

6.1.2.1生物滞留设施适用于湖泊周边建筑、道路及停车场的周边绿地。 6.1.2.2对于污染严重的汇水区宜采用沉淀池对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去除大颗粒 的污染物并减缓流速。 6.1.2.3道路径流雨水宜通过路缘石豁口进入,路缘石豁口尺寸和数量根据道路纵 坡等经计算确定。

6. 1. 3 生态拦截系统

6.1.3.1充分利用城市水系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自然水系等设计前置库、 湖滨缓冲带。 6.1.3.2前置库的布局、调蓄水位与城市雨水管网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 城市水系相衔接。 6.1.3.3湖滨缓冲带保持高连续性,防止景观破碎化;配置植物时,应充分考虑城 市湖泊的湖滨带特性,选取自维持及生态效果好的本土植物物种。 6.1.3.4前置库、湖滨缓冲带的修复设计除满足相应的行业规范及标准规定外,宜 按照《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技术指南》(环办(2014)111号附件4)、《湖泊流域入 湖河流河道生态修复技术指南》(环办(2014)111号附件5)执行。

6.2.1.1生态疏浚适用于湖泊底泥污染重、污染物释放量大、疏浚工程量较大、淤 泥厚度较薄、水下地形较为复杂以及施工精度要求高的水域。 6.2.1.2当湖泊沉积物内源负荷和污染风险较大时,宜采用生态疏浚。 6.2.1.3生态疏浚前制定底泥调查方案,鉴别和勘测全湖底泥污染状况,确定疏浚 区域、面积、深度及有毒有害底泥的安全处置方法 6.2.1.4宜采用低扰动、高固含率的疏浚技术,运输过程中采取严格的防泄漏措施 底泥堆场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污染物质渗透而产生二次污染。 6.2.1.5在生态疏浚施工前,宜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评估,评估内 容主要包括噪声评估、疏浚造成的水体污染评估以及相关应急措施。 6.2.1.6污泥堆放时,宜定期查看堆泥场地,防止围堰渗漏、塌陷等紧急状况出现

6.2.2水下光照条件改善

6.2.2.1当湖泊水下光照条件较差时,宜通过絮凝沉降、设置围隔、降低水位及鱼 类种群结构调控等措施,为沉水植物的生长创造良好的光照条件。 6.2.2.2在区域内设置生态软围隔,以降低风浪的扰动、控制外源输入的浮游植物, 提高水体的透明度。

6.3水生生物群落恢复

6.3.1挺水植物群落恢复

6.3.1.1挺水植物群落恢复适用于水深小于30cm的湖岸带自然壤土水域。常见水生 植物物种见附录A。 6.3.1.2挺水植物群落恢复选择观赏性较高、适应性强的土著物种。 6.3.1.3挺水植物群落恢复采取隔离及围护措施,宜选择直接种植法和叉子种植法 等方式种植。 6.3. 1.4岸边带挺水植物覆盖度宜在40%~80%

6.3.2沉水植物群落恢复

6.3.2.1沉水植物群落恢复适用于透明度较高、风浪扰动较小的开水域。常见水 生植物物种见附录A;不同水深区域沉水植物种植的种类配置见附录B。 6.3.2.2沉水植物种植区域沉积物质地以松软为好,表层沉积物厚度不小于20cm。 6.3.2.3沉水植物群落恢复选择5种左右的土著优势物种。 6.3.2.4沉水植物种植初期采取隔离及围护措施,宜选择播种法、配重抛法、容 器种植法和叉子种植法等方式种植。 6.3.2.5岸边带沉水植物覆盖度宜在40%~80%,水深小于4m的散水区沉水植物覆 盖度宜在30%~60%

3.3浮叶植物群落恢复

6.3.3.1浮叶植物群落恢复适用于水质较好、风浪扰动较小的开散水域。常见水生 植物物种见附录A。 6.3.3.2浮叶植物种植在光照充足、表层沉积物厚度不小于30cm的区域。 6.3.3.3浮叶植物选择播种法、配重抛挪法和容器种植法等方式种植, 6.3.3.4岸边带浮叶植物覆盖度宜在40%~80%,水深小于4m的散水区浮叶植物覆 盖度宜在30%~60%a

6.3.4漂浮植物群落恢复

6.3.4.1漂浮植物群落恢复适用于水面相对静止、水太深无法恢复沉水植物的水域。 常见水生植物物种见附录A。 6.3.4.2漂浮植物种植初期采取隔离及围护措施。 6.3.4.3漂浮植物种植时将种苗均匀放置于水体表面,确保根系完整,叶面完好, 不应将植物体重叠、倒置。 6.3.4.4岸边带漂浮植物覆盖度宜在40%~80%,水深小于4m的散水区漂浮植物覆 盖度宜在30%~60%。

6.3.5底栖动物群落恢复

6.3.5.1底栖动物投放宜为本地物种,防止引入外来物种。

6.3.5.1底栖动物投放宜为本地物种,防止引入外来物种。

6.3.5.2底栖动物群落以恢复土著软体动物为主,重点是软体动物中的腹足类和双 壳类。 6.3.5.3底栖动物投放前,对恢复区进行至少1个周年(或1个水文年)的底栖动物 群落结构调查,确定投放的物种及密度。 6.3.5.4在繁殖旺盛期之前的1~2个月进行软体动物投放。 6.3.5.5投放结束后,定期巡查所投放生物的生存状况,及时捞取死亡动物残体。

6.3.6鱼类群落恢复

6.3.6.1鱼类投放宜为本地物种,防止引入外来物种。 6.3.6.2鱼类群落以提高肉食性鱼类比例和生物量、降低杂食性和浮游生物食性鱼 类的比例和生物量为主。 3.3.6.3鱼类投放前,对恢复区进行至少1个周年(或1个水文年)的鱼类群落结构 调查,掌握优势鱼类的相对丰度及大小组成。 6.3.6.4根据修复区现有鱼类群落结构特征,选择性捕捞鲫、鲤等对沉积物扰动作 用较强的鱼类;合理投放上层、申层和底层肉食性鱼类的比例,投放时间一般选择在 秋末或初春季节。 6.3.6.5鱼类投放结束后,定期监测鱼类群落结构,需要时及时调控不同食性鱼类 的比例,以维持较高的肉食性鱼类生物量占比为主

7重构系统效果评估方法

7.1水质评估。水质评估宜按照GB3838执行,水质指标长期稳定达到该区域水环 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可认为水质状况较好。 7.2生物评估。生物评估宜采用生物多样性指数评价,宜按照DB32/T3674执行。 7.3生态安全评估。生态安全评估宜采用湖泊生态安全评估指数体系评价,宜按照 《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技术指南》(环办【2014)111号附件1)执行。

8.1.1污染负荷监测。定期排查内源及外源污染。 8.1.2水文监测。定期进行水位、水量及流量等指标监测。 8.1.3水质监测。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宜按照GB3838执行。 8.1.4沉积物监测。定期进行沉积物监测,宜按照DB32/T3202执行。 8.1.5水生生物监测。定期进行水生生物监测,宜按照DB32/T3202执行。 8.1.6根据监测结果,评估所构建城市湖泊草型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的健康状况, 并根据水质、水生生物群落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8.2.1冬、春季水草萌发期适当降低湖泊水位,以利于水草萌发生长。 8.2.2及时清理死亡的水生植物,防止二次污染。 8.2.3水生植物植株过密或成片覆盖水面时,对水生植物进行收割,但不能破坏水 生植物根系。

8.2.4做好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SC/T 9414-2014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大鲵,定期巡查并及时清除外来入侵物种。

8.2.5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到来前后做好预防控制措施,极端天气过后应及时还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2.5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到来前后做好预防控制措施,极端天气过后应及时巡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表A给出了常见水生植物物种。

附录A (资料性) 常见水生植物物种

表A常见水生植物物种表

GB/T 39604-2020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表B给出了城市湖泊不同水深区域沉水植物种植的种类配置

表B不同水深区域沉水植物种植的种类配置表

[1]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 态环境保护系列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4)111号,附件1) [2]】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 境保护系列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4)111号,环办(2014)111号,附件4) [3]湖泊流域入湖河流河道生态修复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江河 胡泊生态环境保护系列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4)111号,环办(2014)111号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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