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补充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0]7号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8月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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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补充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0]7号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8月7日).pdf

NY/T 2334-2013 稻米整精米率、粒型、垩白粒率、垩白度及透明度的测定 图像法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补充办法

第一条(制定自的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 本市实际,以《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为基 础,制定该补充办法。 第二条(建筑闻距】与住宅南北侧相邻且单独布置的单层 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 等要求且与住宅相邻一侧不开窗时,传达室与住宅的最小间距 不得小于6米;配电房与高层住宅的南侧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 米,北侧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三条【底层架空】鼓励建筑设置视线通透、空间开、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架空层应只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开 敬空间使用,不得作为停车或车行交通空间使用。 其中:住宅建筑(除低层住宅以外)底层可布置层高不大 于3.6米的架空层,且底层仅以柱、剪力墙及必要的楼梯间落地, 其底层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 非住宅建筑底层布置架空层的,其底层架空部分司不计入 容积率,底层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均需计算容积率。其架空 层高度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设置架空层的建筑的高度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 低点计算。

第四条(架空层规划核实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底层架空空 间应在规划核准图上标注底层架空层,在规划核实阶段时,应 按照房产测绘成果核对,住宅建筑的计容积率面积应扣除底层 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的计容积率面积应扣除架空部分建筑面 积。 第五条(建筑层高】超高层办公、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 应超过4.8米。 具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建筑(含仓储建筑),经论证层高 确需超过8米的单层厂房,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 率。 第六条(地下室1室内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面标高超过该 层建筑净高1/2,且建筑顶板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足1.2 米,该层建筑视为地下室。 建筑顶板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标高大于等于1.2米的,该 层视为非掩埋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20米进 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且须计算建筑密度。其大于20 米进深的部分,如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并分栋标注 的情形可视为地下室,其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七条【住宅地下室】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住建筑在满足自走式车位配建数量要求的前提下、住宝

建筑中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地下室内空间,不得设置于地下 二层及以下,不得超出地上建筑轮廓线,层高不得超过3.6米。 第八条(阳台控制)居住建筑的阳台设置应科学合理,满 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合理,不压占室内空间影响室内 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空间设置阳台进深不得超过相邻功能空 间进深的50%(厨房、卫生间除外)。 不得在除厨房、卫生间之外的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设 置阳台。 沿路幅超过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封 闭阳台。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封闭阳台。封闭阳台外不得设置 原晒设施。 第九条(屋顶环境)建筑第五立面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中统筹设计,并严格遵守日照、消防、安全、退让距离等要求。 顶建、构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米,与屋顶水箱、楼梯 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的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不得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其中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 露台和屋顶一律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建、构筑物,非住 宅建筑屋顶构筑物不得设置连续实墙。严格控制规划核实后在 室顶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第十条(标注要求)符合第三、第五和第六条规定容积率 有特殊计算情况的建筑空间应在规划核准图上画出范围,并标

注为“计容积率空间”、“不计容积率空间”和“计2倍容积率空间”。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1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凡是新出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 2020年9月1日之前出具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标 准执行,但须在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否则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2021年3 月1日前只领取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领证的建筑应 按照本《办法》重新审定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同一栋建筑已有 部分领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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