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38-2020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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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338-2020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完成后,通过对建筑设备系统的调试验 证、性能测试验证、季节性工况验证和综合效果验收,使系统满足 不同工况和用户使用的需求。

为延长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结构损伤、设备故 章,提高既有建筑可靠性而进行的计划内维护

GB/T 35819-2018 天然橡胶生产良好操作规范3.0.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宜包含评估与策划、各专业改造设计 规划与建筑、材料、结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施工与 验收、运行维护等。

3.0.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结合建筑类型、改造需求

能,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改造内容,选用适宜的 色改造技术,优先采用工业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技术手段

3.0.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各阶段工作应形成并保留

报告、规划与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记录、运行维护管理文 件等。

4.1.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前应综合考虑项目现状、改造定位、功 能需求、实施策略等要求,进行现场查勘与评估、技术经济性分 析、业主改造意愿分析等评估与策划。 4.1.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估可根据改造需求对规划与建筑、材 料、结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进行全专业评估或个别专 业评估。 4.1.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估阶段,宜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 宜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评估依据。 3评估内容。 4 评估过程和结果。 5评估结论与改造建议。 4.1.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策划阶段,宜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改 造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改造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 项目绿色改造的必要性 3项目改造方案的分析研究。 4 经济性分析。 5资源利用分析。

4.1.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策划阶段,宜出具可行性研究

4.2.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结合城市及区域发展需求与自身的 区位、环境、生态、建筑空间及结构形式等条件,在城市规划适应 性评估、场地适建、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在充 分评估的基础上保护既有建筑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既有建筑 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统筹规划场地总平面布置,合理利用地下 空间。

4.2.2 既有建筑场地规划与布局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安全性。 2 场地周边生态环境。 3 场地交通设置。 4 场地停车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设置。 5 场地绿化用地布置。 6 场地消防条件。 7 改造后的建筑功能对周边和社区环境的影响。 8 施工可行性。 4.2.3 既有建筑场地环境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声环境。 2 风环境。 3 光环境。 4 热环境。 水环境。 4出合 动究

1建筑功能空间的分布和利用情况。 2地下空间的利用现状。

4.2.5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性能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外墙构造形式、传热系数及热工性能缺陷。 2屋面构造形式及传热系数。 3外窗、透明幕墙、采光屋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及气密 性,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各立面窗墙比等。 4地下室、外墙、室内、屋面的防水性能。 5外墙保温系统、玻璃幕墙等的安全性能,玻璃幕墙的光反 射环境影响。

生,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各立面窗墙比等 4地下室、外墙、室内、屋面的防水性能。 5外墙保温系统、玻璃幕墙等的安全性能,玻璃幕墙的光反 射环境影响。 4.2.6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评估应符合本市有关政 策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业主意愿征询。 2房屋安全查勘。 3加装电梯对建筑结构、消防、日照、通风、楼间距、外部使 用空间、地下管线、室内外管网等的影响。

策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业主意愿征询。 2房屋安全查勘。 3加装电梯对建筑结构、消防、日照、通风、楼间距、外部便 用空间、地下管线、室内外管网等的影响,

4.2.7既有建应根据具 估和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或 改造后新的建筑功能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标准》GB50233划分为重点设防类或特殊设防类的结构,应进行 抗震鉴定。 2尚在原设计使用年限内且仅进行结构局部改造或使用状 况不良时,应进行安全性评估。 3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或进行结构整体改 造时,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抗震鉴定,抗震性能水准应符合现行 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

4对已使用年限与拟继续使用年限之和超过60年的结构 或已发生较明显耐久性损伤的结构,尚宜进行耐久性评估,

或已发生较明显耐久性损伤的结构,尚宜进行耐久性评估。 4.2.8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的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基础安全性。 2主体结构安全性。 3 围护结构及附属构件安全性。 4.2.9 既有建筑结构耐久性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既有建筑所处自然环境和工作环境。 2 结构构件材料的耐久性 4.2.10 既有建筑循环使用的旧建筑材料性能的评估宜包括下列 内容: 1 力学性能。 2 回收利用价值

4.2.11 既有建筑暖通空调设备和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 暖通空调设备和系统的基本信息。 2 暖通空调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现状。 3 节能运行措施。 4 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情况。 4.2.12 既有建筑室内环境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热湿环境。 2室内空气品质

既有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给水系统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设置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 排水系统设置的合理性。 4 给水排水管道隔声减振措施设置的合理性。 5 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运行合理性。 4.2.14 既有建筑用水器具与设备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卫生器具的设置情况, 2 循环水泵或加压水泵的设置及运行现状。 3 绿化灌溉的设置及运行现状。 4 空调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及运行现状。 4.2.15 既有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非传统水源利用现状。 2 景观水体补水系统运行现状。 V电气 4.2.16 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供配电系统容量配置及布置方式。 2 供配电设备设置及运行状况 3 供配电系统电缆设置现状 4 电能质量。 5 电费收费制式和费率标准。 6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风能发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设施运行情况。 7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情况。 4.2.17 既有建筑照明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照明灯具类型。 照明控制方式。 3 照明数量及质量。 4 照明功率密度。 5 照明灯具运行情况

既有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评估宜包括下列内容: 能耗监测系统设置及运行现状。 智能化系统设置及运行现状。 信息化系统设置及运行现状。

4.3.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综合考虑改造项目长期规划,结合改 造评估结果、改造主体意愿、改造模式、经济投资等,明确项目定 应,综合策划改造方案。 4.3.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策划应包括评估结果分析、项目定位与 分项目标分析、技术方案、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实施策略、风险 控制等。

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按照下列步骤确定: 1考虑项目的特点、要求与定位。 2分析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指标的特点及要求。 3结合上海地域特色。 4考虑建筑健康目标。 5确定适宜的分项目标,主要包括规划与建筑目标、结构与 材料目标、暖通空调目标、给水排水目标、电气目标等。 4.3.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方案应综合考虑下列问题进行 选择:

1 涉及安全性、耐久性、健康性。 2 涉及不适宜的设备、材料。 改造性价比。 4 业主强烈反映需要改进的内容。 5 对周边和社区环境的影响。 6与现行相关设计标准的协调。

4.3.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与落实措施应根据功

3.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与落实措 定位和分项目标确定,并宜满足下列规定: 1技术路线与改造模式、改造时序相匹配 2技术措施与技术路线相契合,且具有气候适应性。 3选用适宜的设备、设施、材料等。

.3.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与落 目定位和分项目标确定,并宜满足下列规定: 1技术路线与改造模式、改造时序相匹配 2技术措施与技术路线相契合,且具有气候适应性。 3选用适宜的设备、设施、材料等。

5.1.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设计应遵循规划原则,避免大拆重建, 通过合理化改造,实现与周围建筑空间的有机融合、与现有功能 的良好衔接。 5.1.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遵循保护场地环境的原则,当无法满 足改造条件时,应进行相应的治理。 5.1.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宜根据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原则进行 设计。 5.1.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充分考虑夏季隔热、冬季保温以及过 渡季节的通风。

5.2.1场地交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设计前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2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 亭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一7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交通 影响评价及相关主管部门对特定项目的建设要求。 3应结合区域公共交通条件,场地道路及出入口设计应考 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在场地内外的衔接,建立慢行交 通与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间连续、安全的便捷联系;应通过统筹规 ,使场地内车行、人行、物流路线清晰合理、顺畅方便,满足交

通、救护和消防救援等需求。

5.2.2停车库(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多于交通影响评价及主管部门对特定项目所要 求的机动车停车位,有条件增设地下或室内停车库时,应控制室 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宜设置遮阳防雨、安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地及设施。 2医院、学校等临时停车需求集中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必要 的临时停车泊位。 3人员密集的建筑宜在场地内部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出租 车泊车位,场地与轨道交通等大流量公交站点距离较远的,宜设 置接驳车辆临时停车泊位。 4停车库(场)设计遵循安全可靠、方便高效的原则,根据项 目性质、规模和土地、空间等建设条件合理选择停车库(场)及其 亭车设备的类别,宜考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绿化结合的统一设 计,采用节省空间的地上地下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方式。 5停车库(场)应设置接人区域网络的停车信息引导、智能停 车管理系统,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为错时对外升放停车提供条件。 6停车设施改造应在场地内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电动自 行车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设置补充能量的设施,鼓励新能源 车辆的使用。

5.2.3改造时应对场地环境噪声进行控制与优化,并应符合下列

1应注重建筑和交通的功能分区,采用声屏障、低噪声路面 等技术,降低交通噪声,机动车停车库(场)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 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的要求,避免车辆出人口、进排风口、噪声及振动 等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2改造后场地内环境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 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合理降噪措施

1改造如采用玻璃幕墙,其可见光反射比应控制在合理范 围内。 2改造后室外夜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5.2.5改造时应根据风环境模拟分析,形成整体的通风环境策 略,采取措施优化场地风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冬季应保证改造后室外活动空间1.5m标高处风速不宜 高于5m/s,人行区域的风速放大系数不宜大于2。 2夏季、过渡季应保证改造后场地人行区域1.5m标高处 不出现无风区与旋涡区。 5.2.6改造时应采取措施优化场地热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时场地内硬质地面宜采用浅色透水性铺装,屋面、建 筑物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2改造时场地景观宜采用种植绿化与景观水体的形式,种 植绿化与景观水体宜连贯性布置。 3改造时场地活动区域植被、构筑物形式宜具有良好的遮 阳效果。 4改造时场地内设备设置宜避免对公共活动区域产生热污染, 5改造时居住区热环境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 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的要求。 6改造时场地规划宜考虑城市风道的建设要求,降低城市 热岛效应

1改造如采用玻璃幕墙,其可见光反射比应控制在合理 围内。 2改造后室外夜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 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5.2.7场地绿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等。 2应合理增加绿地面积,小面积绿地宜整合成集中公共绿 地,宜增加可进入活动休憩的绿地面积,绿化种植面积不应小于 绿地总面积的70%。 3应合理选择和增加适应上海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

1宜考虑将场地改造纳入城市绿道的规划建设系统。 2既有住宅小区进行绿色改造时,宜考虑室外活动、休闲场 地及运动、健身器材。 3场地内的公共设施、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等宜对社会开放 使用。 4宜提供方便各类人群使用的标识系统,加强复杂功能建 筑中室内外的标识系统设计。 5宜考虑适老设施的设置。 6宜考虑第三卫生间、母婴室等多元化、人性化的设施 配置。

规定: 1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设置应有利于气流组织,建筑幕墙 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通风换气装置:室内无法形成流畅的通风 路径时,宜设置辅助通风装置,加强建筑通风性能。 2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对自然采光不足的建筑空间,应采 取相关技术措施增加自然采光,同时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宜具有 自然视野。 3改造后的地下空间宜引人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合理增 设采光与通风措施。

5.3.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声环境应符合下列规

1建筑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2楼板隔声性能不满足时,宜采取弹性面层、弹性垫层、隔 声吊顶等措施。 3屋面板为轻型屋盖时,应采取降低或隔绝屋面板雨点噪 声的措施。 4建筑内通风空调设备、末端风口的房间应进行隔声和减 振处理,室内设备和管道应进行减振和隔振处理 5毗邻电梯井道的功能房间(住宅居住空间、医院病房、教 室、办公室、旅馆客房等)应采取内墙隔声措施。 5.3.3既有建筑功能改造应包括功能置换和功能提升,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功能置换多为工业建筑功能置换和历史建筑的功能活 化,改造时应充分利用既有功能空间特征进行功能布局和策划。 2功能提升主要是既有建筑原有功能的完善和优化,以及 建筑适老性改造等,改造时应在满足结构安全性的基础上,根据 需求完善功能,提高舒适性

3.4既有建筑空间改造应符合

先选择开发利用既有建筑投影面积外的独立用地。 3合理设计共享空间,其使用不得影响建筑主体功能 4集中设置辅助空间,如机房、管井等,方便后续运营阶段 维修。 5.3.5既有建筑立面更新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面序化改造时,应遵循经济环保原则,并与城市风貌相 协调。 2立面改造应充分考虑材料及构件的安全性。 3立面改造应考虑特殊装饰性材料的风险因素和改造 策略。 4玻璃幕墙及玻璃采光顶改造时,应满足幕墙防火、防雷、 安全、环境影响的相关规范要求。 5.3.6既有建筑改造宜设置立体绿化并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绿化宜采取低维护成本的种植方式,与建筑外墙之 间宜留出通风间层。 2屋面绿化宜采取有利于蓄水的技术构造。 5.3.7既有建筑适老性改造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 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行环境改造和空间 改造。 2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进行室内设施改造。 3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公共走廊等采用适老化设计。 5.3.8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住宅建筑 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既有建筑外部加装电梯,当采用无机房电梯且电梯控制 装置设置于并道顶部时,并道顶部外围护结构应具备隔热性能。 3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电梯井道应具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功能。

先选择开发利用既有建筑投影面积外的独立用地。 3合理设计共享空间,其使用不得影响建筑主体功能 4集中设置辅助空间,如机房、管井等,方便后续运营阶段 维修。 5.3.5民 既有建筑立面更新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面序化改造时,应遵循经济环保原则,并与城市风貌相 协调。 2立面改造应充分考虑材料及构件的安全性。 3立面改造应考虑特殊装饰性材料的风险因素和改造 策略。 4玻璃幕墙及玻璃采光顶改造时,应满足幕墙防火、防雷 安全环境影响的相关规范要求

5.3.6既有建筑改造宜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住宅建筑 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既有建筑外部加装电梯,当采用无机房电梯且电梯控制 装置设置于并道顶部时,并道顶部外围护结构应具备隔热性能。 3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电梯井道应具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功能。

5.3.9既有建筑功能空间改造应进行空间改造和室内装饰装修 一体化设计。

5.3.10根据建筑物功能、资源条件及安装空间等因素,鼓励积极 采用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系统,增设或改造的太阳能利用工程宜结 合既有建筑条件进行建筑一体化方案设计。

5.4.1建筑外围护改造应综合考虑安全、防火、防水、环保等要 求。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7或《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的规定;当墙体既有外保温 系统修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 修复技术标准》DG/TJ08一2310的规定。 5.4.2需保留既有外立面形象的改造工程应采取外墙内保温系 统,并应同时进行建筑热工校核计算。 5.4.3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宜选用保温、装饰 一体化外墙材料及构造系统。 5.4.4屋面热工性能改造应在结构安全前提下进行,宜选用材料 耐久、构造适宜的技术措施。 5.4.5既有建筑门窗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窗进行整窗替换时,公共建筑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7的 规定,居住建筑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的规定。 2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改造后气 密性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 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6级;居住建筑 1一6层的外窗改造后气密性等级不宜低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5.4.5既有建筑门窗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窗进行整窗替换时,公共建筑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7的 规定,居住建筑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的规定。 2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改造后气 密性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 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6级;居住建筑 1一6层的外窗,改造后气密性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 定的4级。 3南向、东向和西向外窗以及屋面天窗宜加装外遮阳装置 有条件时,宜采用活动遮阳;外遮阳装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 固定。

1满足既有建筑改造的空间和时间要求,具有节能、减排、 安全、耐久、便利和高性能等技术优势,可提高建筑的使用功能, 安全性和绿色度,并符合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优先采用绿色建材和可循环、可再利用材料。 3兼顾经济性要求,如有修旧如旧等特殊要求时,材料成本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1.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用材料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 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3既有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中置换用保温材料的燃烧等 级应为A级;既有建筑保温系统修复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不 低于原标准的要求。 6.1.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采用下列特殊材料、新材料及新工艺 时,应在施工前进行适配试验,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要求后方可 使用: 1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自密实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减缩混 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再生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 土、喷射混凝土时。 2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与未经配伍检验的结构

6.1.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采用下列特殊材料、新材料及新工

1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自密实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减缩 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再生混凝土、合成纤维混 土、喷射混凝土时。 2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与未经配伍检验的结 粘剂配套使用时。

5.1.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不得使用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政策法 规文件禁止使用的材料

6.2.1结构加固用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度等级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25级; 其性能和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的规定 2加固时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其所掺粉煤灰应为I级灰,且 粉煤灰烧失量不大于5.0% 6.2.2结构加固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的规定。 2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品种、规格及性能符 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 强度结构钢》GB/T1591、《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的规定。 3锚栓采用自扩底锚栓、模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锚栓,外 观表面光洁、无锈、完整,栓体不得有裂缝或其他局部缺陷;螺纹 无损伤,其品种、型号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4钢丝绳网片应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或航空用镀锌碳素 钢丝绳,钢丝的公称强度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 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值。 5焊条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 6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中文标志或未经进厂检验的 钢材及再生钢材。 6.23结构加固用纤维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2结构加固用钢材应符合下

6.2.3结构加固用纤维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碳纤维布、芳纶纤维、碳纤维板材以及玻璃纤维,其品种、 级别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 规范》GB50367的规定,严禁使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替 代,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2应采用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无碱玻 璃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高的玻璃纤 维)或C玻璃纤维(耐化学腐蚀的玻璃纤维)替代。 3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连续、排列均匀,织物不得有皱褶 断丝、结扣等严重缺陷,板材不得有表面划痕、异物夹杂、层间裂 纹和气泡等严重缺陷,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6.2.4结构加固用胶粘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品种、级别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严禁使用过期产品或不 合格产品。 2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将不饱和聚脲树脂和醇酸树脂 作为胶粘剂使用。 3混凝土用胶粘剂应采用改性环氧类界面胶(剂),其品种 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外墙改造用墙体材料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板)、混凝土小砌块(砖)、非粘土烧结砖(砌块)等,其性能应符合 相关标准的规定。 2隔墙改造用墙体材料优先采用轻质条板、纸面石膏板等, 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除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建筑的修工程 外,改造时不得使用烧结粘土制品类墙体材料。

6.2.6结构改造用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要求,石骨基普通砂浆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抹灰石膏》GB/T26827的要求。 2修补砂浆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修补砂浆》JC/T2381的 要求。 3裂缝注浆料、灌浆料的安全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 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要求。 4结构加固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安全性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 要求。 5当采用镀锌钢丝绳、钢绞线作为聚合物砂浆外加层的配 筋时,应在聚合物砂浆中掺入阻锈剂,但不得掺入以亚硝酸盐等 为主要成分的阻锈剂或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 6.2.7结构改造用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或木产品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2未材或产品的含水率与被加固构件匹配,其含水率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对结构材含水率 的控制要求。 3根据设计需要对木材进行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 6.2.8结构改造用的其他加固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 术规范》GB50728及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6.3墙体节能系统改造材料

6.3.1墙体节能系统置换改造时,其界面处理剂的性能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的规定,玻璃纤维网布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841的规定,普通 锚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C/T366的规定。

6.3.2墙体节能系统薄层原位修复时,其注浆胶、修复复合 用锚栓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外墙外保温系 技术标准》DG/TJ08一2310的规定

6.3.3墙体节能系统厚层原位修复时,其复合热镀锌电焊钢纟

网、专用隔热膨胀螺栓、锚栓封堵用粘结砂浆、普通抗裂抹灰砂浆 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技术标 准》DG/TJ08一2310的规定。 6.3.4墙体节能系统改造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3.4墙体节能系统改造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行

6.4.1屋面改造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其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规定。

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T316的规定。

6.4.5屋面改造用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米

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中A级有害物质含量的规定,屋面改造 用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 害物质限量》GB18583的规定。

6.4.6屋面改造用防水材料之间、防水材料与屋面基层及保温

时,应增铺与防水层材料相容的隔离材料。 6.4.7屋面改造用保温隔热系统宜选用低吸水率材料,其强度应 满足设计要求。

6.5.1墙面涂料、腻子、人造板、胶粘剂、壁纸、地毯等室内改造用 装饰装修材料除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外,其环保属性还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室内装 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7等的规定,其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的规定。 6.5.2室内改造时,宜选用具有防霉抑菌、净化空气作用的装饰 装修材料。 6.5.3室内改造用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6.5.4改造后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 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 规定。 6.5.5室内装饰装修宜选用工业化预制内装部品

6.5.5室内装饰装修宜选用工业化预制内装部品

5.6.1地下工程改造材料除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外,还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6.6.2处于侵蚀介质中的地下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混凝土

6.6.2处于侵蚀介质中的地下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混凝土、 防水砂浆、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等防水材料;结构刚度较差或受 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宜采用延伸率较大的防水卷材、涂料等柔 性防水材料。 6.6.3防水砂浆可用于地下工程改造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 面防水,不宜用于受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防水。 6.6.4地下工程改造用防水卷材、胶粘剂、防水涂料等应具有良 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刺穿性、耐腐蚀性和耐菌性。 6.6.5地下工程改造用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

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中A级有害物质含量的规定

7.1.1结构改造设计应明确设计后续使用年限,结构改造后的安 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和抗震性能的性能目标应与设计后续使用 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改造设计应明确改造后建筑功能,在设计后续使用 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 环境。 2结构改造应根据新的建筑功能确定建筑安全等级和建筑 抗震设防类别。 3应根据设计后续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对结构进行耐久性 设计,耐久性设计应明确结构后续使用阶段的检测和维护要求; 新建结构部分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结构设计标准的要 求;既有结构部分应明确必要的耐久性修复或防护措施 7.1.2结构改造宜进行方案优化设计,包括结构改造整体方案优 化、新增构件材料比选、截面优化等。 7.1.3结构改造应与各专业改造需求相结合,优先采用节能改造 与安全性能提升相结合、结构与装饰一体化等技术。 7.1.4结构改造应减少对现有使用功能的影响,优先选用拆除 少、现场湿作业少、增加体积小的结构加固新技术;如需新增结构 构件,应优先采用预制装配、便于更换、可重复利用的构件。

7.1.5优秀历史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结构构件的安全性不满

行安全检查、增设安全监测系统等措施,

7.2地基基础加固与新增地下空间

7.2.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场地工程进行详细的资料 收集和必要的补充勘察,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及上 部结构峻工资料,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当场地条件不适宜进 行勘察时,如有可靠依据,可参考相邻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 2对场地工程地质资料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场地土层分布 及其均匀性、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情况、场地稳定性等。 3调查既有建筑历史和使用现状,包括使用荷载、使用历史 和使用环境、累计沉降和沉降稳定情况、差异沉降、倾斜、裂缝等 情况。 4调查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和管线情况 7.2.2地基承载力的取值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 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一81考虑地基长期压密的影响: 当需要进行加固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10%以内 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10%及以 上或建筑物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地基基础加固 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3应按新旧结构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加固设 计,采用对既有建筑附加变形影响小的地基基础加固方案

7.2.2地基承载力的取值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

3既有建筑纠倾时,应符合下列

1纠倾方案应综合考虑既有建筑上部结构、地基基础、倾斜 状况、倾斜原因、周边环境、经济技术等因素后确定。 2可采用迫降法或顶升法纠倾,复杂建筑纠倾可采用多种

方法联合进行 3既有建筑纠倾不应对主体结构造成损伤和破坏,同时应 保证相邻建筑、管线的安全,并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7.2.4在既有建筑周边新增地下空间时,基础应与原有基础脱 开,并采取措施减小对原有基础的不利影响;如新增地下空间无 法与原有基础脱开,应按照新旧结构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整体 设计。

7.2.5在既有建筑下部新增地下空间时,应在基坑设计

建筑和环境的影响。 7.3上部结构加固改造 7.3.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结构加固设计应按国家及本市现行 相关标准进行。 7.3.2当上部结构不满足抗震要求时,宜优先选用改变或改善结 构体系的整体抗震加固方案,可采取下列措施: 1混凝土结构宜结合改造方案,采用提高结构变形能力、改 变结构体系或增加结构阻尼及刚度的方法进行加固。 2钢结构宜采取防止结构整体失稳和局部失稳、改善结构 博弱部位体系构成、增强结构整体性能的有效措施。 3砌体结构宜优先采用提高房屋整体性的抗震加固措施 当房屋无构造柱或构造柱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无圈梁或圈梁设 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纵横墙交接处咬槎有明显缺陷时,可采用外 加圈梁、构造柱、钢拉杆、新增扶壁柱等措施进行加固。 4传统木结构宜优先采用提高木构架抗震能力、加强构件 连接的方法进行加固。 5改造条件充许时,宜采用消能减震和隔震技术。 7.3.3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的女儿墙、门脸、雨棚、出屋面烟窗等

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当确需保留 时,应进行加固

7.3.4既有建筑因局部使用功能调整引起结构改造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7.3.4既有建筑因局部使用功能调整引起结构改造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承重墙体拆除或开洞时,除应对其影响区域进行结构加 固外,尚应依据抗震性能评估结果对整体结构进行必要的抗震 加固。 2楼板开洞时,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进行受 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缘构件(边梁)等加固措施 3拨除框架柱时,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选取扩大截面、增 设转换体系、型钢加固、复合材料加固和预应力体外加固等方法 对相邻的框架梁及周边框架柱进行加固。 4建筑屋面设置采光天窗时,宜采用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或 张拉结构等轻质结构体系。 7.3.5既有建筑平面扩建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建部分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原结构形式进行比选,采用 合理的、便于施工的结构方案。 2当扩建结构与原结构分离时,二者的结构构件应完全脱 开,建筑相连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 3当扩建结构与原结构相连时,应充分利用原结构构件,避 免不必要的拆除和更换,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扩建结构与原结 构的有效连接。当连接部位的原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 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7.3.6既有建筑室外直接加层改造可采用刚性加层、设置隔震层 加层等方法,宜采用轻型结构,原填充墙可替换成轻质隔墙;刚性 加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竖向构件与原结构的连接节点 为刚性节点。 7.3.7既有建筑室内插层改造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墙体拆除或开洞时,除应对其影响区域进行结构加 固外,尚应依据抗震性能评估结果对整体结构进行必要的抗震 加固。 2楼板开洞时,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进行受 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缘构件(边梁)等加固措施, 3拨除框架柱时,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选取扩大截面、增 设转换体系、型钢加固、复合材料加固和预应力体外加固等方法 对相邻的框架梁及周边框架柱进行加固。 4建筑屋面设置采光天窗时,宜采用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或 张拉结构等轻质结构体系

7.3.5既有建筑平面扩建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建部分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原结构形式进行比选,采用 合理的、便于施工的结构方案。 2当扩建结构与原结构分离时,二者的结构构件应完全脱 开,建筑相连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 3当扩建结构与原结构相连时,应充分利用原结构构件,避 免不必要的拆除和更换,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扩建结构与原结 构的有效连接。当连接部位的原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 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7.3.6既有建筑室外直接加层改造可采用刚性加层、设置隔震层

7.3.7既有建筑室内插层改造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3.9既有建筑加装电梯改造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既有多层任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定应按照 《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十意见》(泸建 房管联【2019】749号等现行相关文件或管理规定执行。 2除既有多层住宅之外的其他类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应结 合建筑结构现状、加装电梯建筑方案以及新增结构对原结构的影 问程度等因素,依据现行相关标准对结构进行评估鉴定,并依据 评估鉴定结果对结构进行相应处理后,再进行加装电梯结构的 设计。 3加装电梯新增结构的方案应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现状和功 能改造需求制定,宜优先选用对原结构影响较小的加装方式;新 增结构宜选用质量轻、施工便捷的结构形式,并应按国家与本市 现行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4当加装电梯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脱开时,新增结构 与既有建筑结构间应设置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应满足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一9的规定和加装电梯 新增结构的变形需要;当加装电梯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相连 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之间的差异沉降 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 5加装电梯新增结构的基础宜与既有结构基础脱开;新 增结构基础如需置于原有基础之上时,应考虑对原有基础的 影响。

7.3.10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结构修与改造时,应符合《上海市历 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满足不同保护类别 对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的相关保护要求。 7.3.11结构构件需加固、改动或置换时,应采取有效的卸载措 施,减少对相关构件的影响,必要时,应对相关构件的影响进行复 核、验算,

8.1.1既有建筑应通过加强管理和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效调适,实 现满足人员舒适和提升能源效率的目标。在设施设备性能老化 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应根据改造前的评估结 果制定适宜的暖通空调系统改造方案和系统运行策略。 8.1.2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前,应通过数据分析、现场测 试结合模拟计算等手段,明确系统实际冷热负荷需求。 8.1.3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后,应满足相关室内环境的舒 适性和空气品质要求。 8.1.4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和调试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和《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8.1.2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前,应通过数据分析、现

GB/T 25749.7-2012 机械安全 空气传播的有害物质排放的评估 第7部分测量污染物浓度参数的试验台法3.2冷热源与能源综合利用

8.2.1新增暖通空调设备的能效等级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节 能标准的要求。当不同标准对设备能效规定有差异时,应选取其 中指标要求更高的相关标准为依据进行方案设计。 8.2.2暖通空调改造所选用的设备应适应建筑具体特点,并满足 高效、灵活、便捷的要求。

8.2.2暖通空调改造所选用的设备应适应建筑具体特点,并满足 高效、灵活、便捷的要求。

8.2.5机组较长时间处于部分负荷的运行工况且部分负荷运 效率偏低时,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 据负荷水平更换或新增合适容量的冷水机组,以提高机组部分 荷时的运行效率

QHYRY 0015S-2015 山东汇友金核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果蔬汁饮料8.2.6冷热源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关于环保要求的有关

1冷热源设备的工质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采用过渡 质时,机组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我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2冷热源设备的燃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3锅炉排放应符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上海市天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 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的规定。

8.2.7热源设备在新增或改造时,宜结合气候、资源和实际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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