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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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pdf

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 业水平;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资格按以下步骤进行申请: (一)网上申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填写《重庆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该表格在征集通知中明 确),并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文档。 (二)单位同意。申请人打印《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 专家审请表》纸质件,交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且加盖单位 公章或者人事部门章。已退休的申请人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 签署意见并且盖章。 (三)提交审请材料。审请人将盖章后的《重庆市综合评标 专家库评标专家审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 管局。 第十九条市、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汇总后,申请人可以在重 天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查询本人的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评标 专家应当参加入库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后取得统一制发的“重庆

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以下简称专家证)。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按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保持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回避的主 动提出回避; (三)参加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接受、 协助、配合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过程 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 避: (一)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 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人员,以及近3年在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过的 人员;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 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 标公正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调整专业或者服务区域的,应当在综 合评标专家库征集专家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程序进行申请 评标专家调整个人信息、补办专家证或者自愿申请退出综合 平标专家库的,携带相关证件和佐证材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 家DB32T 3869-2020 土地整治项目测量技术规范,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年满70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自愿申请退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置专家抽取

端,为进入本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第二十六条进入币、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 自,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产生。 拟抽取专业专家人数不足拟抽取人数2倍的,系统自动将抽 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自录的相关专业。 招标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多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到达评 标区域后,招标人再随机抽取或者以到达先后顺序确定评标委员 会成员,对未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不得早于开标前3个小时抽取产生, 确需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且提前时间不得超过评标前24小时。 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考虑路途所需时间,一般抽取时间与 通知到达时间的间隔不少于90分钟,补充抽取时间与通知到达时 间的间隔不少于45分钟。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见附件1),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送市、区县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到市 区县交易中心的指定场所,提交经备案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通知到达时间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到专家抽取地点打印专家名 单。专家名单上的专家信息仅限于姓名、专家证号和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确认后,应当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且不补充抽取 可能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取消原抽取评标专家进入本次评标委 员会的资格,不予补贴交通费); (三)招标人代表需要由评标专家替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技术特别复杂、 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应当接 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评标专家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可以在专家自助查询 系统中请假,请假期间不被抽取。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达交易场 所的指定区域,并遵守交易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从专业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的评标专家中推举评标 委员会负责人,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评标工作; (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 牛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标过程中,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 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 果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处理: (一)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进行表决; (四)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推户使用招标投标电子系统,逐步实现远程网 上评标,具体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另行制定。 参加远程网上评标的专家,其权利和义务与现场评标的专家 相同,接受本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评标专家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所监督项目的 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 考核采用记分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根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2)的 规定记相应分值。评标专家1次评标违反多条规定的,应当分别 计算,累计记分。 评标专家被记分后12个月,系统自动清除该项记分,该项 记分不再累计。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记分累计达到3分的,暂停评标3个 月;累计达到6分的,暂停评标6个月;累计达到9分的SF/T 0012-2017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网络平台技术规范,暂停 评标12个月;累计达到12分的,调整出专家库,其专家证同时 乍废,不得再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作出记分 处理的,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抄送市公共资源交 易监管局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并依法进行公开。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发现评标专家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评标专家不参加专题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暂停 评标直至参加下一次专题培训并合格。评标专家不参加网络考试 或网络考试不合格的,暂停评标直至参加下一次网络考试并合格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 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 区9个行政区,并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其他区县,是 指除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中标等,均包含资格预审对应环节。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要求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 的运营维护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职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其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 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综

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8」 时废止。

DB36T 1184-2019 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规范附件 6 之附件 2

附件 6 之附件 2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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