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366-2014 乡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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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366-2014 乡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乡域居民点体系中,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善,兼有为周围村庄服 务功能的村庄

乡域居民点体系中,乡政府驻地、中心村以外的村庄。

rural homebase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GA/T 992-201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 使用、用于建造自已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 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 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3乡域发展和居民点体系

3.1.1乡域发展应综合分析乡域发展条件,提出乡社会经济发展 战略和自标,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 乡域产业空间布局应根据主要产业的现状分布范围、发展规 模及发展趋势等条件综合确定,第二产业宜集中布置。

乡域产业空间布局应根据主要产业的现状分布范围、发展规 模及发展趋势等条件综合确定,第二产业宜集中布置。 3.1.2乡域居民点等级体系可分为乡政府驻地、中心村、基层村 三级,乡域居民点体系等级应根据县(市)域镇村(城镇)体系规划 结合地方实际,科学合理确定。 乡政府驻地性质和村庄发展定位,应充分考虑区位条件、经济 水平、产业结构、居民点规模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等综合确定

3.1.2乡域居民点等级体系可分为乡政府驻地、中心村、基层村

1调查乡政府驻地和村庄的现状,分析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 件,预测产业和人口变化趋势,确定乡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明确 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制定乡域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 2预测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划定乡政府驻地用地控制 范围; 3确定乡域居民点体系,合理选择中心村,确定基层村,并明 确村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4结合村民意愿,提出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 案,明确居民点规模和空间布局; 5划定乡域空间管制分区,明确禁正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 适宜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6根据因地制宜、共建共享原则,合理确定乡域内主要道路 交通走向,统筹配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防

灾减灾设施; 7提出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乡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卫生防疫等要求。

3.2空间利用与空间管制

3.2.1乡域空间利用布局应结合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 地、居民点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的范围进行划定,并考虑气候、水 文、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

3.2.1乡域空间利用布局应结合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

3.2.2乡域内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划定应符合

1禁止建设区内应禁止各类城镇建设开发活动或应严格避 让。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灾害易发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 水土涵养区、重大市政设施保护范围、行洪河道和自然保护区、水 源地保护区的核心区等应划人禁止建设区; 2限制建设区内建设开发应附有限制准人条件。一般农田 呆护区、蓄滞洪区、文物地下理藏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 非核心区等应划人限制建设区; 3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适宜建设区。

3.3.1人口规模预测应以县(市)域镇村(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 数量为依据,结合乡具体情况进行核定。 3.3.2乡域总人口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3.3.2乡域总人口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1+K)n+P

3.3.3乡政府驻地规划期内人口预测宜按表3.3.3的规定计算

表3.3.3乡政府驻地规划期内人口预测

3.4居民点布局和选址

3.4.1居民点空间布局形态,应根据乡政府驻地、村庄的现状空 间布局形态和交通状况,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综合确定。 3.4.2中心村应合理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心村服务半

3.4.1居民点空间布局形态,应根据乡政府驻地、村庄的现状空

中心村的选择宜考虑下列因素: 1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 完备; 有人口集中条件,能够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 3 区位交通条件较为优越; 4在乡域内布局较为合理

时,不宜迁并村庄。村庄迁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持村民生产 生活的延续。 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考虑村庄迁并: 1位于城镇近郊区,或在相关已批准的法定规划中被纳入城 镇规划范围的村庄; 2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且难以治理的村庄,包括位于 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受到泥石流、滑坡、崩岩和 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且经评估难以治理的村庄; 3人口少、难以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活环

境差、村民有迁并意愿;人均耕地不足以使村民生活自给,且无其 他生活来源的村庄; 4用水严重短缺、水质严重不达标,地方病发病率高,位于生 态脆弱敏感区,重大设施和项目建设确定要搬迁、压占重要矿产资 源的村庄;

4.1.1乡域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分为建设用地和 非建设用地两部分。乡域用地分类和代码可按表4.1.1确定

表 4. 1. 1 乡域用地分类和代码

续表4.1.1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H24机场用地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H25管道运输用地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H41军事用地H4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公用设施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H42安保用地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H5采矿用地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H9其他建设用地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水域及永久积雪EE1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E12水库万m"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4.1.2建设用地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 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 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等。 4.1.3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城农林用地及甘仙北建没田州然

4.1.3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4.2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分类

4.2.1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 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生 产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8大类、35小类

4.2.2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2.2的规

2.2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表4.2.2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的分类与代码

续表4.2.2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大类小类公共管理行政、文化、教育、体育、文化等机构和设施的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A1行政办公用地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科研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及其附属设施A3教育科研用地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宿舍区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A4体育用地A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A5医疗卫生用地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A6社会福利用地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A7文物古迹用地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涉外机构、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金融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商务、娱乐康体等用地B公用设施营业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B4网点用地点用地B5集贸市场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10:

续表 4. 2. 2

4.3.1乡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按统一的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3.2乡域用地计算范围应为乡行政管辖区的范围。乡政府驻

地用地计算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 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 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3.3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3.4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

4.3.5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

4.3.6城乡用地汇总表、乡建设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

4.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4.1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两部分,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 致。

4.4.1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

4.4.2规划建设用地贯彻因地制宜、集约利用原则,人

地指标应控制在150m²/人以内。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可适当增 加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4.3乡政府驻地规划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

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绿地四类用地占建 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 4.4.3乡政府驻地规划建设用地比

4.5.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 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 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素,经过 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5.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

住习惯,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 荒地、薄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一般农田、林地和牧草 地。 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 条件适宜的地段。

4.5.3建设用地选址应符合下列

1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地震断裂等 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 区; 3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理 藏区; 4 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

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 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 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5.0.1居住用地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优化 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环境绿化、 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 设条件进行规划。

5.0.2居住用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居住用地选址应符合下列

1选址应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应布置在大气污 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 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 段。 5.0.3 居住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乡政府驻地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 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2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1选址应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应布置在大气污 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 段。

1应按照乡政府驻地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 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2 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3 乡政府驻地新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 设施; 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 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工程设 施,搞好环境绿化

5.0.4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

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 境,并应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对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 的多层住宝还应同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6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6.0.1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6.0.1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表6.0.1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

续表 6. 0. 1

6.0.2商业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2商业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商 商业服务设施项目配置

注:表中○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

6.0.7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

1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 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 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人口附近和妨碍消 防车通行的地段;影响乡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乡 政府驻地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应安排好大集时 临时占用的场地,并应考虑休集时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乙生产设施和物流仓储用地规划

7.0.1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 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 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2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3文 对已造成污染的工业项目应提出规划要求和治理措施。 7.0.2 乡政府驻地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 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 3 应有可靠的能源、供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 信设施,公用设施宜共建共享; 4 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 S 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7.0.3 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 2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 置在乡政府驻地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凤位和通风、排水条件 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3兽医站应布置在乡政府驻地的边缘,并应满足卫生和防疫 的要求。

7.0.4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综合考虑资源分布、市

7.0.4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综合考虑资源分布、市场经营、交 通区位、产业布局、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和自然条件等要 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经营或存储物品的特性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 2宜设在乡政府驻地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并具有良好的排 水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 3性质相同的设施宜集中布置,共建共享服务设施; 4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严禁布 置在乡政府驻地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 距离应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8.1.1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乡域交通规 以及对外交通规划

8.1.2乡道路交通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综合交通规划的统

8.1.3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乡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

8.1.3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乡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 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定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以及乡域道 路交通系统,应解决好与区域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于线的衔接, 并应有利于乡政府驻地和村庄的发展、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3.2乡域交通规划和对外交通规

8.2.1乡域交通规划应满足乡政府驻地与村庄间的车行、人行以 及农机通行的需要。

8.2.3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乡政府驻地建设用

8.3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

8.3.1乡政府驻地的道路应分为干路、支路、巷路三级。 8.3.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表

8.3.1乡政府驻地的道路应分为干路、支路、巷路三级。

8.3.3乡政府驻地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8.3.3的规定

表8.3.3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8.3.4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乡的发展需求确定。

8.3.4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乡的发展需求确定。 8.3.5乡政府驻地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 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 应穿越乡政府驻地的中心地段; 2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人口处应设置人 流、车辆集散场地; 3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 根据集散要求应设置停车场地,紧急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得大于 160m; 4道路布置应充分考虑住户出行安全,道路交叉口应满足安 全视距要求; 5人行道路应布置无障碍设施。

9.1.3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9.2.1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规划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 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 给水规划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 施。

9.2.2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

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 划标准》GB50178的所在区域按表9.2.2进行顶测;

2.2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指标[L/

2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 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 的8%~25%进行估算; 3生产用水量应包括工业用水量、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 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5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6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 25%计算。 9.2.3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也可按表9.2.3中人均综合用水

9.2.3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也可按表9.2.3中人均综合用水 量指标预测。

2.3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L/人·d)

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乡政府驻地,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酌情增减用水量指标

9.2.4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1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2 应便于水源卫生防护; 3 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 具备施工条件; 4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

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水资源匮乏的乡应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贮存设施

9.2.6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和干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

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给水十管最不利点的最 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10m~15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 层应增压3m。

9.3.1排水工程规划应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力 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

9.3.2排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生产污水量和雨水量,排力

1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85%进行计算; 2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 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 雨水量可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9.3.3排水体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乡可采用分 流制。

9.3.5布置排水管网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

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DB14T 1253-2016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服务网点建设和管理规范,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 计。

9.3.6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乡政府驻

GB50336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 规定。

9.4.1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

9.4.1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QDDC 0003S-2016 登封市东辉茶业有限公司 古桑茶,确定供电电源、 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

9.4.2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居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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