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T 1463-2018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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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XF/T 1463-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1.3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5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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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T 1463-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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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T 1463-2018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pdf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是否畅通;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通信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宗教活动用火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确定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f) 有无遗留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8) 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防火隔离带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 物等易燃可燃物品; h)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7.2.1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7.3.1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期警改 7.3.2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DB11T 281-2015 屋顶绿化规范

8.3.6消防水池、大然水源等消防水 量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上的阀 门应常开;消防水泵组等消防设备的控制装置及配电柜开关应处于自动位置 8.3.7除8.3.1~8.3.6的规定外,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还应符合GB50974和GB25201的规定

9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9.1.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 9.1.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9.2.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宗教活动、日常生活和生产作业中确需用火的,应符合

9.2.2~9.2.4的规定, 9.2.2宗教活动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并应有专人看护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宗教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无人看护时或大风天气禁止用火; b) 用火器具使用不燃材料制作,长明灯、蜡烛设置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灯座、灯罩和烛台等防 护措施。放置香、灯、烛的案几、供桌等,其面板使用不燃材料或包覆不燃材料; C 明火与帐慢、幢、伞盖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条件充许时,使用电子产品替代明火 9.2.3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 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 防火分隔措施; 6)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窗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 取隔热措施, 9.2.4生产作业确需用火的,应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消防安 全措施,配置消防器材。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 9.2.5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区域内禁止吸烟,

9.2.2宗教活动确需用火的

9.3.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 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9.3.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9.3.3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国家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9.3.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9.3.5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9.3.6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3.7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 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9.3.8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9.3.9防雷设施应符合QX189的规定,并定期进行测试维修。 9.3.10修施工中的临时用电应符合IGI46的规定

11.2.2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火情设定在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或场所。 11.2.3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1.2.4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11.2.5演练过程应进行拍照、摄像,妥善保存演练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

11.3灭火和应急疏散实施程序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 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以 下工作: a) 报火警; 各职能小组履行预案中确定的职责; c)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 使用文物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e) 指定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f) 指定专人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文物建筑基本情况、扑救文物建筑火灾的注意事项等信息;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12.1.1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纸质消防档案GB/T 10546-2013 在 2.5MPa及以下压力下输送液态或气态液化石油气(LPG)和天然气的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规范,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1.2消防档案内容应全面反映文物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 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2.1.3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培训记录等 动态管理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重要的技术资 科、图纸、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其他档案材料应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 12.1.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文物建筑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见表A.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表A.1文物建筑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4]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2015 5 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消防局,2017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安部消防局,2015

XF/T 146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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