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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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2015.pdf

2.4.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2.4.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a.H为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MT 1162.1-2011 矿灯 通用要求b.非住宅类与住宅类建筑之间间距按照住宅与住宅之间间距规定为宜。

注:a.表中α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b.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表2.4.3.1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2.4.1.1 中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间距控制。高层与 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间距控制

低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2.6.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2.6.1.1进行控制:

2.6.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2.6.1.1进行控制:

表2.6.1.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注:a.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B12)上修建的小 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b.建筑后退必须同时满足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要求,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 地、河流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d.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且场 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2.6.2.1进行担

表2.6.2.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注: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夹角:

b.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c.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 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b.建筑高度超过80来的建筑工程,按80来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c.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 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共开散空间规定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以承接市级功能为主要建设目的,主要包括文化中心、医疗中心和体 育中心。在建设方式上鼓励节约用地、集中建设,

个文化中心,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综

4.1.1.1卫星城文化中心配置项目一览表

表4.1.1.2区域中心城文化中心配置项目一览表

4. 1. 2 医疗中心

城区设置1处体育中心

表4.1.3.1体育中心配置一览表

4. 2. 1 布局原则

社区服务中心以300米服务半径布局,形成十分钟公共服务圈。建设方式以社区综合体为 主。

基本内容、规模和设置原

表4.2.2.1社区服务中心配置内容一览表基本内容规模要求(平方米)设置原则社区综综合文化活≥300(建筑)合体动站卫生服务站≥200(建筑)农贸市场≥2000(建筑)应优先设置在一层托老所≥1200(建筑)宜与社区用房、社区绿地等集中设置社区用房≥800(建筑)总计≥4500(建筑)容积率不应超过2.4,每处占地面积不小于1875平方米。单独占社区级体育≥1500(用地)地设施社区绿≥5000(用地)地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4.3.1原则按照产城一体、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形成园区服务中心与服务点两级公服配套。园区服务中心建设方式以综合体为主。4.3.2园区服务中心园区服务中心结合公交中心站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2公顷。表4.3.2.1园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基本内容规模要求备注服商业中心≥2500平方米(建筑)包括超市、零售店、务银行、邮政等综餐饮≥600平方米(建筑)包括饭店、快餐店等合文化活动站≥300平方米(建筑)体医疗卫生站≥200平方米(建筑)物业管理中心≥50平方米(建筑)公共浴室≥500平方米(建筑)总计≥4150平方米(建筑)小游园运动场结合小游园布小型运动场置,设置两个标准篮≥0.3公项(占地)球场和三个标准羽毛球场集中倒班房按需配置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卫星城与中心城(中心城区、天府新区)规划“两高两快两轨”的交通联系,其中至少 条“点对点”的轨道交通。区域中心城与中心城(中心城区、天府新区)规划“一高一快 轨”的交通联系,其中轨道交通应强化“点对点”的快速联系。围绕交通枢纽组织城市内 部相互衔接、自成体系的交通系统,构建市内半小时通勤交通圈,尽量减少与中心城市的通 勤交通。 尽量保留旧城原有路网格局,提倡“密路网、窄路幅、宽人行道”的道路系统。在城 市CBD区域、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片区及新城区商业、商务、居住等区 域应优先推行“小街区规划”。充分突出“公交主导”,构建10分钟公交圈。

在新编规划或规划修编时,除工业园区外的城市其他区域道路路网密度不宜低于10公 里/平方公里,其中城市中心区不宜低于12公里/平方公里。进行旧城改造,宜增加弹性支 路满足路网密度要求。

次十路(含)以上等级道路,道路断面参照中心城区执行;支路应结合两侧用地、建筑 活设置,充分考虑慢行交通的需求 根据道路功能、等级、宽度等合理确定人行道宽度。人行道各类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如 变电箱、环卫休息站等)原则上不得在道路红线内设置,如确有必要,应结合绿化带设置, 并保证盲道连续通畅。

构建卫星城、区域中心城与中心城区、天府新区核心区“点到点、大站、大运量”的轨 道交通联系,形成体系完善、分工合理、无缝换乘的轨道交通网络,与“BRT”快速公交和 常规公交共同组成多网融合的公交体系

5.2. 2 公交分担率

卫星城规划公共交通分担率不宜低于50%,其中轨道交通及快速公交分担率不宜低于 公交分担率的50%,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不宜低于城市用地面积的60%,500米覆盖率不 宜低于城市用地面积的90%;区域中心城规划公共交通分担率不宜低于35%,公交站点300 米覆盖率不宜低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

5.2.3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

公交站点宜与轨道站点进行无缝换乘;在主干路及学校医院等人员活动密集区宜采用港 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

5.2. 4 公交专用道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在道路交 叉口渠化范围内公共汽车专用道宽度不小于3.2米

安照每万人3000平方米用地面积规划建设公交场

鼓励结合绿道,设置自行车专用道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以及旅游景区、商业区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6.1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应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与城市防灾减 灾和人民防空建设应统筹规划、综合利用。 (2)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开展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实现交通枢纽与商业中心地下空 间互联互通,

6.2.1采用综合管廊的区域

准广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管廊,以下区域宜采用综合管廊 (1)城市重要区域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2)交通流量较大或者地下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道路: (3)需敷设多种市政管线或者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各类管线的城市道路: (4)道路交叉口或者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处

6.2.2综合管廊管线设置要求

给水管道、再生水管、电力电缆、通信电(光)缆、交通信号电缆宜纳入综合管廊内, 通信电(光)缆与高压电缆等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 地势平坦地区的污水管、雨水管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确需纳入,应布置在综合管廊的 底部。燃气管、输油管等易燃易爆管线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经论证确需纳入,该类管线不 应与其他管线同舱布置,并在设计施工时增加防护措施,并配置专门的安全监测预警设施。 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下或者道路两侧绿带内,断面尺寸应经经济技术论证后确 定。

应规划建设第二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城市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城市用水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城市性质、 、规模、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水回用等 因素确定。具体可采用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和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当采用单 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时,应取300~500升/人·天

7. 1. 3 综合管廊

给水主于管宜纳入城市综合管廊进行建设

7. 2. 1 污水处理率

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污水管和雨水管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应采取单独直埋敷设的方式。

(1)各级规划编制应纳入海绵城市理念,遵循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从保护雨水自然循 环,雨水资源化利用以及城市内涝防治等方面考虑城市雨水系统的选择和布局。 (2)沿城市道路鼓励设置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措施,实现路面雨水径流的下渗和资 原化利用。 (3)除城市道路用地、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须配建蓄水池,配建 标准为每公顷建设用地配建300立方米的蓄水池,蓄滞雨水鼓励在地块内部进行资源化利 用。同时鼓励在地块内综合使用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雨水湿地、渗透塘等低 影响开发措施。 (4)已建公园的地下浅、中层地下空间原则上不进行开发利用;新建公园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的水平投影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绿地基底面积的50%,且不得超过1公顷。 (5)城市年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0%

(1)卫星城 再生水利用率不应小于50%。 (2)区域中心城 再生水利用率应达到30%。

(1)卫星城 再生水利用率不应小于50%。 (2)区域中心城 再生水利用率应达到30%。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 城市绿化、道路浇洒、生态环境用水等应积极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 建设独立的再生水管网系统,再生水管网宜结合城市主要道路、公园、水体景观及工业 区布置。

7.4.2充电站、充电桩

充电站选址宜适当远离加油站、加气站,优先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旁。 供公交电动汽车使用的专用充电站宜设在公共汽车枢纽站、专用停车场内。 城市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城市新建住宅的配建停 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

城市输气站、门站、各级调压站等场站设施,应将安全保护区纳入用地内,厂站周边建 设应满足燃气相关安全管理技术要求。 次高压及以上等级燃气干管应设置安全防护走廊。 大于1.6兆帕的高压输气干管原则上不进入城市建设区,若必须进入时,其路径和规模 应做专项规划确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结合城市开散空间、学校操场等设置避难场所。 避难场所分为应急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两类 应急避难场所以就近疏散为主,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为1~2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 米左右,步行大约10分钟之内可以到达。 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2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3000米左右,步行大约1 小时之内可以到达。

7.5.3地质灾害防治

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小城市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 城市用地边界线,有工业集 (点)范围线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烹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保育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 和维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 育、农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 主地利用规划、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 界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1.1.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有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小城市总体规划应依据全域成都城乡总体规划、成都市工业 空间布局规划等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内用地应 用于发展工业,不应随意改变为其他用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之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工业 用地。

[1. 2. 1 住宝用地

城市住宅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宜高于35

1. 2.2 公园绿地

小城市公园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2%。

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3.1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

(1)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小城市应根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合理 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2)划定强度分区 依据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综合承载力划定强度分区,形 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强度分区应覆盖除特别

地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中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 要求: ①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1.1小城市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商业用地)规划

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 超过该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 用地比例。 c.容积率在同一个项目内可整体平衡。 ②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小城市商业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含商务用地兼容住宅用地) 现划控制指标见下表:

表1.3.1.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小城市可划定特别地区,特别地区不应超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特别地区范围的 规定和控制要求应体现形态优先的原则,且用于旧城改造的不能超过特别地区面积的70%。 该区域用作住宅、商业用地时,其容积率不应超过3.0,绿地率等其他指标以批准的控规和 城市设计为准。

1.3.2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0,有特殊工艺要求按行业标准执行。保障性住房停车位配 置参照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的标准

小城市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1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2.1建筑面宽临30米以上主要道路、主要河流"及开散空间建筑物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40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2.2建筑高度主要河流’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的距离的比值宜小于1:1。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面向城市开散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2.3建筑间距2.3.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表2.3.1.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最小间距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朝向高层位于南侧:1.2H,且27米;多低层相对:7米低层相对:6米高层位于低长边多层对多、低层:12多低层相对:8米13米东、西、北侧:层米多层相对:10米18米(多层)建13米(低层)筑山墙6米10米9米南北向:0.5H高主要东西向:0.3H朝向0.3H且20米层且30米建筑次要0.3H且20米朝向注:」H为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5主要河流见附录:名词解释19

2.3.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2.3.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量

b.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b.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2.3.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

表2.3.3.1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间距控制。高层与 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间距控制。

高层与高层α≤45°WS/T 483.4-2016 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 第4部分:儿童健康体检,最小间距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间距控制。高层与 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间距控制。

低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表2.5.1.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b.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 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流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 定; d.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 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5.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2.5.

表2.5.2.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夹角

b.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c.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 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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