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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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主任:***2017年11月6日).pdf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 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 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 1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户电、信息化); (十一)治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 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 (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 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 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 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资金审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请报告、资金审请报告、PPP 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 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 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 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

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 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 司、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 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 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 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 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 司、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 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 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 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国家设*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 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 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 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 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 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 导、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 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 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 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 申请两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审请人登记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 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国 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 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 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 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甲级

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审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 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 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 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 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 考。任*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 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 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 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 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实施行业自律 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 理的建议。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土二条处理

第三十条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GH/T 1344-2021 废旧高分子材料加工基地管理规范,由发展改革部 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 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 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违背独*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

家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 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建*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审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 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 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 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 (四)接受任*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二条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 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五)伙同审请单位或审请人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 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 社会公布,并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工程咨 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 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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