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26-2009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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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26-2009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pdf

第三十九条发射台的水源宜首选城市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应 满足发射台工艺、生活和消防等用水要求。 第四十条发射台采用自备水源时,宜设两个可靠的供水水源,水 质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当自备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时,须设置水处理 设施。 第四十二条水源的水量、水压不满足发射台工艺、生活和消防 等用水要求时,应设贮水池、水塔、加压泵房或无塔供水设备 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发射台内应设置开水、生活热水供应设施。 第四十四条发射台离城镇较近时,生活污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发射台远离城镇,无市政排水管网时,生活污 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并达标后排人渗水井或附近水体。 第四十五条当生活排水的水质达不到城镇排水管道或接纳水体 的排放标准或当地有其他要求时,需经二级处理,达标后方能排 放。 第四十六条发射台离城镇较近时,雨水排人市政雨水管网;发射 台远离城镇,无市政雨水管网时,雨水可利用地形顺坡自然排放, 或结合地形利用排水沟排往附近水体,并具备抵御50年一遇洪涝 灾害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发射机室、控制室、节目交换室、弱电设备间应设置 采暖(采暖地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其他附属房间按相关规范 设置。 第四十八条发射台主要技术用房的室内环境要求应符合表2的 规定

表2主要技术用房的室内环境要求表

第四十九条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配置应充分结合当地的气象(候) 条件、建筑物特点及发射机冷却形式综合考虑节能措施。 第五十条进、排风口充分考虑防尘、防雨、防台风及防虫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采暖系统的形式、设备选择、热源类型应依据当地特 点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维护方便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二条发射机冷却系统NY 1914-2010 农村太阳能光伏室外照明装置 安装规范,采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采取消声 隔震措施。采暖锅炉的烟气排放应符合当地排放标准。

第五十三条发射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设置消 防设施。

注:表中室内噪声指标仅为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发射台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可包括:视频安防监控 系统、红外监控报警、门禁和巡更系统等。在安防值班室设置控制 台,采用多屏幕实时监控设备, 第五十五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全天候监视台内技术设施的运行 和安全保卫情况,包括:机房内外、技术设备重要部位、变电站、天 线场区、库房、发射台出人口、发射台围墙以及重要部门等,系统应 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手动/自动录像功能、定时计划录像以及灵活 的变焦和图像切换功能。 第五十六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于四类发射台不超过80个布 ·10·

控点,三类台不超过50个布控点,二类台不超过30个布控点, 类台不超过10个布控点。 第五十七条根据所处地区实际情况,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沿 场区或重要设施周围设置电网。

第五十八条发射台应配置台内程控交换机和适当数量的直拨电 话,程控交换机端口数:四类台不超过144个,三类台不超过96 个,二类台不超过64个,一类台不超过24个。 第五十九条发射台可建立办公局域网,办公局域网应与国际互 联网进行物理隔离

第六十条发射台应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防雷包括台内建筑 物、发射塔及短波天线支撑物、卫星接收设施的防护,接地系统包 括防雷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工艺接地。接地系统的设置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节围墙、大门、道路

第六十一条发射台全台区域、发射机房所在技术区域应设置防 护围墙和大门,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供消防车辆出入的备用大门。 大门宜在与地方公路最近处开设。围墙高度宜为2.2m~2.5m, 在特殊地区可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和保卫措施。 第六十二条当发射天线位于台区围墙外时,天线区应设围网或 围墙,其高度宜为2.2m~2.5m。 第六十三条发射台大门应设连接社会公路的道路,台内各区间 应设连接道路,道路材料及路面宽度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八十四 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发射台建设用地应满足发射台功能、技术和安全保 卫的需要,其中技术区应符合《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1998】18号)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综合业务用房、生产辅助用房等建筑和配套设施的 用地在满足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等技术 经济指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武警营房区应考虑营房、警卫食堂、训练场地和设施 的用地。

第六十七条发射台内建筑包括发射机房、综合业务用房、生产辅 助用房、武警用房等。 第六十八条发射机房由技术用房和辅助技术用房组成。 技术用房包括:发射机室、控制室、发射机附属设备室、弱电设 备间、节目交换室、天线交换开关室、天线调配室、机房变电站、空 调室、滤尘室等。 辅助技术用房包括:仪器室、真空器件库、紧急备件库、维修 室、技术办公室、学习室、休息室、机房主任室等。 第六十九条综合业务用房由业务楼、技术培训和会议用房、车 库、台区门卫值班室、岗亭等组成。 第七十条生产辅助用房由值班员宿舍、职工食堂、台区变配电 站、器材库、金工间、锅炉房、水泵房、水处理间等组成。 第七十一条武警用房由警卫营房、警卫食堂等组成。

第六十七条发射台内建筑包括发射机房、综合业务用房、生产辅 助用房、武警用房等。 第六十八条发射机房由技术用房和辅助技术用房组成。 技术用房包括:发射机室、控制室、发射机附属设备室、弱电设 备间、节目交换室、天线交换开关室、天线调配室、机房变电站、空 调室、滤尘室等。 辅助技术用房包括:仪器室、真空器件库、紧急备件库、维修 室、技术办公室、学习室、休息室、机房主任室等。 第六十九条综合业务用房由业务楼、技术培训和会议用房、车 库、台区门卫值班室、岗亭等组成。 第七十条生产辅助用房由值班员宿舍、职工食堂、台区变配电 站、器材库、金工间、锅炉房、水泵房、水处理间等组成。 第七十一条武警用房由警卫营房、警卫食堂等组成。

第三节建筑面积指标及房间面积分配

第七十二条发射机房的技术用房和辅助技术用房应根据发射台 类别、发射机功率等级、设备类型及数量等要求确定面积指标。其 中50kW以下的一类台机房应按一个单体建筑设置,发射机室面 积应根据发射机台数确定,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三的 规定。 第七十三条器材库和金工间应根据发射台类别全台配置。器材 库建筑面积一类台不超过50m²,二类台不超过100m²,三类台不 超过300m²,四类台不超过400m²。金工间建筑面积一类台不超 过30m²,二类台不超过50m²,三类台不超过60m²,四类台不超过 70m²。 第七十四条业务楼面积应根据发射台规模、人员编制及类别确 定,其建筑面积二类台不超过600m²,三类台不超过800m²,四类 台不超过1000m。一类台不应单独设置,其业务用房宜与值班员 宿舍、职工食堂等生产辅助用房合并,总建筑面积为400m。 第七十五条车库建筑面积按国家汽车库标准执行,车位设置 一、二类台2个,三类台4个,四类台6个。四类台设一间值班室 和一间维修间。 第七十六条变配电站、锅炉房、水泵房等规模根据发射台类别、 功能及技术要求确定。 第七十七条发射台大门门卫值班室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m。 第七十八条 值班员宿舍按单人居室考虑,人均建筑面积为 25m,房间内应设置独立卫生间。 第七十九条职工食堂的规模根据在编职工人数和发射台类别确 定,建筑面积:二类台不超过200m,三类台不超过300m,四类台 不超过400m。 第八十条技术培训与会议用房规模按发射台类别确定,一类台、 二类台不设置,三类台建筑面积为300m²,四类台建筑面积为 400m

第八十一条每座岗亭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m²。 第八十二条警卫营房、警卫食堂等规模应符合《武警内卫执勤 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试行)》[(2003)武后字第39号]的有 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每座岗亭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m²。 第八十二条警卫营房、警卫食堂等规模应符合《武警内卫执勤 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试行)》[(2003)武后字第39号]的有 关规定

第六章总体布局与建筑标准

第八十三条发射台场地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波、短波 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69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发射台大门连接地方公路的道路应为混凝土或沥青 路面,路面宽度为4.5m~6.0m(当连接道路超过400m时可在 定间隔设置会车区);发射台内各个区域间道路应为混凝土或沥青 路面,从发射台大门至综合业务区主路的宽度为4.5m~6.0m,其 他道路宽度为3.0m~4.5m。技术区至天线区的维修通路宜采用 混凝土、沥青路面或碎石路面,道路宽度为2.5m~3.0m。 第八十五条发射台内的各个区域应紧凑、规整、相对独立,发射 台的房屋建筑和集散场地、绿化用地的总体布局应满足发射工艺 的要求并符合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发射台综合业务用房区、辅助用房区应考虑电磁防 护与技术区运行安全的需要,不得设置在技术区内。 第八十七条短波天线与发射机房距离宜控制在500m以内,中 波天线与发射机房距离宜控制在1000m以内。 第八十八条水泵房、台区变电站等有噪声、强电磁干扰的建筑设 施应远离综合业务用房和值班宿舍。 第八十九条锅炉房等附属设施根据气候条件宜布置在台区的下 风向。 第九十条健身场地和设施宜布置在生产辅助区内。 第九十一条武警营房区应相对独立,训练场地宜远离值班员宿 舍。 第九十二条 发射台区的绿化率应符合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 规定。

第九十三条发射台内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经济实用,有利 生产”的原则。应采用简洁的建筑造型,建筑材料的选用应充分考 虑节能降耗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发射机房内的房间布置应满足工艺要求,发射机室 的结构净高应控制在4.5m~6.0m,对于单机功率大于等于 500kW的发射机室可根据设备安装需要适当增加高度。其他技 术辅助用房的结构净高应为3.5m~4.5m。 第九十五条综合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满足 功能要求,其中业务楼办公室结构净高控制在2.8m~3.0m,车 库、变电站、锅炉房、水泵房、水处理间等建筑用房结构净高控制在 3.5m~4.5m。 第九十六条生产辅助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中 值班员宿舍结构净高宜为2.8m,职工食堂结构净高不应高于 4.2m,培训与会议用房结构净高不应高于6.0m。 第九十七条警卫用房建筑标准应符合《武警内卫执勤部队营房 建筑面积标准(试行)》(2003)武后字第39号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发射机室、控制室、弱电设备间、节目交换室、变电站 及与其相通的走廊、楼梯和房间等应采用便于清扫、不起尘的材料 做地面,墙面应用绝燃、防静电、可擦拭的涂料。 第九十九条控制室、弱电设备间、节目交换室等房间应根据电磁 环境采取屏蔽措施。

第九十三条发射台内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经济实用,有利 生产”的原则。应采用简洁的建筑造型,建筑材料的选用应充分考 虑节能降耗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发射机房内的房间布置应满足工艺要求,发射机室 的结构净高应控制在4.5m~6.0m,对于单机功率大于等于 500kW的发射机室可根据设备安装需要适当增加高度。其他技 术辅助用房的结构净高应为3.5m~4.5m。 第九十五条综合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满足 功能要求,其中业务楼办公室结构净高控制在2.8m~3.0m,车 库、变电站、锅炉房、水泵房、水处理间等建筑用房结构净高控制在 3.5m~4.5m。 第九十六条生产辅助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中 值班员宿舍结构净高宜为2.8m,职工食堂结构净高不应高于 4.2m,培训与会议用房结构净高不应高于6.0m。 第九十七条警卫用房建筑标准应符合《武警内卫执勤部队营房 建筑面积标准(试行)》(2003)武后字第39号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发射机室、控制室、弱电设备间、节目交换室、变电站 及与其相通的走廊、楼梯和房间等应采用便于清扫、不起尘的材料 做地面,墙面应用绝燃、防静电、可擦拭的涂料。 第九十九条控制室、弱电设备间、节目交换室等房间应根据电磁 环境采取屏蔽措施。

附录一主要维护仪器工具配省

附录一主要维护仪器工具配备表

注工具根据实际情况的量购买

附录三发射机房面积指标分配表建筑面(m²)用房类别备注(用途说明)一类台二类台三类台四类台3050kW以下发射机1151008050kW发射机120110100100kW发射机发射机150135120150kW发射机室(每部)180165150200kW发射机200180180500kW发射机220200600kW发射机4504001000kW发射机控制室506080100发射机附属设备403530主要为冷凝器室室(每部)发技弱电设射术备室30304050机用节目交换室30304050主要为节传设备房房天线交一般与机房合并设置并根据开关系统要求确换开关室定规模天线调根据天线系统要求确配室定间数(中波台),面积根据实际要求确定机房变电站120150220220空调室505080120主要为发射机室服务滤尘室101520外部空气质量差的地(每部)区.19.

续表建筑而积(m²)用房类别备注(用途说明)一类台二类台三类台四类台仪器室20304050存储检测仪器真空器件库30507080存储发射机一般配件紧急备件库30607080存储发射机应急配件维修间30305050常规维修发辅危险品助1515 15 库射技术安防监机控室4560用房技术办房公室202020X220X2机房技术管理人员机房值班人员24h不休息室30303535间断值班,按两间设置。其中一间具有配餐功能学习室50607080机房业务学习等机房主20203030任室注:1表中面积指标含门厅、楼梯、走道、厕所等公用面积。表中面积总和为控制指标,各房间面积在总面积不突破的前提下可适当调剂使用。括号中“每部"含义均指发射机。·20.

一、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在无线电频率为中波波段或(和)短波波段发射广播节目,由 广播发射机、天线馈线等技术设备组成系统,并由设备机房、供电 系统等配套设施支持的广播节目发射设施。 二、广播发射机 用于发射声音节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节目源系统 本建设标准中指用于传输声音节目的接收终端设备。 四、重要元器件 指中波发射机和短波发射机使用的电子管和大型真空器件。 五、易损器件 指中波发射机和短波发射机中使用的各种场效应管和控制线 路板。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

建标126—2009 条文说明

目录第一章总则(27)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30)第三章主要技术设施设备(33)第一节广播发射机及附属设备(33)第二节天线和馈线系统(34)第三节节目源系统(35)第四节自动化控制系统(35)第五节主要维护仪器及维修机具(36)第四章配套设施(38)第一节变配电(38)第二节给水排水(39)第三节暖通与空调(39)第四节(40)第五节安全防范(41)第六节通讯与网络(41)第七节防雷与接地(41)第八节围墙、大门、道路(42)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43)第一节建设用地(43)第二节建筑分类(43)第三节建筑面积指标及房间面积分配(44)第六章总体布局与建筑标准(47)第一节总平面布置(47)第二节建筑标准(48)·25·

第一条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以下简称发射台)是国家的重要基 础设施,也是国家最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尤其在紧急状态下更为 突出。编制本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发射台建设,提高发射台建设 项目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建设规 模、项目构成、用地指标、房屋建筑面积、设施及设备配备,使发射 台的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本建设标准的编制遵循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使发射 台的建设符合国家的法律,有利于发挥产播电视的作用,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发射台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 设水平的统一标准,发射台工程建设中涉及专业技术多、使用资源 也多,有很强的专业性,在保证使用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合理 空制规模和建设标准,对综合平衡使用资源和国家投资是非常必 要的。因此,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审批、工程设 计和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中,均作为主要依据予以执行。 第三条新建发射台工程均应执行本建设标准。而对于一些现有 的发射台在改建和扩建中,其改建和扩建内容没有特殊情况时亦 应按本建设标准的相关条文执行,但可能存在由于现有场地、环 竞、配套设施容量等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要求的情 况,故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发射台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设置不同的功率等级。对于服务 范围较大的省级骨干发射台及国家级统一管理的大型综合发射 台,其发射总功率一般均大于50kW,也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因 此,需要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但对于发射总功率小于50kW的发 射台一般是服务于地级市区域的,发射机数量较少、附属设备也不 多,在执行本建设标准关于一类台的规定时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

建筑物规模。 第四条发射台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法 律法规,在确保满足任务和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将国情、科学技术 进步和发展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水平,这是 本建设标准的根本出发点。因此,首先要满足任务需要,满足安全 播出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建设一个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留有发展 空间的发射台,避免在短期内进行扩建和改建,同时在投资上应体 现经济合理的原则。为了项目建成后是一个整体项目,避免出现 缺陷,发射台建设应科学规划、设计,并一次建成,以保证发射台能 全面投入正常运行。对于因财力或其他客观条件不具备、不能 次建成的,应一次完成规划和设计,分期建设,以确保建设项目的 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发射台的建设是系统工程,是技术密集型项目,应能适应 广播电视事业和技术的发展,既能满足当前宣传任务的需要又要 有一定的前瞻性,特别是在技术上,充分应用数学化、网络化和自 动化技术,实现技术先进、保证“安全播出”、满足“无人值班、有人 留守”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国家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最 大限度发挥资源效益,应贯穿在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发射台 的占地应在满足功能与技术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节约使用土地资 原。其中,天线场区是占用土地资源的主要设施之一,当需要架设 较多的发射天线时,占用土地资源则成为对项目影响较大的因素。 因此,“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应是项目建设道求的重要目标 之一。对于新建发射台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合理建设配套设施, 以满足客项运行条件保障为主要目的,避免资源浪费和闲置,努力 做到既适合地域环境又节约投资;对于改、扩建发射台,应保护已 有投资,充分利用原有可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发挥其效能。发射 台一般地处偏远郊区,周边各项服务设施少,台内建设的各项设施 应充分考虑为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第七条发射台场地的环境条件直接影响到覆盖任务的实施效

果,但发射台建设和建成后对周边的环境影响也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此,在确定场地时除按《中波、短波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选择可满足发射台功能需要的场地外,建设发射台可能造成 的环境影响应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评估,以满足国家对环境 保护的要求,特别是对可能发生的影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 配备必要的设备予以消除。 第八条发射台是实现广播节目覆盖的最后环节,是国家的基础 没施,国家应根据宣传任务的需要有计划地将发射台建设资金纳 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确保发射台建设能接宣传工作的要求有 计划地实施建设,保障对国内和国外宣传,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发 时台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政府行为,发射台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使用 规划和行政划拨中予以考虑。 第九条本条阐述了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定额、指 标的关系。发射台工程项目的建设涉及的专业较多,如:城市规 划、房屋建设、工程水文地质、抗震防火、供配电、给水排水、采暖通 风、环境保护、节能、工程测量以及广播电视技术,因此,实施中除 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定额、指 标,确保项目符合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发射台的组成包括三大部分:场区、技术设备设施和配套 设施。场区是指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根据任务需要而划定的发 时台土地使用区域,主要包括技术区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区域 以及在各自区域里相应的建筑物;技术设备设施是指为完成规定 天线系统、发射塔、各种附属设备及维护仪器等;配套设施是指为 保证技术设施设备的运行而配备的能源、动力、环境及各种条件的 支持系统和设施,如电力、通讯、给排水、空调、安全设施等,以及台 内道路和发射台大门口至社会公路的连接道路。 第十一条发射台的分类是根据发射总功率和发射机数量两个因 素共同确定发射台的规模类型,主要是因为单一从功率上或从发 射机数量上确定规模类型有可能差距很大,一部小功率发射机所 组成的发射合和一部大功率发射机所组成的发射合其机房建筑和 附属设施差距非常大:单一从发射机数量上认定发射台规模也同样 差距很大,如十部小功率发射机和十部大功率发射机所组成的发射 台其机房规模和附属设施差距也很大。因此,采用总发射功率和发 射机数量两个因素共同确定规模类型在机房建筑和附属设施的规 模较为接近实际的需求。考虑到可以定义本建设标准控制的最小 模最小的定义为一类,随着规模的增加依次定义为二类、三类和四 类,待将来有更大规模的发射台建设时可定义为五类,从而不必重 新打乱分类。本条中:当发射总功率大于500kW、而且发射机数量 大于等于10部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时,定义为四类发射台;当总发射 功率大于500kW但发射机数量不足10部,或者虽然发射机数量大 于等于10部但总功率不足500kW时,同样不能划为四类,只能划到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三类或二类;总功率不足50kW时,无论有多少部发射机(事实上由 于频率的限制发射机数量不可能很多)均划为一类。实际上,各种 组合非常多,本条不能一一列举,但根据表1中的分类条件,是可以 将各种功率和部数组合的发射台归人到相应的类别中的。 第十二条发射台根据运行和管理需要分为若干区域,考虑到发 射台的运行安全和减少相互之间的影响,区域之间需要采取一定 的分割和隔离设施。 技术区主要是与广播节目发射有直接关系和动力支持的设 备、设施、建筑物(如发射机房)所占用的区域,技术区中的天线场 区主要是架设发射天线及天线支撑物,铺设地网(中波),调配室 (中波),室外交换开关(短波),以及馈线通路区。 综合业务区主要是管理区域,建设各种业务工作用房、培训和 会议用房、车库、门卫值班室以及台区安全保卫用的监视岗亭。其 中培训和会议主要用于台内工作会议、进行技术交流活动和开展 其他公共活动的用房。作为一个行政单位,按照上级管理要求,定 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台职工的各种会议、业务活动等需要一个台内 积工可集中的场所,更重要的是,中、短波广播发射技术以及相关 设备和技术是发展很快的领域,知识更新、技术交流、业务交流是 发射台运行和管理的基础,否则将不能满足安全播出、保住宣传阵 地的要求,因此,在系统内进行各种技术培训、台内现场交流是发 射台必不可少的活动。所有上述活动都需要一个场所,建设一个 以培训和会议为主的多用途用房是必要的。除此以外,台区安全 保卫应满足当地社会治安环境的具体情况,当需要对台区四周持 续监视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监视岗亭,岗亭数量以满足可视范围 和距离为原则确定。 生产辅助区包括值班宿舍、职工食堂、台内能源和动力供应设 施、一些健身场地和设施。由于发射台一般都远离城区,而发射机 是昼夜播出,值班人员由于倒班的需要经常是半夜下班或凌晨上 班,很难每日往返于发射台和居住地,都是值完一轮班次(药三、四 天)才能离开发射台,因此必须为值班人员提供宿舍。同样,连续

第三章主要技术设施设备

第一节广播发射机及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中波发射机和短波发射机的功率等级受多种因素影 响,包括覆盖范围及距离、电波传播条件、天线形式等,因此依照发 射台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案,选择适当的功率等级报主管部门确 定。 第十六条本条对发射台站备份发射机的配置作出规定。其中、 由于中波发射机的频率单一,性能稳定,特别是大功率中波发射机 段资较高,采用备份机将造成较天的资源浪费,因此不要求配备备 分发射机,对于功率小于25kW的中波发射机,可考虑备机;短波 发射机在同一个发射机房内在发射机数量多于4部的时候可设置 1部同功率等级的备份发射机;同功率等级发射机数量在4部时, 整个机房发射机工作时间较长(大于64h/d)的可设置同功率等级 的1部备份短波发射机;同一机房短波发射机数量小于4部,并且 每部发射机的工作时间较长(大于18h/d)的可设置1部同功率等 级的备份发射机。天线交换系统和节目系统都需要考虑到整个播 出系统的调度,保证其调配的灵活性,实现发射机之间的互代功 能。 第十七条本条阐明在发射台站建设过程中对于中波发射机和短 波发射机的备件配备原则。由于发射机在调试、验收和试运行过 程中,损坏器件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发射机备件的交货周期一般都 为3~6个月,为保证发射机的不间断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发射 机停播时间,需要在发射机订货的时候配备一定数量的发射机调 机备件,特别是发射机的重要元器件、易损器件等订货周期较长的 器件。 第十八条 目前发射台节目传送系统都采用数字音频信号,而在

发射机输人端口大部分厂家的发射机采用模拟音频输入接口,因 此,要对节目源系统送入发射机的音频信号进行再处理,包括信号 整形、电平控制、响度控制、带宽控制等。当发射机音频输入接口 是数字音频输入接口,则可由节目源系统直接将数字音频信号送 入发射机音频接口而不再采用中间音频处理设备 第十九条为保证发射机射频输出端口阻抗和关馈线系统阻抗的 元配,保证短波发射机之间的互相代播功能实现,保证发射机故障 时能够连接假负载而及时维修处理,发射机输出端应根据系统需 要配备相应的高频大功率输出设备。每个发射机房应配备标准假 负载,并能够通过天线交换系统连接假负载,以保证发射机安装调 式及验收工作,假负载的类型及型号根据发射机输出功率类型选 取,一般需随发射机同时订购。 第二十条在发射机正常运行过程中,需要对发射机播出的质量 进行监控,需要对发射机播出的质量进行实时监听,以保证发射机 出现故障时能及时被发现

第二十一条用合理、经济的技术方案满足中波覆盖任务,根据覆 盖任务要求和频率规划、发射机功率、环境条件、投资、效率要求、 电磁干扰(对人、对设备)等因素,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中波广播网 复盖技术》GB2017,通过电波计算结果确定中波关线的实施方案 (单塔、两塔、四塔或八塔等),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中波天线的地 网是保证电波传播效果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按照技术要求进行 敷设。 第二十二条用合理、经济的方案满足覆盖任务的完成。根据覆 盖任务要求和频率规划、发射机功率、环境条件、投资、效率要求、 电磁干扰(对人、对设备)等因素,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短波广播网 盖技术规定》GB11410,通过电波计算结果确定短波天线的实 施方案,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第二十三条选择适用的馈线形式,充分考虑海拔、气候条件对馈 ·34·

线运行的影响,保证满功率正常的传输。控制合理的馈线长度,减 少馈线损耗,节约能源。 第二十四条合理选择室内或室外天线开关交换系统,提高发射 机及天线的使用效率,减少开关交换系统的损耗,减少投资。天线 开关交换系统包括:室内不平衡式同轴开关交换系统、室内平衡式 矩阵开关交换系统和室外开关交换系统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产播节目信号源传输,为保证节目源的不中断 专输,应在卫星接收、光缆传输、微波传输等多种传输方式中,选择 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传输方式同时传送节目源信号,互为备份。 当不具备选择两种方式的条件,只能选择一种传输方式时,为保证 两路信号的独立性,当选择单一卫星接收方式时,应选择两颗不同 卫星上的C和Ku波段作为主、备传输方式;当选择光缆或微波方 式时应选择两个不同的路由,避免同时损坏或被破坏。 第二十六条由于数字技术发展的迅猛,广播节目从制作、编辑到 播出已经全部数字化,因此,广播节目信号源的传输必须配置数字 设备。 第二十七条由于对广播节目传输、发射要求的实时性及高可靠 性,节目源的主、备用传输系统均为热备份方式,因此,在传输末端 即发射台处需要配置切换设备。平时用主路信号作节目源,故障 时具有自动/手动功能。本条阐述的故障是指技术设备方面的,而 不是节目内容的异常。

第四节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二十九条本条阐明发射台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 发射台各技术系统都应有相应的自动化系统,各系统能够独 立运行,同时还可以通过台一级的系统统一指挥,协同工作,可以 实现全台技术设备的自动化运行。 第三十条本条规定了发射台中央控制系统应具备的主要功能

在发射台建设中,根据不同规模的发射台自动化系统,在功能上会 有所不同,这里只给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 确定其他功能 第三十一条自动化控制系统网络主要包括各种网络设备和各种 服务器: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网络连接电缆或光缆,附属网络 设备,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存储设备等。发射台控制 系统的网络由于是安全传输发射的基础保障,因此安全级别较高, 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网络设备一般应设置在发射台技 术区,设备机房应满足网络中心机房的相应环境要求,应有抗电磁 干扰措施。网络规模可根据发射台控制系统的规模构建,按照保 证技术设备正常的网络流量设计,并具备一定允余性和扩展性。

第三十二条本条阐明在对发射机系统、天线馈线系统、电力设备 等技术设备的正常维护与测试过程中,需要的维护仪器及检修工 具、机具。 主要维护仪器和维护机具: 网络分析仪:在电磁环境无干扰的条件下冷调和测试发射机 射频各部分通路的阻抗。 频谱分析仪:发射机指标测试仪器之一,可测量残波辐射、载 皮跌落等。 双踪示波器:发射机日常维护仪器之一,测量控制线路中各测 试点的波形。 调幅度测试仪:发射机正常播出监测设备之一,可适时监测发 时机的调幅度。 函数发生器:发射机指标测试仪器之一,可送出标准的测试信 号。 调制解调器:解调射频信号为音频信号,配合音频分析仪使 用。 音频分析仪:发射机三大指标测试仪器,可测量发射机的杂

第五节主要维护仪器及维修机具

第五节主要维护仪器及维修机具

、电力汉备 等技术设备的正常维护与测试过程中,需要的维护仪器及检修工 具、机具。 主要维护仪器和维护机具: 网络分析仪:在电磁环境无干扰的条件下冷调和测试发射机 射频各部分通路的阻抗。 频谱分析仪:发射机指标测试仪器之一,可测量残波辐射、载 皮跌落等。 双踪示波器:发射机日常维护仪器之一,测量控制线路中各测 试点的波形。 调幅度测试仪:发射机正常播出监测设备之一,可适时监测发 时机的调幅度。 函数发生器:发射机指标测试仪器之一,可送出标准的测试信 号。 调制解调器:解调射频信号为音频信号,配合音频分析仪使 用。 音频分析仪:发射机三大指标测试仪器,可测量发射机的杂 36

音、频响和失真。 高频阻抗电桥:在电磁环境情况比较复杂时测量和调试天馈 线系统的仪器 交流高压试电器:是发射机中大型真空器件老化试验的高压 打压设备。 中短波场强测试仪:对天线系统前后比、场强、主向进行测试 的仪器之一。 接地电阻测试仪:对技术设备的各种接地电阻进行测量,判断 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电力分析仪:测量发射机的低压输人功率以衡量发射机的整 机效率。 高压电压表:发射机正常维护仪器之一,对发射机的高压电压 表进行校准。 高压验电器:电力系统正常维护仪器之一,测试高压系统是否 带电。 光纤溶接机:溶接光缆的设备,应用于发射台站的信息化建 设。 工具:包括日常正常维护用的数字方用表、改锥、扳手、老虎 钳、塞尺、电焊机、气焊机、电钻、切割机等,由各发射台根据工程量 的大小酌量购买。 工程用车:主要在发射台工程建设期间使用。用于联系地方 政府,到地方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办理各项事宜,购买应急备件, 台内职工上下班等,

音、频响和失真。 高频阻抗电桥:在电磁环境情况比较复杂时测量和调试天馈 线系统的仪器 交流高压试电器:是发射机中大型真空器件老化试验的高压 打压设备。 中短波场强测试仪:对天线系统前后比、场强、主向进行测试 的仪器之一。 接地电阻测试仪:对技术设备的各种接地电阻进行测量,判断 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电力分析仪:测量发射机的低压输人功率以衡量发射机的整 机效率。 高压电压表:发射机正常维护仪器之一,对发射机的高压电压 表进行校准。 高压验电器:电力系统正常维护仪器之一,测试高压系统是否 带电。 光纤溶接机:溶接光缆的设备,应用于发射台站的信息化建 设。 工具:包括日常正常维护用的数字方用表、改锥、扳手、老虎 钳、塞尺、电焊机、气焊机、电钻、切割机等,由各发射台根据工程量 的大小酌量购买。 工程用车:主要在发射台工程建设期间使用。用于联系地方 政府,到地方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办理各项事宜,购买应急备件, 台内职工上下班等。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发射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发射任务不间断,确 定发射台的负荷等级为一级。从电源的可靠性要求考虑,宜两路 专用外部电源供电,但根据国情,有的地区满足此要求有困难,所 以要求至少一路外部电源为专用独立电源。 第三十四条根据发射机的用电要求和以往对发射台日常用电的 计,发射总功率50kW以下的发射台,用电量在200kV:A~ 500kV·A之间,低压供电能够满足发射台的用电要求;发射总功 率50kW~3000kW时,一般采用10kV高压供电;当发射机总功 率大于3000kW,发射台用电量大于8000kV:A,宜采用35kV高 玉供电。对发射台用电量和外电供电距离综合考虑对外电线路进 行电压降计算,若外电线路电压降超过10%,宜提高外电电压等 级。 第三十五条发射台大多位于边远地区,电网电压波动情况参差 不齐,有的地区能满足发射机正常工作的用电要求,有的地区不能 满足发射机正常工作的用电要求,因此,应根据外电质量和发射机 用电要求综合考是否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三十六条根据发射台的建设规模确定是否设置独立的台区变 电站,若台区内只有一个发射机房,台区变电站可与机房变电站合 用;若台区内有两个及以上发射机房,台区变电站宜独立设置,便 于管理。台区变电站的电压等级超过35kV,供电管理跟不上,因 此,台区变电站电压等级不宜超过35kV。台区变电站按照国家 相关标准设置机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十七条机房变电站可不考虑值班室、维修室、库房等,以上 房间可与机房内办公用房合用。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提高效率,宜

配置变配电计算机微机监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由于发射台控制系统已进人数字化时代,为防止停 电造成发射台自动化控制系统数据丢失,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 作为发射台控制系统的保证电源

第三十九条城市自来水是最经济、合理、有效的水源。 第四士条为保证用水安全,备份水源是必要的 第四十一条自备水源水质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否则须设置处 理设施使其达到标准,并报请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批准。 第四十二条发射台工艺、生活和消防等用水的水量、水压要求应 予以保证。 第四十三条可视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热源。 第四十四条本条针对远离城镇偏远地区的发射台。这些发射台 般地处人烟稀少的荒郊野岭,工作人员也较少,产生的少量生活 污水经化粪池无害化处理后一般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农由灌溉 水质标准》GB5084规定的要求。所以我国偏远的北方地区,土地 干旱,地下水位较低,经化粪池无害化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可采用渗 水井渗入地表层土壤;而南方地区则顺坡排入山岭或附近水体 当生活排水的水质达不到上述标准或国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时, 则按本建设标准第四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五条主要考虑满足环保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以经济、实用、不影响环境为前提,同时在有一般洪 劳灾害时能保证发射台安全播出。对于较大洪涝(例如50年一遇 的)主要在场地选择时予以考虑,在雨水排放方面只是采取一些配 合措施。

第四十七条由于发射机室、控制室、节目交换间及弱电设备间内 安装的设备散热量大,对运行环境温度有要求,同时房间内值班人

员工作时间长,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操作人员所需的工 作环境,应设置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采暖系统的设置按相关规 范执行。 第四十八条发射台主要技术房间的室内参数是根据目前发射机 对环境参数的要求,人员所处的位置,以及工作的时间,对不同地 区、不同类型的发射台作了大量调研的前提下,为确保发射系统稳 定运行而确定的。其他房间应按相关规范选取 第四十九条发射台通风与空调系统除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执 行外,应与发射机冷却系统及室外的自然条件综合考虑,做好风量 和热量的平衡计算,确保发射机的正常工作。系统应运行维护、操 作简便,安全、节能环保 第五十条发射机系统是高电压运行的精密电子设备,为保证发 时机的正常工作,应采取必要的防尘、防雨水和防虫的措施,以避 免因尘土、浸水以及虫类进入设备造成设备故障甚至烧毁部件。 在台风易发生地区,应采取必要的针对台风和台风夹雨的防范措 施。 第五十一条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地点的室外气象条件可 能有较大差异,因此,发射台采暖系统在确定系统形式和选择设备 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条件和使用对象的特点而确定。 第五十二条发射机的冷却设备在正常的运行中会产生较强的噪 声,对室内外都影响较大,应采取措施将噪音控制在可接受的程 度。 在采暖地区,其锅炉的烟气排放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所制定 的排放标准,采用适合的技术措施

第五十三条·发射台除发射机房外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由于在该规范中没有针对发射机房大 宁这一具有广电行业特殊设施的规定,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Y5067作为国家规范的补充,对发射机房的消防 40:

第五十三条·发射台除发射机房外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由于在该规范中没有针对发射机房大 厅这一具有广电行业特殊设施的规定,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Y5067作为国家规范的补充,对发射机房的消防

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并由公安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 发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可将之作为审批的依 据

第五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主要包括的范围。安防值 班室一般需要24h值班,采用多屏幕监视器实时监控全台安全情 况。屏幕数量根据发射台规模和布控点数量确定。 第五十五条本条阐明了发射台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位置以 及主要功能,监控点可根据发射台建设的实际情况并考虑监控的 更捷性设置。 第五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发射台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规模,是根 据调研的结果结合目前各发射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的布控 点数还应考虑发射台的地理位置、设备功能、安全要求等因素。 第五十七条本条阐述了发射台设置电网的条件,由于电网对人 畜可能造成危险,因此要根据发射台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并经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设置

第五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发射台配置程控交换机的容量,该容量 计算根据不同类别发射台所需的联络点(值班位置和重要部位)确 定。 第五十九条本条阐明发射台内综合业务区可根据业务需要建立 局域网络,此网络区别于自动化网络,主要用于发射台现代化办 公,收发公文,内部网络应用。

第六十条发射台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都应按国家规范设置 防雷与接地系统,除此以外还应根据发射机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 的工艺接地系统,以确保系统能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

第六十一条为保证发射台的安全运行,应设置有人值班、可供车 辆和人员正常进出的大门,有条件时可设置满足消防车辆进出的 备用大门,以保证在火灾时消防车可从不同入口到达现场。为保 正发射台的安全,在技术区、综合业务区、武警营房等边缘通常建 2.2m~2.5m高的围墙,在远离城市的偏解地区或社会情况比较 复杂的地区,围墙高度可适当增加 第六十二条当发射天线位于台区外时,为保证安全,短波天线 区、中波地网区应用围网或围墙围护或设置其他保护设施。 第六十三条发射台场地与社会公路没有道路连接时,应建设可 供发射台正常通行的道路,同时,台区内各区间应设不同标准的连 接道路

第六十四条本条强调技术区用地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和国家土地 管理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8】18 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要考虑武警部队的营房用地和训练场地等。 其他建筑用地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该用地指标不包含围 墙外的专用公路用地,因为各台选址时距离公路的距离不可能一 致。 第六十五条综合业务用房、生产辅助用房等建筑和配套设施是 支撑发射台正常运行的必要设施,主要包括业务办公、技术管理、 台内各种设施运行管理等业务活动用房,可根据当地土地使用政 策和规划部门的要求提出用地指标。此部分用地不在技术用地范 围内。 第六十六条本条主要指武警营房区的用地除应满足发射台的安 全需要外,还应符合《武警内卫执勤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试 行)》[(2003)武后字第39 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条主要是将发射台的建筑按使用功能进行划分, 以便按不同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六十八条本条是根据对近年发射台建设及对部分发射台现状 的调研,并根据发射机的工艺要求将发射机房所必需的功能房间 进行细化。 第六十九条本条主要指台内业务管理、技术管理、业务培训、对 外交流、档案、资料存储等全台综合业务用房。 第七十条根据对近年来发射台建设及对部分发射台现状的调 43

研,发射台大多在远离城市的偏僻地区TZZB 1195-2019 地下通信管道用双轴取向聚氯乙烯(PVC-O)管,缺乏必要的市政设施,根 居发射机的工艺要求需设置生产辅助用房。同时为保证正常的发 时工作,需配置必要的值班员宿舍等用房。 第七十一条本条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满足发射台的安全需 要而设置,同时还应符合《武警内卫执勤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准 (试行)》[(2003)武后字第39号1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本条主要是发射机房面积指标确定的依据。发射机 房的设置首先必须满足发射机的工艺要求.根据发射机的功率、台 数及发射机的类型确定工艺用房的面积指标;发射机房一般由专 门的人员值班及维护,人员的设置也是根据发射机的功率、台数及 发射机的类型来配置,故除工艺要求的技术用房外,还需设置必要 的配套辅助用房。对近年来的发射台建设及对部分发射台的现状 进行调研后,结合工艺要求,根据发射台的类别,按每台不同功率 的发射机确定面积指标,并根据以往的建设经验,发射机的数量越 少,面积指标越高。其中50kW以下的一类台其发射机功率一般 相对较小,且发射机配置比较单一,一般情况下不单独设置发射机 室。其发射机室面积指标不宜按其他类别方式确定。 第七十三条器材库、金工间主要是服务于发射机系统的正常运 行,为全台的维护及维修而设置。故其设置应按全台的类别来考 ,器材库、金工间可与机房合并设置,也可独立设置。 第七十四条本条主要是指业务楼面积的确定。中、短波发射台 的工作性质及业务特点不同于党政机关,根据近几年西新工程建 设及对现有发射台调研结果,发射台业务楼中除需按人员编制安 排办公用房外,还需设置全台的技术办公用房、技术档案用房、工 程与技术活动等用房,故在参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 基础上,按不同类别的发射台,结合发射台人员编制及规模确定了 业务楼的面积指标。同时面积指标按发射台类别确定,其中一类 台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小,综合业务用房等合并设置利于建设和

第三节建筑面积指标及房间面积分配

管理。 第七十五条为保证发射台正常运行,需要配备用途不同的车辆, 如普通轿车及班车等。为保护车辆及车辆的维护、保养提供必要 条件,在车库的设置上应相对增加配套功能,同时按发射台类别确 定车位数。车库建筑面积按国家汽车库标准执行。 第七十六条发射台用电量大且供热、供水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 般远离发射台,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等建筑均需独立设置: 其规模的确定应根据发射台的类别及技术要求确定。 第七十七条发射台是重要基础设施,考虑到发射台的安全,应在 发射台大门处设置可供门卫24h值班的用房。 第七十八条由于发射台大多在远离城市的偏解地区,职工一般 请况下长期在台内工作及生活,一些职工一周或半个月轮换一回, 并且很多是半夜换班,在确定宿舍的面积时需考虑值班人员的工 作特点,尽量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同时还应设置独立的卫生间 在确定面积时考虑上述特殊情况,除必要的工作需求外,还应遵循 “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当考虑其生活要求。根据对近年来发射台 建设及对部分发射台的现状的调研结果确定了面积指标。 第七十九条发射台职工一般情况下周期性在台内工作及生活 并且很多需24h在台内,同时发射台经常需要系统内的业务培训 及对外交流,通常情况下外来人员均在台内进行技术培训与住宿 并无专用食堂及其他配套功能用房,所以在职工食堂的设置上除 考虑台内职工的日常需求外,也需为来台内技术培训的外来人员 服务,因而要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因素按发射台的类别确定食堂的 面积指标。 第八十条由于发射台大多位于社会公共设施稀少的偏僻地区 全台会议、系统内的业务培训及对外交流均需在台内自行解决,同 时也应考虑职工一般情况下长期在台内工作及生活,也需设置必 要的活动场所;根据对近年来发射台建设及对部分发射台现状的 调研结果,按发射台的类别确定培训和会议用房的面积指标。 第八十一条本条是根据对近年来发射台建设及对部分发射台的

现状的调研而确定的面积指标。 第八十二条本条是指武警营房的设置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同 时还应符合《武警内卫执勤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试行)》 「(2003)武后字第39号1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本条是指发射台场地的选择应满足发射工艺的要 求,同时应符合行业标准《中波、短波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条主要考虑发射台建设和运行中除了正常的交通 外,还应满足台内大型、重型设备的运输,对于路线较长的还应满 足会车的需要。根据对近年来发射台建设及对部分发射台现状的 调研结果,确定台内外的道路设置标准。 第八十五条本条主要是指发射台的总体布局应按发射台的工艺 要求进行,为保证安全发射机房区要独立设置。其他区域在满足 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相对集中,以利节约土地等资源。 第八十六条本条主要是指从发射机房的安全角度、劳动保护及 环保要求出发,与机房无直接关联的其他建筑均不得在机房技术 区内建设。 第八十七条本条主要是根据发射工艺要求来确定。 第八十八条本条主要是根据发射工艺、劳动保护及环保的要求 来确定。 第八十九条 本条主要是考虑减小对台内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影 响。 第九十条本条主要考虑不影响机房及综合业务区的正常工作。 第九十一条本条主要是根据安全保卫及武警活动的特点来确 定,避免训练影响值班人员休息。 第九十二条本条主要是考虑发射台区内的环境要求,尽量减少 尘土等对发射机的影响,同时为满足当地政府对绿化的要求,应做 必要的绿化。绿化指标应符合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本条主要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在确定建筑方案时 应尽量避免选用大面积玻璃幕墙和其他不利于节能的建筑处理方 法,在选择建筑材料时也应充分考虑节能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本条主要是根据工艺、节能等方面要求,经过对近年 来发射台建设和部分现有发射台现状的调研结果,确定发射机室 的高度。对于较高的特殊设备在相应机房可适当增加高度。 第九十五条本条主要是指综合业务用房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 定,车库、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水处理间、油库等建筑应满足 技术要求。 第九十六条 本条主要是指辅助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 定,其中值班员宿舍考虑按单层床设置,职工食堂应结合建筑规模 来确定高度,培训和会议用房应结合建筑规模按相关规范要求来 确定高度。 第九十八条本条主要是指发射机房在内装修材料的选择上除应 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考 慧发射机的工艺要求。 第九十九条本条主要是根据工艺要求来确定、

第九十三条本条主要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在确定建筑方案时 应尽量避免选用大面积玻璃幕墙和其他不利于节能的建筑处理方 法,在选择建筑材料时也应充分考虑节能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本条主要是根据工艺、节能等方面要求,经过对近年 来发射台建设和部分现有发射台现状的调研结果GB/T 4937.201-2018 半导体器件 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 第20-1部分:对潮湿和焊接热综合影响敏感的表面安装器件的操作、包装、标志和运输,确定发射机室 的高度。对于较高的特殊设备在相应机房可适当增加高度。 第九十五条本条主要是指综合业务用房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 定,车库、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水处理间、油库等建筑应满足 技术要求。 第九十六条 本条主要是指辅助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 定,其中值班员宿舍考虑按单层床设置,职工食堂应结合建筑规模 来确定高度,培训和会议用房应结合建筑规模按相关规范要求来 确定高度。 第九十八条本条主要是指发射机房在内装修材料的选择上除应 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考 慧发射机的工艺要求。 第九十九条本条主要是根据工艺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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