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279-2020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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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 29-279-2020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pdf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以上穿、下穿、上跨等方式穿越城 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主要为采用盾构法、 页管法等工法施工的建设工程。本技术要求中,上穿和下穿是指新 建工程和既有结构均在地面以下,新建工程从既有结构上方或下方 穿过。 2.0.16 道床脱空 seperation of ballast bed with concrete slab or unnel segement 轨道道床与结构底板或盾构管片出现脱离而形成缝随

tunnel segemen

根据外部作业和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特点,为保护结构安全 规定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最小净距离。

2.0.18地下水作业operationofgroundwate

直接或间接诱发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水位变化或水质变个 的外部作业YD/T 2587-2013 移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安全防护要求,包括地表水的抽排、引导以及地下工程中的排水、陷 水、截水或回灌水作业等。

2.0.19控制爆破controlblasting

根据监测值与其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比值,对城市 道交通结构实行监测预警管理的分级。

外部作业施工前,对轨道交通结构预先采取的防护和加固指 施。

.0.23应急预案 emergency plan

3.1.1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外部作业时,应制定安全可靠 的作业方案和既有结构保护专项方案及应急预案等,外部作业不得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运营、承载能力、耐久性、正常使用 功能和其他特殊功能,

3.1.1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外部作业时,应制

3.1.3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控制保护区,设置范围应符合

1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2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与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 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电缆隧道等附属建、构筑物结 构外边线外侧20m内; 4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100m内。 3.1.4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5m内: 2其余结构外边线外侧3m内。 除必需的市政管线、园林、环卫等,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 行外部作业。 3.1.5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特殊的工程地质或特殊的外

1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2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与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 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电缆隧道等附属建、构筑物 构外边线外侧20m内; 4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100m内。

1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5m内; 2其余结构外边线外侧3m内。 除必需的市政管线、园林、环卫等,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送 行外部作业。 业城主 生

3.1.5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特殊的工程地质可

部作业时,应适当扩大控制保护区范围。 3.1.6当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相交、平行、邻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不同期建设时,先期规划和建设工程应充分考虑后期规划和建设 工程的影响,后建工程对既有结构的安全保护应按本规程执行。 3.1.7外部作业实施前,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要 求,确定外部作业影响等级

3.1.8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应结合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白

3.1.8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应结合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

3.2.1安全控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外部作业净 距控制指标、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一你业头甘拉格隧道

距控制指标、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3.2.2外部作业为基坑、盾构法隧道、大型顶管等工程时,应根据 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接近程度及其工程影响分区,确定 其影响等级。

3.2.3接近程度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施工方法及其与

作业的空间关系确定,接近程度的判定标准应符合表3.2.3和图

表3.2.3接近程度的判定标准

注:1L为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与外部作业的最小相对净距,H为明挖

4外径或最大边长小于2.5m的明挖管沟、顶管和拉管等外部作业应根 据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相互位置关系适当降低影响等级。 5邻近“7047工程"的外部作业影响等级提高一级,特级时不再提高。 3.2.6关键外部作业指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 设项目,应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外部作业的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 2外部作业的影响等级为二级,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处于复 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或存在工程地质灾害的情况: 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存在道床开裂、道床脱空、结构开裂、 接缝及结构渗漏水等病害或结构变形过大的问题: 4上穿、下穿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外部作业工程: 5城市轨道交通高架车站及区间、地面车站及区间位于外部 作业强烈影响区(A)的作业工程,

3.2.7外部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m

主:1*指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水平投影净距,当城 市轨道交通结构为地面或高架结构时,为与其基础之间的水平投影 净距。 2外部作业采用爆破法实施时,应根据爆破专项安全评估成果确定净 距控制值。

注:1*指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水平投影净距,当城 市轨道交通结构为地面或高架结构时,为与其基础之间的水平投影 净距。 2外部作业采用爆破法实施时,应根据爆破专项安全评估成果确定净 距控制值。

3采用先进爆破技术时,浅孔爆破指标可通过试验确定。 3.2.8天然气、石油等易燃易爆物的净距控制管理值应按《天津 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办法》(津建公用 20171326号)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等的要求确定。 3.2.9汽车加油加气站的净距控制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 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确定。 3.2.10穿越江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净距控制管理值应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目不宜小于本规程表3.2.7中相应数值的3 倍。过水段轨道交通结构控制保护区内不应进行采砂、抛锚或拖锚 等水下作业,水下清淤蔬浚作业应保证轨道交通结构上方覆土厚度 满足设计要求。

4.0.1当外部作业为基坑、盾构和管等工程时,应根据外部作业 影响等级和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控制 标准。 4.0.2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应包括:位移、变形、差异沉降、结构裂 缝、相对收敛、变形曲率半径、管片接缝张开量、渗漏、附加荷载、 振动速度、轨道横向高差、轨向高差、轨间距、道床脱空量等。 4.0.3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现状评估时,控制指标及标准应 结合现状评估报告确定。当未进行现状评估时,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值宜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地下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注:指标值不包括测量、施工等的误差量。

5.0.1外部基坑工程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过程主要为围护 结构施作、土层加固、降水、土方开挖、支撑拆除及换撑、主体结 构回筑、土方回填等。 5.0.2外部基坑施工场地的出土口及施工道路应远离既有轨道交 通结构进行布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上方及侧方严禁超荷堆载。 5.0.3上方基坑作业应控制既有轨道交通结构上方的覆土厚度,应 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承载能力、正常使用和抗浮稳定性的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应采用整体刚度大的支护结构体系,有地下结构周 围地层宜进行预加固: 2土方开挖应遵循“分段、分层、对称、均衡、限时、先支撑 后开挖”的原则,在围护结构一次性开挖长度范围内的底板施工 完成、具备设计要求的承载性能且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段 的土方开挖,可采取分段跳仓施工的技术措施;应严格控制施工分 段交接处的土体高差和坡度,保持其稳定性,必要时宜对交接处的 土体采取加固措施: 3基坑底部应尽早封闭,底板结构达到设计强度后可进行堆 载反压,堆载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 堆载数量; 4当既有地下结构为盾构法或顶管法结构时,既有地下结构 1D(D为既有盾构法地下结构的外径,圆形顶管结构的外径或矩 形顶管结构的长边宽度)范围内基坑开挖分层厚度不宜大于1.0m, 并应控制基坑的纵向分段长度和在基坑开挖至坑底后垫层及底板

6.1.1外部作业穿越既有轨道交通结构可采用盾构法、顶管法、明 挖法、拉管法等工法,并应根据穿越和被穿越主体类型及两者的空 间关系按表6.1.1选择适宜的穿越工法,

表 6.1.1 穿越工法

6.1.2穿越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施工过程土体应力状态变 化、地层土体损失、工后变形等不利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 6.1.3穿越既有区间隧道目对其影响较大时,应在轨道交通停运期 间连续、匀速穿越通过,不应间断施工;当在轨道交通运营期实施 穿越工程时,轨道交通宜采取限速运营措施。 6.1.4被穿越工程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宜预先考虑为后期穿越工程 预留条件。外部穿越工程设计及施工中应结合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及 运营情况,宜采取地层加强、工程预留等措施减少后期穿越风险。 615一地下穿越工程的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可靠性等不

6.1.5地下穿越工程的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宜低于被穿越的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标准。穿越工程应采取相应 的先进技术进行跟踪竣工测量,准确获取穿越工程竣工后的空间仁 置,运营阶段应建立长效监护机制

5.2.1穿越工程的盾构设备选型应综合考虑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既 有轨道交通结构的类型及使用现状等因素。盾构设备选型及施工方 案应进行专项论证、专项审批。 6.2.2盾构法隧道穿越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优化隧道纵断面设计,二者竖向净距不宜小于0.5D(D 为盾构法穿越隧道外径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外径或宽 度的较大值); 2条件允许时宜选择从既有结构上方穿越; 3穿越工程的隧道平纵断面不宜采用小半径曲线线型,不应 采用平曲线、竖曲线叠加的线型。 5.2.3盾构法隧道穿越既有高架车站及区间、地面车站及区间时 立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化盾构线路的平面线型,并应严格控制隧道与既有城 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桩基的净距,净距不宜小于3.0m: 2盾构穿越时应考虑其推力及对周边土体的扰动和地层损 关等对穿越主体的桩基承载力的不利影响,对软弱地层,可采取地 基预加固、隔离桩等措施降低对既有结构基础承载力的不利影响。 624一盾构注隧道穿越旺右地下结构时一应符合下列规定。

穿越影响范围内的土体宜采取预加固处理:

3盾构管片应加大配筋和加强管片间连接螺栓,被穿越地下 结构为盾构隧道时,宜采取环形预加内支撑、增设纵向拉紧联系条 等加强措施。 6.2.5盾构穿越施工宜设置50~100m长度的穿越试验段。先掘进 线应根据施工预测或专项分析等确定,对于双线隧道,宜选取不利 地理位置处的线路作为先掘进线。试验段施工过程应加强监测,优 化调整施工参数。

线应根据施工预测或专项分析等确定,对于双线隧道,宜选取不禾 地理位置处的线路作为先掘进线。试验段施工过程应加强监测,行 化调整施工参数。

6.2.6盾构法穿越时应遵循微扰动掘进的原则,并应符合下

1盾构应保持最优姿态,连续掘进、分步匀速推进,穿越期 间不宜进行大的纠偏: 2盾构刀盘的正面压力应稳定,土仓压力与开挖地层压力应 相对平衡; 3同步注浆应采取多点同时压注、实时适量的原则,并应和 直构机推进保持绝对同步,浆液配比应根据地层特点及工程经验合 理选取,宜提高浆液的早期强度和最终强度: 4穿越期间,盾尾密封效果及螺旋机防喷涌装置应确保有效: 5穿越后应在隧道内及时进行衬砌环壁后的二次注浆,二次 注浆应遵循“多点、少量、多次、均匀”的原则

6.3.1基坑工程位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上方时,应控制地下结 构上方的覆土厚度,覆土厚度应通过安全评估确定。 6.3.2当既有地下结构为盾构法或贞管法结构时,应符合本规程第 5.0.3条的规定,

6.3.3在既有城市轨道交通

施工时,支护结构型式应合理,施工机具与高架桥梁底部的净距应 不小于2.0m;基坑围护外边线与桥墩承台水平净距不宜小于5.0m

6.4.1管设备选型及顶管理设深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工程水文 地质条件、施工扰动范围、轨道交通结构状况等因素。当下穿工程 位于透水性地层时不宜采用顶管法工艺 6.4.2顶管进出洞的上下加固范围不宜小于2.0m,长度应超过 节管节长度0.5m以上,且不宜小于3.0m。 6.4.3顶管施工应严格控制顶管各项施工参数,顶进过程应保证管 道接头密封。 6.4.4顶管施工过程应通过顶管掘进机尾部的压浆孔进行跟踪注 浆,压浆时应先压后顶,顶管结束宜用水泥浆套进行固化。 6.4.5顶管工作并的位置应合理布置,宜设置于控制保护区范围 外。在不设置中继间的情况下顶管宜一次穿越通过。工作并的基坑 方案尚应满足本规程第5章的要求。

6.5.1地下轨道交通结构上方大面积的临时附加活荷载应不大于 20kPa,对于附加荷载较大的工程,应采取桩基等形式将荷载转移 或分散,桩基工程应符合本规程第7.3节的相关规定, 6.5.2地面上跨工程施工时,在区间隧道、地下车站及附属结构影 响范围内不宜采用重型、振动大的机械设备,

6.5.3上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的外部作业部位,与

轨道的净空应满足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要求,并应设置

施。塔式起重机等外部高空作业吊重时严禁经过城市轨道交通 文和人流出入口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的正上方,并应保持 离。

施。塔式起重机等外部高空作业吊重时严禁经过城市轨道交通轨行 ×和人流出入口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的正上方,并应保持安全距 离。 6.5.4与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结构交义的市政道路等外部作业工程 施工完成后应设置限高标志和防护、防撞设施。 6.5.5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上方进行跨线架空作业应满足本规程第 3.2.7条和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的有 关规定。

6.6.1 拉管施工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探查工作。 6.6.2 拉管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导向孔的轨迹。 6.6.3 拉管应选择适于管径的刀头,应减小管道和拉管扩孔的空 隙,空隙应注浆充填密实。 6.6.4拉管设计轨迹最低点与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净距应不小 于6m

6.6.1拉管施工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探查工作。 6.6.2 拉管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导向孔的轨迹。 6.6.3 拉管应选择适于管径的刀头,应减小管道和拉管扩孔的空 隙,空隙应注浆充填密实。 6.6.4拉管设计轨迹最低点与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净距应不小 6m

7.1.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冻结法作业,应采取措施降低 地层冻胀、融沉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7.1.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管道、箱涵施工,应采用耐久 生高、整体性强的材质和可靠的连接形式,并应根据施工工法特点 可能对既有结构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计算和评估。燃气、主要 供水等压力管道不应 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

7.2.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应采取控制爆破作业,不得进行 碱室爆破、深孔爆破等药量较大的爆破作业。 7.2.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实施前应制定技术 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和爆破安全监控方案 7.2.3爆破作业前应对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进行爆破安全评估和爆破设计审查。 7.2.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爆破安全监控应包括局部监测和宏观 调查。局部监测应包括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爆破振动监测和结构 薄弱部位的应变监测。宏观调查应包括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摄 像、摄影和对既有裂缝、新生裂缝的观测记录

7.2.5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允许振速应为2.5cm/s,

密设备的结构应满足精密设备的安全允许振速 7.2.6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爆破作业应做好包括爆破作业 点、爆破规模、爆破参数、爆破效果及爆破有害效应等的作业记录。 7.2.7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水下爆破作业方案,应通过爆 彼测试和专家论证后确定。 7.2.8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前,应进行试爆作业 和爆破振动监测,并应根据试爆效果及监测信息优化爆破作业。 7.2.9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不应在运营高峰期 进行,实施前应进行试爆作业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3.1桩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安 全的不利影响: 1成桩施工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2承台侧面及底部土体压力、桩水平力、桩侧摩阻力和桩 端阻力等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受力状态变化: 3桩基础施工及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轨道交通结 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7.3.2外部作业应优先采用非挤土桩,当采用挤土或半挤土桩时, 应合理安排成桩施工顺序,并应评估挤土效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 结构的影响,可采用预钻孔、设置防挤沟、隔离墙等措施减少挤土 效应。

7.3.3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

1桩位应进行严格复核: 2正式施工前应进行试成桩,数量不宜少于3根; 3成桩施工顺序应遵循先近后远、循序渐进的原则,间隔跳

开施工,不宜大范围同步施工; 4灌注桩距离轨道交通结构较近时,宜采取减小桩径、钢套 管护壁、增加泥浆比重、地基预加固等措施减少成桩施工影响。

7.4.1地下水作业位于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时,应采取措施达 免既有结构周边地层发生流砂、管涌等渗流破坏。 7.4.2地下水作业前应预测水位变化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变开 和沉降影响,作业过程应控制既有结构周边水位变化幅度,并应 测水位变化幅度和既有结构位移发展

7.4.3关键外部作业的地下水作业空间宜形成封闭的截水系统。当

采用落底式竖向止水惟幕难以形成有效的封闭截水系统时,宜采月 悬挂式竖向止水惟幕与水平封底隔渗相结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7.4.4当外部作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周围的水位变化时,

7.4.5当外部作业为基坑工程,应采取具有止水雌幕

7.5.1浅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安

7.5.1浅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安 全的不利影响: 1基底压力、基础侧向压力等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受力状态 变化; 2方 施工及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

7.5.2对软弱地基,可采用地基处理措施减少地基变形,地基处理 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采用预压、强夯、挤(振、冲)密等对周边环境影响 较大的地基处理工艺; 2止式施工前应选择典型部位进行试验性施工,评估地基处 理效果及环境影响,确定施工工艺和施工参数; 3对注浆、旋喷等有压力的外部作业,实施前应制定安全可 靠的作业方案,对压力的控制宜在相似地层试验的基础上进行,作 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外壁上的附加荷载不应大于20kPa, 7.5.3当浅基础进入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增荷比不宜超过 0.2,增荷比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方法计算

8.0.6施工结束后确认应在外部作业完成且安全监测数据稳定之 后开展。

行验算。 9.0.8当既有结构监测预警等级达到本规程第10.3.1条规定的C 级时,宜对外部作业进行施工过程评估, 9.0.9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完成后,根据对城市轨道 交通结构造成的影响程度,再次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安全控制 指标。 9.0.10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时空相近的多项外部作业,应 综合考虑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产生的叠加影响。

10.1.1对于关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二级的外部作业及在 “7047工程”结构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应对受其影响 范围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工作不应影响城市 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10.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布点和频率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 等级确定,监测方法应采用仪器监测与现场巡查相结合的方法。 10.1.3外部作业施工前,监测方案应依据既有结构受外部作业的 影响特征、结构安全保护要求以及外部作业实施前所开展的安全评 估成果编制,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 CJJ/T2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等国家和天津市现行规范的相关要求。 10.1.4关键外部作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 数据,结合安全评估成果中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及时预警。

10.2.1外部作业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巡查,应重点巡查既有结 构裂缝、渗漏水、错台等结构病害及结构变形发展情况。 10.2.2监测项目应能及时反映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

的影响,并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按表10.2.2进行选择。

表 10.2.2 监测项目

注:1“内部”指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对象,“外部"指外部作业影响区域院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的监测对象。

主:1“内部”指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对象,“外部"指外部作业影响区域除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的监测对象。 2外部作业基坑监测应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要求执行。 10.2.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方式应根据外部作业的影响等级和 监测对象现场情况选取,并应符合以下原则: 1关键外部作业和外部作业的影响等级为二级时,应对受其 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自动化监测: 2外部作业的影响等级为三级时,可进行人工监测,必要时 宜进行自动化监测; 3外部作业的影响等级为四级时,可进行人工视,必要时 宜进行人工监测 4已运营隧道、车站轨行区宜采用自动化监测的方式,其它

监测对象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自动化监测、人工监测或人工逐 视的监测方式。 10.2.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应能准确及时反映结构的实际状 态及外部作业对结构安全的动态影响。 10.2.5监测点的布置宜利用长期监测设置的基准点和监测点。 10.2.6车站和区间分界处的两侧及区间隧道的联络通道处应设置 监测点。 10.2.7监测点布设时应设置监测断面,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 同断面布置,且监测断面的布设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规律,以及 不同监测对象之间的内在变化规律。 10.2.8监测点和监测断面的布置,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现 状调查和安全评估结果和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响应特征综合确定。 地下结构曲线段监测断面的间距应加密布置。 10.2.9监测点应理设在主体结构上,理设点位不得影响城市轨道 交通的止常运营及维护,测点应理设稳固且便于观测,并应采取有 效的保护措施,测点标识应清晰美观。 10.2.10变形监测网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相应规定。 10.2.11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变形和内力的关键特征点上,监 测点的布置要求应符合表10.2.11的规定。

表10.2.11监测点布置要求

注: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的监测断面宜在隧道结构顶部或底部、结构 柱、两边侧墙布设监测点,每个断面监测点应不少于4个。既有结构位 于强烈影响区(A)时,监测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m,位于显著影响区(B) 时,监测断面间距不宜大于10m。 0.2.12监测仪器、设备和传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仪器、设备和传感器应满足监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 并应稳定、可靠;

2监测仪器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3传感器应与量测的介质特性相匹配,灵敏度高、线形好、 重复性好、性能稳定可靠,漂移、滞后误差小、防水性好,抗干扰 能力强; 4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的核查、比对,并应定期 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监测传感器的检查。 10.2.13当外部作业为基坑工程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 测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影响等级为特级时,监测范围应在基坑平面向既有结构垂 直投影范围外扩不小于3倍基坑深度: 2影响等级为一、二级时,监测范围外扩应不小于2倍基坑 深度。 10.2.14当外部作业为盾构或顶管工程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 构的监测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浅理盾构法或贞管法外部作业的影响等级为特级时,监测 范围应在盾构隧道或顶管结构轮廓向既有结构垂直投影范围外扩 不小于2倍外部作业结构底板的理深: 2浅理盾构法或顶管法外部作业的影响等级为一、二级时, 监测范围外扩应不小于1倍外部作业结构底板的理深; 3深理埋盾构法或顶管法外部作业的影响等级为特级时,监测 范围外扩不小于3倍盾构外径或顶管结构最大长边; 4深理盾构法或顶管法外部作业的影响等级为一、二级时, 监测范围外扩应不小于2倍盾构外径或顶管结构最大长边。 10.2.15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频率,应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 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及其变化时刻。当既有结构监测预警等级达 到本规程第10.3.1条规定的B级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当发现城 市轨道交通结构有异常情况或外部作业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采用 不间断实时监测。自动化监测频率应符合表10.2.15的规定。

表10.2.15自动化监测频率要求

注:人工监测频率在施工阶段宜每13天1次,施工结束后宜1次/周。 10.2.16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周期,应贯穿于外部作业的全过 程,从测定监测项目初始值开始,至外部作业完成且监测数据趋于 稳定后结束。 10.2.17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测定,应取至少连 续测量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GB/T 12539-2018 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10.3.1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应符合表10.3.1 定。

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应符合表10.3.1的规

表10.3.1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

监测比值G=监测项目实测值/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2 监测预警等级的划分,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数据的变化速

率值。 3当变化速率值连续3天超过0.5mm/天时(地下水位监测除外),监 测预警等级应评定为C级。 10.3.2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信息应形成正式监测报告YD/T 2672-2013 电信运营企业信息安全管理框架,在监 测期间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监测结束后,应对监测工作 进行总结,并提交最终监测成果报告。 10.3.3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安全评估和监测单位之间应相互 联动,密切配合

率值。 3当变化速率值连续3天超过0.5mm/天时(地下水位监测除外),监 测预警等级应评定为C级。 0.3.2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信息应形成正式监测报告,在监 测期间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监测结束后,应对监测工作 进行总结,并提交最终监测成果报告。 0.3.3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安全评估和监测单位之间应相互 联动,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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