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3-201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无水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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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GJ 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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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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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3-201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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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3-201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无水印版)

Q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值: αmax、αvmax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强度设计值的比值: β。一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Ti 一结构第一平动或平动为主的自振周期(基本自振周 期); T.一结构第一扭转振动或扭转振动为主的自振周期; T 一场地的特征周期

3.1.1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 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1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 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3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1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布置宜使结构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 力分布GB/T 23810-2021 商品煤质量 直接液化用煤,避免因刚度和承载力局部突变或结构扭转效应而形厅 弱部位; 2抗震设计时宜具有多道防线。

3.1.6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宜采取措施减小混凝土收缩

温度变化、基础差异沉降等非荷载效应的不利影响。房屋高度 低于150m的高层建筑外墙宜采用各类建筑幕墙,

3.1.7高层建筑的填充墙、隔墙等非结构构件宜采用各类轻质 材料,构造上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满足承载力、稳定和 变形要求。

3.2.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宜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

3.2.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宜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 筋;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型钢混凝 土、钢管混凝土构件。

3.2.2各类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C20,并应符

1抗震设计时,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 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3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不宜低于C30; 4转换层楼板、转换梁、转换柱、箱形转换结构以及转换 厚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C30; 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不 应低于C30; 6型钢混凝土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7现浇非预应力混凝土楼盖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高 于C40; 8抗震设计时,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9度时不宜高 于C60,8度时不宜高于C70;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高 王C60

3.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及其性能应符合现

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按一、 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

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 于1.30; 3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2.4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 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2.5混合结构中的型钢混凝土竖向构件的型钢及钢管混凝土 的钢管宜采用Q345和Q235等级的钢材,也可采用Q390, Q420等级或符合结构性能要求的其他钢材;型钢梁宜采用Q235 和Q345等级的钢材。

3.3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平面尺寸及突出部位尺寸的比值限

3平面突出部分的长度1不宜过天、宽度6不宜过小(图 3.4.3),Bmx、1/6宜符合表3.4.3的要求; 4建筑平面不宜采用角部重叠或细腰形平面布置。 3.4.4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混合结构 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其平面布 置应简单、规则,减少偏心。 3.4.5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感偶然偏心影响 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层间 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 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 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 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结构扭 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之比, 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 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 于0.85。 注: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本规程第3.7.3条规定的限值的 40%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 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 3.4.6当楼板平面比较狭长、有较大的回入或开洞时,应在设 计中考虑其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该层 楼面宽度的50%;楼板开洞总面积不宜超过楼面面积的30%; 在扣除回人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5m,且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应小于2m。

计中考虑其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该 楼面宽度的50%;楼板开洞总面积不宜超过楼面面积的30% 在扣除凹人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 5m,且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应小于2m。 3.4.7廿字形、井字形等外伸长度较大的建筑,当中央部分

3.4.7+字形、井字形等外伸长度较大的建筑,当中央部分楼

板有较大削弱时,应加强楼板以及莲接部位墙体的构造措施,必 要时可在外伸段凹槽处设置连接梁或连接板

3.4.8楼板开大洞削弱后,宜采取下列措施

1加厚洞口附近楼板,提高楼板的配筋率,采用双层双向 配筋; 2洞口边缘设置边梁、暗梁; 3在楼板洞口角部集中配置斜向钢筋。 3.4.9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宜调整平面形状和结构布置,避 免设置防震缝。体型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 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 置防震缝。

10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

防震缝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但在与上部防震缝对应处应加强构造和连接: 7结构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不宜采用牛腿托梁的做 法设置防震缝,否则应采取可靠措施。 3.4.11抗震设计时,伸缩缝、沉降缝的宽度均应符合本规程第 3.4.10条关于防震缝宽度的要求。

3.4.12高层建筑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3.4.12的 规定。

3.4.12高层建筑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3.4

表3.4.12伸缩缝的最大间距

缩对结构的影响时,可适当放宽伸缩缝的间距。这些措施可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1顶层、底层、山墙和纵墙端开间等受温度变化影响较大 的部位提高配筋率; 2顶层加强保温隔热措施,外墙设置外保温层; 3每30m~40m间距留出施工后浇带,带宽800mm~ 1000mm,钢筋采用搭接接头,后浇带混凝土宜在45d后浇筑; 4采用收缩小的水泥、减少水泥用量、在混凝土中加人适 宜的外加剂; 5提高每层楼板的构造配筋率或采用部分预应力结构

.5.1高层建筑的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避免有过大的外挑

3.5.1高层建筑的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避免有过大的外挑

V;A+1 Yi = V.A:

VA+!, hi Y2 VA, hl

式中:Y2一一考虑层高修正的楼层侧尚刚度比。 3.5.3A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 不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80%,不应小于其相邻上 一层受剪承载力的65%;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楼层抗侧力结构 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75%。 注: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是指在所考虑的水平地震作用 方向上,该层全部柱、剪力墙、斜撑的受剪承载力之和。 3.5.4抗震设计时,结构竖向抗侧力构件宜上、下连续贯通。 3.5.5抗震设计时,当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 度H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

3.5.5抗震设计时,当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

度H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 尺寸 B,不宜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 B的75%(图 3. 5.5a、

2预制板板端宜预留胡子筋,其长度不宜小于100mm。 3预制空心板孔端应有堵头,堵头深度不宜小于60mm, 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浇灌密实。 4楼盖的预制板板缝上缘宽度不宜小于40mm,板缝大于 40mm时应在板缝内配置钢筋,并宜贯通整个结构单元。现浇板 缝、板缝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高于预制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5楼盖每层宜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小 于50mm,并应双向配置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200mm 的钢筋网,钢筋应锚固在梁或剪力墙内。 3.6.3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大底盘多塔楼结构的底盘项 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 室楼层应采用现浇楼盖结构。一般楼层现浇楼板厚度不应小于 80mm,当板内预埋暗管时不宜小于100mm;顶层楼板厚度不宜 小于120mm,宜双层双向配筋;转换层楼板应符合本规程第10 章的有关规定;普通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宜小于160mm;作为上 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应采用梁板结构,楼板厚 度不宜小于180mm,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 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3.6.4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楼板厚度可按跨度的1/45~1/50采 用,且不宜小于150mm。 3.6.5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板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小主体 结构对楼板施加预应力的阻碍作用

3.7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

3.7.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高层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度, 避免产生过大的位移而影响结构的承载力、稳定性和使用要求。 3.7.2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水平位移应按本规程第4章规 定的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第5章规定的弹性方法计算。

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Au/h宜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 层高之比 △u/h 不宜大于表 3. 7. 3 的限值,

表3.7.3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

2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 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1/500。 3高度在150m~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 位移与层高之比△u/h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 性插入取用。 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u以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 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可 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3.7.5结构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up 层间弹塑性位移; [,] —] 一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可按表3.7.5采用;对 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0.40时,可提高10%; 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采用比本规程中框架柱箍 筋最小配箍特征值大30%时,可提高20%,但累 计提高不宜超过25%; h一一层高。

表3.7.5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

3.7.6房屋高度不小于150m的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应满足风振 舒适度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 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 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7.6的限值。结构顶点 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 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9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 试验结果判断确定,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宜取0.01~0.02

表3.7.6结构顶点风振加速度限值aim

3.7.7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 率不宜小于3Hz,竖向振动加速度峰值不应超过表 3. 7.7 的限

值。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可按本规程附录A计算。

表3.7.7楼盖竖向振动加速度限值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YoSa

式中:%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 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 于1.0; S一一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 5.6.1~ 5.6.4条的规定; R.一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YRE一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8.2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 按表3.8.2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

3.8.2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 按表3.8.2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 数应按本规程第11.1.7条的规定采用。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组合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取为1.0

表3.8.2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9.1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 列要求: 1甲类、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 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 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应充许仍按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米取抗震构造措施。 2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 当建筑场地为1类时,除6度外,应充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9.2当建筑场地为Ⅲ、N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 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9.3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士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 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 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 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 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 应来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键等级为特一级和 二、二、三、四级” 的简称。

注: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应按 表中部分框支剪力结构的规定采用。

3.9.5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 固端时,地下一层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 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 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相关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 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3.9.6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房的抗震等级,除应 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 构在裙房顶板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 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9.7甲、乙类建筑按本规程第3.9.1条提高一度确定抗震措 施时,或Ⅲ、N类场地且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 的内类建筑按本规程第3.9.2条提高一度确定抗震构造措施时, 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 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3.10.1特一级抗震等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除应符合一级钢筋混

凝土构件的所有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 3.10.2特一级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 2柱端弯矩增大系数、柱端剪力增大系数nvc应增 大20%; 3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入应按本规程 表6.4.7规定的数值增加0.02采用;全部纵向钢筋构造配筋百 分率,中、边柱不应小于1.4%,角柱不应小于1.6%。 3.10.3特一级框架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端剪力增大系数nvh应增大 20% 2梁端加密区箍筋最小面积配筋率应增大10%。 3.10.4特一级框支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 2底层柱下端及与转换层相连的柱上端的弯矩增大系数取 1.8,其余层柱端弯矩增大系数%应增大20%;柱端剪力增大系 数nc应增大20%;地震作用产生的柱轴力增大系数取1.8,但 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计该项增大。 3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入,应按本规程 表6.4.7的数值增大0.03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 1.6%;.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取1.6%。 3.10.5特一级剪力墙、简体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1.1的增大系数,其 他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1.3的增大系数;底部加强部位的剪 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9倍采用 其他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 1.4倍采用。 2一般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应取为 0.35%,底部加强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取 为0.40%。 3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率应取为1.4%,

配箍特征值宜增大20%;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 小于1.2%。 4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边缘构件宜 配置型钢,型钢宜向上、下各延伸一层。 5连梁的要求同一级。

3.11.1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应分析结构方案的特殊性、选用适宜 的结构抗震性能自标,并采取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措施。 结构抗震性能自标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 地条件、结构的特殊性、建造费用、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 各项因素选定。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为A、B、C、D四个等级, 结构抗震性能分为1、2、3、4、5五个水准(表3.11.1),每个 性能自标均与组在指定地震地面运动下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相 对应,

表3.11.1结构抗麓性能目标

3.11.2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可按表 3. 11.2 进行宏观判别。

.11.2各性能水准结构预期的癌后性

注:“关键构件”是指该构件的失效可能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严 重破坏;“普通竖向构件”是指“关键构件”之外的竖向构件;“耗能构件” 包括框架梁、剪力墙连梁及耗能支撑等

3.11.3不同抗震性能水准的结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3.11.3不同抗震性能水准的结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第1性能水准的结构,应满足弹性设计要求。在多遇地 震作用下,其承载力和变形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设防烈 度地震作用下,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Yc ScE + Yeh Sehk + Yev SeEvk < Ra/YRE

式中: Rd、YrE 分别为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和承载力抗震调 整系数,同本规程第3.8.1条; SGE、%G、YEh、YEv同本规程第5.6.3条; Sihk一一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构件内力,不需考 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 Sevk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构件内力,不需考 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

的规定,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SGE + Sehk '+ 0. 4Sevk ≤Rk

SGE +0. 4Senk + SEvk < Rk

式中:VcE 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构件剪力(N): Vek 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构件剪力(N),不需考虑与抗 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 fek 混凝土轴心拉压强度标准值(N/mm²); 剪力墙端部暗柱中型钢的强度标准值(N/mm²) A. 剪力墙端部暗柱中型钢的截面面积(mm²);

3.12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

3.12.1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高层建筑结构应满足抗连续倒塌概念 设计要求;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拆除构件方法进行抗连续倒塌 设计。

GB/T 29530-2013 平开门和旋转门 抗静扭曲性能的测定3.12.2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应符合下

1应采取必要的结构连接措施,增强结构的整体性。 2主体结构宜采用多跨规则的超静定结构 3结构构件应具有适宜的延性,避免剪切破坏、压溃破坏, 锚固破坏、节点先于构件破坏。 4结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反向承载能力。 5周边及边跨框架的柱距不宜过大。

6转换结构应具有整体多重传递重力荷载途径。 7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柱宜刚接,梁板顶、底钢筋在支座处 宜按受拉要求连续贯通。 8钢结构框架梁柱宜刚接。 9独立基础之间宜采用拉梁莲接。 3.12.3抗连续倒塌的拆除构件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逐个分别拆除结构周边柱、底层内部柱以及转换桁架腹 杆等重要构件。 2可采用弹性静力方法分析剩余结构的内力与变形。 3剩余结构构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GA 36-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3.12.3抗连续倒塌的拆除构件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逐个分别拆除结构周边柱、底层内部柱以及转换桁架 杆等重要构件。 2可采用弹性静力方法分析剩余结构的内力与变形。 3剩余结构构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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