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750-2020 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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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750-2020 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标准.pdf

模块建筑应满足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等要求,模块建筑钢结构构件应符合防火、防 窝要求。 注6:防火、防腐对模块建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性能,除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外,模 块的结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以及使用维护过程中均要考虑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 求。

模块建筑应采用模块组合的标准化设计方法,提高模块、部品部件的通用性。 注1:模块建筑既要符合建筑设计功能、技术性能(安全、防火、节能、防水、隔声、采光等)的要 求,又要重点突出模块建筑的标准化;通过采用模块化、标准化的设计方案,实现尺寸模数化、 部品部件标准化、设备集成化、装修一体化。模块建筑只有通过标准化设计、批量化生产,才能 真正进入市场竞争。

模块建筑应按照一体化设计原则协同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 内装系统进行集成,保证建筑设计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注2:由于组成模块建筑的部品构件都是工厂生产、现场组装,因此在设计阶段不仅要对部品构件进 行深化设计,而且要对相对独立的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以及设备管线系统等进行协 同设计,设备管线应进行精细化的多专业管线综合设计,从而避免现场装不上,或者没有在一个 系统内综合考虑所涉及的多专业技术问题而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

建筑设计应统筹建筑规划设计、制作运输、施工安装的全过程,应满足使用功能、综合 考虑消防、抗震、防灾、防疫等各项安全措施。

模块建筑外装修应采用适合模块结构体系的外装系统。外装系统的安全、保温及防水、 防潮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QB/T 5480-2020 椰油基羟乙基磺酸钠,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模块建筑 内装修宜优先采用集成式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组装装配,实现集成式精装,达到功能性强、 美观的效果。

5.2.1 模块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结构系统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建筑钢结构 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的有关规定:外围护结构的试验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9978.1和《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8部分: 非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9978.8的相关规定;内装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2模块建筑的相邻模块之间的水平缝、竖缝,模块单元和非模块单元的水平缝、竖缝, 模块间洞口周围缝隙、模块单元和非模块单元间的洞口周围缝隙、底层模块与支座连接处等 位置,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填塞封堵。 5.2.2 模块建筑的防水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相关要求。模块建筑应 根据自身特点及构造要求进行整体防水设计,同时还应考虑运输、现场堆放及施工吊装过程 中的临时防水措施。 5.2.3 模块建筑的隔声设计应结合模块建筑的构造特点,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注3:因模块建筑吊装完成后,模块与模块之间、模块与核心筒之间拼接的位置均为双层墙体,隔音 性能优于常规体系的建筑,可有效避免因管道并、电梯并等贴临卧室、起居室引起的噪音干扰问 题。 5.2.4 模块建筑的热工性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 准》DJG32/J、《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墙保温层宜设置在钢构件外侧: 2当钢构件和其他连通构件发生冷凝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注4:因模块建筑体系是精装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体系,构造不同于常规建筑,模块吊装完成后在上下 楼层之间(楼板下方)形成一个20厚的封闭空气间层,结合精装交付的户内吊顶,可起到较好的 保温、隔声效果

模块建筑的热工性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 准》DJG32/J、《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墙保温层宜设置在钢构件外侧; 2当钢构件和其他连通构件发生冷凝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注4:因模块建筑体系是精装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体系,构造不同于常规建筑,模块吊装完成后在上下 楼层之间(楼板下方)形成一个20厚的封闭空气间层,结合精装交付的户内吊顶,可起到较好的 保温、隔声效果。

5.4.1 模块建筑的外围护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1合理确定建筑外围护系统的使用年限。 2外围护系统的外观设计应根据模块建筑空间体系特点与构成条件等确定,兼顾安全 用、经济、美观。 3外围护系统宜采用轻质材料与干法施工技术。 注9: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是确定外围护系统性能要求、构造、连接的关键,设计时应明确 为满足使用要求,外围护系统应定期维护,接缝胶、涂装层、保温材料应根据材料特性,明确使 用年限,并应注明维护要求,

外围护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满足外围护系统建筑性能要求的技术措施。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 使用功能等综合确定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 隔声性能、热工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并在设计中明确满足这些性能要求的具体技术 也。 2外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 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围护系统部品部件不应掉落: 2)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3)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使用年限要求。 3外围护系统的连接、拼缝、外门窗洞口、阳台及空调板等出挑构件、太阳能设施、外 日装置等细部构造节点设计应采取防水、防火及阻断冷热桥的构造措施。 注10:安全性能要求是指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关键性能指标,对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外围护体系而言, 应符合基本的承载力要求以及防火要求,具体可以分为抗风压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以及 防火性能四个方面。外墙板应采用弹性方法确定承载力与变形,并明确荷载及作用效应组合;在荷 载及作用的标准组合作用下,墙板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板跨度的1/200,且不应出现裂缝;计算外 墙板与结构连接节点承载力时,荷载设计值应该乘以1.2的放大系数。在50年重现期风荷载或多 遇地震作用下,外墙板不得因主体结构的弹性层间变形而发生开裂、起鼓、零件脱落等损坏;当遭 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作用时,外墙板不应发生掉落。 抗风性能中风荷载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有关外围护系统风荷 载的规定,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的相关规定,风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1kN/m,同时应考虑偶遇阵风情况下的荷载效应。 抗震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中的相关规定。 耐撞击性能应根据外围护系统的构成确定。对于幕墙体系,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中的相关规定,撞击能量最高为900J,降落高度最高为2m,试验次数不小于10次,同时 试件的跨度及边界条件必须与实际工程相符。除幕墙体系外的外围护系统,应提高耐撞击的性能 要求。外围护系统的室内外两侧装饰面,尤其是类似薄抹灰做法的外墙保温饰面层,还应明确抗 冲击性能要求。 外墙板在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值1/100(相当于模块建筑的主体结构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3 倍)下检测时,不应发生严重破损

术规范》JGJ203的有关规定。

.5. 模块建筑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相分离,并应方便检查、维修、更换,且在维修更换时不应 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 2各类设备与管线应综合设计、合理选型、准确定位、减少平面交叉,合理使用空间; 3设备与管线预留、预埋及安装应满足结构专业相关要求,不应在模块单元安装后剔凿 沟、槽、孔洞等; 4公共功能的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 应设置在公共区域: 5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隔声、密封等措施,防火 封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 的有关规定。 注13:对模块建筑设备与管线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2可以采用包含BIM技术在内的多种技术手段开展三维管线综合设计,对各专业管线在钢构件上预留 的套管、开孔、开槽位置尺寸进行综合及优化,形成标准化方案,并做好精细设计以及定位,避 免错漏碰缺,降低生产及施工成本,减少现场返工。 3设备与管线应方便检查、维修、更换,且在维修更换时不影响主体结构。竖向管线宜集中布置于管 井中。钢构件上为管线、设备及其吊挂配件预留的孔洞、沟槽宜选择对构件受力影响最小的部位, 当条件受限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建筑和结构专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设计过程中设备专业 应与建筑和结构专业密切沟通,防止遗漏。 5设备管道与钢结构构件上的预留孔洞空隙处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填充。 5.5.2 模块建筑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卫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型 式和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 2给水分水器与用水器具的管道应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配件连接;给水分水器位置应 便于检修; 3敷设在墙体或吊顶内的设备管道应考虑防腐蚀、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4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的布置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 装系统相协调,并与主体结构同时设计与施工; 5排水管道应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6应选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 的管材、管件以及阀门设备。 注14:对给水排水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1为便于日后管道维修更换,给水系统的给水立管与部品配水管道的接口宜设置内螺纹活接连接。有 的工程中由于未采用活接头,在遇到有拆卸管路要求的检修时只能采取断管措施,增加了不必要 的施工量。 2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配件连接,可减少现场焊接、热熔工作

模块建筑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卫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型 式和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 2给水分水器与用水器具的管道应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配件连接;给水分水器位置应 更于检修; 3敷设在墙体或吊顶内的设备管道应考虑防腐蚀、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4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的布置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 装系统相协调,并与主体结构同时设计与施工; 5排水管道应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6应选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 的管材、管件以及阀门设备。 注14:对给水排水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1为便于日后管道维修更换,给水系统的给水立管与部品配水管道的接口宜设置内螺纹活接连接。有 的工程中由于未采用活接头,在遇到有拆卸管路要求的检修时只能采取断管措施,增加了不必要 的施工量。 2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配件连接,可减少现场焊接、热熔工作

模块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内供暖系统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时,宜采用干法施工;当室内供暖系统采用散 热器供暖时,安装散热器的墙板构件应采用加强措施: 2冷热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3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宜结合建筑方案整体设计,并 预留接口位置;设备基础和构件应连接牢固,并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预留地脚螺栓孔洞; 4燃气热水器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直接排至室外,并在外墙相应位置预留孔洞: 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注15:对建筑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1当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时,散热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在轻钢龙骨隔墙上时,应采用隐蔽支架固 定在结构受力件上;安装在钢骨架墙体上时,其挂件应预理在实体结构上,挂件应满足刚度要求; 当采用预留孔洞安装散热器挂件时,预留孔洞的深度应不小于120mm。 2管道和支架之间,应采用防止“冷桥”和”热桥”的措施。经过冷热处理的管道应遵循相关规范的要求 做好防结露及绝热措施,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5.5.4 模块建筑的电气与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管线的设计,应满足模块构件工厂化生产及现场施工和运行维护 的要求; 2当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的高温发热部件靠近钢结构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 施; 3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竖向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的电气竖井内设置; 4在模块内暗装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的出线口、接线盒等的孔洞均应准确定位,暗装在 隔墙两侧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不应连通设置,开关、电源插座、信息插座及其必要的接线盒、 连接管等应结合内装设计进行预留和预理; 5暗敷的电气与智能化线路宜选用可弯曲电气导管保护; 6除特殊要求外,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防雷引下线和共 用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 其预留的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等电位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联结 金属外窗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联结。 注16:所有需与钢结构做电气连接的部位,宜在工厂内预制连接件,施工现场不宜在钢结构主体上直 接焊接。

模块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内供暖系统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时,宜采用干法施工:当室内供暖系统采用散 器供暖时,安装散热器的墙板构件应采用加强措施: 2冷热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3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宜结合建筑方案整体设计,并 留接口位置;设备基础和构件应连接牢固,并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预留地脚螺栓孔洞: 4燃气热水器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直接排至室外,并在外墙相应位置预留孔洞: 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注15:对建筑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1当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时,散热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在轻钢龙骨隔墙上时,应采用隐蔽支架固 定在结构受力件上;安装在钢骨架墙体上时,其挂件应预埋在实体结构上,挂件应满足刚度要求; 当采用预留孔洞安装散热器挂件时,预留孔洞的深度应不小于120mm。 2管道和支架之间,应采用防止“冷桥“和”热桥“的措施。经过冷热处理的管道应遵循相关规范的要求 做好防结露及绝热措施,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模块建筑的电气与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管线的设计,应满足模块构件工厂化生产及现场施工和运行维护 的要求; 2当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的高温发热部件靠近钢结构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 施: 3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竖向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的电气竖井内设置; 4在模块内暗装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的出线口、接线盒等的孔洞均应准确定位,暗装在 隔墙两侧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不应连通设置,开关、电源插座、信息插座及其必要的接线盒、 连接管等应结合内装设计进行预留和预理; 5暗敷的电气与智能化线路宜选用可弯曲电气导管保护; 6除特殊要求外,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防雷引下线和共 用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 其预留的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等电位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联结 金属外窗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联结。 注16:所有需与钢结构做电气连接的部位,宜在工厂内预制连接件,施工现场不宜在钢结构主体上直 接煌接。

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遵循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的原则: 2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预 留洞口、预埋件、连接件、接口设计应准确到位; 3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的连接、检修更换、物权归属和设备及管线使用 年限的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公用内装部品不应设置在套内空间内; 4模块建筑宜在工厂完成主要装修施工作业: 5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

的相关规定。 注17:模块建筑应考虑内装部品的后期运行维护及其物权归属问题,不同材料、设备、设施具有不同 的使用年限,内装部品设计应符合使用维护和维修改造要求。装配式建筑的部品连接与设计应遵 循以下原则:第一,应以专用部品的维修与更换不影响共用部品为原则:第二,应以使用年限较短 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破坏使用年限较长部品为原则:第三,应以专用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影响其他 住户为原则。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设计,应考虑后期改造更新时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的结构安全性,因此采用管 线分离的方式,方便内装系统及设备管线的维修更换,保证建筑的长期使用价值。

5.6.5 模块建筑的吊顶宜采用装配式吊顶部品,吊顶空间内可敷设通风、电气、给水等管道管 线,厨房、卫浴的吊顶在管线集中部位宜设有检修口,模块单元间水平管线集中连接处应设 有检修口。 5.6.6 模块建筑的楼地面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结合模块结构的构 造采取合适的防渗、防潮措施。 5.6.7 模块住宅建筑收纳空间设计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 5.6.8 模块建筑的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应满足工业化生产及安装要求,与主体结构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

2厨房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置管道检修 3宜采用排油烟管道同层直排的方式,

5.6.9 模块建筑的卫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浴设计宜干湿分离,并采用标准化部品: 2卫浴应满足同层排水的要求,给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线的连接均应在设计预留的空 间内安装完成。 5.6.10 部品应采用标准化接口,部品接口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用可靠; 2各类接口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要求,与系统配套。 注19:装配式建筑内装部品采用体系集成化成套供应、标准化接口,主要是为减少不同部品系列接口 的非兼容性。 5.6.11 模块单元内的隔墙与模块主体结构的连接与接缝宜采用柔性连接设计,其缝隙应与结构 系统在弹性阶段的层间位移角相适应。 5.6.12 梁柱包覆宜与防火防腐构造结合,实现防火防腐包覆与内装系统的一体化,并应满足下 列要求: 1内装部品不应破坏防火构造: 2当采用防火涂料又有装饰要求时,可用板材或砂浆外包钢构件表面,完成装修; 3使用胀型防火涂料应预留膨胀空间: 4采用防腐防火一体化涂料时可一次形成装修表面;

模块建筑的卫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浴设计宜干湿分离,并采用标准化部品; 2卫浴应满足同层排水的要求,给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线的连接均应在设计预留的空 间内安装完成。 5.6.10 部品应采用标准化接口,部品接口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用可靠; 2各类接口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要求,与系统配套。 注19:装配式建筑内装部品采用体系集成化成套供应、标准化接口,主要是为减少不同部品系列接口 的非兼容性

表1模块建筑结构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

表2丙类结构的抗震等级

4:抗震设计的模块建筑结构,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区分为不同的抗震等级,采用 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按承担全部的水平作用效应考虑,设计时应有效保 证其抗震延性,因此本条提出其抗侧力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有关规定要求提高了一级。模块建筑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或《高层民用建筑钢 结构技术规程》JGI99等相关规定

用湿凝士核心简抗侧力结构时的抗震性能设计

双向地震作用下,混凝土剪力墙墙肢全截面的平均名义拉应力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 直时应设置型钢承担全部拉力。 注6:双向地震作用下,混凝土核心筒设置竖向型钢后,墙肢全截面的平均名义拉应力计算时,受拉 面积可按考虑按弹性模量换算的型钢截面积核算,且平均名义拉应力不宜超过两倍混凝土抗拉强 度标准值,全截面型钢的含钢率超过2.5%时可适当放松。 6.1.12 钢骨架墙体竖向受力只考虑竖向钢构件。 注7:墙体中发泡混凝土或其他轻质填充材料强度较低,仅作为填充与保温,不能考虑承受竖向力的 有利作用

双向地震作用下,混凝土剪力墙墙肢全截面的平均名义拉应力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 直时应设置型钢承担全部拉力, 注6:双向地震作用下,混凝土核心筒设置竖向型钢后,墙肢全截面的平均名义拉应力计算时,受拉 面积可按考虑按弹性模量换算的型钢截面积核算,且平均名义拉应力不宜超过两倍混凝土抗拉强 度标准值,全截面型钢的含钢率超过2.5%时可适当放松

钢骨架墙体竖向受力只考虑竖向钢构件。 注7:墙体中发泡混凝土或其他轻质填充材料强度较低,仅作为填充与保温,不能考虑承受竖向力的 有利作用。

模块建筑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合理的竖向和水平荷载传递途径; 2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良好的结构整体稳定性和构件稳定性: 3应具有足够几余度,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环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丧失承载能力而发 主倒塌。 注8: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高层模块建筑的抗震性能做了一系列试验研究。试验结果表明, 采用集中布置抗侧力结构的方式是可行和安全的。实际工程中抗侧力结构可结合建筑公共区域功 能空间布置,将剪力墙或框架、支撑等抗侧力构件集中布置到公共区域的内部和外围而形成封闭 抗侧力结构空间单元,增强结构整体性。考虑到结构抗扭刚度需求,模块抗侧力结构形成的结构 空间单元数量宜为2个或2个的倍数。

模块建筑结构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 2结构平面布置宜均匀、对称,并具有良好的整体性,不应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平面布置:

3高层模块建筑以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和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不宜 大于0.85,不应大于0.9. 注9:结构平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避免刚度、质量分布不均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以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 规程》JGJ99进行结构平面不规则的判定。在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中,模块不承担水平力,只承 担竖向荷载,核心筒等抗侧力结构按承担全部的水平荷载考虑,提供整个模块建筑的抗侧刚度, 但实际工程中一般存在偏置,结构的重心和刚度中心存在偏心距,地震力作用时结构将会发生扭 转,当偏心距较大时,结构的一些部位产生较大的位移,从而会降低各层的承载力。模块建筑结 构应注意控制结构重心和刚度中心的偏心距不宜过大,结合实际工程经验数据,一般控制楼层平 面偏心率不超过25%可满足工程平面布置需求。且扭转不规则或偏心布置时,应计入扭转影响, 在规定的水平力及偶然偏心作用下,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其平均值 的比值不宜大于1.5。当结构平面有较大的凹入或开洞时,应考虑其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必 惠时可在外伸毁凹槽处设置连接或连接板

6.3.1 在竖向荷载、风荷载以及多遇地震作用下,模块建筑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可采用弹性方法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变形可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或静力弹塑性分析法计算。 6.3.2 模块建筑结构计算分析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结构位移时,模块楼板可采用分块刚性楼板假定;计算结构内力与变形时,应采 用分块弹性楼板假定; 2抗侧力结构设计时,模块墙体钢骨架柱应采用两端铰接计算假定; 3模块墙体钢骨架柱设计时,应采用两端铰接与一端固结一端铰接两个计算假定进行包 路设计; 4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连接应采用释放竖向位移的铰节点模拟:

5模块与模块之间采用钢板连接时,宜采用壳单元模拟。 注11:模块现场拼装,模块之间通过楼板连接件构造连接,楼板不连续,整体计算分析模型需考虑楼 板面内变形影响。针对模块设计特点,应按照分块弹性楼板和分块刚性楼板分别进行计算。层间 立移角由楼板分块刚性计算结果控制,其余参数由弹性楼板计算结果控制;模块墙体钢骨架柱底 部与模块底板边梁焊接连接,钢骨架柱项通过水平角钢相连,柱顶焊接承重垫块与上层模块底板 边梁之间实现刨平顶紧连接,可传递轴向力。模块建筑在计算抗侧力结构时,偏于安全考虑,模 块钢骨架柱按两端铰接模型计算;设计模块钢骨架柱截面时,据模块墙体试验研究结果,偏于安 全取模块钢骨架柱按两端铰接、上端铰接下端固结两种模型工况设计包络值控制

模块建筑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按弹性计算方法计算的楼层层间最大位移 与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表5的限值;有必要进行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验 算时,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结构 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角△up/h不宜大于表6的限值

表5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

注13:侧移限值是结构设计中的重要指标,本条中按弹性计算方法计算的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 比(层间位移角)限值是综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钢结构住宅设计 规范》CECS261等相关规定提出的。同时,模块建筑中抗侧力结构按承担全部的水平荷载考虑 设计应保证其具备足够的刚度与承载力,当结构进入弹塑性阶段后,模块结构与抗侧力结构之间

6.4.1 模块结构构件采用的钢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的钢筋混凝土楼板边梁宜选用热轧槽钢,也可采用冷弯槽钢;钢骨架墙体宜优先 选用方(矩)钢管截面柱,方(矩)钢管截面柱宜选用冷成型方(矩)钢管,其性能、规格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JG/T178的规定, 2各类构件选用薄壁型材时,须注意截面板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 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相关规定。 6.4.2 模块结构应具有整体性,其承载力和刚度除满足使用阶段受力要求外,还应满足吊装、 运输、施工安装阶段的受力要求。 6.4.3 模块单元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应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加强: 1纵横交接的两片墙体连接处钢骨架应采用竖向通长角钢等钢构件焊接连接 2模块顶部应结合建筑吊顶设置钢桁架或钢梁等水平支撑,并应在顶部平面转角处设置 水平斜向构件形成稳定三角支撑,见图8:

模块结构构件采用的钢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的钢筋混凝土楼板边梁宜选用热轧槽钢,也可采用冷弯槽钢;钢骨架墙体宜优先 选用方(矩)钢管截面柱,方(矩)钢管截面柱宜选用冷成型方(矩)钢管,其性能、规格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JG/T178的规定, 2各类构件选用薄壁型材时,须注意截面板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 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相关规定。

6.4.3 模块单元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应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加强: 1纵横交接的两片墙体连接处钢骨架应采用竖向通长角钢等钢构件焊接连接: 2模块顶部应结合建筑吊顶设置钢桁架或钢梁等水平支撑,并应在顶部平面转角处设置 水平斜向构件形成稳定三角支撑,见图8: 3钢骨架吊顶应采用钢构件与钢骨架墙连成整体:

形,楼板设计应控制楼板挠度小于上层模块底部楼板底面与上层模块吊顶桁架顶面之间的距离,

模块楼板应进行楼板应力分析计算,楼板连接件处楼板构造应适当加强。 主17:模块间及其与抗侧力结构间的连接均为点式连接,水平力的传递在连接点附近存在应力集 象,因此应进行楼板应力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连接件处楼板的构造加强,如采取钢筋加 加强、钢筋与板边槽钢焊接等措施,确保水平力的有效传递,

模块楼板应进行楼板应力分析计算,楼板连接件处楼板构造应适当加强。 注17:模块间及其与抗侧力结构间的连接均为点式连接,水平力的传递在连接点附近存在应力集中现 象,因此应进行楼板应力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连接件处楼板的构造加强,如采取钢筋加密、 加强、钢筋与板边槽钢焊接等措施,确保水平力的有效传递。

模块顶部钢骨架吊顶桁架或钢梁等钢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吊装、安装、施工等荷载 乍用,按弹性方法计算承载力与刚度,度不应大于L/200(L为板跨度),并应满足在最不 利位置施工集中荷载不应小于1.0kN的承载要求。

6.5.1 模块建筑体系的相邻模块之间、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以及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之间应 靠连接,连接节点设计应构造合理,传力可靠并方便施工,其计算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可有关规定; 2应符合结构整体计算模型计算假定的要求; 3应避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和焊接残余应力,重要构件或节点连接的熔透焊缝质量等 吸不应低于二级; 4应有施拧施焊的作业空间和便于调整的安装定位措施。 注18:模块建筑的重要节点连接节点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1建筑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的连接,包括模块底板边梁与基座钢梁的连接,以及基座钢梁与下部结构 的连接; 2同一平面内的楼板水平连接,包括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楼板水平连接,模块角部之间连接以及 相邻模块之间的楼板水平连接; 3竖向相邻模块的连接,包括上下层模块钢骨架之间的连接,上下层模块角部之间连接以及下层模块 柱顶连接钢构件与上层模块底板边梁之间的连接: 4模块建筑屋面结构与相邻下部模块之间的连接,模块建筑的连接节点设计应充分考虑构造的合理性 施工的方便性、受力的安全性以及与建筑功能的协调性,对于一些工作情况处于不利的焊缝连接 (如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连接强度),其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折减系数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模块结构体系的关键连接节点设计宜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连接节点的抗震性能设 且标不应低于其对应连接构件抗震性能设计且标。

6.6.3 底层模块与下部结构连接的基座钢梁应高出地下室结构顶板,地下室顶板或基础上部应 设置预埋件与基座钢梁可靠连接,基座钢梁宜用混凝土包。 6.6.4 模块建筑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地下室时,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嵌固端;钢框架柱应 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其竖向荷载应直接传至基础; 2超过50m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深,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 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理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 3模块的基座钢梁宜坐落在地下室剪力墙上,当模块的基座钢梁落在地下室顶板的梁上 时,地下室顶板梁的变形应满足模块的安装精度要求。

7.工厂模块制作及检验

.1. 制作集成建筑模块的各工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各工序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 3隐蔽工程在封闭前进行质量验。 7.1.2 模块原材料及成品进行进厂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相关规定 进行复验,并见证取样、送样。供应商应提供相关的合格证书、检验证明及使用说明书。模 块的装饰装修材料及部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检验证明应由有资 质的检测单位提供。 7.1.3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应经检验合格,并应形成记录文件。 7. 1. 4 模块生产完成后应进行模块标记与整体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1 模块结构钢构件用冷弯空心方管、冷弯型钢、热轧型钢和钢板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 构用冷弯空心型钢》GB/T6728、《热轧型钢》GB/T706、《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 重量及允许的偏差》GB/T709、《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GB/T11263、《碳素结构钢》GB/T 700、《冷弯型钢通用技术要求》GB/T6725以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 定,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7.2.2 钢材进厂验收和复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有 关规定执行。 7.2.3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的有关规定。 7.2.4 下列钢构件及部品加工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50755的有关规定: 1模块中的钢结构零部件的放样、号料、切割和矫正: 2钢构件的制孔和摩擦面处理; 3钢构件零部件端部铣平: 4钢构件及部品的质量应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相关要求进 行验收。 7.2.5 钢结构焊接应按工艺评定的焊接工艺参数执行。焊缝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内部质量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及《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注1:由于钢结构工程中的焊接节点和焊接接头不可能进行现场实物取样检验,而探伤仅能确定焊缝 的儿何缺陷,无法确定接头的理化性能。为保证工程焊接质量,必须在构件制作和结构安装施工 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施工焊接工艺规范

钢结构焊接应按工艺评定的焊接工艺参数执行。焊缝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内部质量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及《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注1:由于钢结构工程中的焊接节点和焊接接头不可能进行现场实物取样检验,而探伤仅能确定焊缝 的儿何缺陷,无法确定接头的理化性能。为保证工程焊接质量,必须在构件制作和结构安装施工 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施工焊接工艺规范。 7.2.6 钢构件的螺栓连接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相关规 定以及设计要求。钢构件的紧固件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GB50205的有关规定。 7.2.7 钢构件除锈应在室内进行,除锈等级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当设计文件对除锈等级 未规定时,宜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 水和毛刺等,并应达到不低于Sa2%级除锈等级。手工除锈不低于St3等级。 注2:钢材表面的粗糙度对漆膜的附着力、防腐性能和使用寿命有较大的影响。粗糙度大,表面积也 将增大,漆膜与钢材表面的附着力相应增强;但是,当粗糙度太大时,如漆膜用量一定时,则会 造成漆膜厚度分布不均匀,特别是在波峰处的漆膜厚度往往低于设计要求,引起早期的锈蚀,另 外,还常常在较深的波谷凹坑内截留住气泡,将成为漆膜起泡的根源。粗糙度太小,不利于附着 力的提高。 7.2.8 钢构件的防腐涂装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依据建筑部位不 司环境进行防腐涂装系统设计。涂装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 的有关规定热行

7.3模块墙体钢构件组装

7.3.1 在模块墙体钢构件组装前,组装人员应熟悉详图、组装工艺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并 检查组装用的零部件的外观、材质、规格、数量及其尺寸、平直度、坡口、预留的焊接收缩 余量和加工余量等,均应符合要求。 注3:构件组装前,要求对组装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施工详图、组装工艺、操作规程等 技术文件。组装之前,组装人员应检查组装用的零件、部件的编号、清单及实物,确保实物与图 纸相符。

:模块钢骨架墙体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在现有规范中没有参考,如果参考钢平台的外形尺寸允许偏 差,例如钢平台的对角线为6mm,对于模块来说就偏大,结合国外资料取钢平台所有允许偏差的60%, 与《低层冷弯薄璧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中墙体组装充许偏差接近。吊顶桁架为次结构 构件,在实际工程中可适当放宽,但装修完成后要满足其他专业要求。

模块墙体钢构件组装完成后,应与对应位置的设计图纸钢构件规格尺寸进行核对,并填 写核对记录单,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钢构件表面封闭处理

7.4墙体装板、水电预埋、填充材料施工

4墙体装板、水电预理、填充材料施工 7.4.1 模块工厂加工过程中,原材料及上一工序成品进厂检验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模块用岩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25975的有关规 定; 2模块用水泥纤维板应符合现行业标准《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第1部分:无石棉硅酸钙板》 JC/T564.1的有关规定;模块用氧化镁板应符合现行业标准《玻镁平板》JC688的有关规定: 模块用石膏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纸面石营板》GB/9775的有关规定: 3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 要求的,应有相应等级的检测报告: 4固定板材自攻自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的有关规定;普通紧固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 钉和螺柱》GB /T3098.1和《六角头螺栓全螺纹》GB/T5783的有关规定; 5墙体内墙一侧的两层板的拼接缝应错缝布置。 7.4.2 墙板固定于钢骨架的自攻螺钉间距应均匀布置,竖向最大钉子间距不应超过300mm, 生产过程中应随机抽检。 7.4.3 墙板和水电预埋安装充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GB/T 32832-2016 矾土基耐火均质料, 表8墙板和水由预埋安装允许偏差

7. 4. 4 建筑外侧的钉眼和板缝间采取防水材料填缝处理时,填缝用防水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 外墙板。

7.5钢筋混凝土楼(屋)

表9受力钢筋及预理件的安装位置允许偏差

牛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

主6:本条对钢筋安装的允许偏差作出了规定GB/T 24507-2020 浸渍纸层压实木复合地板,钢筋的位置对构件的承载能力和抗裂性能等有重要影响。 本条对保护层偏差的要求和上部受力筋的位置加以控制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包括: 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等: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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