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船检验规则(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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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船检验规则(2020).pdf

2.1.3.4除2.1.3.3条规定外,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在证书每周年日前、后3 个月内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年度检验。申报年度检验时,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随申 请提供船舶运行状况自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船舶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系统状况; (2)无线电、航行和信号设备和系统的状况; (3)防污染设备和系统的状况; (4)船舶结构状况; (5)船舶机器设备运行和维护状况。 船舶检验机构可基于文件确认,必要时可采用远程检验后,在检验发证系统中进行签 注。 2.1.3.5尽管有2.1.3.4条规定,对4.2.1.2(1)和(2)所述船舶应当在法定证书有效期 内,每年进行登轮年度检验。

2.2.1.1本节规定了签发、签署国内水域营运公务船法定证书的要求。 2.2.1.2 国际航行海上公务船法定证书签发、签署应当按1.1.2.3条规定执行。 2.2.1.3对于设置操作限制的公务船,应当在其法定证书中予以载明操作限制。操作限

制包括但不限于: (1)风力; (2)有义波高; (3)特殊操作区域SN/T 3561-2013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食品采样、送样规程,如冰况; (4)装载; (5)固定压载; (6)航速; (7)气温; (8)污染物处置。

制包括但不限于: (1)风力; (2)有义波高; (3)特殊操作区域,如冰况; (4)装载; (5)固定压载; (6)航速; (7)气温; (8)污染物处置。

2.2.2.1国内水域营运或不从事国际海上航行公务船在法定检验合格后,应当签发或签 署如下法定证书和记录: (1)《公务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2)《公务船设备记录》。 前述证书和记录格式见本规则附录I。 2.2.2.2公务船在试航前,船舶检验机构在确认船舶构造、稳性、救生和消防设备、防 亏染设备符合船舶试航状态下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应当签发《公务船试航证书》(格式见本 规则附录II)

2.2.3.1公务船经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公务船安全与环保证 书》的有效期限不应超过2.1.3之规定。签发《公务船试航证书》的有效期视试航计划需要 而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 2.2.3.2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 主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2.3.3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 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2.3.4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 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 2.2.3.5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所在的港口无法获得坞内设备、修理设备、所需材料 设备或备件以及由于避免恶劣天气情况而导致延期等例外情况下,根据船舶所有人或使用单 立申请,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展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展期 为船舶在展期的期限内应进行换证检验,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经 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可进行检验港口后,不得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 2.2.3.6船舶经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相应证书上签署。临时检验合格后,如适用,应 主相应证书上签署。对于表2.1.2.5第5项所列情形,船舶申请临时检验时,船舶检验机构 页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2.2.3.7重大改建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根据新的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和预定用途等 签发新证书,并注明改建日期。重大改建船舶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船龄仍按原船龄延续

2.2.4证书发放与保存

2.2.4.1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法定证书发放给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或其授权的人 2.2.4.2船上应当保存所持有有效法定证书,并随时可供检查

2.2.5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

2.2.5.1满足如下条件,证书保持有效: (1)接受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合预定用途; (2)证书经签署: (3)按证书所标明的航区和限定的条件进行营运和作业

2.2.6检验后状况维持和控制

2.2.6.1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证书核定的航区和条件使用。 2.2.6.2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 (1)公务船及其设备状况在两次检验之间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经检验后的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特别是具有规定检修期或有效期的设备和系统 应当加以维护与检修,使其保持符合技术规则的各项有关规定,确保该船舶能适合预定水域 航行,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3)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变动影响公务船舶安全和环保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 其他项目。 2.2.6.3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且将影响船舶的安全或船舶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 生时,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作临时检 验。 2.2.6.4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本局相关适用规则、规定对公务船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3.1.1申请 3.1.1.1在公务船建造之前,公务船舶所有人或授权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当向船舶建 造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交建造检验申请,阐明船舶类型、船 拍要素、设计配备的船员和工作人员数量、预期安放龙骨日期、申请法定证书类别,以及相 关分包方,包括船舶设计单位,并随附公务船所有人与船舶建造、修理单位签订的公务船建 造合同。 3.1.1.2如公务船所有人与船舶设计单位单独签订船舶设计合同,公务船所有人或授权 船舶设计单位也可单独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审图申请,

3.1.2建造检验过程

3.1.2.1建造检验应当包括如下过程: (1)图纸审批:审查船舶设计和布置符合技术规则规定并批准: (2)现场检验:确认船舶构造、重要设备和部件及使用的材料符合批准的图纸,并满 足技术规则相关要求,且按规定进行结构、密性以及功能试验。 (3)证书签发:船舶检验机构在完成建造检验所有规定项目,并确认符合技术规则后 向船舶签发公务船法定证书。 3.1.2.2在船舶建造期间,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及其部件和设备的制造、安装、建 造现场进行检验,并指派适任的验船师从事检验工作。现场检验应当采用如下方式进行: (1)巡检:验船师根据船舶建造、修理单位预期建造安排,不定期随机抽查船舶建造 修理单位、分包方建造过程、程序、工艺及其结果的符合性; (2)见证:对要求报验的试验、调试和测量项目,船舶建造、修理单位通知验船师现 场见证项目实施符合性; (3)检查:对要求报验结构分段、船体大合拢、设备安装的项目,船舶建造、修理单 立通知验船师现场检查项目的符合性; (4)查验:验船师在现场巡检、见证、检查过程中核查船舶建造、修理单位采用的重 要工艺和技术条件(见3.3.1.2),以及所完成的项目检查、测试和试验结果等记录,以及船 舶建造、修理单位作业人员(见3.3.1.3)的资格文件的符合性。 3.1.2.3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和分包方应当为验船师履行船舶建造检验职责提供便利和 安全环境,以使船舶建造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3.1.3开工条件检查 3.1.3.1下列情况之一,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建造开工之前,检查船舶设计单位、 建造单位、修理单位的设计、生产与质量控制能力,和安全设施状况与即将建造船舶的适应 生和有效性: (1)船舶检验机构首次,或自最近一次建造检验以来超过1年时间间隔实施建造检验 的船舶设计单位、建造单位和修理单位; (2)发生影响船舶的设计、建造过程的重大管理或人事重组时; (3)当船舶设计单位、建造单位和修理单位设计、建造不同船型或实质性设计差异的

船舶时。 3.1.3.2对建造设施的检查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 (1)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部门、各生产环节质量控制、自检制度 无损检测、检查和试验记录等; (2)设施与设备,包括船台或船坞、晒装码头、主要制造和装配设备的适应性; (3)船舶建造程序和重要工艺,包括船体分段制造与分包、平面分段装配方法、分段 预合拢装配,其他建造工艺特征等; (4)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3.1.3.3对设计条件的检查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 (1)设计人员、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设计资料包括技术法规、规范、标准等; (2)设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部门、各设计环节质量控制等; (3)对船舶建造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制度安排。 3.1.3.4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建造设施检查结果形成记录。如检查发现的重大问 题,应当书面通知船舶建造、修理单位。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当在船舶建造开工之前予以 纠正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否则不得开工。 3.1.4检验计划 3.1.4.1船舶建造检验开始之前,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与船舶建造、修理单位、设计单位 和公务船所有人代表召开开工会议,商定本规则要求的检验项目的实施方式。船舶检验机构 指派担任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应参加开工会议。会议应包括如下方面: (1)建造船舶的准备工作计划; (2)船舶建造、修理单位选择的分包方; (3)船舶适用技术规则、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解释,包括产品持证清单要求; (4)船舶建造检验要求,以及当出现问题时,沟通与处理程序,包括: ①增加检验要求; ②调查程序要求 ③中止建造活动原则。 (5)形成会议记录。 3.1.4.2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当制定船舶建造的检验和试验项目计划,提交船舶检验 机构审批,并确保按批准计划向船舶检验机构报验

船舶时 3.1.3.2对建造设施的检查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 (1)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部门、各生产环节质量控制、自检制度 无损检测、检查和试验记录等: (2)设施与设备,包括船台或船坞、晒装码头、主要制造和装配设备的适应性; (3)船舶建造程序和重要工艺,包括船体分段制造与分包、平面分段装配方法、分段 预合拢装配,其他建造工艺特征等; (4)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3.1.3.3对设计条件的检查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 (1)设计人员、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设计资料包括技术法规、规范、标准等: (2)设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部门、各设计环节质量控制等; (3)对船舶建造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制度安排。 3.1.3.4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建造设施检查结果形成记录。如检查发现的重大问 题,应当书面通知船舶建造、修理单位。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当在船舶建造开工之前予以 纠正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否则不得开工。

3.1.4检验计划 3.1.4.1船舶建造检验开始之前,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与船舶建造、修理单位、设计单位 和公务船所有人代表召开开工会议,商定本规则要求的检验项目的实施方式。船舶检验机构 指派担任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应参加开工会议。会议应包括如下方面: (1)建造船舶的准备工作计划: (2)船舶建造、修理单位选择的分包方; (3)船舶适用技术规则、规范、标准的要求和解释,包括产品持证清单要求; (4)船舶建造检验要求,以及当出现问题时,沟通与处理程序,包括: ①增加检验要求; ②调查程序要求; ③中止建造活动原则。 (5)形成会议记录。 3.1.4.2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当制定船舶建造的检验和试验项目计划,提交船舶检验 机构审批,并确保按批准计划向船舶检验机构报验

3.2.1图纸资料提交

3.2.1.1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和分包方或设计单位在船舶建造开工之前,应当按技术规 则及其引用的规范要求,将图纸和技术规格,相关技术细节和数据等资料“并随同符合技术 规则适用要求的声明,提交给船舶检验机构审批。送审的图纸资料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船体部分: ①船舶总布置; ②船体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图:

纸质图纸资料送审,一式三份!

a.船中横剖面图; b.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图、各层甲板图、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 底结构图、机舱棚结构图、复合材料铺层设计图(如适用)和船件 图; c.横舱壁图; d.外板展开图; e.舵和舵杆图(包括舵叶、舵杆、舵承及其连接等结构)。 ③船体结构焊接方式和规格表; ④全船水密和风雨密开口关闭装置布置: 5锚泊和系泊设备布置图及计算书; 防火区域划分、防火结构布置和耐火等级; ③防火控制图或消防设备布置图; ?救生设备布置图; ?信号设备布置图; (10全船通风和空调系统布置; ①全船绝缘布置; (2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布置图; 栏杆、扶手、安全通道布置图; ④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如适用)校核计算书: ①系固手册(如有)。 (16)船员和工作人员舱室设备布置图。 2)轮机部分 ①机舱布置图: ②舱底水与压载管系布置及相关技术规格; ③主、辅机启动、燃油、滑油、冷却和排气系统布置及相关技术规格: ④锅炉燃油系统和排气系统的布置及相关技术规格(如适用); 5压缩空气系统和设备布置图: 蒸汽管系图(如适用); ?机舱通风系统布置及其技术规格; ③操舵装置布置及相关技术规格; ?轴系校中计算书: 灭火系统图; ①机器处所舱底水处理及控制系统布置; ②生活污水系统布置,包括集污舱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规格。 3)电气部分 ①电力负荷计算书(包括蓄电池容量计算); ②电力系统图; ③主要电力设备布置图; ④)照明系统图及布置图: ?船内通信系统图及布置图; ?船内报警系统图及布置图; ③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系统图及布置图(包括天线 4)周期无人值班机舱部分 ①)安全系统项目表:

②主、辅机自控和遥控系统图: ③监测报警点表; ④自动化系统动力源系统图。 (5)高速公务船还应提交如下图纸资料: ①船舶在波浪中航行时的限速曲线图; ②破损控制图。 .2.1.2下列资料应当提供船舶检验机构审批3.2.1.1图纸资料时作为参考依据: (1)静水力曲线图(表); (2)型线图和型值表: (3)强度校核计算书,包括船体结构、舵系、轴系等机械装置; (4)重量重心计算书; (5)干航计算书; (6)瓣装数计算书: (7)龙骨布置图(如设有时); (8)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高速公务船,如要求时); (9)高速公务船操作手册(如适用); (10)船舶检验机构为审批3.2.1.1所述图纸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1.3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验证送审图纸和资料的完整性,如验证发现送审图纸 生声明结果存在重大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送审方重新送审。

3.2.2图纸审查 3.2.2.1船舶检验机构审查送审的图纸和技术规格后,应书面通知船舶建造、修理单位 和分包方或设计单位是否批准船舶结构、机器和设备的设计和布置。如不能批准,船舶检验 机构应提出修改要求,以确保符合技术规则要求。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和分包方或设计单位 应当落实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的修改要求,并确保符合技术规则要求。 3.2.2.2船舶检验机构应在经审查和确认符合技术规则要求的图纸资料(见3.2.1.1)上 加盖具有追溯标识的“批准”印章。船舶检验机构对图纸资料的批准仅表明适用技术规则要 求的符合性。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3.2.1.2条所述类别的资料加盖具有可追溯标识的“备查”印章, 以示其仅作为船舶检验机构决定相关图纸资料批准结论的支持材料。任何情况下,送审方对 这些资料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负责。 3.2.2.3在建造过程中,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和分包方或设计单位对批准图纸上结构尺 寸、布置或设备的任何变更也应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批。 3.2.3批准图纸使用 3.2.3.1批准的图纸仅在批准图纸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建造检验下,并在建造检验申请 和建造合同所指定的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建造工程号或建造船舶艘数范围内使用有效

3.2.4.1公务船吨位包括总吨位和净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按本局颁布的《吨位丈量规 则》进行丈量。

《吨位丈量规则》发布前,应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内河航行船舶法 技术规则(2019)》有关吨位丈量规定。

为船舶检验机构丈量吨位的依据: (1)型线图和型值表; (2)基本结构图; (3)主要横面图; (4)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 (5)梳杆、起重机、通风总管、烟窗和起重柱等结构图: (6)舱口盖及围板结构图(如有时); (7)锚链筒、锚穴、海水阀箱等详细尺寸。

3.2.4.3船舶检验机构在完成吨位丈量后应当对前述图纸作出适当标

3.3.1.1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当确保按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资料建造、修理船舶, 并满足技术规则要求。船舶检验机构指派适任的验船师或验船师组按批准的图纸资料包括任 可图纸审查意见,和技术规则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活动, 3.3.1.2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和分包方应当将建造船舶所采用的重要工艺文件和技术条 牛,在相关项目开工之前,提交验船师审查并确认其与拟将建造船舶的适合性,至少应包括: (1)船体主要制造工艺,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工艺、复合材料成型工艺; (2)舵系安装工艺; (3)密性试验图; (4)推进轴系安装工艺: (5)主机及轴舵系安装工艺; (6)倾斜试验大纲; (7)系泊与航行试验大纲; (8)无损检测计划。 3.3.1.3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和分包方应确保现场验船师在建造过程的任何时候查验下 列文件: (1)测试设备和仪表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明; (2)焊工资格证明; (3)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明。 3.3.1.4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按《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技术规则要求,及其开工会 义确定原则,在建造开工之前,编制建造船舶的产品持证清单,提交现场验船师确认,验船 师应当在检验过程确认这些安装上船的产品证书或证件的有效性。 3.3.1.5船舶检验机构指派的验船师从船舶开工到完工期间,应确认船舶材料、工艺和 布置处于满意状态,并符合技术规则及其引用的规范要求,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通过巡检和抽查确认主要船体分段结构布置、材料使用、装配和焊接质量; (2)全面检查船体分段大合拢装配和焊接质量; (3)查验船体防火结构布置。 发现任何不符合技术规则或批准图纸的项目,或任何不满意的材料、工艺或布置应予以 纠正。

3.3.1.6当机器在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制造时,检验应涉及开工到工作状态下的最终试 验。发现任何不符合技术规则或批准图纸的项目,或任何不满意的材料、工艺或布置应予以 纠正。 3.3.1.7对遥控和(或)自动控制的重要机器,控制设备应按技术规则进行布置、安装 和试验。 3.3.1.8验船师应当检查船上救生设备、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 和防污染设备的布置和配备,确认符合技术规则要求。 3.3.1.9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和所有蒸汽、液压、启动和其他系统,以及相关承 受内部压力的部件或附件均应按技术规则或其引用的规范、标准进行压力试验和/或密性试 验。试验时间一般为3至5分钟。

3.3.2检验和试验项目

3.3.2.3电气方面检查和试验至少包括: (1)主电源系统,包括发电机/组、电动机、电缆、主、应急配电板的布置、安装和试 验; (2)船内通信系统和紧急报警系统布置、安装、试验; (3)应急电源包括临时应急电源的供电系统布置与安装; (4)主机、辅机及其他辅助机械、锅炉的控制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布置和效用试验; (5)无线电通信设备布置、安装及功能试验; (6)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布置、安装和功能试验: (7)照明和应急照明的布置与安装; (8)验船师现场检验专业判断认为必要的其他检查项目。

3.3.3特殊功能检验

3.3.3.1如公务船设计、装备特殊操作功能,因这些特殊功能的布置和安装影响船舶结 构强度、稳性和消防安全的部分应予以审图、检验和试验,确认符合技术规则或引用的相关 规范和标准要求。

3.4.1.1在公务船新建和重大改建或重大修理过程中,其所有液舱和水密边界、构成 召舶分舱要求的横向和纵向分隔,以及风雨密结构和船上晒装,应当在船舶交付之前,在船 白检验机构指派的验船师见证下进行试验,以证实: (1)重力液舱的密性和结构适宜性; (2)水密边界的水密性; (3)风雨密边界的风雨密性。 3.4.1.2试验类型定义如下: (1)结构试验:验证液舱结构适宜性的试验。该试验可以是静水压试验,或如情况允 午,也可以是静水压气动试验。 (2)渗漏试验:验证边界密性的试验。除特别指明试验类型外,该试验可以是静水压 试验、静水压气动试验或充气试验。冲水试验也可以接受为渗漏试验的一种形式。

3.4.2.1渗漏和结构试验应符合如下试验方法之一: (1)静水压试验是采用液体充装处所并达到规定压头的试验。静水压试验应使用淡水 戈海水充注被试验处所,试验压头规定见表3.4.3.1或表3.4.3.2,并检查被试验处所的所有 下部表面是否存在结构变形、凸出和屈曲,以及其他相关损坏和渗漏, (2)静水压气动试验是将静水压试验和充气试验相结合,在处所充装部分液体并施加 气压的试验。该试验应当尽实际可能模拟实际装载,并检查被试验处所的所有外部表面是否 存在结构变形、凸出和屈曲,以及其他相关损坏和渗漏。

重大修理系指影响结构完整性的修理。 重力液舱系指蒸汽压力部大于70kPa的液舱。

3.4.2.2渗漏试验应符合如下试验方法之一: (1)冲水试验(渗漏试验):通过对接缝冲水并在其表面查看,以验证接缝密性的试 验,并满足如下要求: ①在冲水试验中,冲水软管喷嘴处的最小压力应至少为0.2MPa,喷嘴内径应不小 于12mm,喷嘴口离接头的垂直距离应不大于1.5m。水柱应直接喷射在接缝上。 ②如冲水试验可能造成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晒装件的损坏而不可行时,则可采 用对焊缝仔细目视检查予以替代,且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采用着色渗透试 验或超声波测漏或等效试验加以支持。 (2)充气试验是采用空气压力差和渗漏显示剂验证密性的试验,包括液舱空气试验和 接缝空气试验,诸如压缩空气填角焊试验和抽真空试验。其中: ①采用液舱充气试验时,所有边界焊缝、装配接头和贯穿件,包括管子和连接件 应当在0.015MPa大气压力的稳定压差(U型管验证)状态下,采用涂刷渗漏显 示液进行检查。被试验的焊缝应检查两次。第一次检查在涂刷渗漏显示液后立即 进行,第二次检查应在约4或5min后进行,以查验渗漏情况 ②压缩空气填角焊试验是将渗漏显示剂涂于角焊缝的T型接头填角焊空气试验。 在采用该试验方法时,在填角焊接头一端充注压缩空气,并在接头另一端用压力 表验证压力。压力表的布置应能在试验范围内所有通路的每一端均能验证至少 0.015MPa空气压力。 ③抽真空试验是将一个盒子覆盖于接缝之上并在焊缝上涂渗漏显示剂。在盒内抽 成真空查验泄漏情况。采用该试验方式时,配有空气接头、压力表、检查窗口的 真空试验盒放置在接头上方,并将渗漏显示液涂刷在焊缝周边。抽气泵将盒内抽 成0.02MPa至0.026MPa的真空。 ④看色渗透试验是采用低表面张力液体,验证舱室边界不存在显示器持续渗漏的 可见着色渗透剂的试验。对对接焊缝或其他焊接接头的试验,采用在舱室边界或 结构布置一侧涂刷低表面张力液体方法进行。如在规定时间后,在边界的另一侧 未出现液体,则说明边界具有密性。在某些情况下,可在焊缝另一侧涂刷或喷酒 显影液,以辅助渗漏探测。 ③超声波试验是采用超声波技术验证诸如舱口盖等关闭装置接缝密性的试验。舱 室内部安置超声波回声发射器,同时在舱室外部安置接收器。接收器扫描舱室的 水密/风雨密边界,探测超声波渗漏指示。接收器可探测声波的位置指示舱室密 封渗漏。

3.4.3.1海上公务船的水密舱室试验要求见表

海上公务船水密舱室试验要求

内河公务船结构和舱室试验表

②指除双层底舱以外的压载舱、水舱等液舱,如用作液舱的首尖舱、尾尖舱、边舱等, ③考虑所采用的建造技术和焊接工艺后,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接受充气试验代替。 ④如充气试验受条件限制而不可行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接受煤油或真空等试验代替。 ③如冲水试验可能造成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装件的损坏而不可行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采 用煤油试验、真空试验或对所有接头和焊缝进行仔细目视检查予以代替。采用目视检查时,验船师 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着色渗透、超声波测漏或等效试验加以支持。 ③用于检查焊缝密性的冲水试验可用煤油试验代替。 ?如水压试验受条件限制而不可行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接受煤油或真空等试验代替

3.4.4试验程序 3.4.4.1结构试验应当在舱内构件安装完毕且涂装前进行,即焊缝区域未涂保护涂层 或舱壁/甲板未敷设防火材料或隔热材料。如舱室试验在涂装后进行,则在涂装前应对所有 焊接区域,尤其是角焊缝区域的焊缝进行仔细目视检查或如着色渗透、超声波探测等渗漏检 查。 3.4.4.2结构试验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但条件是船舶在漂浮之前,渗漏试验结 果得到确认并满意。 3.4.4.3液舱边界所有角焊缝的密性试验,应在保护涂层涂装前进行。其他焊缝,如自 动焊的熔透焊缝和分段合拢焊缝,经仔细目视检查或如着色渗透、超声波探测等渗漏检查后 密性试验可在保护涂层涂装后进行。

第5节倾斜、系泊和航行试验

3.5.1一般规定 3.5.1.1公务船建造检验应当包括如下试验: (1)倾斜试验,以确定船舶空船排水量及船舶重心等稳性要素,以便证明符合设计要求 并将船舶稳性数据提供给船长,使其能在各种使用状态下迅速而又简便获得船舶有关稳性 (2)系泊和航行试验,以确认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公务船及其机械设备和系统满足预期使 用功能、安全和环保要求。其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重大改建的船舶应进行航行试验: ①改变主推进系统: ②改变舵系; ③改变船舶主尺度及型线: ④改变吃水。 3.5.1.2倾斜试验、系泊和航行试验均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指派的验船师监督下进行,包 活各项目的试验条件、内容、程序以及结果。 3.5.2倾斜试验 3.5.2.1船舶倾斜试验应当按照本局接受的标准进行。 3.5.2.2如果船舶具有其系列船倾斜试验所得到的基本稳性数据,可不再进行倾斜试 验。如果与系列船的数据相比较,空船排水量的偏差超过2%,或海上公务船的重心纵向位

括各项目的试验条件、内容、程序以及结果。 3.5.2倾斜试验 3.5.2.1船舶倾斜试验应当按照本局接受的标准进行。 3.5.2.2如果船舶具有其系列船倾斜试验所得到的基本稳性数据,可不再进行倾斜试 验。如果与系列船的数据相比较,空船排水量的偏差超过2%,或海上公务船的重心纵向位 置的偏差超过1%、内河公务船的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0.5%的船长,则该船仍应进行倾

①参见国家标准GB/T3035《船舶倾斜试验》

3.5.3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3.5.3.1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按照本局接受的

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按照本局接受的标准进行

3.6.1一般要求 3.6.1.1公务船航行试验之前,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进行试航检验,确认船舶满足试航安 全条件后签发《公务船试航证书》。 3.6.1.2船舶建造、修理单位按批准的检验和试验计划,在完成所有计划的系泊试验项 目并在船舶检验机构确认后,经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同意,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航行试 验大纲,并报验试航检验

3.6.2试航检验项目

3.6.2.1试航检验应当至少核查如下船舶检验和试验状态,以确保船舶结构完整性、完 整稳性、重要机电设备运行状况满足试航状态安全性: (1)核查所有系泊试验项目均已完成,所有在系泊试验过程中识别的问题均已得到满 意纠正; (2)确认船体结构、舱室完整性和密性试验均已完成,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得到纠正。 (3)审核船舶试航状态的完整稳性及其相关控制措施有效性; 3.6.2.2试航检验应当至少在现场检查如下项目处于有效状态: (1)检查载重线或类似标志的勘划; (2)检查固定或临时人员保护措施有效性,诸如眩墙、栏杆、扶梯、安全绳及其附属 装置等; (3)检查所有影响船体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的关闭措施有效性,包括水密门、盖、窗 和空气管头、通风筒、小舱盖、人孔盖等; (4)检查并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功能; (5)检查船上临时大型设施,如物件箱、备件箱、压块等固定有效(如有时); (6)核查救生设备配备充分性,并应处于即刻可用状态: ①对海上试航的船舶,除确认按技术规则要求配备救生设备配备外,尚应检查为 容纳试航人员数量所配备的临时救生艇役,以确保满足在试航时船上总人数的 110%的容量;对于30m以下的船舶,配备临时救生艇筱确有困难,应至少为每 一位船上人员配备一件救生衣。 ②对内河水域试航船舶,除确认按技术规则要求配备救生设备配备外,还应当检 查为试航人员数量所配备的临时救生艇筱,以确保满足试航时船上人员总数 100%的容量。如配备临时救生艇筱确有困难,应至少为每一位船上人员配备 件救生衣。 ③救生圈、救生烟火信号应符合技术规则要求配备; (7)核香消防设备配备充分性,包括:

3.7.1.1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和公务船所有人提交船舶建造、重大 相关的检查、试验、测量等报告和记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7.1.2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建造单位应向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所有人提交船舶质量 书。该质量证明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船名、船东及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2)设计单位、图名、图号: (3)图纸审批单位、批准号及批准时间; (4)船舶建造合同、开工、安放龙骨、下水、检验完工及交船日期; (5)船舶完工状态下,能够反映船舶全貌的侧面彩色照片; (6)船舶建造单位质保部门负责人或船舶建造单位负责人签章; (7)船舶主要检验报告或测量记录,包括: ①主尺度测量报告; ②船体材料检验报告: ③无损检测报告: ④载重线及水尺测量记录; ?船体密性试验报告; ?舵装置测量记录; ?锚装置检测记录: 轴系校中及轴承间隙测量记录; ?船体振动、轴系扭振测试报告; ?船舶振动和噪声测量报告; ①系泊及航行试验报告; ②主要船用产品明细表,应包括产品型号、制造厂、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及船检 证书编号。

3.7.2完工图纸资料

3.7.2.1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向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提供与实际建 造船舶相符的完工图纸资料至少一式两套,其中一套应当配备于船上。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 船舶管理需要要求保存一套。

3.7.2.2船舶完工图纸资料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3.7.2.2船舶完工图纸资料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主要图纸 ①总布置图; ②舱容图; ③静水力曲线图(表): ④完工稳性计算书或完工装载手册(如要求时)。 (2)船体结构图 ①船中横部面图; ②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各层甲板、内底结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 ③外板展开图: ④横舱壁图; ?舵和舵杆图; ③货舱舱口盖图(如适用时); 舱底水、压载水和货物管系图。 3.7.23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认船上配备的完工图纸资料的完整性

(1)主要图纸 ①总布置图; ②舱容图; ③静水力曲线图(表); ④完工稳性计算书或完工装载手册(如要求时)。 (2)船体结构图 ①船中横剖面图; ②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各层甲板、内底结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 ③外板展开图: ④横舱壁图; ?舵和舵杆图; ③货舱舱口盖图(如适用时); ?舱底水、压载水和货物管系图。 3.7.2.3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认船上配备的完工图纸资料的完整性

第 1 节 一般要求

第 1 节 一般要求

4.1.1申请 4.1.1.2为取得或保持本规则要求的公务船法定证书,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按 本章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各类营运检验。 前述营运检验系指现有公务船的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类别的统称。 4.1.1.3当出现本规则2.1.2.5所述情况之一,公务船所有人应当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 青临时检验,以保持证书有效性。 4.1.2安全检验条件 4.1.2.1公务船舶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船舶处于检验准备状态,包括检验场所清 吉、适合条件和安全措施等。当船舶在船舶修理厂和港口进行检验时,公务船舶所有人或使 月单位还应确保船舶修造厂、港口有关方为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与方便 条件。

4.1.1申请 4.1.1.2为取得或保持本规则要求的公务船法定证书,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按 本章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各类营运检验。 前述营运检验系指现有公务船的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类别的统称。 4.1.1.3当出现本规则2.1.2.5所述情况之一,公务船所有人应当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 请临时检验,以保持证书有效性。

4.1.2安全检验条件 4.1.2.1公务船舶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船舶处于检验准备状态,包括检验场所清 洁、适合条件和安全措施等。当船舶在船舶修理厂和港口进行检验时,公务船舶所有人或使 用单位还应确保船舶修造厂、港口有关方为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与方便 条件。

4.1.3.1本章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1)全面检查:系指为报告船体结构和机器设备运行总体状况和确定结构近观检查和 机器设备附加解体检修需要的检查。 (2)近观检查:系指验船师在近距离范围(即伸手可及)内能见到结构件细节的检查 (3)处所:系指独立的舱室,包括载物舱,如液舱、邻接载物舱、甲板和外壳板的隔 离舱和空舱。 (4)代表性处所:系指能反映类似形式、用途和具有类似防腐蚀系统的其他处所的处 所。当选择代表性处所时,应当考虑其使用和修理历史及可识别的关键结构区域或可疑区域 (5)压载舱:系指主要用水压载的液舱。 (6)横剖面:系指包括所有纵向构件,如板以及在甲板、侧外板、船底板、内底板 纵舱壁上的纵骨和纵桁。对于横骨架式的公务船,横剖面包括邻接的骨架及其在横剖面处的 端部连接。 (7)干湿交变列板:系指轻重载水线之间的船侧外板。由于船舶的纵倾,这些列板在 船长范围内可能变化。 (8)可疑区域:系指有显著腐蚀或验船师认为易于快速耗蚀的区域。 (9)显著腐蚀:系指通过腐蚀状况评估表明其腐蚀量已超过允许极限75%,但尚处于 可接受范围内的腐蚀程度,

4.2.1.1除另有规定外,初次检验应当包括图纸核查和登轮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认船 舶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符合技术规则要求,并适合预期用途。 4.2.1.2如下船舶为取得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务船法定证书,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 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书面申请初次检验: (1)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公务船的; (2)其他船舶改为公务船的; (3)本规则生效前,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为公务船的。 4.2.1.3公务船初次检验申请书应阐明船舶类型、船舶要素、船员和工作人员数量、 船龄、船舶检验状况、预期使用航区限制和特殊功能,以及满足技术标准等内容。 4.2.2检验与发证 4.2.2.1对本章第4.2.1.2所述情况,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如不需要通过加装设备和结 构改造满足技术规则要求,则公务船法定证书可基于文件确认该船符合技术规则要求后予以 签发,其有效期不超过原证书的到期日期,在此情况,船上检验应当在下一次计划检验时进 行,以保持证书持续有效性。 4.2.2.2对本章第4.2.1.2(1)和(2)所述情况,初次检验应当进行图纸资料审批和等 同于换证检验范围的登轮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法定证书,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成日期起不超 过2.1.3条规定。

4.2.3.1下列图纸资料至少一式三份提交给船舶检验机构: (1)总布置图: (2)静水力曲线图(表)(备查); (3)船中横剖面图: (4)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图、各层甲板图、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内底结构 图; (5)横舱壁图: (6)外板展开图; (7)舵和舵杆图; (8)机舱布置图; (9)推进系统图,包括推力轴、螺旋桨轴和螺旋桨图; (10)舱底水和压载管系图; (11)电力系统、主要电力设备、主照明和应急照明布置; (12)主机、辅机和操舵装置布置和相关技术规格; (13)测量和报警明细表(周期无人值班机舱); (14)稳性资料,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如适用)校核计算书; (15)船舶防火结构布置和耐火等级,以及防火控制图或消防设备布置图; (16)锚泊(如配置)和系泊设备布置和相关技术规格。 (17)系固手册(如适用): (18)船舶在波浪中航行时的限速曲线(如适用); (19)高速公务船操作手册(备查); (20)破损控制图。 如确无法提供上述图纸资料,船舶检验机构可接受其他等效替代资料。

现格书上加盖具有追溯标识的 并随核查意见退审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 核查意见应当阐明技术规则的符合性, 以及必要的使用限制条件

4.3.1一般要求 4.3.1.1为保持公务船法定证书有效性,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 申请年度检验: 4.3.1.2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完成年度检验,并确认船舶保持符合技术规则要求后,在 法定证书的检验签证栏上签署。

4.3.2检验和试验项目

4.3.2.1船体检验至少包括如下范围!

(1)确认船体结构没有未经批准的改变; (2)检查船体结构及其水密/风雨密关闭装置、设备和相关管路得到维护保养总体状态; (3)检查露天甲板、水线以上船壳板状况; (4)检查水密贯穿件(尽实际可能); (5)检查空气管、通风管、支撑板(如有时)与甲板板的焊接状况; (6)检查所有安装在露天甲板上的空气管头; (7)检查所有燃油舱空气管的防火网; (8)检查通风筒,包括关闭装置(如有时); (9)检查露天舱棚、天窗、甲板室和梯道、上层建筑端壁、航窗和内盖和其他开口, 及其关闭装置: (10)检查排水口和卫生排放口(尽实际可能)、排放管路上阀(尽实际可能)及其控 制、栏杆和墙、排水口、梯和救生绳: (11)检查锚泊包括锚和锚链(如设有)和系泊设备状况(尽实际可能); (12)检查和试验(就地和遥控)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及其指示器和报警,并尽实际 可能检查水密舱壁上的贯穿件; (13)检查船舶贯穿主船体的通海井口及其关闭装置(如设有); (14)检查主船体作业缆索穿舱口及其关闭装置(如设有)。 4.3.2.2机电设备检验应包括如下方面: (1)检查和操作试验所有主和辅操舵装置,包括设备和控制系统,并确认航海日志记 载相关规定; (2)机舱和锅炉处所(如设有),特别注意主推进系统、辅机等设备的任何火灾和爆 炸隐惠的存在。核查逃生通道,确保畅通; (3)试验驾驶台与机舱控制位置,以及驾驶台与应急操舵位置(如设有)的通信措施; (4)检查舱底水系统和污水阱及其水位报警功能(如设有):确认舱底水泵运转正常: (5)检查和操作燃油、滑油或其他易燃液体的管路系统,特别注意密性、防火布置、 软管和测深布置; (6)总体检查主推进、重要辅机和应急发电机。包括安全装置、控制和基座; (7)总体检查锅炉、其他压力容器,包括基座、控制、高压蒸汽管路和隔热,以及仪 表。试验锅炉安全装置,采用释放装置操作安全阀。检查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

(8)运行状态下,检查构成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电气设备和电缆; (9)检查无线电、航行设备的状况,并进行功能试验。 4.3.2.3安全设备和防污染检验应包括如下方面: (1)检查救生设备状况,并确认处于随时可用状态。见证救生艇(如设有)空艇放艇 试验;确认救生筱按规定时间间隔进行检修; (2)确认防火结构未发生未经批准的变更;检查消防设备状况,并确认处于随时可用 状态。见证消防泵或应急消防泵试验(如设有); (3)确认船上应急通信处于有效状态; (4)确认船上滤油设备和污水处理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2.4舱柜内部状况检查应包括: (1)典型舱柜状态检查,并向船长确认使用状况; (2)必要时,至少抽查一个代表性的压载舱进行内部检查

4.4.1一般要求 4.4.1.1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在公务船法定证书到期日之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 请换证检验。 4.4.1.2换证检验应确认本规则2.1.2.4条所述范围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预期用途, 4.4.1.3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和船舶应当做好充分的检验前准备,包括要求的试 验、测量安排,并确保向验船师及时提供能够确认船舶及机器设备的运行状况的记录、报告。 4.4.1.4换证检验可结合船舶进厂检修进行,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可依合同书面委 托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向船舶检验机构报验检验项目,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 换证检验相关的检查、试验和测量等报告和记录交船舶检验机构和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 位。 4.4.2检验和试验项目 4.4.2.1换证检验项目除包括第3节年度检验和试验项目全面检查外,还应包括本节检 验和试验项目。 4.4.2.2船体检验和试验项目至少还应包括: (1)船体舱室内部检查和试验,检查范围见表4.4.2.2(1),检验范围包括舱内骨架 甲板下结构、水密横舱壁及测深管下面防撞击板以及吸口管附近结构;对有疑问区域,应当

4.4.2检验和试验项目 4.4.2.1换证检验项目除包括第3节年度检验和试验项目全面检查外,还应包括本节检 验和试验项目。 4.4.2.2船体检验和试验项目至少还应包括: (1)船体舱室内部检查和试验,检查范围见表4.4.2.2(1),检验范围包括舱内骨架 甲板下结构、水密横舱壁及测深管下面防撞击板以及吸口管附近结构;对有疑问区域,应当 进行近观检查。

表 4. 4. 2. 2 (1)

(2)机舱结构检查,特别注意舱底板、外板与肋骨和舱底板连接的肘板、舱底板污水

讲处的机舱舱壁。还应注意海水吸入口、海水冷却管、眩外排出阀及与其连接的外板。如发 现损耗或有怀疑时,则应进行测厚,当损耗超过允许的极限时,则应予以换新或修理; (3)钢质公务船至少应按表4.4.2.2(2)范围进行船体结构厚度测量。测厚最终范围和 立置应当由验船师在完成船上代表性处所全面检验后确定,必要时,验船师可通过测厚位置 选择监控测厚操作,以便测厚值能代表该区域结构的平均状况。 测厚机构应编制测厚报告,并由测厚操作人员签名后提交验船师。报告应注明测厚位置 则量厚度以及相应的原始厚度,并阐明测厚日期、测量设备类型、测量人员姓名和资质。验 后师应当审核测厚报告确认测厚范围和位置的充分性, 如厚度测厚表明构件显著腐蚀或超过技术规则规定腐蚀极限,验船师应当要求扩大构件 享度测量范围,以描述显著腐蚀区域,并确定需要修理、更换的构件。具体显著腐蚀测量范 围和方法,见表4.4.2.2(3)。超过技术规则规定的允许腐蚀量的板材和构件应予换新。

船体构件厚度测量要求

表4.4.2.2(2)

(4)检查锚和锚链(如配置),如必要,或发现镭锚链明显磨损,锚链应当测量,如发 现任何链环的最大磨损部分的平均直径减少规定要求的15%,则应予以换新。如发现锚的明 显腐蚀或磨损,应当核对锚重。 4.4.2.3轮机检验和试验项目至少还应包括: (1)所有舱底管路系统应进行检查和操作试验,确保其工作状况密性处于满意状态; (2)确认主辅机和减速齿轮箱(如有时)是否按如下计划之一,确保主辅机处于正常 的工作状态: ①按制造厂说明书规定的运行时间进行检修:

②按计划维护保养体系的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③现场见证主辅机检修。 (3)空气压缩机及其安全装置应进行检查; (4)检查能机,包括操舵装置并进行效用试验: (5)热交换器(包括中间冷却器)和工作压力0.7MPa及以上压力容器,包括附件、 阀应: ①打开进行检查,如发现腐蚀或损坏,为确认其工作可靠性应进行压力试验; ②核定安全装置: ③0.7MPa及以上的压力容器,若内部检查有困难时,可采用1.25倍的工作压力 的液压试验来代替内部检查; (6)对工作压力在0.35MPa及以上而且受热面积超过4.5m的燃油锅炉和废气锅炉, 进行内部检查。 4.4.2.4电气装置和设备的检验和试验项目至少还应包括: (1)确认电气设备和电路的绝缘测量; (2)检查和试验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和分配电板,验证发电机过载保护装置的有效 生; (3)所有重要用途的辅助设备和系统,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并进行效用试验; (4)航行灯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并确认其供电故障和以及航行灯故障显示及报 警项正确性; (5)检查应急电源供电以及自动投入情况; (6)测试通用报警、火灾报警系统; (7)对驾驶室的主推进系统的遥控装置进行模拟效用试验,检查故障记录仪的相关记 录,核查遥控设备使用日志(如有时),确认遥控系统工作的可靠性。 4.4.2.5换证检验也应包括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检验要求可参见本规则附录IV。 新建船舶第1次换证期,船舶检验机构在确认推进系统运行无不良状况后,可接受公务船所 有人不抽轴检验的要求。 4.4.2.6换证检验应包括如下船底外部检查: (1)当船舶在干船坞内或船排上,为方便对航侧外板等构件的检查,包括船底板和船 首板、尾框架和舵、海底阀及海水阀箱、螺旋桨等,应设有足够高度的底墩,并提供必要的 台阶。水线以下船体结构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包括 ①侧外板、批列板、龙骨、舵、螺旋桨、海底阀箱及阀检查时,应特别注意 列板和龙骨的连接处; ②能轴承和尾轴承的间隙应予以测量并记录: ③检查侧向推进器(如适用)的可视部分: (2)采用水下检验替代干船坞内或船排上进行船底外部检查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船体船壳板、舵、螺旋桨和螺旋桨轴的水线以下部分,没有需要修理的遗留项 目。除非船舶检验机构认为船舶在漂浮状态可以进行有效修理。 ②水下检验在遮蔽且平静水域进行。水下能见度及水线以下船体清洁度能够使验 船师和水下检验机构确定板、附件及焊缝状况;潜水员或遥控潜水器(ROV)在 船板上的定位方式应使船舶检验机构指派的验船师满意,必要时,定位点的选择 应利用船板上的永久标记。 ③水下检验之前,各方应商定水下检验过程中观察和报告的设备、程序,并有充 分时间调试所有设备。 ④水下检验应在验船师见证下进行。完成检验后,水下检验机构应提交检验报告

包括影像资料。 水下检验范围应尽实际可能与(1)所列项目相同。但对于舵轴承间隙和润滑油尾管轴 承的尾轴衬套间隙的测定,可根据运行历史、船上试验和油样分析予以特别考虑。如水下检 验发现任何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或缺陷,应要求船舶进坞作详细检查或必要的修理。

包括影像资料。 水下检验范围应尽实际可能与(1)所列项目相同。但对于舵轴承间隙和润滑油尾 承的尾轴衬套间隙的测定,可根据运行历史、船上试验和油样分析予以特别考虑。如水 验发现任何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或缺陷,应要求船舶进坞作详细检查或必要的修理。

一、本船于年月日,在港,按《公务船检验规则》进行检验,查明其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等方面符合,适用的相关要求。准予航行航区。二、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一一日止;自发证之日至有效期满期间尚须按《公务船检验规则》适用规定申请年度检验。三、记事:主任验船师:发证单位:检验编号:发证地点:发证日期:33

格式GZS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登记号:1.本证书附《公务船设备记录》;2.证书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即失效:2.1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而未申请检验时;2.2船体结构、上层建筑、机械装置、安全设备、防污染设备、固定压载等更改或变化,涉及到技术法规要求而未经检验单位批准时;2.3证书中所涉及的适航条件发生变化或要求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按期执行时。3.船舶免除附页(如适用,打X)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34

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35

附件1:船舶免除附页格式(GZS/MC)船舶免除附页名船舶识别号船检登记号检验编号一、根据第条的规定,免除的要求。二、准予免除的条件:三、核准的航区:四、记事:36

附件2:公务船设备记录格式(GZSJL)一、船舶基本参数船舶类型船舶类型补充说明核定船员人数人核定船上工作人员人数人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改建开工/完工日期船舶建造单位船舶改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使用单位船舶设计单位二、船体部分总长m船长m满载水线长m船宽m型深m空载吃水m满载吃水m满载排水量t空船排水量t船体材料水密横舱壁数重量(t)固定压载位置和材质双层底位置进水角位置抗沉性三、锚设备(如配备)名称型式重量(kg)数量锚名称型号功率(kW)数量锚机锚链名称直径(mm)长度(m)等级材料37

本船救生设备仅供总人数人用救生衣件救生服件额定工作名称定员数量机动/非机动艇降落装置的型式负荷(kN)救生艇型式救生筱定员数量救生圈型式数量抛绳设备型型式数量七、航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八、信号设备名称数量九、无线电设备(海区名称型号数量十、推进系统型号类型机号额定功率额定转速制造日期制造厂(kw)(r/min)39

YS/T 807.10-2012 铝中间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0部分 钾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齿轮型号箱数量名称轴系直径(mm)数量种类推进类型器材料直径(mm)十一、锅炉型号用途设计压力(MPa)工作压力(MPa)蒸发量(kg/h)受热面积(m²)燃料种类制造厂十二、空气瓶容量(m):数量用途设计压力(MPa):工作压力(MPa)制造厂:十三、电气设备机舱自动化配电系统名称发电发电机型号= =设备数量= = =额定功率(kW)40

焚烧炉型号类型功率(MJ/h)记事:十九、防污底系统适用技术法规年本船使用/不使用防污底系统,本船使用/不使用密封涂层记事:二十、其他特殊设备二十一、 备注43

照片拍摄时间:船舶登记号位置:船舶识别号位置: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四寸以上船舶照片(加盖发证机构钢印方为有效)44

附录II:公务船试航证书格式(GSHZ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船试航证书船名船舶识别号船长(m)船宽(m)型深(m)满载吃水(m)船舶类型主机总功率(kW)总吨位净吨位船舶建造厂根据我国现行船舶法规,于年月日,在港对本船进行了检查,认为本船具备试航条件,准予试航,试航时需悬挂试航标志。二、试航区域:三、核准试航人数:人。四、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五、记事:主任验船师:发证单位:检验编号:发证地点:发证日期:45

附录Ⅲ:公务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与记录及公务船试航证书填写说明

2.12发证日期:签发证书日期,加盖发证机关业务用章。 3检验签证栏: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完成的各类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3.1检验种类:按检验类别填写。 3.2检验编号:填写签署该签证栏时的检验编号。 3.3记事:填写检验结果、遗留项目及限制条件等检验单位认为应记录的事项。 3.4地点:签证所在地名称。 3.5日期:签证日期,加盖签证机关签证章GB/T 27523-2011 卷烟 主流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1,3-丁二烯、异戊二烯、丙烯腈、苯、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3.6验船师:签证的具体验船师,由多个验船师执行检验时,由检验单位指定的签名 师。

1.7船舶建造单位:系指实施建造并出具船舶质量证明书的建造单位名称。 1.8船舶设计单位:系指建造和/或设计合同载明的设计单位名称 1.9船舶改建单位:系指实施改建并出具船舶质量证明书的改建单位名称。 1.10公务船所有人: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填写一致。

2.18进水角位置:指船舶横倾时水能流入船体内的最低位置,如货舱口、机舱门槛、 甲板室门槛等并填写肋位号。进水角开口的定义按《公务船技术规则》的规定 2.19抗沉性:指船舶在几舱进水而不沉时的舱数,如一舱不沉、二舱不沉等。 3锚设备 3.1锚:要将所有锚分别列出。 3.1.1名称:填写“左锚”、“右锚”、“锚”、“备用锚”等。 3.1.2型式:填写“霍尔锚”、“海军锚”、“大抓力锚”、“四爪锚”、“丹福尔锚”、“斯贝克 锚”等。 3.1.3重量:填锚重量,单位kg。 3.1.4数量:填写船上所配备的对应名称锚的数量。 3.2锚机:要将所有锚机分别列出。 3.2.1名称:填写与锚机的具体名称,如:“锚机”、“舵镭机等。 3.2.2型号:填写锚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型号。 3.2.3功率:填写锚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功率,单位kW。如系人力锚机则填写“人 力。 3.2.4数量:填写船上所配备的对应名称锚机的数量 3.3锚链:要将所有锚链分别列出。 3.3.1名称:填写“左锚链”、“右崩锚链”、“锚链”等。 3.3.2直径:取整数,单位mm。 3.3.3长度:填该根锚链的总长度。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3.3.4等级:按锚链的船用产品证书填写,填写"AM1级”、“AM2级”、“BMW"等。 3.3.5材料:填写“1级链钢”、“2级链钢"等。 4舵设备 4.1舵数量:填写船上所具备的所有舵的数量。 4.2主操能装置型式:填写船上所配备的主操能装置(能机)的型式,如电动、电动液 压、人力机械、人力液压等。 4.3应急能源种类:填写“应急发电机组”、“应急蓄电池组”或“蓄能器”。 4.4辅助操舵装置型式:填写“动力操舵”或“人力操舵”。 4.5舵:要将所有舵分别列出。 4.5.1名称:填写“左舵”、“右舵”等。 4.5.2类型:可填写“单板舵”、“流线型舵”、“组合舵”、“襟翼等。 4.5.3舵面积:按每个舵的面积填写,单位m²。 4.5.4舵杆直径:填写舵杆下舵承处设计直径,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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