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941-2020 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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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941-2020 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技术规程.pdf

因建筑物局部区域渗漏及成因引发的诉讼、仲裁及调解,通过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查找渗 漏源,作出原因分析等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屋面渗漏、墙面渗漏、外窗渗漏、厨卫间渗漏、地下室渗 漏等类型。

因遭受火灾、水灾、雪灾、风灾、爆炸、撞击等灾害的建筑物损伤争议事项引发的诉讼、 解,对建筑工程受损程度、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等所进行的现场勘查、验算、分析和判 列活动。 服

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影响鉴定appraisalofbuildinginfluencebetweenthead construction 因新建工程基坑施工、打桩振动(爆破振动)、大面积堆载等施工行为而引发的争议事项 裁及调解,通过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分析、判断相邻建(构)筑物所受影响程度 活动。

JJG(浙) 110-2010 测量用互感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装饰装修工程物证鉴定appraisalof buildingdecoratior

经验所进行的现场勘查、分析和判断,做出裂缝原因分析及是否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系

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泥混凝土、水磨石、涂料、塑胶、天理石等各类地面面层开 、起皮、空鼓、脱落等争议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仲裁及调解,通过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 所进行的现场勘查、分析和判断,做出原因分析的一系列活动。

建筑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泥混凝土、水磨石、涂料、塑胶、大理石等各类地面面层开 裂、起砂、起皮、空鼓、脱落等争议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仲裁及调解,通过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 技术经验所进行的现场勘查、分析和判断,做出原因分析的一系列活动。 3.30 鉴定意见的处理建议suggestionofappraisalopinion 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司法鉴定人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经验,从后期使用和安全等方 面提出的建议,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仅供委托人参考,

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司法鉴定人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经验,从后期使用和安全等方 面提出的建议,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仅供委托人参考,

4.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1,1 目法金定格任其登记的业分池围 建巩性松、仲、间胜等的金 定活动。 4.1.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司法鉴 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执行技术标准中误鉴,责成司 法鉴定人纠正或整改。 4.1.3受理前调查及现场勘查时应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为该鉴 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4.1.4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时,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司 法鉴定人中应至少有二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等同效力的职业技术资格,

4.1.5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承诺:

a 遵循依法、客观、申立、科学、公止、诚实的鉴定原则; b)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c 严格依照有关要求保管和使用鉴定资料,严格监控鉴定资料的接收、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 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d 司法鉴定人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负责,并保证需要时出庭作证; e 司法鉴定人不应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与诉讼双方相关的其他人员; f)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应泄露个人隐私。

4.2.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客观、公正鉴定的,应回避。

客观、公正鉴定的,应回避。 4.2.2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该鉴定事项鉴定的,或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曾被聘请为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作证的,应回避。 4.2.3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要求回避的 理由,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4.2.4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人 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4.2.5司法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司 法鉴定人。

.6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司法鉴定人员组成通知

a)司法鉴定机构声明: 1)未担任过委托鉴定项目的咨询人; 2)与委托鉴定项目无利害关系(除本鉴定项目的鉴定费用外)。 司法鉴定人声明: 1)不是委托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委托鉴定项目无利害关系; 3)本人或近亲属与委托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无利害关系。

4.2.7《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可按本文

4.3.1委托人应移交证据材料并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自受理生效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等待缴费、等待提交或补充资料、重新提取鉴定资料、约定现场勘查等待时间等 非鉴定机构原因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4.3.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并 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 限延长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填写《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可按照本文件 附录B的格式填写。

4.4证据资料或检样材料

签定机构应对证据资料或检样材料进行核查,对资料或材料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 式要求委托人确认和补充。

4.4.2鉴定机构应对证据资料或检样材料进行核查,对资料或材料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 以书面方式要求委托人确认和补充。

4.4.2鉴定机构应对证据资料或检样材料进行核查,对资料或材料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 以书面方式要求委托人确认和补充。 4.4.3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证据资料或 检样材料。

4.4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或材料,司法鉴定人可以根据勘验结果进行分析鉴 未补充资料或材料引起鉴定意见的争议,由当事人负责。

4.5.1司法鉴定机构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仅限于需要其他机构提供部分检验检测数据时,可以分包。

4.5.1司法鉴定机构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仅限于需要其他机构提供部分检验检测数据时,可以分包。

5.1司法鉴定机构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仅限于需要其他机构提供部分检验检测数据时,可以 5.2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必备仪器设备所能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司法鉴定机构 行分包。

4.5.3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将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等工

4.6.1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事实时,可以终止鉴 定。 .6.2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终止鉴定因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同时司 法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退还全部或部分鉴定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终止。

4.7.1依据《司法金定程序通则》

4.7.1依据《司法金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4.7.2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或资料不充分需要委托人补充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委托人一次性提交补充所需材料的书面清单。 1.7.3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并注明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关联 的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明显不一致的,应说明分析判断理由。

7.3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并注明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 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明显不一致的,应说明分析判断理由。

4.8.1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4.8.2重新鉴定应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 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

9.1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可采取书面函复的形式,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 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4.9.2委托人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为司法鉴定人 设置司法鉴定人席,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司法鉴定人因出庭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 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出庭费,由委托人按照相关费用的标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 4.9.3司法鉴定机构应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4.9.4司法鉴定人出庭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熟悉和准确理解专业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鉴 定项目的委托(协议)约定等。 4.9.5委托人应在出庭前向司法鉴定人提交所需解答的异议及当事人异议的内容,以方便司法鉴定人 准备。 4.9.6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遵守法庭纪律,举止文明,应出示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明。 4.9.7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由承担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针对 性地回答鉴定意见书的相关异议。 498司注览定人出庭作证时对与司注览定音回无关的是议可不予回参

5.1.2司法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收委托书、受理前调查、制定鉴定方案、签订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 委托(协议)书,现场勘查(检验检测),分析判断,出具鉴定意见书,档案整理及归档,需要时出庭 作证。

5.1.3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程序, 基本程序框图进行,其中根据补充的

要时可再次进行现场勘查

5.1.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的内容及进展情况和需要,设计科学合 流程和方案,选择具体的工作内容。

5.2鉴定委托的接收和受理

5.2.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由鉴定机构委派专人进行统一登记和唯一性编号,并应对委托鉴 定事项、鉴定材料、是否重新鉴定等进行受理前调查,对属于本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由司法鉴定 机构统一接收,核对并记录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名称、种类、数量、原/复印件、收到时间等信息。 5.2.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事项进行委托材料审核,决定是否向委 人提出受理前调查(详见第5.3条),受理前调查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 面答复委托人,约定现场勘查时间。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 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5.2.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应

a)委托鉴定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的:

5.3.4调查涉案建筑工程的历史,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 以及灾害等情况。 5.3.5实地查看。按资料核对建筑物现状,调查鉴定对象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证已发现的疑 问,听取有关人员相关信息的描述等。

5.3.6受理前调查记录可按本文件附录D填

受理前调查记录可按本文件附录D填写

5.4.1司法鉴定人在实施现场勘查前,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受理前调查情况等 编制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概况; b) 鉴定内容及范围; c) 鉴定依据; d) 检验检测抽样数量、部位、方法等; e) 工作进度计划; f) 需由委托人协调的鉴定实施条件及应准备的工作 g) 鉴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环保措施; h) 其它相关内容。

5.4.3鉴定方案中的现场勘查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方法;现场勘查中的检验检 测方法应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当 这些方法不适用或不能满足委托鉴定事项时,可采用科学、有效、经充分论证的并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 方法。

5.5签订委托(协议)书

5.5.1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鉴定事项不明确,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 补充,或进一步释明委托鉴定事项、要求、范围等。

补充,或进一步释明委托鉴定事项、要求、范围等。 5.5.2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的实际工作量、疑难程度、地区差异等,协议约定相关需明 确的条款,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需包含建筑工程物证司法 鉴定告知书。

5.6.1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鉴定事项选择现场勘查内容:新建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 实体等的质量检验检测情况,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变形等监测情况;既有建筑工程的材料性能、 的检验检测和缺陷损伤或不适宜居住等其他信息的采集,

5.6.2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现场勘查按下列要求进行:

a 现场有剩余未使用、保存完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时,可按检验检测方法要求的数量进行取样; b) 现场已无未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时,可以在新建建筑工程实体上取样、按现行的原位或产 品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c)工程实地勘查可以结合司法鉴定人建筑工程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认知、司法实践专门经验等进行。 5.6.3检验检测对象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单个构件、部分构件或范围。鉴定结论不应扩大到未检验检 测的构件或范围。 5.6.4现场勘查的原始记录,可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笔记应及时、真实、客观、准 确、清晰、完整地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

c)工程实地勘查可以结合司法鉴定人建筑工程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认知、司法实践专门经验等进行。 5.6.3检验检测对象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单个构件、部分构件或范围。鉴定结论不应扩大到未检验检 测的构件或范围。 5.6.4现场勘查的原始记录,可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笔记应及时、真实、客观、准 确、清晰、完整地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 用情况等,检验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确认;勘查收集的影像资料应载明日期、部位等信息。 5.6.5建筑工程实体检验检测采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方法或原位方法时,选择的结构构件应在受力较小 的部位,并不应损害结构的安全性。采用非破损的方法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检测,可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

测的构件或范围。 5.6.4现场勘查的原始记录,可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笔记应及时、真实、客观、准 确、清晰、完整地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 用情况等,检验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确认;勘查收集的影像资料应载明日期、部位等信息。

确、清晰、完整地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 用情况等,检验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确认;勘查收集的影像资料应载明日期、部位等信息 5.6.5建筑工程实体检验检测采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方法或原位方法时,选择的结构构件应在受力较小 的部位,并不应损害结构的安全性。采用非破损的方法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检测,可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 立即对破损部位进行加固或恢复处理

5.6.6现场勘查的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正式的记录表格; b 记录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如实的采集现场相关信息; C) 数据整理应及时; 对数据变化及发展情况的分析和评述应及时: e 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与委托人商定进行补充检验检测。 5.6.7 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等争议事项的鉴定应给出所检验检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设 计文件或相应验收规范等要求的鉴定意见。 5.6.8当对所检验检测项目不能给出明确的结果时,应从检验检测方法、对象、抽样、仪器设备以及 代主数品筑主而佰用业德说明

5.6.8当对所检验检测项目不能给出明确的结果时,应从检验检测方法、对象、抽样、仪器设备以及 代表数量等方面原因进行说明。

5.7.1司法鉴定人在完成现场勘查后,应根据受理前调查、现场勘查的结果,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设 计文件、施工文件等鉴定依据,结合专业知识,对采集的信息按委托鉴定事项,进行符合性分析、成因 分析、因果关系分析、结构复核验算等,对鉴定事项做出客观、中立、科学、公正的专门判断, 5.7.2司法鉴定人在分析判断过程中,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 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本项目鉴定人出具,并对鉴定意见负责。专家提供 咨询的意见应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5.7.3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出具鉴定意见书前,司法鉴定人可提请鉴定 机构组织三名及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但不可对未征求本项目司法鉴定人意见的司法鉴定意见改动,建 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可按照本文件附录G的格式填写

5.8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5.8.1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的全部鉴定程序后,应按委托人所委托的鉴定事项,提出充 分科学依据的因果分析,清晰明了、委托人易读懂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 鉴定意见书。 5.8.2司法鉴定人在对鉴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判断等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在委托鉴定事项之外, 鉴定对象存在安全使用隐患、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形的,可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予以披露, 5.8.3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不应涉及国家秘密,不应作出法律结论,不应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 法律责任的内容。 5.8.4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他要求详见第9章。

5.9司法鉴定档案管理

5.9.1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 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5.9.2司法鉴定机构应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且便于使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9.3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及司法鉴定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应按《江苏省司法鉴 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9.4《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可按本文件附录H的格式填写

6新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6.1基坑支护工程鉴定

6.1.1受理前调查的内容除应

a 争议事项、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等; b 调查地质勘探资料,查明基坑场地是否存在不良地质及是否稳定等; C 基坑支护工程历史情况,包括施工、加固、改造、停工时间等: d) 周边既有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位置、基础形式、埋深等; 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类型、位置、埋深等; f 周边道路的类型、位置、车辆行驶情况、最大车辆荷载: 名 基坑周边的施工材料堆放、施工设备等临时荷载; 向业主、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相关单位调查,收集基坑工程施工前的保全、监 里、监测等瓷料

6.1.2争议事项的委托鉴定以核查资料,现场勘查实际情况为主。如有必要可按照《建筑基: 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要求,根据基坑的类型,进行相应项目的监测:水平位移、竖向位利 水平位移、倾斜、裂缝、支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锚杆及土钉内力、 竖向位移等。

6.1.2争议事项的委托鉴定以核查资料,现场勘查实际情况为主。如有必要可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

6.1.3对发生变形、出现裂缝和渗漏的部位做出标识和记录;对裂缝深度、宽度和走向进行取证检验 检测:对收集、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

5.1.3对发生变形、出现裂缝和渗漏的部位做出标识和记录;对裂缝深度、宽度和走向进行取证检导

50202等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可包括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及支 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强度、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6.1.5当需对基坑的承载能力、变形等争议事项进行鉴定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验检测

6.1.5当需对基坑的承载能力、变形等争议事项进行鉴定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验检测 资料为依据进行鉴定。若档案、资料不全,或对相关资料、数据有怀疑时,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 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地专门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

6. 2 地基基础工程鉴定

3条款的规定外,尚应收集下列资料:

受理前调查的内容除应执行本文件5.3条款的规定外,尚应收集下列资料: a 争议事项、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等: b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C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d)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 e)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施工记录、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等; +) 检验检测报告、监测资料等。

c)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d)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 e)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施工记录、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等; f)检验检测报告、监测资料等。 6.2.2对于未隐蔽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争议事项鉴定,应按设计文件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前须制定详细抽样和检验检测计划。当采 用一种检验检测方法,其检验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检测方法进行综合鉴定。 6.2.3对已隐蔽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争议事项鉴定,可结合质控资料和变形监测结果分析、判断。 必要时可按《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JGJ/T422对所委托鉴定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扩大分析 判断信息。

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前须制定详细抽样和检验检测 用一种检验检测方法,其检验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检测方法进行综 6.2.3对已隐蔽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争议事项鉴定,可结合质控资料和变形监测结果 必要时可按《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JGJ/T422对所委托鉴定事项进行检验检测 判断信息。

2.4当需对地基基础的承载能力、变形等争议事项进行鉴定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 测资料为依据进行鉴定。若档案、资料不全,或对相关资料、数据有怀疑时,应补充近位勘探点 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地专门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 2.5在鉴定中若发现地下水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显著改变,且可能对建筑 不利影响时,应对此类变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分析和判断,

6.3主体结构工程鉴定

6.3.1主体结构工程鉴定项目可根据其结构类型分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等工程施 工争议事项鉴定。

.2砌体结构的争议事项鉴定,

砌筑块材外观质量、块材性能、块材强度; b) 砌筑砂浆强度、砂浆性能、损伤和有害物质; c) 砌体力学性能可分为弹性模量及应力状况、抗压强度、抗剪强度等; d) 砌筑质量包含砌筑方法、灰缝质量和砌筑偏差等; e 构造要求包含基本构造、结构构造和配筋砌体构造等; f)结构损伤可分为裂缝、环境侵蚀损伤和灾害损伤、钢筋和钢配件锈蚀等

6.3.3混凝土结构的争议事项鉴定,

a)混凝土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

a)混凝土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

b 原材料质量及性能; C 构件材料强度; → 混凝土的性能: e 混凝土外观缺陷、内部缺陷和裂缝; f 混凝土表面的损伤和未封闭锚夹具和金属件等的锈蚀、损伤; g 构件中的钢筋位置、钢筋间距或数量、钢筋直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锈蚀状况等; h) 变形; i) 混凝土结构性能; j 混凝土有害物含量及其效应; k 其他特种参数的专项检测。 3.4 钢结构的争议事项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 钢结构材料力学性能; b) 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螺栓和铆钉连接、高强螺栓连接: C 钢结构的节点可分成支座节点、吊车梁节点、网架球节点、杆件平面节点、钢管相贯焊接节 点、铸钢节点和拉索节点等; d) 钢结构尺寸的偏差与构件的安装偏差; e 钢结构构件的挠度、倾斜、构件及其腹板的侧弯和杆件的弯曲等; f) 构造与稳定; g) 涂装防护等。

6.3.5木结构的结构争议事项鉴定,

a) 木材材料性能; b) 木材缺陷可分成木节、斜纹、扭纹、裂缝和胶合木的脱胶等; C 制作与安装偏差; d) 连接与构造; e) 变形与损伤; f) 防护措施等。

6.3.6新建工程施工争议事项的分析判断应根据结构类型、设计文件,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6.3.6新建工程施工争议事项的分析判断应根据结构类型、设计文件,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等标准进行。

7既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a)方案内容应包括:结构复核相关内容; 检验检测内容应包括:确定结构体系、构件尺寸检验检测、构造及连接措施检查、房屋及构 件变形测量、材料力学性能检测、结构破损检验检测等; 结构连接构造检查,应选择对结构安全性影响大或结构薄弱部位, C .1.2 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安全性鉴定的工作可包括以下内容: a) 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进行检查,详细记录现状和各种损伤数据,必要时绘 图说明;

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进行检查,详细记录现状和各种损伤数据,必 图说明:

6 地基基础变形情况,一般通过重点调查地基基础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根据沉降观 测数据和上部结构状态进行判断。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 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进行检验检测; C 对结构实际使用荷载,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边坡场地稳定情况,结构构件及 其连接,钢筋配置,结构构件材料性能,构件变形、缺陷和损伤,结构体系和结构整体牢固 性,民用建筑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d 结构体系和结构整体牢固性调查,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 抗侧力作用体系(支撑系统)、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 连接构造等; e 结构实际作用荷载调查,主要核对结构上的实际荷载,并与设计荷载核对。

7.2.2根据委托鉴定事项,使用性鉴定的工作(必要时)可包括以下内容:

a 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功能进行检查,详细记录现状、各种损伤数据以及变 形情况等,必要时绘图说明: b 对结构实际作用荷载,地基基础变形对上部结构工作状态的影响,构件变形、缺陷、损伤和 窝蚀,结构侧向位移等对房屋各部分的使用功能状况进行现场勘查: C 地基基础变形对上部结构工作状态的影响情况,一般重点检查上部结构工作状态或正常使用 情况,结合沉降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 d 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验检测,并应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 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尚应绘制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分布图; e 围护系统使用性应从屋面防水、吊顶、墙体、门窗、地下防水等方面重点检查。 .2.3 依据鉴定工作内容的勘查结果、设计文件、相关标准等,对鉴定对象的使用性效果作出分析 断。

危险性鉴定方案可参照本文件第7.1.1条规定

7.3.3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分为地基危险性鉴定、基 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两阶段进行。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分构件危险性鉴定、楼层危险性鉴定 和房屋危险性鉴定三个层次。危险性鉴定两阶段和三层次判定危险程度见表1。

表1危险程度判定(续)

注: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建筑工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判定其危险性程度。

8.1.1房屋渗漏鉴定前,除应按本文件第5.3条规定进行受理前调查外,还应根据渗漏类型签 收集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材料、产品进场复验报告、施工、验收资料、相关部位后续装修改造 等。

8.1.2渗漏鉴定方案编制除应按本文件第5.4条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a)勘查方法:外观检查、局部拆除检查、仪器探测等,必要时可采取淋水、蓄水试验等 b) 对渗漏部位可进行局部拆除,检查防水措施设置或渗水痕迹情况,拆除部位应具有代 类型的渗漏情况,拆除数量满足鉴定需要即可。

3渗漏鉴定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查阅设计、施工资料,调查排水情况、防水做法和细部(节点 特殊施工要求;现场勘查,查找渗漏部位及痕迹,确定渗漏范围,绘制渗漏示意图并附照片。按 渗漏部位,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a)屋面渗漏 1)抽取具有代表性渗漏位置,检查屋面防排水做法、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规 范、图集要求: 2) 必要时,可采用屋面蓄水、淋水试验(可在试验用水中添加示踪剂),结合红外热像仪、 渗漏巡检仪检查等方法综合判断,查证屋面渗漏情况和主要渗漏原因。 b 墙面渗漏 1) 抽取具有代表性渗漏位置,检查构造做法、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图 集要求; 2 可采用淋水试验,结合使用红外热像仪、渗漏巡检仪检查等方法,综合判断、查证墙面 渗漏情况和主要渗漏原因。 C 外窗渗漏 1)查阅设计、施工资料和相关产品标准,调查外窗施工安装做法; 抽取具有代表性渗漏处,检查窗框四周封堵做法、窗头止水槽的设置、外窗台梁(板) 排水坡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时进行外窗水密性或淋水试验判断渗漏原因

d)厨卫间楼地面渗漏 1 查阅设计、施工资料及管道、烟道、地面的做法及防水要求,以及装修改造历史资料; 2) 检查有防水要求的部位防水做法、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图集要求; 3) 可采用淋水、蓄水试验,结合红外热像仪、渗漏巡检仪检查等方法综合分析、查证厨卫 间楼地面渗漏情况和主要渗漏原因。 e)地下室渗漏 1)可采用红外热像仪、微波湿度测试系统检查等方法,判断地下工程渗漏情况和主要渗漏 原因; 2) 必要时采取局部破损方法抽取检验检测点,按图纸资料核查防水及构造做法的符合性, 判断渗漏原因。 司法鉴定意见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明确是否存在渗漏的现象、渗漏部位、引起渗漏的原因 人需要时可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8.3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影响鉴定

3.1 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影响鉴定前,应按本文件第5.3条规定进行受理前调查。 3.2施工对相邻建(构)筑影响鉴定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8.3.1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影响鉴定前,应按本文件第5.3条规定进行

a 收集有关在建工程的资料,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场地平面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图 纸(含基坑支护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基坑开挖及降水方案、基础形式、施工计划进度、 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已施工的建筑和结构变形检(监)测记录等; b) 收集相邻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与在建工程相对位置、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岩土 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既有建筑使用期内加固、改造、维修 情况等; C 在建工程施工前,可对相邻建(构)筑物现状进行保全鉴定,施工期间及结束后对房屋进行 定期复查鉴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增加委托鉴定内容;以首次鉴定信息作相邻建 (构)筑物影响程度评判基准。通过至少两次鉴定结果对比,判断施工是否对相邻建(构) 筑物造成影响及对原有结构安全的影响程度。

8.3.3当基坑、沟渠或地下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地下水渗漏,造成周围地表沉陷 (构)筑物地基或基础不均匀沉降时,应对周围建筑进行变形监测,同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重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时,应建议立即停止地下施工,并对地下工程结构和相邻建 物结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8.3.4当需要鉴定施工相邻建(构)筑物安全性时,可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 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等标准进行。应区分原结构构件、建(构)筑物安全性情况》 工行为对结构构件、建(构)筑物安全性的影响,

3.3.5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影响鉴定时,应根据现场施工及既有建(构)筑物具体情况,对可能

8.3.5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影响鉴定时,应根据现场施工及既有建(构)筑物具体情况,对可能 受到影响的既有建(构)筑物裂缝、沉降、倾斜、振动(速度、加速度、频率)、地下水位变化及其它 损伤进行检验检测或定期观测,相关检验检测、观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要求。工程施工结束、 影响源消除、房屋沉降稳定后,根据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及检验检测(观测)结果,结合工程经验,综合 分析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原有结构安全的影响程度HJ 86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 钾肥 、复混钾肥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出具鉴定意见书,委托人需要时可提出相应处 理建议。

8.4装饰装修工程物证

程使用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拍照和摄像,绘制缺陷位置图;对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 品种、规格、数量、颜色、图案进行检查或检验检测,以确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

用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拍照和摄像,绘制缺陷位置图;对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 规格、数量、颜色、图案进行检查或检验检测,以确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 当装修面层出现裂缝、空鼓或其他损伤时,应先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采用空鼓敲击法、局 去、特定位置钻芯等方法作进 一步勘香

8.4.2当装修面层出现裂缝、空鼓或其他损伤时,应先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采用空鼓敲击 破损法、特定位置钻芯等 步勘香

a) 抹灰工程: 1 采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等适用方法检查抹灰面层是否存在 空鼓、裂缝、爆灰等情况。 2) 检查抹灰施工是否按相关规范、设计要求采取了加强措施,可采取局部破损方法核查施 工做法是否与设计相符: 3) 采用《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等适用的方法抹灰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是否符合 设计或相关规范要求; 4) 核查抹灰施工完成后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喷水或涂刷防裂剂进行养护。 b 饰面砖工程: 1)采用《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等适用的方法检查饰面砖外观质量是否 存在裂缝、空鼓QNSD 0003S-2016 内黄县世豪豆制品有限公司 豆丝、豆皮,粘贴是否牢固、接缝施工工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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