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52-2017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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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252-2017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pdf

4.1.1水利水电工程水性水工建巩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 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4.1.2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的 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 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

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 别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 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 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4.1.4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 到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 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GB/T 30725-2014 固体生物质燃料灰成分测定方法4.1.4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

4.1.5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其基础的工程地质

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 准不予提高。

4.1.6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 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

4.2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

4.2.1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 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2.1 确定。

4.2.1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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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2.2水库大坝按4.2.1条规定为2级、3级,如坝高超过表 4.2.2规定的指标时,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表4.2.2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4.2.3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 1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2.4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与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 共同挡水时,其建筑物级别应与挡水建筑物的级别一致按表 4.2.1确定。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不承担挡水任务、 失事后不影响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其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水电站装 机容量按表4.2.4确定

2.4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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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 等别按表4.2.1确定。

等别按表4.2.1确定。 4.3.2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4.2.1规定为2级、3级, 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5000m3/s、1000m3/s时,其建筑 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4.3.2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4.2.1规定为2级

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5000m3/s、1000m3/s时,其建筑 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4.4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4.1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 对象的防洪标准按表4.4.1确定。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 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4.4.2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应根据堤防级别并考虑损毁后的影响程度综合确定,但不宜高于 其所影响的堤防级别

4.4.2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

4.4.2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应根据堤防级别并考虑损毁后的影响程度综合确定,但不宜高于 其所影响的堤防级别。 4.4.3蓄滞洪区围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蓄滞洪 区类别、堤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的 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

4.4.4蓄滞洪区安全区的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宜

对手安置人口天于10方人的安全区,经论证后堤防永久性水 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为1级。

1.5分洪道(渠)、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4.4.5分洪道(渠)、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

4.5治涝、排水工程永久性

4.5.1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4.5.1确定。

4.5.1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

表4.5.1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5.2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 隧洞、跌水与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 按表4.5.2确定。

表4.5.2排水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4.5.3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

3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 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5.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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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3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注2:装机功率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 注3:当泵站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 注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

4.6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6.1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 据设计灌溉流量按表 4.6.1 确定。

表4.6.1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6.2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 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5.3确定。

.6.2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 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5.3确定,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4.7.1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 4.7.1确定。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 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7.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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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7.1供水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注2:装机功率系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 注3:泵站建筑物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 注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

4.7.2承担县级币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3级;承担建制镇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 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4级

4.7.2承担县级币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

4. 8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泄水等水工建 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挡 水建筑物规模,按表4.8.1确定。

表4.8.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2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4.8.1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 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但列为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时,符合 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4.8.3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技术经济 论证,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 4.8.4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3级、4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甘级别级论证层可活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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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

5.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 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 5.1.2当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 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 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挡水建 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 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其消能防冲洪水标准不 低于平原、滨海区标准、

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 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在梯级水库中起控制作 用的水库,经专题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洪水标准可适当 提高。 5.1.4堤防、渠道上的闸、涵、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5.1.4堤防、渠道上的闻、涵、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不应低于堤防、渠道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5.2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

5.2.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应按表5.2.1确定。 5.2.2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应按表5.2.2确定。

5.2.3挡水建筑物采用土石坝和混凝土坝混合坝型时,其洪水

标准应采用土石坝的洪水标准

生应采用土石坝的洪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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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表5.2.2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2.4对土石坝,如失事后对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 (PMF)或重现期10000年一遇;2~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 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5.2.5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洪水漫顶 将造成极严重的损失时,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 准,经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 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 5.2.6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

5.2.6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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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对超过消能防冲设计标准的洪 水,充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局部破坏,但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 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且易于修复,不致长期影响工程 运行。

表5.2.6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消能防冲 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5.2.7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 计洪水标准,应与相应级别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 5.2.2确定。 5.2.8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 按表5.2.8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或水电站厂房进水 口作为挡水结构组成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挡水前沿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5.2.1确定。

5.2.7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 计洪水标准,应与相应级别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 5.2.2确定。

表5.2.8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2.9当水库天项施工高程超过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时, 项体施工期临时度汛的洪水标准,应根据项型及坝前拦洪库容, 按表5.2.9确定。根据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其洪水标准可适当 提高或降低。

表5.2.9水库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

5.2.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期间,进口临时挡水设施 的洪水标准应与相应时段的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一致。水库工程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 力,坝体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5.2.10 确定。

表5.2.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 封堵后坝体洪水标准

.11水电站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设施等 共水标准,应按表5. 2. 8确定。

5.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3.1拦河闸、挡潮闸挡水建筑物及其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 (潮)水标准,应根据其建筑物级别按表5.3.1确定。 5.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 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3.1确定。对于1级、2级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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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水工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 时,应按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5.3.1拦河闸、挡潮闸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洪(潮)水标准

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

5.4.1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 根据其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和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 规划综合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区仅依靠堤防达到其防洪标准时,堤防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保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的保护对象的防 洪标准确定。 2保护区依靠包括堤防在内的多项防洪工程组成的防洪体 系达到其防洪标准时,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经 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中堤防所承担的防洪任务确定 5.4.2防洪工程中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围堤、蓄滞洪区内安全 区堤防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经批准的流域、区域 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

5.5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

5.5.1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 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5.1确定。

5.5.1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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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筑物可不设校核洪水标准。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的 渠系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5.5.2确定,也 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1 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 水工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表5.5.2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

5.5.3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中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5.3确定。

表5.5.3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泵站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6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6.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 和级别,按表5.6.1的规定综合分析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失 事后果严重时,应考虑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措施。

表5.6.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6.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用于挡水发电、通航,其级别提高为 2级时,其洪水标准应综合分析确定。 5.6.3封堵工程出口临时挡水设施在施工期内的导流设计洪水 标准,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失事后果等因素,在该时段5~20年 重现期范围内选定。封堵施工期临近或跨入汛期时应适当提高 标准。

5.6.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用于挡水发电、通航,其级别提高为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本标准主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麟祥 陈鉴 王忠法魏山忠 陈肃利钟琦汪洪章 黄建和 魏新柱蒋季恺黄启知 陈传慧

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

总则· 术语.. 25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水工建筑物级别 34 洪水标准.

1.0.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划分及洪水标准,既关系到工程目身 的安全,又关系到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工矿企业 和设施的安全,还对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 有直接影响。它的确定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 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 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对本标准进行修订,并在水利水电 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中贯彻。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建设的防洪、 冶涝、灌溉、供水和发电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按 照功能可分为防洪工程、治涝工程、灌溉工程、供水工程、发电 工程等。工程是由多种水工建筑物组合起来能发挥单项或综合功 能的系统,因此分类之间有交叉关系,也有从属关系,比如水库 工程可能涵盖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多功能,这就给水利水 电工程的等别划分造成了困难。本标准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功 能及等别划分指标,与GB50201一2014《防洪标准》进行了协 调,按照水库总库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六类指 标进行工程分等,然后在工程分等基础上,再根据组成工程的水 工建筑物的相应指标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洪水标准。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的修复、加固、改建、扩建,一般按本 标准执行。如在执行中确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 催,可以适当调整。如海河流域文文水库,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 积18100km²,水库总库容13.0亿m,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 主,兼有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1)型水利枢纽,主副坝 为碾压式均质土坝,水库工程始建于1959年,1970年竣工,受 当时建设条件限制,××水库大坝按10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 200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校核洪水标准明显偏低,在2009年

进行除险加固时,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将校核洪水标准提高到 5000年一遇确有困难,因此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近期仍 采用原设计校核洪水标准进行加固设计。 1.0.3单个水利水电工程是流域整治和开发工程的一部分,而 且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联系密切。多项工程共同完成某一开发任 务时,每个工程所处的地位也不相同。在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 划分和确定洪水标准时,必须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 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 1.0.4工程实践表明,规模巨大、涉及面广的水利水电工程 一般都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且一般建在大江大河上,其安全 性对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威胁远较一般工程大。当这样 的工程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时,其安全性文对国民经 济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种特殊工程情况各异,只宜做定性规 定,其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划分和洪水标准必要时应进行专题 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条旨在为一些特别重要和 规模巨大的水利水电工程提高标准留有余地。如国内规模最大的 水利水电工程三峡工程,大坝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00年一遇, 校核洪水标准则采用10000年一遇十10%,其校核洪水标准已 经超过了本标的规定,经专门论证并通过了主管部门批准。 对特高坝等别问题,目前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正在开展这方 面的研究,也有专家提出了特高坝等别设置特等工程的想法,同 时从大坝设计安全标准方面考虑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抗滑 稳定安全系数、结构强度安全系数、坝顶超高等,研究以失效概 率和社会可接受程度为基础的风险防控理论体系,提出这些建筑 物高于常规水工建筑物的年计失效概率、目标可靠指标和安全系 数的建议值,但这些都还处在研究阶段。因此本标准仍然维持最 高等别为I等,但可针对特殊工程做专门研究,也利于将来修订 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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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对水利水电工程按其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划 分为IV等。

SB/T 10488-2008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洗猪机2. 0. 2 水工建筑物级别

按水工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作用及其重要性划分为1~ 5级。

2. 0.3 洪水标准

洪水标准强调建筑物自身的防洪安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 与强调防洪保护对象安全的“防洪标准”的概念相区别

2.0.4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永久性建筑物是指工程运用期间内长期使用的水工建筑物。 根据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文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 物。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取)水建 筑物、发电建筑物、消能防冲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堤防及河道 整治建筑物等均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2.0.5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临时性建筑物是指服务于永久建筑物建设TB 10017-2021 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仅在工程施工及 维修期间短时间内发挥作用的水工建筑物。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围 堰、导流建筑物等均为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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