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60-2011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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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60-2011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以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除尘器、烟及脱硫装置等 设施环形道路中心线所围成的区域。

2.0.6厂区土石方挖填综合平衡

earthworkinplant

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 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QGDW 11384-2015 架空输电线路固定翼无人机巡检系统overtopping

overtopping

浪越过堤顶沿堤长方向的单宽流

替代烟窗排放脱硫后烟气的冷却

2.0.12 海水冷却塔

冷却众质为海水的湿式冷都塔

drought exponen

烟时 seawatercoolinigtower 式冷却塔。 air cooled heat exchanger 使间接空冷系统循环水被冷却的散热 aircooledcondenser 使汽轮机的排汽直接冷却凝结成水的 odeionization 和离子交换相结合的综合方法除去水

air cooled heat exchanger

以空气作为冷却介质,使间接空冷系统循环水被冷却的散热 设备。

2.0.14空冷凝汽器

air cooledcondenser

以空气作为冷却介质,使汽轮机的排汽直接冷却凝结成水的 设备

electrodeionization

利用电能,通过电渗析和离子交换相结合的综合方法除去水 中离子的除盐技术。

forplantlevel(SIS)

采集火力发电厂各控制系统的实时生产过程数据,以全厂生 产过程实时/历史数据库为平台,为全厂实时生产过程综合优化服 务的监控和管理信息系统。

2.0.18·集中控制室

火力发电厂中对两台及以上的机组及辅助系统进行集中控制 的场所。

2.0.19单元控制室

unit control room

火力发电厂中对单元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其主要辅 助系统或设备进行控制的场所。

2.0.20高压配电装置

2.0.213/2断路器接线

即一个半断路器接线。对双回路雨言,三台断路器串联跨接 在两组母线之间,且两个回路分别连接到中间断路器两端的双母 线接线。

2.0.224/3断路器接线

对三个回路而言,四台断路器串联跨接在两组母线之间,且三 个回路分别连接到中间两个断路器两端及中间的双母线接线

cooled condenser

由柱、平台(包括支承风机的梁或桁架、运行检修平台或步道 板等)和挡风墙等组成的支撑空冷凝汽器结构的总称。

2.0.25封闭式圆形煤场

和半球形网架构成的大置径圆形

电力系统对火力发电广白

31.1火电机组在电力系统中,可分为基本负荷机组、调峰机组、 真有黑启动功能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等。 3.1.2带基本负荷机组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应能较好 地参与电网的一次调频和二次调频。 3.1.3·调峰机组应满足启动速度快、负荷变化灵活、能够适应频 紧启停等要求。 3.1.4具有黑启动功能的机组应能够使机组在无任何外部供电 的情况下,由自身能力启动机组并网发电。 3.1.5热电联产机组应兼顾发电和供热功能,在对外供热期间: 应具有较高的供热可靠性。 3.1.6对燃用煤研石、煤泥、油页岩等低热值燃料发电的资源综

2火力发电厂接入系统技术要求

3.2.1火力发电厂接入系统应根据火力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单机 容量、输电方向和送电距离及其在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按简化电 网结构及电厂主接线、减少电压等级及出线回路数、降低网损、方 便调度运行及事故处理等原则进行设计,

1火力发电厂接人系统的电压不宜超过两种。 2根据火力发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规模的火力 发电厂应分别接人相应电压等级的电网;为满足地方负荷所建的 电厂,单机容量在600MW及以下的机组宜接入330kV及以下

要求。 2大型电厂处于电网结构比较紧密的负荷中心耳出两级电 压时,火力发电厂不宜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3火力发电广主接线方式应满足系统解环、解列运行时的有 关要求。 4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力发电厂升压变压器宜选用无励磁调压型。 2)火力发电厂的联络变压器经论证有必要调压时,可选用 有载调压型。 3)应根据系统远景发展潮流变化的需要,选择变压器的额 定抽头及分抽头。 4)火力发电厂有多台220kV及以下升压变压器时,应有 1台~2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 5)接人每条110kV母线的变压器,在运行中至少应有1台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产 5应根据限制工频过电压、限制潜供电流、防此自励磁、系统 并列及无功补偿等要求,确定电厂内是否装设高压并联电抗器。 :6对于长距离送电:有进相运行要求的机组,接入机端的高 压厂用变压器的调压方式应满足有关要求。 7对在直流换流站附近和采用串联补偿装置通道送出的电 应对次同步振荡和谐振问题进行研究,并应根据研究结果采取 抑制措施。

3.3.1机组运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3机组运行调节性能要求

5..机组运行性能应付合下划规定 1发电机组应装设机端电压闭环的自动电压调节器,应有过 磁通限制、低励磁限制、过励磁限制、过励磁保护和附加无功调差 功能,模型参数应符合系统要求。 2励磁系统应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模型参数应符合系 统要求。 3机组应装设频率和功率闭环的自动调速器,模型参数应符 合系统要求。系统频率在48.5Hz~50.5Hz变化范围内应连续 保持恒定的有功功率输出。 4发电机组正常调节速率每分钟不应小于1.%机组额定有 功功率;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应满足所在电网电源结构和负荷特 性对调峰的需求,不应小于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50%60%。 5处于电网送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宜高于0.9(滞后):处 于受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600MW以上机组可为0.85~0.9(滞 后);直流输电系统的送端发电机功率因数可为0.85.~~0.9(滞 后),发电机应满足电力系统进相运行的要求。 6黑启动发电机组应能在辅助燃气轮机或备用柴油机启动 后的2h内与系统同期并列。 3。3.2机组调节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网发电机组均应参与一次调频。机组一次调频的基本 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发电机组死区应控制在 土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发电机组死区 应控制在士0.10Hz内。 2)转速不等率应为4%~~5%。: 3)最大负荷限幅应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10%。 4)投用范围应为机组核定的出力范围

3.4机组非正常运行能力要求

1.电力系统的标准频率为50Hz,在特殊情况下,当系统频率 在短时间内上升到51Hz或下降到48Hz时,机组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在48.5Hz~50.5Hz范围应能连续运行。 2)在48Hz~48.5Hz.范围内,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300S

3)在50.5Hz51Hz范围内,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180S。 2当电力系统电压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时,机组应能保持正常 运行和电力的送出。 3.4.2300MW及以上机组汽轮发电机的低频保护应具备记录 和指示累计的频率异常运行时间,并对每个频率分别进行累计的 功能

180S。 2当电力系统电压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时,机组应能保持正常 运行和电力的送出。 3.4.2300MW及以上机组汽轮发电机的低频保护应具备记录 和指示累计的频率异常运行时间,并对每个频率分别进行累计的 功能。 3.4.3发电机应符合下列失步运行要求: 1当起电力系统振荡,具其振荡中心在发变组外部时,发 电机应当能承受5个~20.个振荡周期;当振荡中心在发变组内部 时,应立即启动失步保护。 2发电机进人短时失磁异步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电网有足够的无功容量维持合理的电压水平。 2)发电机电流低于三相出短路电流的60%~70%。 3)组能自动迅速减少负荷到充许水平。 4)发电机带的广用供电系统可以自动切换到另一个电源。 3在规定的短时运行时间内不能恢复励磁时,机组应与电网 解列。 3.4.4每台发电机应能长期承担规定以内的稳态负序负荷,在突

.4.3发电机应符合下列失步运

3.4.5发电机组在允许寿命期间应能承受至少5次180误并列

4.1.1火力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火力发电厂生产、施工和生 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对厂区、施工区、水源地、取排水管线、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 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进行统筹规划,并应以近 期工程为主、兼顾远期工程。

4.1.2火力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并应

1火力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 模及施工的需要确定。: 2厂区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3设有防洪堤时,厂区及防洪堤用地范围可根据初期防洪堤 工程的实施情况确定。

4.1.3火力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市(镇)或工业

及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合理利用地形和 地质条件,符合工艺流程的布置要求,有利于交通运输、施工和扩 建,并应处理好广区内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 系。

1应按功能要求分区。 2各区内建筑物宜根据日照方位和风向进行布置,并应力求 合理紧凑。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并

应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3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4对于煤电合一的坑口电站,宜统一规划其贮煤场、运煤设 施及辅助设施等。 5应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不应因绿化而增加厂区用地 面积。 6对位于沙较大地区的火力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必要的厂外防护林。 4.1.5火力发电厂厂区应避免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 水、废渣的影响。 4.1.6火力发电厂厂区位置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 影响范围,以及岩溶发育,滑坡、泥石流的区域。确实无法避 开时,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 施。 4.1.7火力发电厂厂区应远离活动断裂,其安全距离应根据活动 断裂的等级、规模、产状、性质、覆盖层厚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 因素综合确定。 4.1.8火力发电厂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防火等级要求,各主要 生产和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 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与变电站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楼内布置有电气、热工、金属等试验室时,应按丁类三 级。 2,液氨贮存处置设施应按液体乙类二级。 3尿素存处置设施应按丙类级

生产和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 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楼内布置有电气、热工、金属等试验室时,应按丁类三 级。 2,液氨贮存处置设施应按液体乙类二级。 3尿素贮存处置设施应按丙类一级

4.2.1火力发电广包括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灰渣输送和处理

4.2.1火力发电厂包括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灰渣输

火力发电厂包括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灰渣输送和处理、 路和供热管线、施工区等厂外设施,应在确定厂址和落实厂

内各个主要工艺系统的基础上,根据火力发电广的规划 区自然条件,统筹规划、全面协调

4.2.3火力发电广供水水源应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力发电厂取水口位置应选择在岸滩稳定地段:且应避免 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 2当从水库取水时,水库防洪标准不应低于100年一遇设 计、1000年一遇校核,当水库防洪标准不能满足电厂取水要求时, 应论证采取其他措施保证火力发电厂的取水可靠。 4:2.4厂外供水管线、灰渣管线、热力管线及其他带状设施的规 划应满足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宜沿现有公路集 中布置,并应减少与公路或铁路的交叉。架空管线宜采用多管共 架敷设。 人

1采用铁路运煤的火力发电厂,其铁路专用线除由国家或地 方铁路线接轨外,也可从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上接轨。专用线 不应在国家铁路区间线路上接轨,并宜避免切割接轨站正线;在繁 忙干线和时速200km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接轨时,铁路专用线 宜与正线设置立交疏解。 2采用铁路运煤的火力发电厂宜采用由装车点至电厂整列 直达的运输方式,由铁路部门统一管理,在产内卸车线应按送 重取空方式进行货物交接,火力发电厂不应设置厂前交接场 (站)。 3.应充分利用铁路接轨站既有设施及运能等资源,除在铁路 接轨站存在折角运输外,不宜在接轨站增加线路股道数量,如需增 设时,应充分论证其设置的必要性。 4:采用水路运煤的火力发电厂,当码头布置在厂区以外或需 要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码头时,应与规划部门及有关企业协调, 落实建设的可能性,码头与厂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通 道。 5火力发电厂进广道路与运煤、灰渣及石膏运输道路宜分开 布置。运煤和运灰渣及石膏等的道路可合并设置。厂外专用道路 宜避免与铁路交叉,当不能避免时宜采用立交方式。进厂道路、运 灰渣及石膏道路应按三级厂矿道路标准建设,应采用水泥混凝土 或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应为6m~7m。 6,坑口电厂燃煤宜采用带式输送,运输方式应通过方案比较 后确定。 7全部采用汽车运煤的火力发电厂根据厂外来煤方向、 燃煤汽车运输所经路网情况及厂区受煤装置区域的布置,宜 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出人口。厂区与厂外公路相连接的运 煤专用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专用运 煤道路标准宜与地方道路标准相协调,并应按表4.2.5的规 定执行。

表4.2.5厂外专用运煤道路设计基本标准

、8厂区至厂外排水设施、水源地、码头、灰场之间,以及沿厂 外栈桥或灰渣管线等应设置维护检修道路,维护检修道路可利用 现有道路或按四级广矿道路标准建设,路面宽度宜为4m,困难条 件下可为3.5m。 4.2:6火力发电厂取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 工程建设规模、水源、地形与地质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统筹规 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流供水系统的取排水建(构)筑物布置和循环水管线路 径,应工艺顺捷、分期明确。 2循环供水系统应根据选定的水源,确定补给水泵房的位置 及补给水管线的路径,应按规划容量确定补给水泵房的建设规模, 并应留出适当的管廊扩建条件。 3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及其附属设施宜设置必要的通信、交 通、生活和卫生设施 4直流供水系统可根据排水落差情况,设置水能利用系统。 5广外给水、雨水、污水等其他管线的规划应满足电厂和城 乡规划的要求。 4.2.7火力发电厂厂区的防排洪(涝)规划宜结合工程的具体条 件,利用现有防排洪(涝)设施。当需新建时,可因地制宜地选用防 洪(涝)堤、排洪(涝)沟或挡水围墙。火力发电厂的工艺设施和建

件,利用现有防排洪(涝)设施。当需新建时,可因地制宜地选用防 洪(涝)堤、排洪(涝)沟或挡水围墙。火力发电厂的工艺设施和建 (构)筑物至防洪堤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堤防安全保护距离的规定。

4.2:8灭力发电的出线定应根据城乡感体规划和电力系统

:2:8火力发电厂的出线延廊应根据城多息体规划和电力系统 规划、输电线路方向、电压等级和回路数,按火力发电厂规划容量 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统筹规划,宜避免交叉。 4.2.9厂外灰渣(含脱硫副产品)处理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灰场宜靠近火力发电厂,应按节纳集用地和保护自然 生态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附近的塌陷区、废矿坑、山谷、洼地、荒 地以及滩涂地等。 2·贮灰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 的规定,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3广外除灰渣管线宜沿道路及河网边缘敷设,宜选择高差 小、跨越及转弯少的地段,并应减少对农业耕作的影响。 4远离厂区的贮灰场管理站及其附属设施宜设置必要的通 信、交通、生活和卫生设施。 5当采用汽车或船舶等输送灰渣时,应充分研究公路或河道 及码头的通行能力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应采取相应 的措施

及场地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应合理、紧凑,应方便施工和生活并应节约用地。 2应按施工流程的要求要善安排施工临时建筑、材料设备堆 场、施工作业场所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路径。 3.施工场地各分区排水系统宜单独设置排水干道和施工 道路宜按永久和临时结合的原则实施。 4应因地制官地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 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士层的大面积破坏。 5施工场地和通道的布置应减少对生产的于扰,特别是在部 分机组投产后,应能有利生产,方便施工。: 6施工临时建筑的布置不应影响火力发电广扩建

4.2.11取、奔王场应根据地形、地质、地震和水文条件确定实施 方案,并应采来取避免塌方的有效措施,

4.3厂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4.3.1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应以主厂房为中心 结合各生产设施及工艺系统的功能,分区明确,紧凑合理,有利扩 建,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并应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劳动安 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厂前建筑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应做到与生 产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对扩(改)建火力发电厂宜利用原有厂区 场地及可以利用的相关设施。

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厂前建筑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应做到与生 产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对扩(改)建火力发电厂宜利用原有厂区 场地及可以利用的相关设施。 4.3.2厂区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广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厂房和烟图、冷却设施、封闭式圆形煤场等宜布置在地 层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区域。当采用直流供水时,汽机房宣靠 近水源。当采用直接空冷时,应根据气象条件对空冷机组运行的 影响情况确定主厂房的方位。 2屋内外高压配电装置的进出线应顺畅,宜避免线路交叉, 并应有利扩建。: 3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循环水管线的长度,相邻 设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风向等综合因素确定。对具备扩建条件的 工程,冷却塔不宜布置在主厂房扩建端。 4露天贮煤场、液氨贮存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避免对厂外居民区的污染影响。 5屋外高压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石、卵 石。对煤场、灰库、脱硫吸收剂贮存场地等会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 应采取防尘措施。直接空冷平台下的场地宜采用混凝土地坪。 6制(供)氢站、燃油设施、液氨存设施应与其他生产、辅助 及附属建筑分开,并应单独布置形成独立区域。

7燃油设施、液氨贮存设施等靠近江、河、湖泊布置时,应采 取防止泄漏液体流人水域的措施。 8厂区对外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方便广内外联 系,并应使人流与货流分开。,区主要出人口宜设置在,区固定 端一侧。 4.3。3.火力发电广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火力发电】 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 和《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氨贮荐设施布置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关于乙类液体贮罐布置的有关规定。 2机械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 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的有关规定。 3架空高压电力线边导线在风偏影响后,与内、丁、戊类建 (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110kV应为4m,220kV应为5m; 330kV应为6m,500kV应为8.5m,750kV应为1lm,1000k应 为21m。高压输电线不宜跨越永久性建筑物,当必须跨越时,应满 足其带电距离最小高度的要求,并应对建筑物屋顶采取相应的防 火措施。

4.3.4·采用空冷机组的火力发电厂,空冷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直接空冷平台朝向应根据全年、夏季、夏季高温大风的主 导风向、风速、风频等因素,结合工艺布置要求,并应兼顾空冷机组 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综合确定。 2直接空冷平台宜布置在主广房A列外侧,变压器、电气配 电间、贮油箱等可布置在平台下方,但应保证空冷平台支柱位置不 影响变压器的安装、消防和检修运输通道。 3间接空冷塔除作为排烟冷却塔外,宜靠近汽机房侧布置,

4.3.6采用机械通风冷却塔的火力发电厂,单侧进风塔的进

4.3.6采用机械通风冷却塔的火力发电厂,单侧进风塔的进风面 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平行于夏季主导风 向。

1.应按整列直达,路企直通的原则,并应根据铁路远期发展 规划;对厂内铁路配线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2:采用折返式翻车机卸煤,每台翻车机应配设1条董车线、 1条空车线,并应合理设置机车走行线。 3采用缝式煤槽卸煤时,铁路卸车线股道及有效长度应根据 日最大来煤列数、列车编挂辆数、缝式煤槽卸车车位数、场地条件 确定。线路宜为贯通式,并应合理设置机车走行线。:: 4厂内铁路配线的有效长度应满足厂外铁路运输通路牵引 质量的要求,直应按品种单一的整列直达煤列在广内卸煤线进行 到发作业的需要进行设置。 5.厂区铁路卸煤重车线和空车线接整列进厂卸煤作业设计 时,不应再设置备用重车线和调车线或其他到发线。 4.3.8.火力发电厂煤码头的建设规模及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火力 发电厂的规划容量与本期工程建设规模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 以及厂内运煤设施等综合因素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 范》GB50192和《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的有关规定。 2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沙运动较弱、水流平 顺、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协调。 3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并阔的水域。码头与采用直流供水系 统的冷却水进、排水口之间的距离应避免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并 立通过模型试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运输需要的同时,还应满足电厂运行期间其他原材料或副产品的 运输需要。

4.3.10燃煤采用公路运输的火力发电厂,汽车出人口位置应方 便与厂外运煤专用道路的连接.重车人口至检斤装置之间宜设置 适当的检斤待军场地。卸煤设施区道路的规划应满足空重车流互 不干扰的要求,取样装置和检厅装置宜按先检斤后取样布置。 4.3.11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广矿道路设计规范》 GB厂22的有关规定。厂区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运行维护 生活、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军道和人行道,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主厂房、贮煤场、制(供)氢站、液氨贮荐区和燃油设施区周 围,以及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火力发电 厂的主厂房区、燃油设施区、液氨贮存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 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 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军使 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2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 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3厂区主厂房周围环行道路以及运输燃煤、石灰石和灰渣及 石膏、助燃油、液氨的主十道行车部分的觉度宜采用7m,困难情况 下可采用6m;次要道路的宽度宜为4m,困难情况下可采用3.5m。 4建有大件运输码头的火力发电厂,码头号桥至主!房区环 形道路之间的道路标准,应根据大件运输需要合理确定,其宽度宜 为6m~7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4.3.12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力求规 整,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2m。有关功 能区域的围墙或围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外高压配电装置区域的厂内部分应设置1.8m高的围 栅,变压器场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2制(供)氢站区、液氨赋存区和燃油设施区均应单独布置。 制(供)氢站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液氨延存区应设置不低于2.2切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燃油设 施区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制(供)氢站区、液氨贮存区和燃 油设施区的围墙利用广区围墙时,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非燃 烧体实体围墙。 4.3.13厂区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王地使用的规定,厂 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厂区绿地率不应大于20%。 4.3.14火力发电厂厂区场地标高应符合表4.3.14规定的防洪 标准的要求。

表4.3.14火力发电厂厂区防洪标准

注:I级火力发电厂中对位于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海南风暴潮严重 地区的海滨火力发电厂,取200年一遇;其中江苏省包括长江口至江阴的沿长 江江岸电厂。

4.3.15当厂区受洪(涝)水、风暴潮影响时,应采取防洪(潮)措 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场地标高低于设计高水(潮)位,或场地标高虽高于设计 高水(潮)位,但广址受波浪影响时厂区应设置防洪堤或采取其他 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位于海滨的火力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墙)的顶标 高应按设计高水(潮)位加50年一遇波列、累积频率1% 的浪爬高和0.50m的安全超高确定。经论证,在保证越 浪水量对防洪堤安全无影响,耳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 的前提下,提顶标高确定时可允许部分越浪,并宜通过物 理模型试验确定顶标高、堤身断面尺寸、护面结构。

4.3.15当厂区受洪(涝)水、风暴潮影响时,应采取防洪(潮)措

2)对位于江、河、湖旁的火力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颠标高 应高于设计高水位0.50m;当受风、浪、潮影响时,应再加 50年一遇的浪爬高。 2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100年 遇内涝水位加0.50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100年一遇内涝水位难 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如有排涝设施时,应按设计 内涝水位加0.50m的安全超高确定。 3对位于山区的火力发电广,应按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采 取防排洪措施。 4火力发电广位于水库下游耳水库的防洪标准低于电厂防 洪标准或水库为病险水库时,在水库溃形成的洪水对广区产生 影响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5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4.3.16厂区竖向布置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工程地质、水文 气象、土石方量及地基处理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不设防洪堤时,主厂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 设计高水位0.5m。厂区设有满足防洪要求的防洪堤且有可靠的 防内涝措施时,厂内场地标高可适当低于设计洪水位。 2建(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和维 护的要求,并应排水畅通。 3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根据建筑功能,交通联络、场地排 水、场地地质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 150mm~300mm。软土地区,室内外沉降差异的影响应在设计计 算之内。 、4厂区竖向设计宜做到厂区和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土石方综 合平衡,填、挖方量不能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弃土场地,并宜与 工程所在地区的其他取、弃土工程相结合。 S: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应能较快排除地面雨水,应与 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并、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应按当

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4.3.17当厂区自然地形坡度大于3%时,宜采用阶梯布置。应 根据生产需要、交通运输便利、地下设施布置合理、边坡稳定等要 求,确定阶梯布置。

4.3.18厂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水

19厂区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1厂区主要管架、管线和沟道应按规划容量统二规划、集中 布置,宜分期建设,并应留有合理的管线走廊。 2应符合工艺流程的合理布置要求,并应便于施工及检修。 3.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应发生次生灾害,特别应防止污水渗 人生活给水管道和有害、易燃气体渗人其他沟道和地下室内。 4应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5·地下沟(隧)道应设可靠的集水和排水设施。 6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或在适当的距离及地 段应设防火隔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设防火门。 7管架、管线和沟道宜沿道路布置,地下管线和沟道宜敷设 在道路行车部分之外。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雨水管、污水 管不应平行布置在道路行车道下部。

1凡有条件集中架空布置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进行敷设: 在地下水位较高,土壤具有腐蚀性,基岩埋深较浅且不利于地下管 沟施工的地区,宜采用综合管架。 2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和雨水、污水排水管等宜采用地下 敷设。生产、生活给水管可架空敷设,但在严寒地区应设可靠的防 东保温措施。 3灰渣管、石灰石浆液管、石膏浆液管、氢气管、压缩空气管、 助燃油管、氨气管、热力管等宜架空敷设。 4·酸液和碱液管可采用架空或地沟敷设。对发生故障时有

可能扩大灾害的管道,不宜同沟敷设。 5厂区内的电缆可采用架空、地沟、隧道、排管、直埋敷设。 电缆不应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6氢气管、氨气管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管架外 侧并在上层。 7易燃易爆的管道不应敷设在无关建筑物的屋面或外墙支 架上。

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 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5.1.1机组新蒸汽参数宜分为超高压参数、亚临界参数、超临界 参数和超超临界参数。 5.1.2机组新蒸汽参数系列宜符合现行国家标推《发电用汽轮机 参数系列》GB/T754的有关规定。

1应按电力系统的要求,确定机组承担基本负荷或变动负 荷。 2对有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应根据近期热负荷和规划热负 荷的大小和特性选用供热式机组。 3对干旱指数大于1.5的缺水地区,宜选用空冷式汽轮机组。

5.2.2锅炉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

1锅炉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燃用的设计燃料及校核燃料的燃 料特性数据确定;锅炉炉膛选型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大容量煤粉 燃烧锅炉炉膜选型导则》DL/T831的有关规定。 2·当燃用洗煤副产物、煤碎石、石煤、油页岩和石油焦等不能 稳定燃烧的燃料时,宜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当燃用收到基硫分较 高的燃料或燃用灰熔点低、挥发分较低、锅炉易结焦的燃料或燃用 低发热量褐煤燃料时,也可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3当燃用低灰熔点或严重结渣性的煤种,经技术经济比较合 理时,可采用液态排渣锅炉。 4大容量煤粉锅炉布置方式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选用Ⅱ形

5.2.3锅炉的燃烧方式应根据燃用煤种的煤质特性选择,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燃用于燥无灰基挥发分Vaf≥15%,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 标IT二700℃的煤种,宜采用切向燃烧或墙式燃烧方式;燃用全水 分M>30%的褐煤,宜采用风扇磨直吹式制粉系统、多角切向燃 烧方式,热一次风温度能够满足磨煤机干燥出力的要求时,也可采 用常规切向燃烧方式。 "2燃用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标TT为700℃~~800℃的煤种 宜采用墙式或切向燃烧方式。对于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标IT二 750℃且结渣性较严重的煤种,可采用双拱燃烧方式。 3燃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10%,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 标1T>800℃的煤种,宜采用双拱燃烧方式或循环流化床燃烧方 式。

技术要求》GB/T7064和《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755.的有关我

5.3.1锅炉的台数及容量与汽轮机的台数及容量的匹配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对于纯凝式汽轮机应一机配一炉。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 量宜与汽轮机调节阀全开时的进汽量相匹配。 、2对于供热式汽轮机宜一机配一炉。当1台容量最大的蒸 汽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的对外供汽能力着不能满足热力用户连 续生产所需的100%生产用汽量和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 的冬季采暖、通风及生活用热量要求时,可由其他热源供给。 5.3.2发电机和汽轮机的容量选择条件应相互协调。在额定功

率因数和额定氢压(对氢冷发电机)下,发电机的额定容量应与汽 轮机的额定出力相匹配,发电机的最大连续容量应与汽轮机的最 大连续出力相匹配,其冷却器进水温度宜与汽轮机相应工况下的 冷却水温度相一致。

5.4机组设计性能指标计算

5.4.1计算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所用的汽轮机热耗率,取用汽 轮机供货合同中供方向需方保证的热耗率。 5.4.2计算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所用的锅炉效率,宜取用锅炉供 货合同中供方向需方保证的效率。 5.4.3计算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所用的管道效率宜取用99%。 5.4.4机组设计发电标准煤耗率和机组设计供电标准煤耗率的 计算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计算方法。 5.4.5机组性能考核工况设计厂用电率计算可采用现行行业标 准《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的有关规定。对 主要高压电动机可采用轴功率法进行计算,电动机的轴功率应为 对应性能考核工况下的电动机轴功率。其他负荷计算可采用换算 数注

6.1,1·主厂房区域布置应适应电力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 应满足安装、运行、检修的需要,宜做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 紧、合理;管线及电缆连接应短捷、整齐;巡回检查通道应 畅通。

合并布置,并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系统连接简捷。在工艺要 求和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辅助设备宜采用露关或半露关布 置

6.1.3主厂房的布置可采用汽机房、煤仓间或除氧煤仓间、锅炉 房三列式布置,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四列式布置,侧煤 仓布置等多种布置形式。

6.1.4主厂房区域布置应为运行检修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日八布寸 色调应协调。平台扶梯及栏杆的规格宜统一。 6.1.6主厂房柱距宜采用等柱距;在满足主要设备布置要求的前 提下,也可采用不等柱距。 6.1.7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厂区地形、设备特点和施工条件等 因素合理安排。

6.1.8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留有扩建条件。

合本规范第17.8.4条的规定

6.2汽机房及除氧间布置

6.2.1对200MW级及以上机组,汽轮发电机组宜采用纵向顺列 布置。如条件合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横向布置。 6.2.2300MW级及以上机组的汽机房运转层宜采用大平台布 置形式,300MW级以下机组宜采用岛式布置。采用大平台布置 时,应满足汽机房的通风、排热,排湿及起吊重物的要求,

布置。如条件合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横向布置。 6.2.2300MW级及以上机组的汽机房运转层宜采用大平台布 置形式,300MW级以下机组宜采用岛式布置。采用大平台布置 时,应满足汽机房的通风、排热,排湿及起吊重物的要求。 6.2.3,给水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驱动汽动给水泵的小汽轮机排汽进人主凝汽器时YDB 071.4-2011 通信电源和机房环境节能技术指南 第4部分:空调能效分级,汽动 给水泵组宜就近布置在汽轮发电机组侧面的运转层或底层。 2当驱动汽动给水泵的小汽轮机排汽进入独立的凝汽器时 汽动给水泵组宜布置在汽机房及除氧间的运转层或中间层。 3当汽轮发电机组采用电动给水泵时,给水泵可布置在汽机 房或除氧间的底层。 6.2.4除氧器给水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 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 2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除氧器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 3: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集中控制室上方。如布置在 集中控制室上方时,集中控制室顶板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 器层的楼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6.2.5汽轮机油系统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冷油器及油净化装置等设备宜布置 在汽机房机头靠A列柱侧,并应远离高温管道;汽轮机贮油箱宜

2.3.给水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当驱动汽动给水泵的小汽轮机排汽进人王凝汽器时,汽动 给水泵组宜就近布置在汽轮发电机组侧面的运转层或底层。 2当驱动汽动给水泵的小汽轮机排汽进入独立的凝汽器时 汽动给水泵组宜布置在汽机房及除氧间的运转层或中间层。 3当汽轮发电机组采用电动给水泵时,给水泵可布置在汽机 房或除氧间的底层。

1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 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 2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除氧器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 3: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集中控制室上方。如布置在 集中控制室上方时,集中控制室顶板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 器层的楼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6.2.5汽轮机油系统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冷油器及油净化装置等设备宜布置 在汽机房机头靠A列柱侧,并应远离高温管道;汽轮机贮油箱宣 布置在主厂房外侧。 2汽轮机主油箱、贮油箱、油净化装置及油系统应采取防火 猎施。在主广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密封的润滑油事故排油箱 (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主油箱、贮油箱、油净 化装置等事故排油畅通的需要。润滑油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

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3设备事故排油门均应布置在安全及便手操作的位置,其操 作手轮应设在距排油设备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两条人行 通道可以到达。 6.2.6湿冷机组纵向布置时NY/T 2448-2013 剑麻种苗繁育技术规程,循环水泵不宜布置在汽机房内;工 程具体条件合适时,循环水泵可靠近汽机房布置。 6.2.7当采用带混合式凝汽器的间接空冷系统时,循环水泵和水 轮机宜毗邻汽机房布置。 6.2.8.凝结水精处理装置宜布置在汽机房内,再生装置宜布置在 主厂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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