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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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pdf

4.1.1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天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气污染物排气筒污染物

DB3301/T0277—2018其他行业总烃2751)去除效率是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前后总烃的去除效率,当污染源总烃排放速率≥0.2kg/h时,应同时执行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当污染源总烃排放速率<0.2kg/h时,应同时执行最低去除效率不低于30%要求。2)因污染物控制设施使用或产生含甲烷气体的处理工艺,执行总烃限值时可扣除甲烷浓度值。表2大气污染物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控制限值污染物排气筒高度H(m)工业企业臭气浓度H<15200(无量纲)H≥158004.1.2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和其他废气混合排放或混合处理后排放,须按公式(2)将排气筒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C排放Q排放-C混合Q混合C基准=(2)Q基准式中:C基滩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总烃浓度,mg/m3;Q基准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总烃的排气量,m3/h;C混合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Q混合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的排气量,m3/h;C排放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Q 排放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量,m3/h;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为多路时,计算的基准浓度为多路混合的浓度;当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有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进行计算。4.1.3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最严格的类别。4.2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4.2.1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表3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浓度限值1非甲烷总烃54.2.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4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浓度限值5

4.3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对废气进行有效的分质收集,同时各废气收集 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 4.3.2工艺生产过程中用于集输、储存含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的废水设施,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 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QX/T 159-2012 地基傅立叶变换高光谱仪大气光谱观测规范,均应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3.3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符合HJ/T386、HJ/T388、HJ/T389、HJ2000、HJ2026、HJ2027等 相关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 4.3.4企业应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不少于3年。 4.3.5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 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执行。 4.3.6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5.1.1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HJ819和相关行业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和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并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企业开展日常自行监测工作,应将本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作全指标监测。 5.1.2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 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标准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应满足采样技术要求。 5.1.4采样平台、采样梯和吊装装置等结构及材料要求应按照GB4053的规定执行,采样平台应不小于 1.5m2,并设有不低于1.2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220V、380V 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至少具备2个16A插座和2个10A插座,为监测设备提供电力。 5.1.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记录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 同,企业应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每年第一季度或上半年应做全指标监测,稳定达标的企业,第二 李度或下半年并始,至少开展总烃的监测。存在超标现象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环评报告批复和排 污许可证等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获得的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的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 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的平均 值。采样要求见附录A。

5.3.1厂区内和厂界天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194、HJ905和附录A的规定执行。 5.3.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及未经处理车间排放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 下风向下1m,高度不低于1.5m处(车间顶部排风口同水平线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 其浓度最大值作为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 5.3.3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监测,应采用连续1h采样计最大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 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采样要求见附录A。

5.4.1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 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4.2列入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或排气量大于20000m3/h排气筒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系统,其他排污单位或排气量小于20000m3/h排气筒的单位应安装总 经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见附录C。

5.5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中所列的标准执行

表5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6.2企业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及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6.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开展企业执 法检查时,采用附录B监测方法的仪器测得的总烃或非甲烷总烃浓度数值,作为判断是否超标的执法依 据,其仪器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合格。 6.4自动监控系统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按规范运行后获得的有效数据,按照《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条例》规定进行超标判别,作为非现场执法的依据。

本方法规定了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组 简称VOCs)废气中的方法 气体采样采用气袋或采样罐采样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非防爆场所,优先选择便携式测量废气中VOCs的方法(附录B)

在采集样气时,应事先调查典型VOCs排放浓度的采样条件,在VOCs监测点位周边环境中可能 炸性或有毒有害有机气体,现场监测或采样方法及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安全要求。

A.2.1.1采样点位布设

A.2.1.2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简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1.2.1.3采样频次及时段

A.2.1.3.1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h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 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min,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L;或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 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A.2.1.3.2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 20min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 不小于10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A.2.1.3.3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时采样;在 则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A.2.1.3.4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A.2.1.4采样器具

使用气袋采样应收集10L或更多的样气,样气应在收集后8h内测量。样气采样方法按照 行。气袋不得重复使用,

A.2.1.5样气采集

A.2.2.1采样点位布设

A.2.2.1.1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HJ/T55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标准 中规定执行;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测 靠近厂界的位置。 一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工作间、装置区、储罐区及未经处理车间排放口(含车间顶部排放口) 外,数目和设置参照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 A.2.2.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外1m,不低于1.5m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 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A.2.2.2采样频次及时段

A.2.2.2.1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情性化(如硅烷化等)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 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J759中的规定执行。 A.2.2.2.2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h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20min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L;或者在1h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A.2.2.2.3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2~4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采 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20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应记录以下项目,并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a)采样日期和时间。 采样设施的名称及种类,企业使用的主要VOCs的种类。 C 采样场所的状态:示意图、采样位置、排风机和鼓引风机的风量、VOCs处理设备和处理方法 废气温度等。 设施的运行情况。 e)采样条件:采样设备的配置,采样时间,采样气体量等。

A.3.1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个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 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受热、混淆、泄漏和沾污等影响样品化学性、质控的因素。 A.3.2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在采样 后8h内完成。 A.3.3用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尽快分析,20天内分析完毕。 A.3.4冷链运输的样品应在实验室内恢复至常温或加热后,保证与采样时的化学状态下再进行测定,

A.4.1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有防爆保护安全要求的危险场所,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 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照GB3836.1或用户规章中的最严、最全规 定执行;若不具备现场测试条件的,现场采样后送回实验室分析。 A.4.2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按照GB3836.1中的规定监测设 备开展采样或监测工作。 A.4.3污染源单位应向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采样点位附近所有可能的安全生产问 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 A.4.4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点位区域为有防爆要求的 危险场所,污染源企业应为监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安全工作,确保采样 操作和仪器使用符合所有安全要求。 A.4.5采样或监测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本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直接或间接使用便携式测量仪器(以下简称“测 量仪器")测量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浓度的测量方法。间接采 按附录A执行。

本方法主要依据浙江省DB33/2046《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B《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 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33/2146《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 录A《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美国环境保护局标准EPA 25A《氢火焰离子化分析仪测定气体有机物总量》、美国环境保护局标准EPA25B《非色散红外分析仪测定 气体有机物总量》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3199《固定源排放非燃烧过程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的测定装有催化转换器的非分散红外分析仪》以及日本标准JISB7989《废道气体中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的测定方法》

指在本方法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 结果以碳计)

标准气体经采样管导入仪器得到的测定结果与标准气体浓度值的误差。 B.3.5

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非甲烷总烃的转换效率

零点漂移 测量仪器的最小刻度对应的指示值在一段时间内的变化。 B. 3. 7 量程漂移 测量仪器的最大刻度对应的指示值在一段时间内的变化 B. 3. 8 设定流量 测量仪器指定的样气流量,校准气体流量

持续时间由响应滞后时间和上升时间组成,由于引入试验气体,仪表指示达到最终指示值的90 时间。

B.4.1氢火焰离子化检测系统

用加热的催化剂将VOCs氧化成二氧化碳,其浓度由红外线的吸收强度测量的系统,在本标准中称为 NDIR。

用于校准的零气,作为杂质存在的VOCs, 氧化碳, 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小于0.1mg/m3。

可采用甲烷标准气、丙烷标准气或甲烷和丙烧混合标准气:有证环境标准气体,平衡气为合成空气(氧 气21%+氮气79%),浓度按需要而定,不确定度不大于2%

氢气:纯度>99.999%,可采用压缩钢瓶气或储氢

用于气袋和采样罐样品的加热,温度控制范围为120±10℃

由采样系统和仪器主机两部份组成。其中,采样系统包括具有滤尘与全程加热及保温装置的采样管线、 流量计及其它导气管线等。采样管内衬及导气管线为惰性材料(如硅烷化的不锈钢、硬质玻璃或聚四氟乙 烯材质等)。

本方法用于不含有经过燃烧处理的排气的测定。 仪器主机包括流量控制单元、NDIR检测器及相关功能测试气体与抽气泵等。 NDIR测量仪器包括基于非分散红外线吸收系统的分析仪以及样气预处理设施,其中有将VOCs氧化 成二氧化碳的含有催化剂的流路,以及没有催化剂的流路,通过交替测量每个流路中二氧化碳的浓度来确 定VOCs浓度。测量装置由氧化催化剂,卤素洗涤器,气液分离器,泵,测量工具部件等组成。 仪器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如下: 零点漂移:最小量程的±1% 量程漂移:最小量程的±1% 仪器响应时间不大于120s 重复性:最小量程的士3% 催化氧化效率:95%以上 无机碳的影响:最小量程的±6%

按照GB/T16157的要求,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连接仪器测试系统,按照指定的顺序打开电源, 预热,并将采样系统加热至120士5°C,仪器加热到燃烧炉的温度达到规定值,直到测量仪器稳定。按照GB/ 16157的规定检查测试仪器系统的气密性,合格后方可进行测试。 B.7.1.1用FID进行检测,按照规定的顺序接通电源,在指定的流量或压力下提供FID的燃气和助燃气 体后,打开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并预热,直到测量仪器稳定。 B.7.1.2用NDIR进行检测,按照指定的顺序打开电源,预热,直到燃烧炉的温度达到规定值,以及测 量仪器稳定。

B.7.2测量仪器的校准

B.7.3.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直接测定

将测量仪器采样管前端尽量插入到排气筒的中心位置(图B.1),启动抽气泵,抽取排气筒中的样品气 体清洗采样管线3min~5min,待仪器运行正常后即可读数。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测试数据,取5min~10min 平均值作为一次测定值。 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排放时间大于1h的,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测试3次~4次,取多次测定 值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或者连续测试1h,以1h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0min且小于1h的,可以在排放时 段内以等时间间隔测试2次~4次,取多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或者在排放时段内连续测试, 以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DB3301/T 0277—20181.排气筒2.玻璃棉过滤头3.加热采样管4.连接管路5.快速接头阳头6.快速接头阴头7.采样气袋8.真空箱9.阀门10.活性炭过滤器11.抽气泵图B.2真空箱气袋法采样装置示意图B.8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B.8.1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排气筒负压的测量仪器或采取措施降低负压的影响,以避免测量仪器采样流量减少,导致测定结果偏低或者无法测出。B.8.2测量仪器的各组成部分应连接可靠,测定前后应按照要求检查仪器的气密性。B.8.3测试系统在测试过程中应全程伴热,保证样品在管路中无冷凝。B.8.4测定前后应按照要求进行零气检验和校准气体检验,计算测定的示值误差,并定期检查仪器的系统偏差,若示值误差不符合6.1或6.2要求,应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修复维护,直至满足要求后方可开展监测。B.8.5气袋法或采样罐采集样品前,应抽取20%的采样容器进行空白检验,当采样数量少于10个时,应至少抽取2个检验,空白检验其平均浓度应小于样品浓度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分析一次空白,空白分析结果应小于方法检出限。B.8.6现场监测,应每批次样品至少采集10%以上的平行样品,要求平行样相对偏差不大于20%。B.8.7测量仪器应显示当前催化氧化单元催化效率,当催化效率低于95%时,需要更换催化剂。B.9结果计算与表示B.9.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干基标准状态,有关计算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B.9.2计算的结果的有效数字按GB/T817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17

(规范性附录) 亏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C.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以非甲烷总烃或总烃为监测对象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 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等内容。 .1.2对于需根据实测排放浓度换算标态和折算排放浓度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 系统,其废气参数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参照HJ75执行。 C.1.3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杭州市安装的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和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 测量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或总烃自动监控系统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以附录B中规定的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和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所测得的碳氢 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附录B的方法测得的总烃扣除甲烷后的碳氢化合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系统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非甲烧总烃进行连续地、实时地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 排放设施总运行小时数的95%。

对固定污染源的总烃排放进行连续地、实时地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 施总运行小时数的75%。

系统响应时间指从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 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24h等)运行后,仪器示 始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参比方法与系统同步测量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GB 28938-2012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取同时间区简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 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符合本技术要求,经验收合格的非甲烷总烃或总烃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C.2.12

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1h的,在1h内不少于95%或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1h 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95%或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一拖二功能自动监控系统

该系统由2套采样子系统、2套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1套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监测子系统和数 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组成,

C.3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或总烃自动监控系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或总烃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由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监测子系统 (预处理单元、氢气发生器、非甲烷总烃或总烃分析仪)GB/T 33423-2016 沿海及海上风电机组防腐技术规范,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 处理子系统等组成。分析仪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证书相符合,且在 有效期内。系统通过样品采集,测定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浓度,同时测量废气温度、废气压力、废 气流速或流量、废气含湿量等参数;计算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排放量;应在污染物控制设施前后各 安装1套自动监控系统或安装1套一拖二功能自动监控系统,自动或切换监测VOCs治理前后的排放情况, 至少5min一组数据,并自动计算去除效率。显示和打印各种数、图表并通过数据传输系统传输至杭州市 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平台。 应根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成分,相应的选用FID或NDIR测量废气中的总烃或非甲烷总烃。废气中 虱气和水分含量高以及废气有含氮、氧的有机物宜采用NDIR自动监控系统,废气中氧气和水分含量较低 废气不含或微量含氮、氧的有机物以及VOCs治理技术采用燃烧法处理后的废气应采用FID自动监控系统。

C.3. 1基本功能要求

.1.1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以及预处理设备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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