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07-2020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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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707-2020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pdf

GB 397072020

式中: P一热灼减率,%; A一(105±25)℃干燥1h后的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ZJM 027-4481-2019 家用电热毛巾架Cco2 CE= Cco. + Cco ×100%

式中: TEQ一毒性当量; TEF一毒性当量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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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测定均值average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二嗯英类的监测应在 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个样品的采集。

式中: Cod—CEMS第d天测量污染物排放干基标态质量浓度日均值,mg/m²; Coh—CEMS第h次测量的污染物排放干基标态质量浓度1小时均值,mg/m;

以11%0(干烟气)作为基准,将实测获得的标准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后获得的大 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适用于纯氧燃烧。根据公式(5)换算:

式中: 0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o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GB 397072020

现有爽烧设施existingincinerationfacility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3.32 新建楚烧设施newincinerationfacility 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5.1.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收集的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HJ421的要求。 5.1.2处理处置单位应采用周转箱/桶收集、转移医疗废物,并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

5.2.1医疗废物运输使用车辆应符合GB19217的要求 5.2.2运输过程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行驶过程中应锁闭车厢门,避免医疗废物丢失、遗撒

5.3.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计量系统。 5.3.2处理处置单位应划定卸料区,卸料区地面防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并 应设置废水导流和收集设施

5.4.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感染性 病理性废物的贮存设施;若收集化学性、约物 性废物还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内应设置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贮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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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贮存设施地面防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墙面应做防渗处理,感染性、 损伤性、病理性废物贮存设施的地面、墙面材料应易于清洗和消毒。 5.4.3贮存设施应设置废水收集设施,收集的废水应导入废水处理设施。 5.4.4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微负压及通风装置、制冷系统和设备,排风口应 设置废气净化装置。 5.4.5医疗废物不能及时处理处置时,应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应盛装 于医疗废物周转箱/桶内一并置于贮存设施内暂时贮存。 5.4.6处理处置单位对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a)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b)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c)偏远地区贮存温度<5℃,并采取消毒措施时,可适当延长贮存时间,但不得超过168小时。

a)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b)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c)偏远地区贮存温度<5℃,并采取消毒措施时,可适当延长贮存时间,但不得超过168小 5.4.7化学性、药物性废物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

5.5.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的清洗消毒场所,并 应配置废水收集设施。 5.5.2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每次使用后应及时(24小时内)清洗消毒,周转箱/桶清洗消 毒宜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施设备

5.7.1.1楚烧设施应采取负压设计或其他技术措施,防止运行过程中有害气体逸出。 5.7.1.2楚烧设施应配置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的进料装置,烟气净化装置以及集成烟气在线自动 监测、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等功能的运行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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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5.7.1.4医疗废物中的化学性、药物性废物楚烧处置应符合GB18484的要求。 5.7.1.5采用危险废物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应符合GB18484的要求。 5.7.1.6由遗体火化装置焚烧处置病理性废物,执行国家殡葬管理及其相关污染控制的要求。 5.7.2进料装置 5.7.2.1进料装置应保证进料通畅、均匀,并采取防堵塞和清堵塞设计。 5.7.2.2进料口应采取气密性和防回火设计。 5.7.3楚烧炉

表1医疗废物梵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5.7.3.2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在启、停炉时以及炉膛内温度低于表1要求时使用,并应保证焚烧 炉的运行工况符合表1要求。 5.7.4烟气净化装置 5.7.4.1楚烧烟气净化装置至少应具备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去除二嗯英类及重金属类污染物的 功能。 5.7.4.2每台焚烧炉宜单独设置烟气净化装置 5.7.5排气筒 5.7.5.1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及设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 确定,并应按GB/T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

5.7.3.2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在后、 停炉时以及炉内温度低于表1要求时使用,并应保证烧 炉的运行工况符合表1要求,

5.7.5.1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及设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 确定,并应按GB/T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

表2梵烧炉排气筒高度

5.7.5.2排气筒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 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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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3如有多个排气源,可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并应在集中或合并前的 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消毒处理设施排放废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6.2规定的条件外,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表4梦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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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情况。运行记录至 少应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数量、贮存和处理处置信息,设施运行及工艺参数信息,环境监测 数据,残渣、残余物和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的去尚及其数量等。 7.1.2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处理处置设施全部档案,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及应急等, 档案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 7.1.3医疗废物在进入消毒处理设施或焚烧设施前不应进行开包或破碎 7.1.4处理处置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1.5处理处置单位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惠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 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惠,并建立档案。 7.1.6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期间应对医疗废物接收区域、转运通道及其他接触医疗废物的场所进行定期 清洗消毒。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卫生学效果检测与评价应符合国家疾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规定。

7.2.1消毒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应保证消毒处理系统处于封团或微负压状态。 7.2.2消毒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实时监控消毒处理系统运行参数 7.2.3清洗消毒后的周转箱/桶应与待清洗消毒的周转箱/桶分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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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荧烧设施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温度开至表1规定的温度后再投人医疗废物。自焚烧设施后动 开始投入医疗废物后,应逐渐增加投入量,并应在6小时内达到稳定工况。 7.3.2楚烧设施停炉时,应通过助燃装置保证炉膛内温度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直至炉内剩余医疗废 物完全燃烧。 7.3.3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排除时,应立即停止投入医疗废物,并应按照7.3.2要 求停炉。单套楚烧设施因启炉、停炉、故障及事故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每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应超 过60小时,炉内投入医疗废物前的烘炉升温时段不计入启炉时长,炉内医疗废物燃尽后的停炉降温 时段不计入停炉时长。 7.3.4在7.3.1、7.3.2和7.3.3规定的时间内,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评定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 衣据,但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

8.1.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苏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 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8.1.2处理处置设施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8.1.3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应在该设施后检测。排气简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HJ916、HJ/T397、HJ/T365 或HJ75的规定进行。 8.2.2对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每月至少1次;对大气污染物中二嗯英类的监测应每 年至少2次,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8.2.3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应采用表5所列的测定方法

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GB 397072020

GB 397072020

8.2.4楚烧单位应对焚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在线自动监测,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指标应为1 小时均值及日均值,且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 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HJ75和HJ212的要求。

3.3.1水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18466和HJ91.1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 3.3.2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设置废水计量装置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8.4.1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周至少1次,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应按照HJ/T20执行,测试步骤参照HJ 1024执行。 8.4.2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炉内热电偶测量温度

TCACM 1274-2019 中医内科临床诊疗指南 皮肌炎GB 39707202

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排放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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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PCDDs/PCDFs的毒性当量因子

表APCDD/PCDFs的毒性当量因子

表B给出了医疗废物消毒处理主要工艺参数。

DB43T 1540-2018 食品包装用复合膜袋生产技术规范GB 397072020

表B医疗废物消毒处理主要工艺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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