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6:2020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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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SC26:2020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在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时,认证机构必须公正的开展认证活动。为了证实 公正性,认证机构必须: 1)不能是复合木制品的板材生产厂、加工厂、贴面制品生产厂、进口商、设计 者、经销商或零售商,也不能与其有财务利益关系。 2)确保其管理人员和参与复合木制品复核和认证决定过程的人员,不会在同 个或其他独立的法律实体中,参与可能损害其认证决定过程公正性的活动,如倾向(在 某一活动中对认证对象有倾向性判断)或咨询活动。 3)确保认证机构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若参与了对同一个或某个独立法律实体 的倾向或咨询等活动,不能参与对该法律实体认证工作的管理、复核或认证决定。 4)确保认证机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复合木制品认证的人员签署无利益冲突声 明,证明他们不会因认证的结果而收到财务方面的好处

2020年12月1日发布

2020年12月1日实施

1)认证机构须验证其使用的实验室对EPA复合木制品认证要求所做的甲醛释放 则试的准确性。 2)对于季度性检测,认证机构必须仅使用经EP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 这些实验室应参加了CARB组织实验室间的甲醛释放比对(如果有),或EPA承认的 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如果有),并且结果满意,

GB 28401-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C2.3无甲醛(NAF)和超低甲醛释放

对于没有收到CARB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 的板材生产厂,认证机构须对其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的申请,和对超低甲配 释放减少检测的申请进行评审。如果板材生产厂证实满足了“40CFRPART770.17或 PART770.18"规定的认证豁免或40CFRPART770.18"规定的减少检测的要求,认证 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批准申请

C2.4减少对中密度纤维板或刨花板检测

认证机构须对板材生产厂提交的关于减少对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质量控制检 测数量的申请进行评审。如果板材生产厂证实满足了“40CFRPART770.20(b)(2)(ii)"关 于减少检测的要求,认证机构须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予以批准。

2020年12月1日发布

2020年12月1日发布

2020年12月1日实施

认证机构须按照“40CFRPART770.8的要求,向EPA通报以下事项:1)批准 或拒绝的关于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 的申请,包括续约申请。必须在批准或拒绝后5天内通报,所有经批准的申请的复印 件必须在批准后30天内交EPA。 2)批准或拒绝的关于减少对刨花板或中密度纤维板检测的申请,包括续约申请, 必须在批准或拒绝后的5大内通报,所有批准的电请的复印件必须在批准后30大内交 EPA。 3)当一个板材生产厂在连续3次以上的质量控制检测中超过了其确立的质量控 制限值,认证机构须在知晓第3次超标后72小时内通报。该通报须包括产品类型、超 过质量控制限值的质量控制检测日期、质量控制检测结果、ASTME1333或ASTM D6007方法对应的等同值(根据S770.20(d))、建立的质量控制限值以及所使用的 质量控制方法。 4)对于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即:任何超过“40CFRPART770.10节"规定的适 用甲醛释放标准的样本),必须在72小时内通报。该通报信息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 5)如果认证机构在美国的服务代理人发生变化,须在5天内通报。 6)失去认可资格或者终止参与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方案的,应在72小时内通报

每个认证机构须在适用时通报以下事项: 1)对于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即任何超过“40CFRPART770.10节"规定的适 用申醛释放标准的样本),在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板材生产厂。该通报信息不 作为保密信息处理。 2)失去认可资格或者终止参与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方案的,须在72小时内向其 提供过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服务的所有板材生产厂通报,

认证机构须以电子形式保持以下记录,自生成之日起保留三年,并且在EPA提 出要求后30天内提供: 1)获证板材生产厂名录,及其获证产品和产品类型,包括所使用的胶粘剂类型 2)针对每个板材生产厂和产品类型所做的检查和甲醛释放检测的结果。 3)认证机构使用的实验室名录,及其使用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条件、预平衡 时间和季度检测结果。 4)用于确定检测方法相关性和等同性的方法和结果。 5)有关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批准文件, 包括板材生产厂名称、设备设施、批准的产品、所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批准的日期。 6)对于中密度纤维板或刨花板的板材生产厂减少检测的批准文件,包括板材生 产厂的名称、批准的产品和批准日期。 7)CNAS提供的最近一次评审、复评、和/或监督的现场评审报告。

2020年12月1日发布

GB/T 14847-2010 重掺杂衬底上轻掺杂硅外延层厚度的红外反射测量方法2020年12月1日实施

在每年的3月1日或之前,认证机构须按照“40CFRPART770.8”的要求提供 份其过去一年认证服务的年度报告。季度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日期、被检测 产品(包括产品名或产品描述,以及生产厂名称),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适用时,报 告须包括所有以下要素: 1)针对每个获得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生产厂,认证机构须提供以下信息: a)认证机构在过去一年里认证的复合木制品; b)用于获证复合木制品的胶粘剂类型; c)季度工厂检查的日期; d)每个季度检测的日期、结果、检测方法以及是否使用了签约实验室; e)对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产品类型、受影响的产品量、再认证检测结 果以及对受影响产品最终处置的描述,包括对不合格批次的处理; f)对于未通过的质量控制检测造成的每个不合格批次,检测日期、方法、 立品类型、受影响的产品量、批次号、再检测结果以及对于受影响产品的最终处置的 描述,包括不合格批次是如何处理的; g)针对季度检测和工厂检查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2)认证机构使用的实验室和检测方法的名录、大气候箱和小气候箱的数量和容 量(立方米)、等效方法确定的日期和等效方法的数据。 3)CNAS识别出的任何不符合项及其处理措施。 4)除CARB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以外,其他所有甲醛释放实验室间比对的结果 或EPA承认的能力验证结果(如有)。

有要求时,认证机构须允许EPA的代表: 1)在CNAS对认证机构进行评审、复评或监督的现场。 2)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在出示了适当的证明和书面 通知后,对认证机构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注:复合木制品分类表(表1)和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表2)标准及达标日期见 资料性附录,供认证机构参考。

2020年12月1日发在

2020年12月1日实施

表1复合木制品分类表

表2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及达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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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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