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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3671-2019 双辊刀盘式剪切破碎机.pdf7.1初次负荷运转应在按4.6的规定进行空负荷运转后,在用户现场进行。 7.2连续负荷运转时间不应少于4h,其中半负荷运转时间不应少于2h。 7.3负荷运转时,轴承温升应不超过40℃,最高温度应不超过75℃。
5.1焊接结构件除锈质量可用样板对比法或用目测法检验。 5.2处理能力测定可用连续作业按时折算法测定:将一段时间内(累计时间不应少于0.5h)的全部撕 辞物料进行计算,折算成小时处理量。 5.3出料粒度可用米尺或通过筛分进行测定。 5.4噪声的测试方法应符合GB/T3768的规定。 5.5转子静平衡试验应符合GB/T9239.1一2006的规定。 5.6滚动轴承温度测试采用便携式测温仪,每隔20min进行一次,直到温度稳定为止。 5.7尺寸公差、几何公差采用常规的测量方法,
5.1焊接结构件除锈质量可用样板对比法或用目测法检验。 5.2处理能力测定可用连续作业按时折算法测定:将一段时间内(累计时间不应少于0.5h)的全部携 碎物料进行计算,折算成小时处理量。 5.3出料粒度可用米尺或通过筛分进行测定。 5.4噪声的测试方法应符合GB/T3768的规定。 5.5转子静平衡试验应符合GB/T9239.1一2006的规定。 5.6滚动轴承温度测试采用便携式测温仪,每隔20min进行一次,直到温度稳定为止。 5.7尺寸公差、几何公差采用常规的测量方法,
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
2.1每台破碎机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合格 明书。 2.2出厂检验项目:4.1、4.2、4.4.1~4.4.6、4.5、4.6
6.2.1每台破碎机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 证明书。 6.2.2出厂检验项目:4.1、4.2、4.4.1~4.4.6、4.5、4.6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3.2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3.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进行。若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GB 28155-2011 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破碎机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月 a)产品型号及名称; b)主要技术参数; c)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e)出厂编号、制造日期。 7.2破碎机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 a)合格证明书;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或装箱目录; d)安装基础图: e)易损件(附件)目录。 7.3破碎机在包装前应清除油污、水痕,凡外露加工面均需涂刷防锈油脂。 7.4破碎机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包扎及箱装每件(箱)均应有下列标记: a)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b)发货站及发货单位名称; c)产品名称及型号; d)毛重、净重、箱号及外形尺寸; e)起吊作业标志和储运图示标志。 7.5破碎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6破碎机包装应符合水路和陆路运输要求。 7.7破碎机在存放期间,应定期检查防止锈蚀。电气设备应有必要的防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