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39-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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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39-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pdf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

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

注: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JY 148-1982试行 蛙发育顺序标本技术条件 试行,须采取自动监测

5.2.1.1各产品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 行。 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

行。 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 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 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 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注1:废气监测须按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2: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适用于以煤炭、生物质和油为燃料的热风炉。 6适用于以天然气等气态燃料为燃料的热风炉。 c适用于污水处理场中有生活污水的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真空缎烧过程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需在启动1小时内开展监测, e适用于有帘子布生产单元的锦纶纤维和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场废气收集排气筒 f适用于有聚合生产单元的涤纶和维纶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场废气收集排气筒。 循环再利用涤纶其他废气监测频次参照涤纶工业执行。 b适用于莱赛尔纤维制造(干法)。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且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819申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过滤机、纺丝 机、卷绕机、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围敏感点的位置。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监 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 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 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可按照HJ/T55、HJ/T164、HJ/T166、HJ194、HJ664中相关规定设 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和土壤的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 照HJ2.3、HJ442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地表水、海水的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监测 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4执行。

表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 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 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 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 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在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5.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

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化纤产品种类和生产工序,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包括主要原料用量、各类溶剂用量、聚合剂用量、其他辅料用量等; b)按产品类别记录各工序中间产品产量、最终产品产量、产出率及物料平衡; c)取水量(新鲜水)、用水量、用电量、燃料用量等; d)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 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 及维护情况等。

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更换频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按各产品生产批次记录有机溶剂名称、回收量、补充量GB/T 13465.4-2014 不透性石墨材料试验方法 第4部分 冲击强度,以及有机溶剂回收设备能源 耗材使用量等。

6.1.2.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要求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管 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 原料和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 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5

表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

按照HJ819执行。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

等)GA/T 1463-2018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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