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269-2019_天津市-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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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269-2019_天津市-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程.pdf

泥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水解的过程。

sludge dewatering

污泥或排泥水浓缩后进一步去除水分的过程,一般采用机械方 式。

2.0.10污泥深度脱水

XF 1274-2015 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阻燃毛衣2.0.11污泥石灰稳定

sludge lime stabilization

在泥饼中投加干燥的生石灰(氧化钙),进一步降低泥饼含 率,同时使其pH和温度升高,杀死和抑制病原菌及其他微生物生 长,达到污泥稳定的过程。

2.0.12污泥好氧发酵

通过好氧微生物的生物代谢作用,有效杀灭病原菌、寄生虫 口杂草种籽,并使水分蒸发,使污泥中有机物转化成稳定的腐殖 的过程。

silt natural drying

通过撇水、渗透和自然蒸发降低淤泥含水率的过程

2.0.15污泥热干化

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燃的过程。

2.0.17 污泥土地利用

sludge heat drying

udge incineratior

sludge land applicatior

将处理后污泥作为介质土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园林绿化、土 地改良和农田等场合的处置方式。

2.0.18污泥园林绿化利用

处理后污泥用于城镇绿地或郊区林地的建造和养护的处置方

代。一般用作栽培介质土、土壤改良材料,也可作为制作有机肥白 原料。

2.0.19污泥土地改良利用

处理后且满足标准的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土地 为改良,使之达到一定用地功能的处置方式,

sludge landfill

采用工程措施将处理后的污泥集中进行堆、填、理,置于受控 制场地内的处置方式。

2.0.22污泥建材利用

silt subgrade filling

是指经处理后的污泥作为制作建筑材料(如砖、陶粒、水泥、 混凝土等)部分原料的处置方式。 X

2.0.23污泥浸出液

污泥浸出液是采用化学溶液对污泥按一定方式进行浸泡后得 到的溶液。

3.0.1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应根据天津市城 市总体规划、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规划和河 道整治规划合理确定,确保城镇污泥的最终安全处置。 3.0.2污泥应以最终安全处置为目标,因地制宜地科学选择污泥处 理处置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采用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鼓励污泥 的土地利用,限制性地采用填埋。在土地资源紧张且经济较为发达 的地区,可选用干化、焚烧和协同焚烧技术,污泥焚烧灰渣应进行 安全处置。

3.0.3 污泥处理处置应实施全过程管理。 3.0.4 河道清淤前应对淤泥泥质进行监测、分类,确定淤泥的处置 方式。 3.0.5 单独建设的污泥处理处置厂应设安全防护距离。 3.0.6 城镇河道淤泥的处理处置应与河道的管理、治理、清淤统筹

.0.5单独建设的污泥处理处置厂应设安全防护距离。 .0.6城镇河道淤泥的处理处置应与河道的管理、治理、清淤统筹 者虑,优先考虑原位修复等减轻末端淤泥处置负荷的治理方案。

考虑,优先考虑原位修复等减轻末端淤泥处置负荷的治理方案。

4.1.1城镇污泥应根据地区经济条件和环境条件进行减量化、稳定 化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提高资源化程度。 4.1.2污泥的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选定。 4.1.3河道淤泥处理方案宜在检测并分类的基础上分别处理。 4.1.4本规程污泥处理包括河道疏浚与吹填、浓缩与碱性热水解、 中温厌氧消化、脱水、干化、焚烧、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处理环 节。 4.1.5污泥处理系统应考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关法规的限 制,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设计。 4.1.6河道淤泥的浓缩、脱水和干化,应充分利用清淤现场条件降 低淤泥含水率。 4.1.7污泥处理工艺及主要设施设备的选择,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综合研究确定。 4.1.8污泥处理产品进行填埋、土地利用、路基填筑、建材等利用 时,产品泥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4.1.9污泥处理现场应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爆、消防、防 噪、抗震等设施。

10)固液分离后的蛋白原液经过浓缩后蛋白液中粗蛋白含 量应大于20%。

4.4污泥中温厌氧消化

4.4.1消化池设计及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泥含水率宜为90%~96%; 厌氧消化温度应保持在(33~37)℃; 水力停留时间宜为(20~30)d; 4 有机物容积负荷宜采用/(0.6~3.0)kg/(m.d); 5 有机物分解率宜为40%以上; 6 消化池中总碱度应保持在2000mg/L以上,挥发性有机酸浓 度应保持在(200~500)mg/L; 7消化系统的最佳pH范围应为6.8~7.2: 8每日将全池污泥完全搅拌(循环)的次数不宜少于8次。 4.4.2消化池日常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污泥投配、搅拌、加热及排放等操作前,应首先确保各 种工艺管路闸阀的启闭正确,严禁跑泥、漏气、漏水; 2消化池排泥时,应将沼气管道与贮气柜连通; 3消化池内压力超过设计值时,应停止搅拌; 4消化池放空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 下操作; 2)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应在 可靠的监护下进行: 3)池内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的有关规定。

5操作人员检修和维护加热、搅拌等设施时,应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6消化池和沼气管道闸阀应确保不漏气。 4.4.3沼气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化池及沼气系统中应安装过压安全阀、负压防止阀,所 有沼气系统与外界连通部位都应该安装消焰器: 2沼气系统的防爆区域应设置CH4/CO2气体自动监测报警装 置,并应定期检查其可靠性: 人 3消化设施区域应按照受限空间对待,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 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的有 关规定; 4防爆区域内电气装置设计及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 定; 5沼气系统防爆区域内的所有厂房、场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 6应定期检查沼气管路系统及设备的严密性,发现泄漏,应 迅速停气检修; 7沼气贮存设备因故需要放空时,应间断释放,严禁将贮存 的沼气一次性排入大气;在可能产生雷雨或闪电的天气、下风向有 明火或热源时,严禁放空; 8沼气系统防爆区域内禁止明火,严禁烟火,严禁铁器工具 撞击或电焊操作。防爆区域内的操作间地面应敷设橡胶地板,入内 必须穿胶鞋; 9沼气系统区域周围应设防护栏,建立出入检查制度

4.5.1絮凝剂的品种和投加量应根据污泥的理化性质,通过试验确 定。 4.5.2带式脱水机设计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泥含水率宜为98%以下,出泥含水率宜为80%以下,固 体回收率宜为90%以上; 2带式脱水机投药量(干药/干泥)宜为(1~4)kg/t; 3 带式脱水机应选择合适的滤布; 4 带式脱水机适宜的处理能力宜为(150~300)kgDS/(h·m): 5 带式脱水机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载运转5min; 6带式脱水机絮凝剂投加量、进泥量、带速、滤布张力和污 泥分布板,应及时调整,使滤布上的污泥分布均匀; 7带式脱水机反冲洗水系统、滤布纠偏系统和投药系统发生 异常时,应及时维修: 8停机前应先关闭进泥泵、加药泵,停机后应间隔30min方 可再次启动; 9带式脱水机工作完成后,应将滤布冲洗干净; 10~溶药系统应经常清洗,防止药液堵塞;在溶药池边工作时, 应注意防滑;应将撒落在池边、地面的药剂清理干净; 11机房内的通风应保持良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 次。 4.5.3离心脱水机设计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泥含水率宜为96%~99.5%,出泥含水率宜为75%~ 80%,固体回收率宜为95%; 2离心脱水机投药量(干药/干泥)宜为(3~5)kg/t; 3离心脱水机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载运转5分钟; 4离心脱水机絮凝剂投加量、进泥量、扭矩和速差应根据出

泥情洗、出仪伙及时调整; 5停机前应先关闭进泥泵、加药泵,停机后应间隔30min方 可再次启动: 6离心脱水机宜连续运行,并在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设备 冲洗干净; 7破碎机清淘系统应定期清理,经常检查破碎机刀片磨损程 度并应及时更换: 8溶药系统应经常清洗,防止药液堵塞:在溶药池边工作时 应注意防滑;应将撒落在池边、地面的药剂清理干净; 9机房内的通风应保持良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 4.5.4板框压滤机设计及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泥含水率宜为90%~97%; 2出泥含水率宜为60%以下: 3投药量(干药干泥):投加三氯化铁量宜为4%~7%,投 加氧化钙量宜为11%~22.5%,投加聚内烯酰胺(PAM)量宜为 0.2%~0.8%; 4 操作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框的数量应符合规定,禁止在板框少于规定数量的 效情况下开机工作: 2)板框的排列次序应符合要求,安装必须平整,密封面 必须接触良好; 3)滤布应无破损,滤布孔应比板框孔小且与板框孔相对 同心; 4)各管路必须畅通,应无漏点: 5)液压系统应确保工作正常,压力表应灵敏好用。 5操作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压滤布必须平整,不许折叠; 2)操纵装置的溢流阀,应调节到能使活塞退回时所用的

6土工袋脱水场地应设排水系统,脱出污水根据排放要求应 进行混凝、沉淀等处理,必要时应增设生化处理系统: 7脱出污水可回用于工程现场的清淤使用,未经处理达标不 得排入工程现场之外的水体环境中; 8土工袋充填前应通过绳索或沙袋槽固定,待充填至一定高 度具有较大自重后方可移除固定装置。

4.5.6污泥深度脱水设计及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脱水前应对污泥进行有效调理。污泥的调理方式、调 理剂及调理剂的最佳投加量应根据污泥性质通过试验确定。调理方 式可采用添加脱水剂、絮凝剂、混凝剂等; 7 2污泥调理后,应通过机械脱水的方式进行深度脱水,可采 用板框压滤机、电渗透脱水机、螺旋脱水机、叠螺脱水机等; 3深度脱水进泥含水率不应低于90%,脱水后含水率应控制 在50%~60%。

4.5.6污泥深度脱水设计及运行

4.6河道淤泥自然干化

4.6河道淤泥自然干化

4.6.1自然干化宜适用于气候比较干燥、土壤渗透性能较好、用地 不紧张、环境卫生条件允许的地区。 4.6.2自然于化场可沿清淤河道就近设置,与主要居民区及学校 医院等公共设施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0m,应保护周边水 系、土壤、生态等。 4.6.3自然干化场及产品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蚊蝇、虫 及恶臭的产生,保持干化场的卫生环境。 4.6.4采用自然干化时,清淤宜选择在秋末进行。 4.6.5自然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和上层淤泥水排除设施。人工排

水层可设2层,上层宜采用不均匀系数大于4.0、粒径为(0.3

0.75)mm、铺设厚度(200~460)mm的细矿渣或砂层;下层宜采用粒 径为(3~25)mm,铺设厚度为(200~460)mm的粗矿渣或砾石。 除特殊情况外,人工排水层下应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应坡向排水 设施,坡度宜为1%2%。 4.6.6自然王化适用于有机物含量低,不易散发臭味的淤泥

4.7.1 干化的工艺类型应根据污泥最终处置方式和实际条件选择。 4.7.2热干化工艺应与余热利用相结合,不宜单独设置热干化工 艺。 4.7.3 流化床干化系统设计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流化床内干燥温度宜为85℃左右; 热媒温度宜为(180~250)℃; 单机蒸发水量宜为(1000~20000)kg/h,单机污泥处理能 力宜为(30~600)t/d(含水率以80%计); 4干化出泥温度不应大于50℃。 4.7.4 带式干化系统设计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干化系统工作温度宜为(30~65)℃; 2热媒温度宜为(50~130)℃; 3半干化时,出泥的含固率宜在60%~85%之间;全干化时 含固率宜大于85%; 4低温干化装置单机蒸发水量宜小于1000kg/h,单机污泥处 理能力宜小于30t/d(含水率以80%计)。 4.7.5浆叶式干化系统设计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工作温度应小于80℃;

4.7.6卧式转盘式干化系统设计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

.7.6卧式转盘式于化系统设计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干化工艺系统工作温度宜为105℃,半干化工艺系统工 作温度宜为100℃; 2热媒温度宜为(200~300)℃; 3返混污泥含水率宜低于30%; 4单机蒸发水量宜为(1000~7500)kg/h,单机污泥处理能 宜为(30~225)t/d(含水率以80%计)。 4.7.7立式圆盘式干化系统设计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工作温度宜为(40~100)℃; 2 热媒温度宜为(250~300)℃ 3单机蒸发水量宜为(3000~10000)kg/h,单机污泥处理能 力宜为(90~300)t/d(含水率以80%计)。 4.7.8喷雾干化系统设计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工作温度应小于70℃; 2采用污泥焚烧高温烟气作热媒时,进塔温度宜为(400~ 500)℃,排气温度宜为(70~90)℃; 3单机蒸发能力宜为(5~12000)kg/h; 4干燥强度宜为(12~15)kg/(m²·h)。 4.7.9污泥干化厂应设置不小于干化系统3天生产能力的湿污泥储 存场地。 4.7.10湿污泥应采用污泥泵和管道密封输送入干化机;干化机出 料口应设置事故储存仓或紧急排放口。 4.7.11污泥干化后的尾气宜首先进行分离。水蒸汽宜通过冷凝装 置冷凝后处理,不可凝气体(臭气)应收集后处理。于化尾气冷凝 装置可采用喷淋塔或冷凝器。 4.7.12污泥热干化系统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程序控制下启动,不宜手动操作启动; 在启动时应补充惰性热气:

3为防止启动时发生堵塞,对于流化床污泥干化可投加干料 充填筛板和布风板之间的导热管间隙,干料可采用干化后的污泥 4启动时的运行参数应根据污泥干化机内的工况确定。 4.7.13 污泥热干化系统停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化系统停运时应补充情性热气: 2 干化系统停运时应防止堵塞: 3 停运时维护维修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其启动。 4.7.14 热于化生产线不应少于2条,设备年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7200h。 4.7.15 2 湿污泥仓中甲烷浓度应控制在1%以下; 干泥仓中干泥的温度应控制在50℃以下; 4 污泥热干化厂应设置在线氧气浓度和温度监测装置及预警 报警系统,制定事故风险预警机制; 5流化床干化系统氧含量应小于6%; 6带式干化系统氧含量应小于10%; 7 桨叶式干化系统氧含量应小于10% 8卧式转盘式干化系统氧含量应小于10%; 9立式圆盘式干化系统氧含量应小于5%。

4.8.1污泥单独焚烧时,进泥含固率应大于50%,自持燃烧低位热 值应大于5000kJ/kg。 4.8.2焚烧炉内温度应大于850℃,焚烧持续时间宜为(0.5~1)h 4.8.3焚烧时过剩空气系数宜为50%~150%。

4.8.1污泥单独焚烧时,进泥含固率应大于50%,自持燃烧低位热 值应大于5000kJ/kg。 4.8.2焚烧炉内温度应大于850℃,焚烧持续时间宜为(0.5~1)h 4.8.3焚烧时过剩空气系数宜为50%~150%。

W2 0.3 W. P2 W 1 W 16P3

W4 W. 50P4

式中:W4,Ws—分别为脱水污泥质量和燃煤质量,kg; P4一脱水污泥含固率。 2掺烧半干化污泥的掺入量不宜超过燃煤量的8%: 3污泥干化后混烧,应干化至半干化(含水率40%以下), 王化后污泥形态应疏松:

4大气污染物最高充许排放浓度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中的相关限值规定。 4.8.7利用水泥窑焚烧污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掺烧污泥的比率和质量应满足水泥生产质量要求,含氯量 较高的污泥不宜采用水泥窑炉进行处置; 2污泥在窑炉的停留时间宜大于30min,污泥焚烧残留物质量 应小于水泥产量的5%: 3利用水泥窑直接焚烧处置湿污泥时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含水率在60%~85%的市政污泥可以利用水泥窑直接进 行焚烧处置; 2)直接将脱水污泥与水泥生料混合后进料时,应设置专门 的物料混合设施。入窑混合物料的含水率应控制在小于 35%,流动度大于75mm; 3)将脱水污泥制水泥时,脱水污泥混入水泥原料中的最大 体积比不应大于10%。 4利用水泥窑焚烧处置干化或半干化的污泥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千化或半干化后的污泥不适合作为原料配料大规模利 效用,应当尽可能在分解炉、窑尾烟室等高温部位投入; 2)直接将干化污泥送入水泥窑炉混合焚烧时,应设置专门 的存储、混合、破碎、筛分装置; 3)入窑干化污泥的粒径宜与入窑生料粉和煤粉的粒径相 近。 4.8.8污泥协同焚烧应为进污泥设置专门的贮存装置和设施。 4.8.9污泥焚烧生产线不应少于2条,设备年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72001

2)耗氧速率应不大于0.5mgO2/(gVS·h); 3)种子发芽率应不小于80%。 4.9.7自然通风物料堆置高度宜为(1.2~1.5)m,当设有强制通 风装置时,物料堆置高度可为(2.6~3.0)m。 4.9.8污泥经稳定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人 亏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的稳定化指标和卫生指标。 4.9.9经稳定处理后的污水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或农业利用时,其重 金属和有毒有害有机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9.10好氧发酵场地应进行防渗处理

常规污泥处理方法。 4.10.2工艺参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稳定过程中反应时间持续2h后,pH值应升高到12以 上; 2在不过量投加石灰的情况下,混合物的pH应维持在11.5以 上,持续时间应大于24h; 3投加石灰干重宜占污泥干重的15%~30%;污泥体积增加 量宜控制在5%~12%; 4当污泥含固率大于30%时,应增加停留时间来完成反应和 提高稳定; 5宜选用氧化钙活性和百分比含量高的生石灰; 6 应监测pH变化,防止石灰投加量不足引起pH降低: 7当需加速石灰稳定过程时,可采用补充加热或投加过量生 石灰的方法:当只需控制异味时,可减少石灰投加量。

4.10.3生石灰和稳定后的污泥输送和储存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石灰在输送和储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储存时间不宜超 过2月; 2污泥储存3d以上不应产生腐败和恶臭; 3应保持石灰稳定场所的清洁,防止产生粉尘

5.0.1污水污泥填埋仅作为应急处置措施,不应作为常规处置方 法。

法。 5.0.2污泥卫生填埋场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地基应为具有承载能力的自然土层或经过碾压、夯实 的平稳层,填理后场底不应变形、断裂。场底应有纵向、横向坡度。 纵向坡度宜在2%以上: 2填理埋场必须具备场底防渗系统,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 理场必须进行人工防渗。粘土类衬里(自然防渗)的填埋场,天然 粘土类衬里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cm/s,场底及四壁衬里厚 度不应小于2m;改良士衬里的防渗性能应达到粘土类防渗性能; 3当填埋场不具备粘土类衬里或改良土衬里防渗要求时,必 须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防渗层材料,膜的厚度宜为(1.5~ 2.5)mm,膜的上下应铺设保护层; 4填埋区防渗层上应铺设渗沥液导流系统,并应对收集的渗 沥液进行处理: 5填埋有机质干重比高于50%的污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埋场应设气体导排设施,导排管应按地形分别设竖 向、横向或横竖相连的排气道; 2)在填埋深度较大时宜设置多层导流排气系统: 3)有条件回收利用填理气体的填理场,应设置填理气体集 中收集设施,并监测填理气体成分及量的变化; 4)填埋场区内,甲烷气体的含量不应超过5% 5)建(构)筑物内的甲烷气体含量不应超过1.25%

.0.3污泥在专用填埋场中进行填埋时,必须进行改性,改性后应 满足表5.0.3中的要求。

.0.3污泥在专用填埋场中填埋的要习

5.0.4填埋工艺和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的压实密度应大于1000kg/m3,每层污泥压实后,应 采用粘土或人工衬层材料进行日覆盖,粘土覆盖层厚度应为(20~ 30)cm; 2建设污泥专用填埋场,应选用与填埋工艺相一致的专用设 备。

5.0.5污泥专用填理场封场管理应符合下列

混合后造成的渗滤液增加量,在填理场地设计方面应充分考虑这 一部分设计容量。

6.1.1污泥必须经过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等稳定化及无害化处理 后,达到国家和天津市地方标准要求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 6.1.2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时,应注意对水源地保护,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一级区、二级区以任何形式施用污泥,在准保护区内施用 污泥应进行审批。 6.1.3在地下水位较高(小于等于3m)和渗透性较好的场地上不 宜施用污泥;施用的场地应该是渗透性低或适中,壤土厚度不小于 0.6m,土壤为中性或偏碱性(pH大于6.5),施用场地应排水通畅 6.1.4污泥施用场地坡度宜小于3%;场地坡度为3%~6%时,为 可接受坡度;场地坡度为6%以上时,为限制性坡度,在限制性以 上坡度不允许施用污泥。对于坡度低于6%的施用场地,应采取 定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径流对地表水体及附近环境的污染 6.1.5污泥施用场地大于10万m²和污泥施用量大于3kg(干污泥)/ (m·a)时,污泥进行土地利用的场地、施用时间、施用数量等必 须对场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执行。 6.1.6污泥土地利用场所应有专用的贮存设备或设施。贮存设备或 设施应采取防止渗漏、溢流以及阻止降水进入的措施

6.2.1污泥用于园林绿化介质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6.2.2污泥用于园林绿化介质土的技术规定

2污泥作为园林绿化介质土利用时,宜根据污泥施用地点的 面积、土壤类型和物化性状、土壤污染物本底值和植物的需氮量确

6.4.1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如填海造地,山区废弃采石场的生态修 复等)必须先经过稳定化处理。 6.4.2用于土壤修复及改良项目的污泥泥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的 有关规定。

.4.L 支设项自的污泥泥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24600)的 有关规定。

7.0.1污泥和污泥焚烧灰中的重金属、放射性污染物、有机污染物 等指标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5085)和《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6763)中的有关规定时,禁止进行污泥建材利用。 7.0.2污泥和污泥焚烧灰制砖设计及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用污泥制砖时,污泥的泥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 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25031)的相关规定: 2用污泥制砖时,污泥与粘土等物质的配比(质量比)不应 超过1:10; 3用焚烧灰制砖时,适宜配比为粘土:焚烧灰:硅砂为50: 100:(15~20)(质量比); 4砖坏的烧结温度宜为(1080~1100)℃; 5污泥或污泥焚烧灰制砖时,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烧结普通砖》(GB/T5101)中的相关规定。 7.0.3污泥制陶粒设计及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化一烧结工艺制陶粒时,宜首先将污泥干化至含水率在 10%以下,设置专门的破碎装置破碎物料,适宜的物料配比(质量 比)为干污泥50%、粉煤灰30%~40%、粘土10%~20%,混合原 料在350℃的温度时预热30min,烧结温度宜为(1100~1150)℃ 烧结时间宜为15min; 2湿法造粒一烧结工艺制陶粒时,宜首先将污泥干化至含水 率在60%以下,并添加一定量的辅料和添加剂,辅料宜选粉煤灰和

8.1.1河道淤泥作为公路路基填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的规定,使用前应采取下列措 施进行固化: 1测定疏浚淤泥的含水量、粘土成分和有机质含量: 2固化剂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要求:反 1)水泥与石灰作为固化剂,其重量比例宜为1:1~4:1之间 2)废石膏用作为减水剂,应为水泥和石灰质量之和的1%~ 8%; 3)粉砂或粉煤灰作为骨料,用量应为水泥和石灰质量之和 的3%~5%。 3固化剂的掺入比宜控制在5%~20%,分别进行制样,测定 疑固时间,测定养护7d、14d和28d的无侧限抗压强度,按最优性价 比最终确定固化剂的掺入比; 4应用机械设备快速使固化剂与淤泥搅拌均匀,快速充分固 化。 8.1.2河道淤泥严禁用于挡土墙墙背填料。 8.1.3河道淤泥填筑路基适用于二级以下公路,不适用于城市道 路。 8.1.4河道淤泥填筑路基断面的基本形式主要为梯形断面、折线型 断面两种

土地基上的路堤应进行计算验证; 2折线形边坡断面,适用于路堤高度小于6m的高填方边坡 当填方边坡大于6m时,应根据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设计 规范》(JTGD30)具体计算确定, 8.1.5适于河道淤泥填筑的路基常用断面形式的坡度应符合表 8.1.5规定,

SL 637-201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表8.1.5河道淤泥填筑路堤的一般边坡坡率

8.1.6适于河道淤泥填筑的路基包边士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作为填筑路基使用的河道淤泥中的污染物接近标准限值或 修筑路段经过污染物环境敏感区时,为防止淤泥内的污染物通过雨 水冲刷、风蚀等污染环境,可采用粘土包边的方式处理: 2包边土的厚度宜控制在(0.5~1.0)m,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0.5m,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的要求。

8.1.7路基填筑应满足表8.1.7中的一类、二类河道淤泥要求。

表8.1.7河道淤泥路基填筑分类表

8.1.8河道淤泥路基最小CBR强度、压实度、回弹模量应满足国家 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的要求。 8.1.9GB/T 40106-2021 人文社会科学智库评价指标体系,为预防河道淤泥对地下水的污染,可在淤泥填筑的路基下采 用防水土工布,处理方式由设计确定。 8.1.10为防止河道淤泥填筑路基受雨水冲刷,路基护肩用土和路 基封顶层填土宜采用塑性指数大于18,液限大于38的粘土。 8.1.11河道淤泥使用前,应进行击实试验,取得材料的最大十容 重和最佳含水量;检测含水量等。 8.1.12施工前宜先选取(100~200)m作为河道淤泥填筑路基填 筑试验段,以检验压路机碾压遍数等施工机械组合,检验施工方法 和检测效果。

1.13河道淤泥填筑路基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填筑路基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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