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543-2018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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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543-2018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4.3.1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 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3.2应优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使用无证标准物质时,应确保其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 4.3.3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 示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使用标准物质时,应按照监测方法要求,使用可溯源的器具和符合要求 的试剂进行配制。 4.3.4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对于有证标准物质,可采取核查包装情况、物理性状、 诸存条件、保存期限等方式进行核查并记录。对于无证标准物质,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核查,或采 取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量值的确认: a) 机构间比对; b) 仪器比对; C) 送有资质的校准机构校准; d)测试近期参加过的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样品

3.1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 ,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2应优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使用无证标准物质时,应确保其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 3.3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 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使用标准物质时,应按照监测方法要求,使用可溯源的器具和符合 试剂进行配制

4.4.1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能够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其数量应满足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 以及正常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应建立并保留所有监测人员的档案,包括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 汉、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 4.4.2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监测基础理论,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熟悉 关环境保护标准,掌握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实验室基础 知识及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 1.4.3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监测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对新员工进行重点培训,确保 监测人员具备准确实施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培 川记录应归档保存。 4.4.4所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均应通过能力确认后持证上岗。现场监测、样品采集、实验室分 所人员应分别持证。上岗证中应明确所持证项目并能追溯到监测方法DB21T 2671-2016 切花菊生产种苗繁育技术规程,应注明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每 个监测项目(包括样品采集)应保持至少两人持证。人员在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得独立从事监测活动, 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1.4.5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持证上岗考核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明确岗前培训、考核内 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和上岗证管理等要求。 4.4.6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等内容。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 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可采取标准样品测试、实际样品测试、加标回收实 验、留样复测、方法比对、人员比对和操作演示等方式。考核内容应覆盖到考核项目及方法。持证人员 在正式开展相应项目的首次监测活动前,必要时,应对所用方法的检出限、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 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技术指标进行实验验证,在其实际操作技能、实验结果满足要求后,方能承担该项目 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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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应归档保存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原始记录,包括考核计划,培训记录,监测人员理论考核试 卷及评价结果,基本技能、样品分析或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参加考核人员 是否通过考核的结论等材料

4.5.1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和程序 实施环境监测活动。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标准方法。 4.5.2应具备完整的现行有效的受控方法标准文本,包括样品采集和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相关技术规 范。如所依据的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够详尽,可能影响监测结果时,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包 含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的方法作业指导书。使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国外标准时,应制定包含监测方 法中所有关键技术内容的中文作业指导书,并跟踪方法版本的有效性。 1.5.3环境监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如果方法发生 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并及时宣贯到所有相关持证人员。 4.5.4应建立方法控制程序,其中应包含方法证实的内容,包括方法建立的申请、准备、实施、技术 评审和批准,并对方法证实的内容进行规定。 4.5.5应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 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主要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空白、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 准确度、精密度等)进行证实,确认是否满足方法要求。性能指标的证实可参照HJ168的规定进行。 .5.6应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方法证实,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流转、前处理、监测分 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应开展实际样品的监测以确认方法证实的有效性。 4.5.7方法的证实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包含各个过程的所有记录。报告应经过本环境监测机构的 技术评审和批准,

4.6.1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覆盖布点、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报告 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其质量管理体系应与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保证 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4.6.2质量管理体系应阐明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满足资质认定和监测工作要求,并形成文件。质 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由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技术和质量记录表格等文件构成。 4.6.3环境监测机构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宣贯,保证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当质量管理体系 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体系文件并进行贯彻。 4.6.4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 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所有与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 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均应受控。 4.6.5应编制年度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质量监督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频次等。 应按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对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应包含从样品采集到结果报告的全过 程,包括人员的培训和持证情况,实验室环境监控情况、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维护情况、监测方法及选 用情况、标准物质及领用情况,所从事的样品采集、运输、交接、管理及监测等活动,所采取的质量保 正与质量控制措施情况,以及原始记录的填写、数据处理、结果报告等情况。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新持 证项目人员、新监测方法、新仪器设备、重要监测任务、复杂监测项目、易出问题环节等进行监督。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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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监测机构在内部监督中发现问题时,应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对内部质量 监督中发现的潜在问题应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并跟踪验证。监督过程及跟踪验证结果应予以记录。内 部质量监督计划的实施及其结果应输入管理评审。 1.6.6应对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前 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监测全过程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1.6.7应对承担分包任务的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并对分包方的监测结果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 包除外)。 4.6.8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 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5.1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1空气和废气监测

5.1.1.1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5468、GB/T16157、HJ/T55、HJ194、HJ/T373、HJ/ 397、DB11/11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 的相关规定。 5.1.1.2监测点位布设、采样位置、采样频次、采样体积、采样时间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 规范的要求,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1.3采样前应对气象条件、环境条件、工况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确认。 5.1.1.4仪器设备相关配件应齐全,测试前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 态,并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场监测前后,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 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1.5现场监测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运行工况、生 产与净化设备信息及其他参数。颗粒物、烟尘、粉尘、烟气等采样记录须附仪器打印记录并签字。 5.1.1.6现场监测及其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 行。

5.1.2 水和废水监测

5.1.2.1水和废水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T14581、HJ/T52、HJ/T91、HJ/T92、HJ/T164、HJ/T165、 HJ/T373、HJ493、HJ494、HJ495、DB11/11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 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1.2.2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周期、采样频次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 废水样品采集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类别(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按照GB8978、DB11/307及相关行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2.3采样设备、样品容器及材质、容器洗涤应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监测项目的采 详要求,微生物采样的设备和容器应预先经灭菌处理;地表水、地下水的采样设备与样品容器应当与废 水的采样设备和样品容器分开使用和存放,避免样品站污和交义干扰。应对样品容器的清洁度进行抽检, 其空白值不能超过待测项且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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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样品采集和保存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对采样情况和采样时的 样品状态进行描述。单独采样或现场添加保存剂的项目应在采样记录中描述。采样量应满足监测项目分 析要求。 5.1.2.5对可采集平行样的监测项目,每批次应采集现场平行样;每批水样应加采全程序空白样品 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5.1.2.6样品运输应有专人负责,需冷藏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措施。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 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防止震动和碰撞,避免站污、损失和丢失。 5.1.2.7水和废水现场监测前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2.8现场监测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企业运行工况等信息 5.1.2.9现场监测及其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 行。

1.3.1土壤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HJ25.2、HJ/T166、DB11/T656、DB11/T783、DB11/T1278 规范和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的要求。

5.1.3.2布点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1.3.3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所用材质不 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3.4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5.1.4固体废物监测

5.1.4.1固体废物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HJ/T20和HJ/T298等技术规范和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的要求。 5.1.4.2布点方法和采样频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1.4.3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所用材质不 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4.4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5.1.5.1噪声监测应符合GB3096、GB9661、GB12348、GB12523、GB12525、GB22337、HJ640、 1J706、HJ707、HJ793、TB/T3050、DB11/T838、DB11/T1178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 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相关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5.1.5.2测量仪器可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T3785.1对2级声级 计的要求。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级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 声校准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如需进行噪声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 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5.3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对声级计进行声学校准。测量需使用延伸电缆时,应将声级 十与延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 5.1.5.4噪声监测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以及工况条件等,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 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

计与延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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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背景噪声测量过程中,应根据被测声源噪声类型不同,按照相关监测 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应根据声源工作时段、周期性等因素调整监测时长以满足噪声监 则代表性要求, 5.1.5.6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 措施及气象条件。 5.1.5.7噪声测量值修正应按照HJ706中有关要求执行。

5.1.6.1振动监测应符合GB10071、HJ918、TB/T3152、DB11/T838、DB11/T1178等相关监测方法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6.2用于测量振动的仪器,其性能必须符合HJ918有关条款的规定。 5.1.6.3测量时振源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6.4测量应避免足以影响环境振动测量值的其他环境因素,如剧烈的温度梯度变化、强电磁场、 强风、地震或其他非振动污染源引起的干扰,

5.2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1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HJ/T91、HJ/T92、HJ/T164、HJ/T165、HJ/T 6、HJ/T373等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监测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2.2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质控考核等外部质控活动。 2.3理化项目的实验分析应进行样品前处理监控、校准曲线、空白试验(全程序空白测试、实验室 白测试等)、精密度控制(平行样测试等)、准确度控制(标准样品测试、质控样品分析、加标回收 验等)等有针对性的质控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a)应采取有效手段对样品前处理过程进行监控。针对不同的目标化合物,必须采取适当的样品前 处理操作,将样品制备成适合测定的试液或试样,必要时应进行基体加标回收试验,确认加标 回收率达到相应的要求。处理过程中必须防止站污和损失,以保证分析的准确度。 应根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绘制校准曲线。用校准曲线来定量目标化合物,样 品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曲线测定范围,否则应适当稀释后测定。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线 的截距、斜率和相关系数,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下相关系数(r)不低于 0.999。 C 每批次样品应分析实验室空白和全程序空白(特殊项目除外),空白中检出目标化合物浓度的 允许范围应参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应根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精密度控制。采取平行样测定进行精密度控制 时,每批次样品应分析不少于10%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10个时,至少分析1份样品的平 行样。平行样允许偏差参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e) 应根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准确度控制。可采用标准样品(质控样品)分 析,采用明码或密码样品的形式加入,并尽量选用与待测样品类别、浓度水平相近的标准样品 (质控样品)。标准样品(质控样品)的测试结果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 定的要求。如无合适的标准样品(质控样品)或需要进一步判断测定中有无干扰因素时,可以 用加标回收实验的方式进行准确度控制。加标回收率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 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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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微生物项目监测时应定期对无菌室及超净台(或生物安全柜)进行空气细菌总数的质量监控。 培养基质量控制(空白试验、阳性对照、阴性对照)、样品接种操作、培养箱温度监控等均应符合相关 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QC/T 1141-2020 汽车离合器分离轴承总成6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要求

6.1.1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原始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充分的信息,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并符合相关监测方 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6.1.2原始记录应包括受控的记录格式编号、页码标识、监测机构名称、监测任务编号、任务类别、 样品类别、样品唯一性标识、监测项目名称、监测人员标识、校(审)核人员标识等基本信息。除以上 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a)根据监测项目需要,采样及现场监测信息应包括受测单位信息、采样方法及依据、采样仪器名 称及编号、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采样点位示意图、样品感官描述(颜色、气味等)、 样品数量、采样体积、样品容器或样品载体及材质、样品保存和运输条件(低温、冷冻或常温)、 生产工况、现场环境有关参数(如:气象、水文、污染源等)、处理设施信息、现场监测信息 (项目名称、监测仪器、监测方法)、采样监测期间的异常情况等, 6 样品流转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交接日期、样品包装状况、样品数量、样品性状描述、样 品保存条件(低温、冷冻或常温)等信息,并有送样人、样品管理员、接样人的签字标识。 C)分析测试信息应包括监测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测试日期、环境条件、样品 描述、样品前处理信息、仪器条件、权器校准信息、校准曲线、标准溶液信息、样品分析和质 控分析原始和过程数据、原始谱图、计算公式、计量单位等内容。 6.1.3监测数据和计算结果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原始记录应清晰明了, 不得随意涂改,必须修改时应采用杠改方法,并将改正后的数据填写在杠改处,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 改动人的签名或等效标识。对电子记录的更改应保留修改痕迹。

6.2.1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监测报告管理程序,明确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存档等工作要求。 监测数据应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2.2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必须对各类原始记录、任务书、相关资料与监测报告的一致性、合理 生进行审核。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环境监测机构公章: c)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环境监测机构地址不同的监测地点; 监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监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任务类别、样品类别和监测项目名称; 9)所用标准或方法的名称及依据; n) 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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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监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j)样品的采样日期、接收日期和监测日期; 对监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采样计划和程序的 说明; 1 监测结果及其计量单位; m) 监测报告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或等效标识; n) 环境监测机构应提出未经环境监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监测报告的声明; 0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监测数据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的有关声明: P 对含采样/现场监测的监测报告,还应包括采样及现场监测的相关信息。 6.2.4监测报告内容除包括上述信息外,还应满足合同要求。若有分包项目应对分包项目、分包机构 对未检出项自应给出检出限信息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归档留存,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要求GB/T 32992-2016 活性炭吸附金容量及速率的测定,保证其具有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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