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8-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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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03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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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6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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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8-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4.5.2.2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4. 5. 2. 3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习

ZJM 008-4331-2020 商用车轮毂轴承单元本标准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4.5.2.4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 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6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焚烧烟气排气 简,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2。

4.5.3.1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 等信息填报内容见表3。其中,污染物 种类依据GB8978等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2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续表污染防治设施主要生产生产设施产排污污染物种类:排放单元环节名称形式是否为可行排放口类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技术独立危废贮存贮存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氟化物、氨、无组织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罐废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入炉美烧:化学清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组合技术;其他般排放口燃油储罐或其他燃料贮存设贮存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口是施口香装卸贮存脱酸剂贮存罐预处理单贮存颗粒物无组织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如采用不属(仓)废气于“6污染元脱硝剂贮存罐防治可行技(仓)(氨水贮术要求”中存罐、液氨贮存贮存氨无组织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的可行技术,罐、尿素贮存废气应提供相关仓)证明材料飞灰、樊烧残渣贮存无组织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颗粒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贮存库废气有组织化学清洗、活性炭吸附、其他般排放口辅助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单元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产臭区域加盖密闭、废气收集除臭、其他排污单位若同时建有危险废物非美烧处置工程,不同处置工艺共用的生产设施,在排污许可平台可选择在一个主要工程中填报,其污染物种类按从严原则确定,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应处置工艺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8

表3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废水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pH调节、累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等不外排多级过滤组合、超滤、浓液入炉楚烧或蒸荧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包括湿法脱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发结晶、其他酸废水,烟气净化化学清洗废水、湿法除渣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氨、氟化物、磷酸盐、粪大肠菌群数、间接排放pH调节、累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等废水、冲洗废水、冷却系统废水、余热锅炉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多级过滤组合、其他废水、软化水制备废水等)价铬、总碑、总铅PH调节、累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等一般排放口直接排放多级过滤组合、超滤、浓液入炉楚烧或蒸发结晶、其他不外排pH调节、絮凝沉淀、砂滤或其他过滤方式、其他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口是单独收集并进入口香初期雨水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氨、氟化物、总汞、总镉、总络、六价主体工程污水处设计水量如采用不属于6铬、总砷、总铅理站(t/h)污染防治可行技排入楚烧厂内综术要求"中的可行合污水处理站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级处理(过滤、沉淀等)、二级处理(生不外排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A/O、A/O等)、砂滤或其他过滤方式、其他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间接排放生活污水生化需氧量、氨氨、磷酸盐级处理(过滤、沉淀等)、二级处理(生一般排放口直接排放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A/O、A/O等)、砂滤或其他过滤方式、其他排入黄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适用于排污单位自建烧处置工程区初期雨水单独收集并进入主体工程污水处理站的间接排放方式。9

4.5.3.2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3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4.5.3.4废水排放去向

废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向外环境排放的方式。 直接排放指经厂内处理达标后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 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 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 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4.5.3.5废水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进人坏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和间接排放时不用填报。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 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 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6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J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4.5.3.7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 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8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燃辅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 排污环节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废气主

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水管线走向;雨水和污 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1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种类顺序填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排放口地理坐 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限值、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等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式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 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入河排污口信息以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废水间 妾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式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以及执行的国家或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断 排放的,应当说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 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 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一般为年许可排放量 指充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 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日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 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 计算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 求。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单独排人城镇集 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做 要求,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

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 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排 污单位承诺的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5. 2. 2. 2废水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按照GB8978等对本标准表3所列的污染物种类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 执行的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适用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执行相应行业水 亏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或各种废 水均适用GB8978的,则按照GB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照GB8978 附录A的规定执行的,则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应根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式(1)、(2)计算

式中:pi一一第i台焚烧炉某大气污染物实际(设计)氧含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Nm3; pi一一第i台焚烧炉某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Nm3; po(O2)一一助燃气体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气助燃时为21; (O2)一一实际(设计)烟气氧含量,%。采用近三年自动监测的平均烟气氧含量, 投产不满三年的采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设计烟气氧含量。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 台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 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 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并加 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危险废物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推荐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附录A。

6. 3.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等要求设计、运行 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 成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 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a)焚烧炉应当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 推的要求。 b)焚烧炉设计及焚烧控制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焚烧热能的利用应 避开200~500℃温度区间。 c)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消耗性物资和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记入台 账。袋式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破损滤袋, d)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产生无组织废气的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 气经收集系统或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治理措施或其他

a)产生的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 求。 b)应当对贮存和作业区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c)规范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维修巡检、药剂和消耗材料使用、处理前后水质水量 监测等数据。

6.3.4工业固体废物

a)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去向(贮存、利用、处置及委托利用处置) 及相应量。 b)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现范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 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C)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按照GB18484要求开展监测

6.3.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a)排污单位应当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 午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要求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 危险废物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 理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排放执行

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自 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 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 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时 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 水污染源和污染物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排放口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 立等。 a)有组织废气外排口 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 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18484、HJ75、HJ76、HJ/T176、HJ/T365等标准规范要求, b)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监测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91、HJ/T92等 示准规范要求。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 采样。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 的排放口采样;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其他污水处理系统 前的法定边界位置采样。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 c)无组织排放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应符合GB18484、GB16297和GB14554等标准要求。 d)内部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 亏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有害污 键工艺参数等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废水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要求 见表 4~表 6。

表4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表5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a)采样及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测定方法、数据记录、监测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 开等内容应按照HJ819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b)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强化环境监管;排污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树立便于查看的显示屏,将焚烧 生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实地向全社会公开,强化监测信息的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 1. 1一般原则

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 也可自行增加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 排污单位可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记录格式,其中记录频次 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8. 1. 2记录内容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 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 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见附录B。主要生产设施、污染 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编号一致

8. 1. 2. 1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 社会信用代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8.1.2.2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8.1.2.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工业固体废物产 生及处置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 下内容。 a)正常状况 1)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排口温度等信息。 2)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无组织控制采取的措施、措施描述等信息。 3)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 4)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 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处置去向等。 b)非正常状况

8.1.2.4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章节中相应排污单位要求执行,待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自行 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8.1.2.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 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b)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排污单位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8. 1. 3. 1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 化时记录1次。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3)处置能力: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 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按日记录,1次/日。 4)燃、辅料:处置(消耗)量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成分分析按照批 次记录,1次/批。 b)非正常工况 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8.1.3.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状况 运行情况: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b)非正常状况 按照非正常状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状况期

8.1.3.4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章节中相应排 单要求行

8.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小于1次/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其他记录频次。

8.1.4记录存储及保存

8. 1. 4. 1 纸质存储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媒介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 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 类档案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8.1.4.2电子化存储

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 行维护。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 2. 1报告周期

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 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HJ944),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 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a)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 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b)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 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 热行报告。

8. 2. 2 编制内容

8.2.2.1年度执行报告内容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的5.3.1;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 参见本标准附录C

3.2.2.2季度执行报告内容

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 台设施非正常状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 处置(消耗)量等信息

排污单位应逐一核算废气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实 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 排放口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 参照附录D进行核算,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对于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的,可参照本标准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核算方 法进行核算。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自动监测实测法、手工监测实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有效 自动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 非放口和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采用自 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 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时, 首先采用执法监测数据,其次采用自行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 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DB12T 565-2015 低温食品冷链物流履历追溯管理规范,并给出对比结果。对于排污许可证申要求采用自动 盗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且按照直接排放(即不考虑污染防治 设施处理效率)核算实际排放量。

a)自动监测实测法 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有效自动监测小时平均排放浓 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如式(4)所示。

采用手工监测实测法的,应采用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废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 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如式(5)所示。

式中:D一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排放量,t; p:一一第i次监测标态干烟气的某污染物小时平均排放质量浓度,mg/Nm3: L一一第i次监测标态干烟气的小时平均排放量,Nm3/h; n一一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无量纲;

9.2.2产排污系数法

在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时NY/T 3791-2020 鸡心包积液综合征诊断技术,按式(6)核算。

式中:D一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排放量,t; R一一核算时段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量,t; β——某污染物的产污系数,g/t焚烧处置量,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相关数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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