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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砂浆工程施工工艺标准1.砌筑砂浆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1)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所采用的砖、石、混凝土中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工程的砌筑砂浆施工。
DB62/T 3019-2018标准下载(2)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工程等。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
《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有胶结料、细骨料、拌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而成的建筑工程材料,在建筑工程中起粘结、衬垫和传递应力的作用。
将砖、石、砌块粘结成为砌体的砂浆,主要有水泥、水泥混合砂浆。
有水泥、细骨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而成的砂浆。
有水泥、细骨料、掺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而成的砂浆。
为改善砂浆和易性而加入的无机材料,例如:石灰膏、电石膏、粉煤灰、黏土膏等。
电石消解后,经过滤后的产物。
在拌制砂浆进程中掺入,用以改善砂浆性能的物质。
M——表示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Mb——表示混凝土砌块砂浆的强度等级。
F2——砂浆的抗压强度平均植。
Fce ——水泥的实测强度。
1.3.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统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3.2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1.3.3砂中不得含有有害物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1.3.4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1.3.5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1.3.6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1.3.7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1.3.8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1.3.9砌筑砂浆应机械拌制时,自技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min;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1.3.10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1.3.11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1.3.12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并判定其强度: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对砂浆试块的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1.3.13砌筑砂浆稠度应按表1.3.14的规定选用。
砌筑砂浆的稠度表1.3.13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1.4.1.1技术准备
(1)图纸会审:核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使用部位等技术要求;
(2)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所需搅拌机,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性能、使用精度及参数等;
(3)砂浆试配:委托有关部门对砂浆配合比进行试配,并出具砂浆配合比报告;
(4)技术交底:施工前应向操作层进行书面技术、规格、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4.1.2材料准备
(1)按砂浆配合比要求,对所需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由持证材料员和试验员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1.4.1.3主要机具
机械搅拌时:砂浆搅拌机、投料计量设备;
人工搅拌时:灰扒、铁锹等工具。
1.4.1.4作业条件
(1)确认砂浆配合比;
(2)确认砂浆搅拌后台,并对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搅拌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挂牌。
采用人工搅拌时,需铺硬地坪或设搅拌槽。
1.4.1.5施工组织及人员准备
(1)试验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材料及砂浆试块的取样规定,熟知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规定,操作熟练;
(2)材料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材料进场的检验、验收、入库规定;
(3)计量员:应熟知计量器具的校检周期、计量精度、使用方法等规定;
(4)搅拌机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操作规程和搅拌机制度,操作熟练;
(5)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掌握投料、搅拌、运输等技术与安全交底内容,操作熟练。
1.4.2.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控制要点
1.4.2.1材料的关键要求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是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2)砂中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物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1.4.2.2技术的关键要求
(1)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化或设计强度等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试配,并出具配合比单;
(2)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3)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小于30mm,水泥砂浆的最少水泥用量不应小于200kg/m3。
1.4.2.3质量关键要求
1)砂浆现场搅拌时,严格按配合比对其原材料进行重量计量;
2)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季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2%以内;
3)砂、水等组分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5%以内;砂应计入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4)计量器具应经校准取证并在其校准有效期内,保持其精度符合要求。
砌筑砂浆的稠度,按表1.3.15选用。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应在3h内用完;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拌成后2h内使用完毕。
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1.4.2.4职业健康安全关键要求
水泥、砂技料人员应佩戴口罩、穿长袖衣*,防止吸入粉尘、腐蚀皮肤。
1.4.2.5环境关键要求
砂应堆放整齐。水泥有专用库房存放,并有防潮措施;
因砂浆搅拌而产生的污水应经沉淀后排入指定地点;
砂浆搅拌机的运行躁声应控制在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范围内;
在砂浆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遗漏的砂浆应及时回收处理。
1.4.3.1工艺流程
1.4.3.2操作工艺
(1)水泥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2)先向已转动的搅拌机内加入适量的水,再依次投入砂子、水泥,再加入至配合比规定。
1.4.4.1一般规定
1)每一验收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
2)砂浆试样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一组试样应在同一盘砂浆中取样制作,同盘砂浆只制作一组试样。砂浆试块的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执行。
砂浆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是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砂浆的检验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试块应不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3)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如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1.4.4.2主控项目
水泥安定性应符合不同品种水泥的安定性要求;
水泥强度、砂浆试块强度、砂浆配合比要符合设计要求。
1.4.4.3一般项目
搅拌时间;砂浆稠度;分层度。
1.4.4.4资料核查项目
水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砂检验报告。
1.4.4.5观感检查项目
(1)砂浆稠度要符合表1.3.13的要求;
(2)砂的含泥量要符合表1.4.2.1第(2)条的要求。
(1)砂浆储存:砂浆应盛在不漏水的储灰器中,并随用随拌,少量存储。
使用期限:水泥砂浆的使用时限不得超过表1.4.5规定。
水泥砂浆的使用时限表1.4.5
1.4.6安全环保措施
(1)砂浆搅拌机械必须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2)落地砂浆应在初凝前及时回收,回收时不得夹有杂物,并应及时运至拌合地点,掺入新砂浆中的拌合使用。
1.4.7季节性施工措施
(1)冬季施工砂浆,宜优先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
(2)拌制砂浆所用的砂,不得含有直径大于1cm的冻结或冰块;
(3)拌合砂浆时,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砂浆稠度应较常温适当增大。
水泥的出厂合格证及复验报告;
砂浆试块28d标准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水泥混合砂浆现场拌制
1.5.1.1技术准备
(1)图纸会审:核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使用部位等设计要求;
(2)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所需搅拌机、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性能、使用精度及参数等;
(3)砂浆试配:对砂浆配合比进行试配,出具砂浆配合比报;
GB/T 39666-2020 政府****分类与代码.pdf(4)技术交底:施工前应向操作层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
1.5.1.2材料准备
按砂浆配合比要求,对所需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由持证材料员和实验员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1.5.1.3主要机具
砂浆搅拌机:对其使用性能和用电安全等进行检查验收;
投料计量设备:按规定进行校准取证,保证其精度要求符合规定;
零星使用砂浆采用人工搅拌时,需准备灰扒、铁锹等工具。
DGTJ08-2014-2018标准下载1.5.1.4作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