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2020综合能力官方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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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2020综合能力官方教材.pdf

消防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工作良好, 顺利、有序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对推进我国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 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法》中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1)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 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 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 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JJG 815-2018 采血电子秤检定规程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香验收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

《消防法》完善了关于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 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人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消防救援 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 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 得投人使用、营业。 (3)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 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 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一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

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 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九、法律责任的规定 《消防法》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共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

6类行政处罚。例如,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 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建 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 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 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安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共消防安全法律规范是 由多种法律综合构成的。本节主要介绍消防安全领域以外但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 亿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所称的城乡规划, 是指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 系,调整的是城市、镇、乡、村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 部国土面积的规划。 (二)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密切相关,只有与这些综合性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 调,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因此,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 接。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做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 肇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知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职业道德

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五)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首先强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 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等内容做出规 定。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 出了具体要求。 (六)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七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在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 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例如,第 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 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用于建设工程的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如果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而被使用,则应属于《产品质 量法》的适用范围。另外,服务业中从事经营性服务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配件,将其 视同销售,纳入《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法》明确提出了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 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 制度。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 (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产品质量 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行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法》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构成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主要内容有: (1)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 (2)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4)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 要求赔偿。 (5)产品质量有瑕疵的,生产者、销售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应采取修理、更 换、退货等补救措施;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 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 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7)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 业产品。 (8)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产品质量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保证: (1)明确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消费者有权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查询 申诉。 (2)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 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出售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 (3)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 者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并享有诉讼的选择权利以及要求给予及时、合理的损 害赔偿的权利。 (4)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后,消费者可以选择协商、调解、协议仲裁或者起 诉等渠道解决。 (五)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罚则条文共24条,约占全部法律条文的1/3。 (1)处罚的重点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制假售假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产品的生产、销售 行为。 (2)处罚的手段多样,如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执照,撤销资格,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处罚 的方式更有可操作性,如罚款,采用计算货值这种易于计算罚款的基数,并包含了 加重处罚。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处罚的对象范围宽泛,不仪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有广贝计 构、市场监督管理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质量违法活动的运输、保管、仓 储、制假技术的提供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汽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了其适 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 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 没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确定了《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基本法 的地位,也说明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二)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确定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 责任,建立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 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共32条,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上确立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 产资金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以及相关职责,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资格要求,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核查,安全设备管理,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 管理,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危险物品及废弃危险物品监 管,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安全要求,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 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共10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 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依法应承担的安全事故伤亡

责任。 (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 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采取上述措施而降 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遗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 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 该章在规定从业人员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履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 因素进行报告等义务。 (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共17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 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政府监管要求、监督 检查的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共11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出规 定。主要包括: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建立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及应 急救援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义务;事故抢救、调查和处理;行 政部门失职、渎职法律责任;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等。 (七)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共25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应 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对实施处

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 罚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 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 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严格加以限制的同时,又对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客自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予以明确的规定。除此之 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程序都要合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任何机关或组 织不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处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 范要公开,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要公开,违法责任要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制裁违法者,更为重要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 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范。 4.权利保障原则 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 5.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即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两大类,分别适用于不同条件的行政 处罚行为。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 成。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做出的对公民处以较少 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少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 序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因其程序要求的特殊性,《行政处罚法》单节做出了具 体规定,这种程序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违法处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 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 行。 2.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 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保护,非特殊情况行政 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6.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同时, 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消滑防法及润大法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 5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 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 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 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 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 进行审定的事项;③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③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 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 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五)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针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 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受惩处 主要包括:①行政许可申请人隐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违法行为;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 ③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涂改、倒卖、出租和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④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超越行政 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③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③被许可人未经行政 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这些违法犯罪 行为,对被许可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不完全统计,公安部和其他部门制定了近20部与消防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 本节主要介绍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关的部门规章,

本节主要介绍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关的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经1999年5月11日 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 (一)公共娱乐场所的概念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 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 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③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 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峻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 由经营者负责。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的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包括场所设置、防火分区设置、内部装修设计、安全疏散、应 急照明设置、电气线路敷设以及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技术要求等内容。同 时,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人和存放 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 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 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紧急 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经 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 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 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 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 同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人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职业道德

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 教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另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 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 件;强化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明确单位动火作业要求; 明确单位禁止性行为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 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 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 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 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器 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坚决的 整改。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 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 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 按照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 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其他单位也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救援机 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 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 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 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部门管理职责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 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结合本 部门职业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人执业或从业人员培 训、考核内容中。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规定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 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建设工地宣传和明火作业管理工作等,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 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各类学校、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 共场所、旅游景区、新闻媒体等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三)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创办消防安全专业 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消防安 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 训,保证培训质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 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 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四)奖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 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依法对不履行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 督检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 范围。 (二)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包括:①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人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 查;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③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的核查;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③根据需要进行的其 他消防监督检查。 (三)分级监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火灾隐患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①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 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②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③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灸势蔓延、扩大的;④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 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③不符合城市消防安 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肇的;③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 情形。

五、《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 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调查任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 理,总结火灾教训。 (二)管辖分工 根据具体情形分为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火灾事故调查 般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三)调查程序 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 查。除依照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外的其他火灾事故,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火灾事故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六、《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12年8月13日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管理,适用该规定。 (二)市场准入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 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人资格的消防产 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 质量;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3.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5

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 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 或、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消防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 对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建设、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各类场所在使用领域存在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以及消防产 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审批主体和监管职责 一是统一审批主体。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权下放,明确一级、二级 主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规定县级 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 导和监督管理。三是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 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注册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一是明确审批程序。针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三种资格注册许可类 型,分别规定申请材料、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二是明确不予注册情形。根 据注册后可能发生的情形,借鉴其他行业注册管理的通行做法,规定了8种不予注 册的情形。三是明确执业印章使用要求,以加强执业监督,便于追溯执业责任。 (三)注册执业制度 一是确定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 理制度。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 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 动。二是明确执业范围。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 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执业;同时,结合消防技术服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二)处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规定对应试人 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 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 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 试成绩无效的处理:①携带通信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进人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②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 试信息的;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 记的;④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 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③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 的;③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②将 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③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 统设施的;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 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2)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 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 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①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②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③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④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③使用禁止带人考场 的通信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③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 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 信档案库,长期记录:①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 代替自已参加考试的;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上述第 (2)(3)项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 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

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③威胁、悔 厚、排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④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 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并按照上述第(2)项规定处理。 (6)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 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 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 体情形按照上述第(2)(3)项规定处理。 (四)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 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①不严格掌握报名 条件的;②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③擅自 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④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③未准确记录 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③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 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未执行回避制度的;③其他一般违纪违规 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 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①因命 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②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 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③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 作遭受重大损失的;④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 场或者传给他人的;③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③窃取、擅 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 的;③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因评 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 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②擅自拆启 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 答题卡等的;③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其他严 重违纪违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 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 经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五)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建立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考试诚信 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 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 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六)救济权利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 电诉,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丛业条件》的通知》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20年版)

消防法及相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3

四、《公安部消防同天于印友 文月天公/ 通知》 2018年4月5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 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公消【2018】56号) (一)继续教育的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课时安排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技术 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等。 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 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 少于4学时。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 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 (四)禁止行为及处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①由他人代替 参加继续教育的;②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 的;③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上述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 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共同制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 1994】98号)。 (一)概念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 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 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 种)实行准人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 力的必备标准。

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共同制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 1994】98号)。 (一)概念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 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 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 种)实行准人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 力的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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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书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 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三)主要原则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 字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国际互认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六、《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17日,人事部颁布《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 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 (一)主要原则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 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制度。 (二)从业资格取得条件 ①具备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②按国家有 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 单位考试合格者;③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 考试合格者。 (三)执业资格取得条件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定期举行,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 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规定。 (四)资格证书 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管理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至 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责任追究 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 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

专题 1.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2.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有哪些? 3,简述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立案标准。 4.注册消防工程师依法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是如何设置的?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及特点,注册消 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性;熟悉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 基本规范以及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是社会一般道德要求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更直接地反映了社会 的道德要求和道德面貌,并对其职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推进注册消防工程师职 业道德建设,对提高服务质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节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概述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广从业人员 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是职 业道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构成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内在素质,而且 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所应遵循的一种职业行为规范,主要调整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内部,注册消防工程 师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执业单位及社会之间的道德关系。它 既是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也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行 业从业人员对社会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是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声誉和 专业地位的基本保证。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与一般的职业道德相比,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执行消防法规标准的原则性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以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独立地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

第二节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原则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原则是调整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内部和外部各种职 业关系所应当遵循的根本的指导原则,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中处理各种利益关 系、调整和评价一切职业活动的根本准则,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的特点

狂册消 职业道德的原则是高度概括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对注册消防工 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本质性 本质性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社会本质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是注册 肖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不同类型职业道德最根本、最显著的标志。 (二)基准性 基准性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职业行为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三)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职业道德规范相对来说比较稳定GB/T 4131-2014 水泥的命名原则和术语,这是由它的核心地位和本身所具 有的约束力和抽象性所决定的。 (四)独特性 独特性是指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的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行业的职业 道德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的作用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在整个注册消防工程师道德体系中居于核心和主 寻地位,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指 导、制约作用。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从职业道德原则派生出来的,是职 业道德原则在职业道德活动中的具体化或补充。因此,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 则不仅决定着职业道德规范的性质和具体内容,使其具体内容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的本质要求,而且表现在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能够随 着社会的进步,推进职业道德体系的发展,指明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发 展方向。 (2)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理职业关系最基本的出 发点和归宿。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职业行为具有最普 遍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不仅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道德行为所要遵循的“基本纲 领”,是他们处理职业关系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也是社会评价注册消防工 程师职业行为善恶的根本依据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

从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应具 生收 业道德最根本的原则包括以下两项。 (一)维护公共安全原则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关键时期NB/T 31126-2017 风力发电机组变桨驱动变频器技术规范,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任务 十分繁重艰巨。同时,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公共安全是开展 消防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注册消防工程师作为直接参与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的 人员,不仅要将维护公共安全原则作为职业的宗旨,而且要将其作为职业道德的根 本原则。它是指导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职业活动中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及国家

利益的根本准则,也是衡 程师个人职业行为和职业品质最主要的道德 标准。 (二)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对从 业者的道德要求。诚实守信不仅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步入行业的“通行证”,体现着 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而且是具体行业立足的基础。在职业活动中,缺失了诚信就 会失去服务对象的信任,失去社会的支持,更会丧失发展的机遇。诚实守信作为注 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目前,注册消防工程 师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缺失,势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 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诚信道 德建设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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