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2最新安全报监表格及交底、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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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2最新安全报监表格及交底、检查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要求,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桃坪)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协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6、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四、监理单位应委派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对高处作业、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重要施工环节要有旁站记录。

五、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及整改结果。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未履行安全职责的相关人员记入监理记录。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同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形成书面报告,否则,事故隐患未排除继续施工的,追究监理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六、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评价材料列入竣工验收资料,并接受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总监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评价。

七、监理单位应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工程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核验及标准化评价工作。

八、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67573810、67573811、67573873)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四、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建立安全管理台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六、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且持有效证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具体要求详见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十五、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十六、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八、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十、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十二、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67573810、67573811、67573873)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两江新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责任书

为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城乡建委一系列指示要求,落实企业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扬尘控制意识,坚持“和谐发展”理念,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与扬尘控制的关系,严格各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制度规定,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水平提升,不断提高空气质量,把两江新区建设成高品质和谐宜居之城和现代都市新区城市为目标。现按照工程项目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扬尘控制责任制,健全业主、监理、施工三方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全体参与的施工扬尘控制管理网络,完善项目扬尘控制责任体系,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主动抓好扬尘控制工作,落实项目参建各方的扬尘控制主体责任的原则,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控制责任书:    1、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行标本兼治,严格实施全封闭施工、场地坪硬化、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烟尘控制、运输车辆管理、专项方案编制、施工湿法作业等强制性规定。

2、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固定围挡全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不得超过2.2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规范成线,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要进行彩画美化,做到定期粉刷、保证美观。

3、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密目式安全网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须除锈后刷漆处理使用。

6、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使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要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7、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有关要求。

10、施工单位在场内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等构筑物时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转运路线,绘制车辆运行平面图,采用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尤其是土石方工程必须在土石方开挖转运沿途采用湿法作业。

11、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规定。新开工工程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的目标、重点、制度措施以及组织机构和职责等。并将其纳入安全报监资料之中。

施工单位(盖章):单位法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单位法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单位法人(签字):

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1、施工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施工围挡及封闭情况

2、监理单位资质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复印件

3、安全生产机构的建立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文件

3、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设置

4、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及配备

4、大门、横断沟、沉沙井及冲洗设施设置

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及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批资料

5、主要通道及材料加工场地设置

6、施工扬尘控制方案及应急预案

7、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制度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及使用计划

9、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相关资料的交接证明

负责人:(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监督员:监督科室(组)负责人:年月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监制

本工程由进行安全监督,安全报监登记编号为。为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好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抓好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编制本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建筑面积/造价:层数/跨度:

主要分包单位:资质等级:

其他有关单位:资质等级:

我站及等人组成监督组,开展本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指导和督促参建各方履行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工程安全监督的重点是对参建各方履行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进行抽查,并通过对工程实体安全的随机抽查,来验证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

(一)安全监督起止时间:监督组在本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正式开始安全监督并严格按照监督工作方案开展有关工作;在施工单位完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后,安全监督工作结束。

(二)安全监督的方式:采取随机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等。

(三)安全监督的频次: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外装饰装修三个阶段每阶段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完成工程量约30%、70%、100%三个阶段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进度、部位、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确定DL_647-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可增加安全检查频次。

对本工程的安全检查总次数不少于次。

(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是否压缩合理工期。

某格栅井SMW工法基坑围护施工方案-secret3、建设单位是否要求降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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