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含工程量清单,共88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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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含工程量清单,共887页).pdf

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总承包商负责及时根据业主提供的 施工图纸对机电综合管线进行平立剖面二次设计,对机电管线的平面位置、标高结合与结 构柱、梁、板、墙等的空间关系进行全面细致考虑,并将机电综合管线图报监理和业主审 核批准。因总承包商二次设计工作不及时或图纸质量问题引起的钻孔、凿洞、拆改、修复 等工作或费用均由总承包商负责。

总承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 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7.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业主提供的水源接口管径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满足总承包商合理组织施工需要, 如果业主提供的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总承包商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的15天内书面提出 调整要求,双方再协商解决。(无论业主实际提供的水源、电源接口位置是否有变化,总 承包商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本工程业主代表为: 姓名: 职务:工程副总经理。 职权: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峻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及工期 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FZ/T 72007-2019 经编针织人造毛皮,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业主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后有效。所 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业主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业主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 批程序方为有效。

第 11 条 工程监理

本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监理工程师姓名: 本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监理工程师姓

12.2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及指定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职务:总经理助理/总监

13.3组织机构和人员

违约金金额约定如下:项目经理伍拾方元;项目总工、现场经理、机电经理、质量 五、安全总监每人参拾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拾万元。

13.9文件接收与分包合同签置

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5个日历天内完成审阅并 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提供的需其签署、加签的合同文件时(合同条款同总承包招标文件 内容无实质性改变)7个日历天内完成签署工作,逾期未签,总承包商应承担每日壹 拾万元的违约金。 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发给总承包商签署、加签的合同、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 文件,总承包商应签收并执行,如果拒绝签收执行,每发生一次承担壹拾方元的违约金 并且视为总承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第14条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先生。 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 总承包商承担伍拾万元的违约金,并按照业主要求限期纠正。 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离开现场3关及3关以上时应书面通 知业主,否则每次总承包商应承担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此类违约超过两次,业主有权 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

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项自经理为 先生。 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更换项 总承包商承担伍拾万元的违约金,并按照业主要求限期纠正。 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离开现场3天 知业主,否则每次总承包商应承担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此类 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 第15条设计人 15.1设计人 设计人是: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 设计人在现场的代表为:一 先生。 设计人是: 中元(厦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峰 设计人在现场的代表为: 女士。

第18条合同工期和工且期

18.1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为: 630日历天。 开工日期暂定为: 2011年2月28日; 工程整体竣工日期暂定为: 2012年 11月19日; 拟控制节点详见下表:

项目开发进度表(主要节点)

前述开工日期和峻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业主有权在计划开工 日起24个月内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实际开、峻工日期,具体以业主下发的工程 开工令通知的日期为准。总承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 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21条总承包商误期责任

如果土0.00顶板、土0.00至裙房结构封顶(如有)、主体结构每完成6层 (含第6层)、主体结构封顶、外墙装修完成、机电安装工程完成、内装修完 成、工程整体工的工期节点不能按期完成,总承包商每延期一天向业主支付工 期违约金10万人民币,如分部未按时限完成,而总体竣工按时完成,则返还扣 款。 误期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百分之十),但发生《合 同通用条款》22.1款的情况时,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2.1款约定的方法执行

若本合同所述工程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个月后开工,且延误开工非总承包 商原因,则针对该未建项目双方按照招标投标报价时定价的基本原则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功,业主组织重新招标,总承包商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的权利,

38.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无预付款。

38.2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8.3对本项支付时间和比例进行约定。 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有多个独立地下室的 工程款可按独立地下室分支付) 1) 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业主、监理公 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

2 地上四层(含四层顶板)全部施工完成(不足四层的施工完成至缩 顶),业主支付至上述工程结算价款的80%。 3) 塔楼结构全部封顶,业主支付至上述工程结算价款的100%。 2. 地下工程工程款支付(有多个独立地下室的,工程款可按独立地下室分 付) 1) 结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含土0.00顶板),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 在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2 砌筑、抹灰工程全部完成(除不具备条件的)经业主、监理公司 格,在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 3) 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 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 3.裙房(酒店、写字楼、公寓、大商业等)工程款支付 1 本区段地上部分完成至二层顶板(不足二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封 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 上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2) 本区段地上部分裙房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 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3) 本区段裙房所有地上单体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 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 量的63%。 4) 本区段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 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

5) 本区段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 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 的/0%。 4.塔楼(酒店、写字楼、公寓、住宅)工程款支付 1) 本区段主体结构每完成6层顶板(含顶板;不足六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 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 承包商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2) 本区段地上所有单体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 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 63%。 3) 本区段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 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 4) 本区段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 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 70%。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设备差价进度款的支付 经业主与总承包商确认的变更、现场签证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款的支付 节点及比例参照专用条款38.2款执行,但在竣工结算阶段以前,业主支付的变 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且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照业主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5) 本区段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 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 的/0%。 4.塔楼(酒店、写字楼、公寓、住宅)工程款支付 1) 本区段主体结构每完成6层顶板(含顶板;不足六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 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 承包商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2 本区段地上所有单体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 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 63%。 3) 本区段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 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 4) 本区段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 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 70%。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设备差价进度款的支付 经业主与总承包商确认的变更、现场签证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款的支付 节点及比例参照专用条款38.2款执行,但在竣工结算阶段以前,业主支付的变 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且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照业主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38.5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合同通用条款》38.5款约定的支付。

38.5峻工结算阶段工程款的支付(分业态)

1.工程全部竣工、完成“四方验收”,完成向业主或其指定的单位移交,并 经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2. 总承包商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且符合业主、政府质检部门和市档案馆 确定的验收及归档标准,并配合业主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完成后15个 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3.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齐全完整的结算书并经业主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 付至合同价款的88%。 4. 业主完成审核,双方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总承包商施工范 围内竣工结算总价的95%。如果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的全部工程竣工结 算书误差超出5%,审计费由总承包商承担。 注: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峻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扣 留。

38.7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合同通用条款》38.9款的约定支付。保修责任按国家 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执行,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总承包商正确履行保修责任 的义务。

1,“地下室主体结构完成至0.00(含顶板)”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 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水电预埋随楼层施工完至该楼层顶板。

2)地下室出入口车道同步完成。

2.“主体结构完成至某层顶板”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 付款条件: 地下室防潮、防水、保温、保护层等工程已施工完。 2) 回填土工程已施工完。 3) 地下室地面砼垫层已施工完。 水电预埋随楼层施工完毕至该楼层顶板。 5) 砼阳台栏板至少已施工跟进至该楼层数的一半(如果有)。 6) 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等施工至少已跟进至该楼层数的一半。 3. “主体结构封顶”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 屋面以上设备房结构施工完,含水箱间、电梯房施工完。 2 水电预埋随结构同时施工完毕。 3) 阳台栏板全部施工完毕(如果有)。 4) 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等施工至少已跟进至该楼层数的2/3。 4. “全部砌筑、抹灰工程完成”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 付款条件: 1) 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全部施工完毕。 2) 外墙保温工程已施工完毕。 3) 外墙抹灰或贴瓷砖打底已施工完毕;室内墙面、地面抹灰已施工完。 4) 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且已通过闭水试验。 5) 塑钢、铝合金门窗的附框工程已施工完毕。 6) 防盗门、防火门工程已施工完毕。

7)设备管道穿墙、穿楼板孔洞的封堵。 “外装工程完成(脚手架拆除完毕)”: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 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 塑钢、铝合金门窗、幕墙、瓷砖铺贴、涂料等工程已施工完毕。 2) 屋面工程已施工完毕。 3) 外脚手架及塔吊已拆除并已离场。 . 机电安装工程完成: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给排水(包括上下水、中水、饮用水、消防水)专业:按设计图纸要求 完成全部工作,卫生洁具除外。 2) 采暖专业: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的散热 器安装除外。 电气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完成至 层箱或是分户箱及其前端全部工作内容,另房间内要完成理管戴丝和接 线盒的供应及安装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均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4) 弱电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完成至 会箱或是分户箱及其前端全部工作内容,另房间内要完成理管戴丝和接 线盒的供应及安装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均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5) 燃气、消防、通风空调、电梯等专业: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所有预留孔 洞。 具体完成节点内容以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

本项目采用分业态的方式进行结算。

41.3可调单价的材料/设备

可调材料价格的材料范围为:水泥、商品砼、钢材(型钢支架和钢套管不在可 调单价材料的范围内,在报价时综合考虑)、钢筋(如信息价无此价格参考钢 材价格)、镀锌钢管材料。从投标报价中标至工程整体工期间,其他建设工 程要素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信息价波动幅度在土3%以内的,不调整结算价:波

动幅度超过土3%的部分按照《合同通用条款》调整。 如果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停办,基准月主材市场信息价依据按优先顺序依 次为:“漳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公布该主材的 信息价格。

41.5措施项目费的影响

在相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与原招标时建筑面 积相比较,变化幅度在土5%以内的措施费不调整;变化幅度超过土5%时,超过 部分予以调整。

第43条风险责任的划分

如果总承包商拒绝或延误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则视为 总承包商违约,每延误一天,总承包商需要向业主支付人民币参拾万元,如导致 业主对购房人和业主的合作伙伴承担责任,总承包商应全部赔偿。

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 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 覆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 工程款之日。自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业主根据

总承包商已完成工程量核定的工程款与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 均自动转为担保总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担保期间截至该等差额款项按合 同约定支付完毕之日止。担保期间内,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 定的,业主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不足部分 业主仍有权向总承包商追偿。

第50条质量保证体系和峻工资料

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4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51.4总承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总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有权责令总承包商改 正,并有权要求总承包商承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由总承包 商对在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总承包商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不 足部分,业主仍有权向总承包商追偿。

第55条总承包商违约责任

55.4总承包商退场约定

1.总承包商出于自身考虑要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在业主批准后的3天内完全 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 安排工程结算、支付等工作。 2.无论是否属于总承包商的直接责任,在以下情况发生后,业主有权单方解除

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大内无条件退场并将 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 结算、支付等工作: 1)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被鉴定为危房或导致工程验收 不合格、或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5天的; 2)工程总工期比业主审定的工期计划拖延超过15天的 3)节点工期累计延误超过3次的; 4)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被政府责令停工超过7天的 3.前款1.、2.中,总承包商均无权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场及移交场地设施 工程资料,否则需向业主支付2000方元的特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总承包商退场前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总承包商在此承诺:放弃对 工程的质押权而无条件退场,业主在总承包商退场后3天内出具工程款结算与支 寸方案的承诺书。总承包商及其所发包的劳务队、供应商在任何时候不得因业主 拖欠支付工程款而主动罢工、干扰施工或扣押、围攻、殴打业主人员,否则每发 生一次需向业主支付200方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二种解决方式作为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以下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该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63条合同生效且期及合同份数

63.2合同生效及份数

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12份,双

十四条 材料代换 十五条 进口材料和设备 十六条 计量及计价 十七条 合同总价 十八条 支付. 十九条 竣工结算 十条 变更 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 十二条 索赔, 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划分 十四条 不可抗力 十五条 保险 十六条 保函 90 十七条 转让和分包 十八条 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 十九条 工程竣工和移交... 条 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 96 质量保修, 十二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十三条 文明施工 102 十四条 业主违约责任 103 十五条 总承包商违约责任 10 十六条 争议 106 十七条 知识产权 108 十八条 保密义务 108 十九条 贿 108 十条 紧急情况处理, 109 十一条 地下文物 109 十二条 合同文件的修改. 109 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合同份数 十四条 合同附件 十五条 补充条款. 十六条 合同非关联性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 款所赋予的含义:

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 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 主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勾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合同专用条款

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1.1.4合同通用条款

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 款,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包括业主依据第4.3款发出的任

是指总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业主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寸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

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总承包商同 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 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1 业主代表

1.1.13 监理单位

1.1.14 监理工程师

NY/T 1464.33-2010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 杀菌剂防治豇豆锈病是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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