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改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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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改项目招标文件

农村水改项目招标文件简介

为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饮水安全与卫生水平,本项目旨在对农村地区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此次招标主要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等环节展开,以确保实现高效、经济和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

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村地区对清洁饮用水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部分地区的供水设施陈旧、水质不达标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制约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此,政府决定实施农村水改项目,通过科学规划与现代化技术手段,全面提升农村供水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工程设计:要求投标人根据实地勘察结果制定详细设计方案,涵盖水源选择、管网布局、泵站建设等方面;2.工程施工:负责供水管道铺设、净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安装等工作;3.设备采购: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泵、过滤器、消毒装置等关键设备,并保证其性能稳定可靠;4.后期维护:中标单位还需承诺一定期限内的免费维修服务,确保工程长期有效运行。

三、资格要求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如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拥有类似项目成功案例,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同时,还需提交财务状况证明、信誉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评标标准将综合考虑报价合理性、技术方案可行性、企业资信实力等因素择优录取。我们期待有实力、有责任感的企业加入,共同推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济宁市蔡河嘉祥段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造福广大农民群众。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 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 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 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 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 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 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 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 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 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 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 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 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 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 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 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 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 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 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 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 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 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 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 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李、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 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 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峻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 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 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 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 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 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 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 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 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 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 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 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 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 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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