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全旁站” 到“跟踪安全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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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全旁站” 到“跟踪安全巡视检查”

在建筑施工和工程管理领域,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任务之一。从“安全旁站”到“跟踪安全巡视检查”,这不仅是安全管理方式的逐步深化,更是对施工现场风险控制的全面升级。

安全旁站是指在关键工序或高风险作业环节中,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以确保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支护、大型起重吊装等。通过实时监控和指导,可以有效预防因操作不当或技术失误引发的安全事故。

然而,随着工程项目规模扩大及复杂程度增加,单一的“安全旁站”已无法满足全方位安全管理需求。因此,“跟踪安全巡视检查”应运而生。这是一种系统化的动态管理模式,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巡查,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运行状态、临时用电布置、脚手架搭设质量以及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等。通过对各环节潜在隐患的及时发现与整改db62/t 25-3097-2015 硅钙面层复合保温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范,实现闭环管理,从而将安全风险降至最低。

从“安全旁站”到“跟踪安全巡视检查”,体现了现代工程安全管理从局部管控向全局覆盖、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管转变的趋势。这种变化不仅提高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也为项目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如智能监控设备、无人机巡查等),还可以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精度,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1、与安全法律、法规相违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那么安全旁站在这监管体系中该列在哪一部分呢?显然无法就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些条款可非常清晰地看出,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而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而建设部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所颁发的一系列行业安全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

  2、弱化了施工安全管理

  在以往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序和部位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有一项有效的控制措施,就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护和现场指挥,由专职安全员全程监护,施工员全程指挥。当安全旁站的提法出现后,则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一些文件中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是做好巡视检查,做好记录,而不再强调安全监护和现场指挥。监理要安全旁站,施工单位却是做好巡检,这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特别是一些新型经济形式的施工企业,其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就十分薄弱,因为有了监理的安全旁站,而且出了问题,监理也跑不了,就将对危险性较大工序和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移交”给监理管了,现场既无监护,也无指挥、监管人员,久而久之,这些施工企业对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更趋于松懈。对其来讲,监理安全旁站既省钱又省心,而且又有人来分担安全责任,此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另外,对于一些原先在安全管理工作上抓得较严的建设施工企业,在思想上也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放松安全管理的倾向。

  3、安全监理无法替代施工安全管理

  这里做一个假设,让监理来替代施工方的安全管理工作,那么会出现什么样的现象呢?监理主要控制的是施工过程中是否出现违反强制性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现象,无法控制操作过程中的具体细节。监理只对施工阶段性的成果,依照规范要求判定是否放行,而不掌控施工工艺过程。尤其是施工安全生产中出现的事故,绝大部分与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有关。而施工企业本身包含管理层与操作层两个层面,如果施工管理上的缺位,使施工处于无序之中,监理人员即使寸步都不离现场,也无法管住施工企业操作层的人员。因为施工企业操作层的人员与监理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从监理企业这里拿工资,监理对施工企业操作层事实上并没有任何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当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要先去找施工企业管理层“汇报”,然后再由施工企业管理层向操作层发出整改指令,实际上要绕好大一个弯子,违章现象才能纠正。

  如果上面的假设印证了,那么监理方的安全旁站、施工方的巡检形式在实践中既对安全不利,也行不通。道理很简单,因为安全监理既无法也不能替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三、跟踪安全巡视检查,是对安全旁站的修正

  此后,笔者注意到,在较高层的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安全旁站的字样正在消失。如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5.1.8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有建设部2004年213号文规定的七个方面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地,实施“企业负责、项目落实、监理审核监控、监督跟踪抽查、各自落实责任”的运作机制。

  对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监理监控,通过巡视检查来实施。我们认为,这一安全监理职责的定位是比较准确的。因为,要监控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中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规范,施工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监理人员不到现场巡视检查是无法发现的。监理人员要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就必须实施安全巡视检查。而施工总承包单位则必须遵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全程监控。

  但是,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不但要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巡视检查,同时也要对一般性的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如果均用巡视检查来表示,宜造成重点失控或概念上的混淆。为此,笔者在具体的操作中,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监控加上了“跟踪”二字,即“跟踪安全巡视检查”,以此与一般性施工作业的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加以区别。

  四、如何开展跟踪安全巡视检查

  跟踪安全巡视检查的作业对象,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工序和部位,监理在实施中,应根据作业状况保证每天至少到作业现场作一次巡视检查。跟踪巡视检查工作的重点和方式是:

  1、检查现场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监护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方的巡视检查记录;对施工方的巡视检查记录,重点查看是否进行了作业安全交底工作;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到位状况;个人防护用品穿戴的情况。在具体操作上,安全监理对上述工作需进行必要的现场抽查。

  2、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受控状况,有无违反施工方案和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况发生。

  3、跟踪巡视检查的时间,宜安排在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初始阶段或每天的上午进行。

  4、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提出跟踪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隐患及整改意见。

  5、实施跟踪安全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在当天跟踪安全巡视检查工作结束后,必须做好跟踪安全巡视检查记录(跟踪安全巡视检查记录见附表),如实反映巡视检查的状况。总监或总监代表应检查跟踪巡视检查记录,以掌握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或部位的作业状况,必要时自己要到现场进行巡检。

危险性较大作业点跟踪安全巡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跟踪安全巡视、检查内容:

1、施工单位安全交底情况: 已进行 未进行

2、现场专职安全员、监护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已到位 未到位

3、特种作业人员到位情况: 已到位 未到位

4、安全设施情况: 到位 未到位

执行专项方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高炉煤气净化系统工程施工方案执行强制性条文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不符合专项方案具体条款

2、违反强制性标准具体条文

跟踪安全巡视检查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检查记录签字:

dbj20-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年 月 日

 6、对于一般的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巡视检查,安全监理或专业监理人员应根据计划做好例行的巡检,并将巡检情况和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如实记录在每天的安全监理日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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