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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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北京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套系统性、科学性的指导文件。该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施工活动。

规程内容涵盖了建筑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模板工程、起重机械使用、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施工机具使用等。规程强调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此外,《规程》还对危险源辨识与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同时,规程也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要求,以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总体而言,《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操作框架,有助于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硅海砌体技术交底,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相关单位需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执行,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有序进行。

  28.1 一般规定

  28.2 Irl92(铱)装置探伤和磁粉着色探伤

  29 电梯安装工

  29.1 一般规定

  29.2 电梯安装

  29.3 电梯调试

  30 起重工(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

  30.1 一般规定

  30.2 基本操作

  30.3 三角架(三木搭)吊装

  30.4 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30.5 吊索具

  31 塔式起重机

  31.1 操作前检查

  31.2 安全操作

  31.3 停机后检查

  31.4 附着、顶升作业

  31.5 安装、拆卸和轨道铺设

  32 履带起重机

  32.1 一般规定

  32.2 安全操作

  32.3 停机后检查

  33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

  34.1 一般规定

  34.2 安全操作

  34.3 安装与拆除

  35 土方与桩工机械

  35.1 一般规定

  35.2 挖掘机

  35.3 推土机

  35.4 铲运机

  35.5 平地机

  35.6 装载机

  35.7 钻孔机

  35.8 桩工机械

  36 中小型机械

  36.1 卷扬机

  36.2 混凝土搅拌机

  36.3 混凝土泵送设备

  36.4 灰浆搅拌机

  36.5 机动翻斗车

  36.6 硅式打夯机

  附录A 钢丝绳报废标准

  附录B 规程用词说明

  附录C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常用构配件与材料自重、挡风系数

  1.0.1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工人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总结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经验及教训编写而成。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的一切作业人员。

  1.0.4 本规程条款与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不符时,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1.0.5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2.0.1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2 生产班组(队)在接受生产任务时,应同时组织班组(队)全体人员听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讲解,凡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低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班组(队)有权拒绝接受任务,并提出意见。

  2.0.3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

  2.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6.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7.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明,向本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0.5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2.0.6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

  2.0.8 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0.9 班组(队)长,每日上班前,必须召集所辖班组(队)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及本班组(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2.0.1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2.0.12 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禁止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

  2.0.14 上班作业前应认真察看在施工程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和脚手架护身栏、挡脚板、立网是否齐全、牢固;脚手板是否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有无探头板和空隙。

  2.0.15 六级以上强风和大雨、大雪、大雾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和起重吊装作业。

  2.0.17 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前严禁上架子作业。

  2.0.19 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吸烟到吸烟室。

  2.0.20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建筑登高作业(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架子工的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技工带领、指导下操作,非架子工未经同意不得单独进行作业。

  3.1.2 架子工必须经过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晕高或视力不够以及不适合于登高作业的,不得从事登高架设作业。

  3.1.3 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着装灵便(紧身紧袖),在高处(2m以上)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与已搭好的立、横杆挂牢,穿防滑鞋。作业时精神要集中,团结协作、互相呼应、统一指挥、不得“走过档”和跳跃架子,严禁打闹玩笑、酒后上班。

  3.1.4 班组(队)接受任务后,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认真领会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研讨搭设方法,明确分工,并派1名技术好、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搭设技术指导和监护。

  3.1.5 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和高温、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风、雨、雪过后要进行检查,发现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时修复,合格后方可使用。

  3.1.6 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在离开作业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和不安全隐患,确定架子稳定。

  3.1.7 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宜停电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3.1.7的数值。

  表3.1.7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注:上、下脚手架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1.8 各种非标准的脚手架,跨度过大、负载超重等特殊架子或其他新型脚手架,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意见进行作业。

  3.1.9 脚手架搭设到高于在建建筑物顶部时,里排立杆要低于沿口40~50mm,外排立杆高出沿口1~1.5m,搭设两道护身栏,并挂密目安全网。

  3.1.10 脚手架搭设、拆除、维修和升降必须由架子工负责,非架子工不准从事脚手架操作。

  3.2.1 钢管:钢管采用外径48~51mmdb35/t 2006-2021标准下载,壁厚3~3.5mm的管材。钢管应平直光滑,无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并严禁打孔。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3.2.1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重量不应大于25kg。

  表3.2.1 脚手架钢管尺寸(mm)

  3.2.2 扣件:采用可锻造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1995)的规定。新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1×300mw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工程集控楼基础施工方案,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2.3 脚手板:脚手板可采用钢、木材料两种,每块重量不宜大于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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