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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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招标投标法

《中华**共和*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家利益、社*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通过,并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计68条。其主要内容涵盖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招标投标法》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其次,该法规定了招标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公共利益、公众安*的项目,以及*部或部分使用*有资金投资或者*家融资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或供应商。

此外,《招标投标法》还详细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例如,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明确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要求及评标标准;投标*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参与竞标;评标委员*应根据既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

最后,《招标投标法》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对于泄露标底、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员的行政责任、*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各类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保障各方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招标*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 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 标公告,应当通过*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 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 好的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 投标*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进行资格审查;*家对投标*的 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 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入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 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不得向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 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该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应当确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二十日。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不得向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 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该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应当确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投标*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适用本法有关投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家有关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 标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与主要技术*员的 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 地点。招标*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 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的身份共同投 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格 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 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 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签订合同,就 中标项目向招标*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不得强制投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 或者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 投标*不得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家利益、社*公共利益或者他*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以向招标*或者评标委员*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鲁班奖施工组织设计12-广厦建设集团公司永康市机关行政中心1~5号楼施工组织设计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主持,邀请所确有投标*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或者其推选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 *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名称、投 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 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 意见承担个*责任。 评标委员*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不得收受投标*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 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确定后,招标*应当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 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 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不得向他*转让中 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转让。 中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完成。接受分包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负责,接受分包的*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部或者部分使用*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 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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