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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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是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重要法规性文件。该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化的验收程序,保障工程在投入使用后能够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该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验收依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确保项目符合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2.验收范围:验收范围覆盖建设项目的所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通风系统、防尘防毒设备、应急设施等。
3.验收程序:验收程序通常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重点检查设施和措施的安装和调试情况;正式验收由相关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评估项目的安全卫生状况。
4.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包括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效果、维护管理等方面,确保其能够有效防范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5.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需出具验收报告,详细记录验收过程中的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作为项目投入使用的重要依据。
通过该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水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 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工 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 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 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小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峻工验收。 面S a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 AVS 1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2? NV 化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城 代一 X? 1 ▼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O? 个爱华 施 7 Y一 YOC 女 载 一 费 ? 1以X 2 2公公 +) 民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RT + 7N 心 紫 K 2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待职业安全卫生 大 以 小5 X 文 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冬 定 <程量 O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制 心y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 7 ®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峻工验收前二十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福 A 大 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8】48号附件三)和《建设项 N 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 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 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 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 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 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八条整个建设项目(工程)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 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 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整
4、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 改。建设项目(工程)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 劳动业务。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的,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劳动部门作出的验收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 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土五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
1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 、 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进行评价。 2、 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和效果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 3. 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行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