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学校西宁分校改扩建项目设计单位招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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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学校西宁分校改扩建项目设计单位招标.doc

11.1.6方案设计说明书;

11.1.7设计投资概算书

11.1.8有关设计图纸:全部方案设计图纸要求用3号图绘制,并与方案设计说明书一并装订成册;外立面表现图要求提交彩色效果图(展板)73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工程技术交底记录,图幅不限。

11.1.9承担设计及服务的计划安排和方式;

11.1.10项目设计班子配备情况及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11.1.11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11.1.12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11.2投标人应采用招标文件第七章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文件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及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款规定所列的日历天内有效。

12.2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人核准,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不予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13.1投标人必须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款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3.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3.4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3.4.2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故意扰乱招标秩序

13.4.3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未能按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拒绝签署合同协议。

14、投标预备会议:无。

14.1.1投标人应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4.1.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按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款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15.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15.4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款规定的方式交纳。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16.2包封上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2017年 月 日 时以前不得开封。

16.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6.4投标人应在密封处加盖密封标记。

16.5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书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7、投标截止期

17.1投标人应按招标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17.2招标人可以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7.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8.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

18.3根据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9.1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将于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9.2开标会议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19.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9.3.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9.3.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19.3.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9.3.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9.4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设计工期,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20、评标内容的保密

20.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概算方案、设计方案等情况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0.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2.2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设计范围、设计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错误的修正

23.1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检查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3.1.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3.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4. 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4.2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招标文件内容的规定,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设计工期、设计标准、设计方案、人员配置、社会信誉及业绩等综合评价。

25、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6、中标通知书

26.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完成工程设计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和有关事宜。

2 6. 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签订合同。

28、履约担保

28.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

28.2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7条或第28.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9.1 招标人、投标人等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均应在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和最高的道德水准。

29.1.1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29.1.1.1 “腐败行为” 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者在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中的行为。

29.1.1.2 “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招标人及其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招标人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29.2 如果被推荐的中标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取消其中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1 定义

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本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标通知书、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1.2 委托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1.3 设计方: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

1.1.4 投标书:指设计方为工程向委托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工程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5 定金:无。

1.1.6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方正式接受设计方投标的接受信。

1.1.7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8 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方为完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1.9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强制力量。

1.1.10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委托方和设计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2.1 协议书(如已完成)及其附件(含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及修改文件等);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委托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本或英文本。

桂交建管发〔2019〕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 2 双方责任

2.1 委托方责任

2.1.1 委托方应尊重设计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1.2 向设计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T/CMEA 25-2022 分块预制装配式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2.1.3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

2.1.4 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有关设备等(如需要)协议或合同。

2.1.5 负责协调设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配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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