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2017年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造林)招标文件.docx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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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2017年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造林)招标文件.docx(7)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500kv滇南送出施工组织设计(第11标),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3.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第7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3)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4)在确定意向合同标段以后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5)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6)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服务费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近年发生的行贿受贿记录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检察院作出的证明资料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5.4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统一使4幅面的纸张印制,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并在封套的封套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1.3为了方便唱标,供应商应将“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按第八章格式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报价表”字样。
4.1.4 未按本章第4.1.1 项、4.1.2或第4.1.3 项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现场签字。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7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2.2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签到时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查验参会供应商身份。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情况,并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供应商推荐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投标单位的报名先后顺序进行;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监标人、供应商、记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应按相关国家及地方性正常法规要求,首先进行清标。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实供应商是否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采购人提供的一致; (2)供应商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3)核实不可竞争费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6.3.3对于清标时发现的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偏差的偏离程度,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补正。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预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根据综合评定按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序,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排名顺序。
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在相应的网站上给予公布,告知所有供应商,公示期满后下发中标通知书。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取消中标资格后,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评标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中标。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由采购单位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截止投标时间,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变更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9.1 对采购单位、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单位、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单位、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单位、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书面意见和理由曾家高架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评标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中央华城施工组织设计(定稿)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开标与评标办法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