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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条例.docx群众价格监督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价格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标准、计量以及银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3#楼梁板筏基砼施工方案及泵送砼工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对群众价格监督组织中工作有成绩者,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或者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 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 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 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四) 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五) 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六) 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七) 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八) 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九) 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十) 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十一)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二) 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十三) 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 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三) 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五)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退还或者被收缴的非法所得GBT 39132-2020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pdf,应当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当在自有资金、预算包干经费或者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者责令重新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物价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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