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5218-2023 贵州省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试行).docx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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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5218-2023 贵州省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试行).docx公路附近有产生大量烟雾的企业,应论证烟雾对公路行车视距及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
涉路施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确保既有公路的安全。
涉路工程施工需要修建施工便道和进行交通组织时,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采用新技术 、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时淮北市污水处理厂最终沉淀池施工组织设计,应进行专项论证。
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等级划分及标准应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法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进行,其他等级的公路可依照此标准对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等级进行划分。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方法和流程
涉路工程的技术评价流程一般分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工作评价、现场复核、完善评价报告等阶段。
跨越既有公路路段宜为平缓直线段。
既有公路的下列路段不宜跨越:
视线不良的交叉口200m范围内;
视距不足或设置结构物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路段;
互通和分离式立交、收费站、加油加气站和服务区等上空区域内;
已经有其他公路、铁路或廊桥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
一般条件下,当涉路公路和既有公路桥梁基础都为桩基础时,在满足桥梁净边距规定的情况下,桩基础净距不宜小于10m,当涉路工程基础为扩大基础时,扩大基础距既有公路基础距离不宜小于2倍的基础的深度,当扩大基础采用深基坑并降水时,应考虑降水对既有公路基础稳定性和基础变形的影响。由于条件所限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论证,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既有公路安全。
既有桥梁路面净空应符合JTG B01中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满足公路桥梁养护、检测和维修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m,不应小于4.5m。
桥梁线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
涉路公路桥梁构造物与既有桥梁的水平距离不应影响既有公路桥梁检测时检测车的使用。
被跨越段涉路工程桥梁应贴上反光物等标志。
涉路工程的桥梁排水口不应修建在既有公路桥梁的上方,涉路工程与既有桥梁的排水设施不应共用。
涉路工程桥梁边缘的桥墩应设置提醒和反光标志。
涉路工程桥梁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高度宜不小于1.8m,网孔面积不宜大于20mm×20mm,并在行车两个方向向外延伸10~20m。
涉路工程桥梁跨越既有公路路基
涉路公路桥梁基础设置应保证既有公路的安全,位置宜位于公路用地控制范围外,若条件所限,基础位置应位于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当跨越位置位于软土路基范围时,应论证涉路桥梁基础对既有公路基础的影响。
涉路桥梁线路与既有公路线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
既有公路路面上部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养护、检测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应不宜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空不应小于5m,不宜小于4.5m。
既有公路为二级公路、三级公路或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或规划行车道上设置桥墩。跨越既有公路为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不宜在整体式路基中央分隔带设置桥墩。跨越既有公路为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若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桥墩时,桥墩两侧应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涉路工程桥梁及中墩应贴上反光标志。
涉路桥梁基础不应设在既有公路路堑边坡范围内。在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的边坡设置桥梁基础时,应保证边坡的稳定性。若条件所限涉路桥梁基础需设在既有公路路堑边坡范围时,应对设计方案和施工进行论证,采取防护措施确保既有公路边坡安全。
涉路工程不应影响既有公路工程的排水。涉路桥梁与既有路基排水系统不应共用。
涉路工程桥梁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高度宜不小于1.8m,网孔面积不宜大于20mm×20mm,并在行车两个方向向外延伸10~20m。
涉路桥梁不宜在既有隧道洞口、通风井、泄水道孔口、隧道变电站、隧道消防水池等上方跨越。
既有公路浅埋隧道或浅埋泄水隧道竖直上方不应设置桥梁基础。
既有深埋隧道竖直上方设置涉路桥梁基础时,当桥梁基础位于既有公路隧道顶板应力影响范围之内时,应进行隧道顶板稳定性计算和校核。
既有公路隧道与涉路工程桥梁基础高程相近时:
(1)桥梁基础与隧道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10米,不应进行桥梁施工;
(2)桥梁基础与隧道边缘的水平距离大于等于10米,应对隧道结构进行验算,经专家论证后方可设置桥梁基础;
(3)隧道4倍洞径范围内不允许爆破施工。
涉路隧道间应保证两隧道之间围岩的稳定性,垂直净距不宜小于30m且不宜小于4倍隧道断面宽度,不宜从洞口范围跨越,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专项论证涉路隧道对既有隧道的安全影响。
涉路隧道与既有隧道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30°。
注:B为隧洞断面宽度。
涉路隧道跨越跨越既有隧道时,应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评估,防止因改变隧道围岩内水文条件,使隧道内产生渗水病害。
涉路公路路基不宜从既有公路隧道洞口范围跨越,若条件限制需要跨越时,应保证既有隧道仰坡和洞口围岩的稳定。并于靠近既有隧道洞口一侧设置公路防撞设施。
涉路路基在隧道洞口段宜以垂直交叉与隧道跨越,条件所限不能垂直跨越时,不应小于60°。
涉路路基从隧道洞口上方跨越时,不应破坏或改变既有隧道洞口的排水设施,涉路公路路基应采用单独排水设施,不应与既有隧道洞口的排水设施共用。
涉路公路路基不宜以填方的形式跨越被涉路公路隧道的洞口和浅埋段。
涉路公路路基从既有公路隧道洞口或浅埋段通过时,应验算既有隧道顶板的稳定性。
涉路公路路基与既有隧道通风井之间净距应不小于通风井直径的4倍,在通风井应设置提醒和反光标志。
涉路公路路基与既有隧道消防水源之间净距不应小于5m,在消防水源应设置提醒和反光标志。
涉路公路路基与既有隧道配电房之间净距宜不小于30m,在配电房应设置提醒和警示标志。因条件所限小于30m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涉路石油与天然气管道不应从既有高速或一级公路上方跨越,不宜从其他既有等级公路上方跨越。
涉路石油与天然气管道条件所限,需要从既有二级及以下的等级公路上方跨越时,应该对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性和对公路的影响进行专项论证,并加强对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进行安全性保护。施工时应编制施工方案和风险应急方案,并由既有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涉路通讯管线跨越公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红白相间的净高标志;
(2)跨越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若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45°。因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3)与既有公路路面最小垂直净距应不小于6m;
(4)涉路工程支撑杆塔应设置在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
(5)涉路工程支撑杆塔基础距离既有公路土路肩外侧边缘应大于1.5倍杆塔高度,同时满足未来交通发展规划要求。
涉路通讯管线基础设置在既有公路坡面上时,应确保既有公路坡面的稳定性。
在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应设置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
水利管道和水利隧道跨越
涉路水利管道不应跨越既有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涉路水利管道跨越位置应选在既有公路线路平缓和直线路线段内。
涉路水利管道跨越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时,距既有公路路面垂直净空二级公路不应小于6m,三级及以下公路垂直净空不应小于5.5m。
涉路水利管道基础边缘距离既有公路边缘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管线支撑物高度1.5倍的距离且不小于3m。
涉路水利管道的基础位于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边坡时,水平距离距既有公路用地范围不宜小于管线支撑物高度1.5倍的距离且不小于4m。
涉路水利管道基础因条件限制须设置在既有公路路堑边坡上时,应进行专项论证,保证边坡的稳定性,并加强坡面的排水措施。
涉路水利管道宜与既有公路垂直相交,若条件限制不能垂直相交时,交角不宜小于60°。
涉路水利管道应以直线跨越既有公路,不应在跨越位置设置曲线或转角。
涉路水利管道跨越既有公路位置不宜设置水管接头。接头位置不应设置在公路路堑边坡上,因条件所限必须设置时,应在接头位置设置排水措施。
在易凝冻路段涉路水利管道跨越既有公路时,应对水利管道加强防渗设计。
涉路水利管道跨越位置及水管两侧延伸方向应增强水管强度设计,增强长度每侧延伸至公路外缘距离不应小于5m。
涉路水利隧道跨越既有公路隧道时,应加强水利隧道的防渗设计,防止水利隧道影响既有公路隧道产生渗水。
本节中电力线是指高压电力。
涉路电力线跨越时,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宜设置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
涉路塔(杆)宜设置在既有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应采用自立式塔(杆);
涉路架空输电线路架设时所使用的永久设施不应侵入既有公路建筑限界;
涉路电力线塔杆不宜采用转角塔杆;
涉路架空输电线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交叉时,应采用独立耐张塔。
涉路电力线不宜从下列位置上部跨越:
涉路电力线与既有公路路面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输出线路跨越既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如档距超过200m,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计算;
注:最小垂直净空指从管线在公路投影位置的道路建筑限界净空顶面到管线最大悬垂时线弧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不同等级的涉路电力线杆塔基础边缘距既有公路边缘水平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塔杆基础距离路肩边缘应大于1.5倍杆塔高度,防止杆塔倒塌时危及行车安全。若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的,经专项论证可按滴水线不侵入公路路肩进行设置;
(2)当杆塔基础位于路堑边坡上时,基础宜设置在边坡开挖线以外大于2倍杆塔高度。若条件受限塔杆基础需设置在路堑边坡上时,应论证杆塔基础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当边坡稳定性较差时,应对边坡和杆塔采取防护措施。
涉路电力线跨越既有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若斜交,交角不宜小于70°。因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涉路支撑杆塔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
既有公路两侧的支撑杆塔如有拉线,拉线应垂直于公路线形,拉线棒应尽量远离行车道边缘,并设置警示杆、紧线器警示罩。
既有公路的下列位置廊道不应跨越:
视距不良或设置结构物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路段;
互通和分离式立交、收费站、加油加气站和服务区等上空区域内;
平面曲线半径小于设计时速下最小半径弯道或长大下坡路段;
已经有另外公路、铁路、天然气、石油管道或电力线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
涉路廊道线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
涉路廊道设置后,既有公路工程路面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养护、检测和维修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m,不应小于4.5m。在既有公路桥梁位置时水平净空和垂直净空应能满足桥梁检测车进行检测时的空间要求。
涉路廊道工程上应贴上反光标志。
涉路廊道跨越段采取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跨越位置下方应设置保护设施,保护设施的强度应能满足廊道上掉落物体不会对保护设施造成损坏;
(2)保护设施保护范围在既有公路行车方向每侧伸出廊道外侧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垂直于行车方向伸出公路范围外不应小于1m。在保护设施顶部沿垂直于既有公路行车方向应设置拦挡措施。
廊道基础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础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3m,并应满足长期规划要求;
(2)当既有公路为双向4车道时,公路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廊道中墩,当既有公路为双向6车道时,公路隔离带可设置涉路廊道中墩,中墩应设置醒目的反光标志。
既有公路的下列位置不应设置涉路人行天桥:
视线不良的交叉口100m范围内;
视距不良或设置结构物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路段;
小半径弯道路段或长大下坡路段;
白龙江4#特大桥钻孔桩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有另外公路、铁路、天然气、石油管道或电力线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
既有公路桥梁路面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养护、检测和维修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m,不应小于4.5m。
涉路人行天桥与既有公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
涉路人行天桥应设置反光标志。
涉路人行天桥排水不应排入既有公路内和公路用地范围内。
涉路人行天桥上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高度宜不小于1.8m,网孔面积不宜大于0.25cm2,并在天桥延伸两个方向向外延伸10~20m。
涉路人行天桥基础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础宜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3m,涉路人行天桥不应侵入公路建筑界限范围内;
既有公路为双向4车道时,隔离带内不应设置中墩,既有公路为双向6车道时御银科技园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隔离带可设置中墩,中墩应设置醒目的反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