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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809-2020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标准.pdf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度(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 2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地区应分别按7度(0.15g)、8度(0.20g)、8 度(0.30g)、9度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 3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馅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 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
5.1.3防灾避难建筑场地的设计应统筹各功能区配置,确定出入口、道路系统、各专业
5.2.1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宜选择其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物资运送,并与周边 场所有安全疏散通道联系的区域。
5.2.2防灾避难建筑场地中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为有效避难场地。
MH/T 1072-2020 危险品航空运输特定要求原型及低产量锂电池测试规范5.2.2防灾避难建筑场地中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为有效避难场地。
5.2.2防灾避难建筑场地中司 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为有效避难场地。 5.2.3防灾避难建筑场地的设计应统筹各功能区配置,确定出入口、道路系统、各专业工程管线系 法一质含危接流板战信里培一并出店人无里
5.2.3防灾避难建筑场地的设计应统筹各功能区配置,确定出入口、道路系统、各专业工程管线系 统、应急保障设施的位置及规模等,并作出综合布置。 5.2. 4有效避难场地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0.5m/人,
.3.1应急出入口要求
5.3.2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的应急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5.4.1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的竖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 的规定。满足排水、车辆和人员通行、防洪排涝和景观效果等要求。
5.4.2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可依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布置;当自然地形 小于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高度宜为1.5~3.0r 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操作电源。
6.1功能设置及避难单元划分
5.1.1防灾避难建筑的功能设置应满足综合管理及人员宿住的需求,应结合建筑平时功能及现 生,设置应急综合管理、人员宿住及应急配套功能
6. 1. 2避难单元的划分
1防灾避难建筑应划分避难单元,每个避难单元容纳人数不宜超过800人; 防灾避难建筑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3.0m²,用于长期避难时,不宜小于4.5m。
6.1.3避难单元设置的应急综合管理、人员宿住及应急配套功能,应根据具体功能要求设置为相对 独立的区域或房间。
6.2.1应急综合管理功能包括:应急管理、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
6.2.1应急综合管理功能包括:应急管理、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
6.2.2应急管理功能设置要求
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一处集中的应急管理中心,宜靠近主要出入口设置,面积不宜小于50m; 2每个避难单元宜设置一处应急管理用房或区域,可兼做应急管理人员的休息,面积不宜小于40m; 3根据应急管理要求,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6.2.3应急医疗卫生设置要求
防灾避难建筑内应设置1处医疗卫生救护站,可单独设置,也可结合其申一个避难单元设置,应靠近 效护车辆出入和停放区,方便救护人员出入。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1处医疗卫生服务点; :医疗卫生救护站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应分为两间,隔墙设门连通,每间分别设1个洗手盆,其 中一间还应设1个消毒池。避难单元的医疗卫生服务点面积不宜小于30m,应设置1个洗手盆;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救护站宜单独设置卫生间和医护人员淋浴设施。
2.4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设置要求
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一处集中的应急物资储备用房,位置应便于应急物资储备车辆停靠及物资装卸, 并与人员宿住区的物资供应区有便捷的运输通道。应急物资储备用房面积不宜小于人均0.1m且不宜小 于80m; 2每个避难单元宜设置一处物资供应区。物资供应区宜靠近或结合避难单元应急管理用房或区域设置: :避难单元物资储存及供应区面积不宜小于人均0.05m且不宜小于30m²。 6.2.5应急避难用房内不应采用固定家具,宜设置穴时提供家具临时储存的空间。
6.3.1人员宿住功能包括:应急宿住、公共活
6.3.2每个避难单元内的宿住区为一个宿住单元,人均宿住面积不宜小于2.0m,睡眠宽度不宜小于 0.6m,相邻宿住铺位至少有一侧的间距不宜小于0.65m。
6.3.3宿住单元分区要求
宿住单元人数超过200人时,应划分宿住组团,每个组团容纳人数不超过200人。宿住组团之间的 间距不小于2.0m; 宿住组团内宜划分宿住组,每个宿住组容纳人数不宜超过50人,宿住组之间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3宿住单元宜设置母婴区,一对母子的宿住面积不应小于2.5m,母婴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 宿住单元宜设置管理人员专用宿住区; 宿住单元所能容纳的宿住人数不应多于建筑平时设计所能容纳的最大疏散人数;宿住区设置在房间 内时,不同的宿住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宿住区设置在体育馆 会展中心等高大空间内时,不同的宿住单元之间应设置不小于9m的通道,该通道应能直接通向安全出 口,且仅为人员疏散使用。
6.3.6公共活动要求
3.7公共活动区和宿住区之间应有防正视线王
6.4.6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宜超过45人,应预留上下水及热水条件。
6.4.8防灾避难建筑应根据应急设备要求设置应急设备储存物资库、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应急泵房 等配套设备用房,并做好相关条件预留。
7.1.1防灾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7.1.2建筑形体应规则,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布置应规则对称,结构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应均匀 分布; 7.1.3计算防灾避难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表2采用;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 计算时,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应按表3采用
表2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7.1.4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7.1.4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7.1.5避难建筑宜采用减震隔震技术
7.1.5避难建筑宜采用减震隔震技术:
7.1.6防灾避难建筑的楼梯间应采取加强的抗震措施
7.1.7对于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 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 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 设防自标,
立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类的防灾避难建筑设计要
7.2.1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的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设计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 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和,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7.2.2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 7.2.3安全楼设计水位、风增减水高度、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可按《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 范》GB50181确定。
7.3.1荷载组合确定应包括洪水荷载与其他在
何载组合确定应包括洪水何载与其他何载的组合; 7.3.2对实际有可能作用在安全楼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效应组合; 7.3.3对安全楼不同结构构件的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效应分别进行组合: 7.3.4防灾避难建筑位于地面以下部分应按室外水位位于避难建筑出入口标高平面处进行水浮力和 压力荷载验算。
7.4.1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应小于0.35kN/m。对于防风避难 建筑,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一类,并应按最大洞口为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
7.4.1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应小于0.35kN/m。对于防风 建筑,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一类,并应按最大洞口为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 7.4.2防风避难建筑的所有洞口均应按一旦破坏不致损伤整体结构体系的安全设计,洞口围护 应考虑室内正压力效应验算。
3.1.1防灾避难建筑应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按照预定设防标准设! 急保障水源、水消毒设施、输水管线、应急保障管线。
8.1.1防灾避难建筑应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按照预定设防标准设置应 急保障水源、水消毒设施、输水管线、应急保障管线。 8.1.2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8.1.3给排水管材、设备及支吊架等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及《建筑机电工程抗 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要求:给排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材。
3.1.3给排水管材、设备及支吊架等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及《建筑机电工 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要求:给排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材。
8.1.4防灾避难建筑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应急储水装置和应急取水设施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水 源形式共同供水。防灾避难建筑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宜少于两个。应急储水装置可 采用自备生活水箱(池)、储水罐;应急储水装置应设置消毒设施。应急取水设施可采用取水深(管) 进、应急供水车。
1.5防灾避难建筑的避难人员用水量定额可按
需供应开水的防灾避难建筑,开水供水量标准为1~2L/(人d),其水量已记入在饮用水量中。长期基本生 标准中包含淋浴热水用水量。设置水冲厕所的医疗救护工程,水冲厕所的用水量已计入在伤病员和工作人员的 用水量中
8.1.6应急储水装置的储水规模应根据表4规定的避难人员饮用水及基本生活用水量标准,按照不 低于3d的标准进行确定。饮用水的应急储水装置宜单独设置。 8.1.7应急储水装置应预留应急取水深(管)井或应急供水车的供水接口;取水井的供水能力应满 足应急或临时避难期日用水量的要求。 8.1.8灾时生活给排水系统宜独立设置。 8.1.9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等方式, 灾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灾避难建筑,应有保证灾时供水的措施。 8.1.10淋浴间热水供应可采用电热水器,淋浴热水用水量按照15L/(人·次)设计。 8.1.11医疗卫生服务区的洗手盆等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来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8.1.12防灾避难建筑内应设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
8.1.8灾时生活给排水系统宜独立设置
8.2.1防灾避难建筑宜优先采用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和防寒等适合 的条件。
8.2.2防灾避难建筑应急通风设计要求
2防灾避难建筑内的无窗封闭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通风量每小时4°5次换气次数确定; 3安置婴幼儿、老人、病人的特殊人员避难用房间及无窗封闭的避难用房间应设置机械送新风系统,按 每小时新风量每人1015m确定,避难用房间宜预留设置分体空调的条件; 4防灾避难建筑申的宿住区,夏李应考虑通风、除湿;冬李宜考虑保温措施 5防灾避难建筑防排烟风管、事故通风风管及相关设备、空调、供热水系统十管等抗震设施应符合《建 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相关安装要求; 6空调、通风系统管道等穿越防火分隔处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8.3.1防灾避难建筑的电气设计除应满足灾时避难用电需求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需求。 8.3.2防灾避难建筑的电气工程设施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电力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灾时环境要 求。
8.3.3防灾避难建筑的灾时电力负荷分级要丈
一级负荷:消防系统、应急照明、广播系统、通信系统、监控系统、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设备和照 明等; 2二级负荷:应急排水泵、应急风机、应急供水设备、应急管理区的正常照明、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 空调和电热设备; 3三级负荷:灾时必须使用的其他负荷
8.3.4防灾避难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要求
供电系统应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灾时应采用电力系统电源作为常用电源; :供电系统应设置灾时应急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并满足灾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求。灾时应急电源应 优先采用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光伏发电系统可作为补充。应急电源应设置独立的保护装置(含自动 和手动市电切换装置); 3防灾避难建筑的发电和配电设施应满足电击防护要求,并符合防雷、接地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 求; 1每个防灾避难单元应设置电源配电柜(箱)。电源配电柜(箱)宜设在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 处; 5不同等级的灾时电力负荷应由不同的于线供电
8.3.5柴油发电机设置要求
1采用固定式柴油发电机,应配置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应在发电机工作点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预 留接地端子:
2采用移动式柴油发电机(车载柴油发电机、轮式柴油发电机等)可不设柴油发电机房,但应在发电机 工作点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预留接地端子: 当储油间储油量不能满足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时,需在室外另设储油罐或预留供油接口。 :柴油发电机组宜安装在变配电房附近,宜远离应急管理区、应急住宿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及出入口。
8.3.6防灾避难建筑的配电设计要求
8.3.9防灾避难建筑内应设广播系统,在应急综合管理区、人员安置区、应急配套用房等区域应根
8.3.9防灾避难建筑内应设广播系统,在应急综合管理区、人员安置区、应急配套用房等区域 据使用需要,分别设置广播支路和扬声器,进行寻呼和广播。广播系统应覆盖防灾避难建筑,且 留不低于25%的容量。
8.3.10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应急避难场所宜利用已有的有线和无线信息网络;每个避难 单元应预留网络接线箱,便于灾时扩展和使用信息网络。
8.3.10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应急避难场所宜利用已有的有线和无线信息网络;每个避难
8.3.12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同灾难种类的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9.1.2防灾避难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经常对避难建筑进行检查,按要求维护各种设施设 备,保证其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有效运行和利用。
9.1.2防灾避难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经常对避难建筑进行检查,按要求维护各种设施设 备,保证其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有效运行和利用。
对防灾避难建筑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 价,提出防灾避难建筑恢
9.2场地及建筑平灾转换
9.3.1防灾避难建筑的结构平灾转换设计,应按低于、相当于和高于设定防御标准三类情况, 进行使用风险评估和设计。
防灾避难建筑应根据建筑物受损评估情况,确定
1按遭受相当于或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评估时,宜仅限于基本完好和轻微破坏状态情形列为适 宜;对于轻微或中等破坏的建筑物,其破坏部位和程度对应急指挥、宿住等影响轻微,可及时修复的情 形,亦可列为适宜; 按遭受低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评估时,宜仅限于基本完好状态,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防且不存在 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列举的特别不规则类型的建筑物可列为适宜。
9.4.1防灾避难建筑中仅灾时使用的给水总管、热水总管、排污总管应一次设置到位,给水总 预留各给水支管阀门,排水总管上预留各排水点排水接口,每个给水支管阀门和排水接口处需设 的标志。
.4.2灾时给水支管上的供水龙头、淋浴器及给水配件,排水接口处的排水配件和安装辅材需储备
.4.2灾时给水支管上的供水龙头、淋浴器及给水配件,排水接口处的排水配件和安装辅材需 在防灾物资库内,保证灾时能迅速安装完成。
9.4.3灾时使用的应急给排水设施应一次施工到转换接口,保证在灾时能迅速紧急转换,快速投入 使用。 9.4.4灾时应急使用的热水加热设备、开水设备、水处理设备在灾时3d时限内转换完成, 9.4.5灾时应急供水系统调试完成后,需立刻冲洗、消毒,水质经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后方可投入使用,
9.4.5灾时应急供水系统调试完成后,需立刻冲洗、消毒,水质经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后方可投入使用,
9.5.1防灾避难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核定通风口最小通风净面积,应满足本标准8.2.2要求,通 风口宜在不同朝向设置。 9.5.2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调整或增设机械通风设施,采用机械通风时最小新风量应满足 8.2.2要求。机械通风设施平时宜安装到位。 9.5.3固定及应急卫生间应设独立排风设施,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0次/时。固定卫生间排风设 施平时应安装到位,应急卫生间排风设施预留灾时快速安装条件。 9.5.4检查防灾避难建筑防排烟系统、事故通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抗震设施是否已 按《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设计安装到位 9.5.5平灾合用的机械通风设施,其灾时应可迅速转换采用灾时应急电源,
9.6.1灾时电气设备设施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配电系统和设备。 9.6.2检查原有的电器设施,确保其防雷和接地安全,设施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在确定安全的情 下方可使用。 9.6.3所有一、二级负荷均需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并以电力系统电源作为主电源。 9.6.4应急电源宜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包括移动式柴油发电机)、蓄电池、光伏发电系统等,应具 有可靠的接地端子,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9.6.5受灾后安装的临时配电设施,其线路必须穿钢管保护,并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9.6.6应确保受灾后应急指挥场所、应急医疗场所的供电,除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外 宜预留蓄电池(EPS)作为应急措施。
9.6.1灾时电气设备设施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配电系统和设备。 9.6.2检查原有的电器设施,确保其防雷和接地安全,设施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在确定安全的情 况下方可使用
6.7受灾后防灾避难建筑的通讯系统应立即安
9.6.8受灾后应立即检查安防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确保其使用功能到位。
9.6.8受灾后应立即检查安防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确保其使用功能到位
准的适用范围,提高江苏省防灾避难建筑的安全
本条对本标准编写过程中参考到的标准及与规程相关的标准进行了引用。本标准主要是从防灾 筑的专项设计要求方面进行规定和要求,具体场地、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详细设计还应符合 家相关标准及规范,
A.3.6防灾避难建筑内,为保障应急功能所占用的设备设施面积及应急交通面积不包含在有效避难面 内;当防灾避难建筑承担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存放责任时,所占用的 面积不包括在内。
A. 4. 1 一般规定
A.4.1.1本条阐述了防灾避难建
4.1.2防灾避难建筑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城乡规划、防灾规 急预案及现状条件评估所得到的不同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不同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 布、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根据责任区预估的破坏情况 的避难规模和防灾要求等。
A.4.1.3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设计的主要内容。通过防灾避难建筑的场地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 计、设备设计、平灾转换设计等,保证应急功能的实现,构筑布局合理、系统完整、安全卫生的防灾避 难建筑。
4.1.4本条明确了选择用做防灾避难建筑的建筑类 校,体育馆,展览建筑等增设必要的应急设施,以保证灾时经房屋鉴定安全的情况下用于人员
这类建筑具备较为开阔的室外场地,而且自身的功能上也具备较为集中完整的室内空间,便于救援使用 及人员安置,具备较好的避难可利用条件。 A.4.1.5表1中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是仅考虑防灾避难住宿及其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进行核算的。本 标准主要针对中、长期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要求进行制定DG/TJ 08-2178-2015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当处于中长期避难时,需要考虑躺卧休息以 及避难空间的改善,按3.0m考虑并适当放大。
任区的避难人数和应急功能需求,同时防灾 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可靠性应满 标准的要求,防灾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 示准第7章节的规定
有防洪要求的防灾避难建筑承担应急功能区域的安全超高的确定需要考虑此类场所所在地区的防 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通常在此基础上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提高一个等级确定。当 建筑内避难人员规模较大时,不应低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中相应人口规模对应的 城乡等级提高一个等级的防洪标准要求。通常安全超高确定所依据的高程不低于按照100年一遇所确定 的洪水水位。
A.4.2.4非洪灾和台风内洪型防灾避难建筑需要通过各种防洪措施保证重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对于 此类防灾避难建筑,其竖向标高按不低于20年一遇的防洪水位所确定的淹没水位加安全超高采取,且不 低于0.3m。
GB/T 40508-2021 生物质燃气中焦油和灰尘含量的测定方法A. 5.1 选址要求
A.5.1.1本条规定考虑避难的主要目的是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内,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如果避难场所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则不能实现安全避难。 A.5.1.2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的地基条件要求。考虑到防灾避难建筑是灾前建设的重要防灾工 程,从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出发,要求其场地抗震措施采取更严格规定。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存在砂土液化 时,按本条规定的抗震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