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部分内容预览:
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规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word版).docx《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规程》是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1月制定发布,旨在规范和指导该省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数据采集、整理及入库工作。此规程详细规定了数据采集的范围、方法、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等内容。
规程明确指出,数据采集应涵盖道路桥梁、给排水设施、燃气热力、环卫园林等多个方面,并要求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信息录入与管理。在数据整理过程中,强调了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严格把控,确保入库数据的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
此外dbj50/t-351-2020 建筑工程红外热像法检测技术标准,规程还详细描述了数据库建立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需求分析、结构设计、编码规则制定等环节,并明确了数据维护的要求和责任分配机制,以保证数据更新的及时性与完整性。此规程对于提升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5.2.1 市政基础设施的数据项包括为市政设施通用管理属性、市政设施通用隐患属性、市政设施一般属性。
5.2.2 市政基础设施的通用管理属性结构见附录B1。
5.2.3 市政基础设施的通用隐患属性结构见附录B2。
6.1.1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前应根据可操作性原则划分采集普查单元,科学编制普查单元编号,各普查单元应无缝衔接,全面覆盖数据采集区域。
6.1.2 数据采集宜采用信息化辅助手段,内业资料调绘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数据归集;外业踏勘过程宜利用手机APP进行任务接收、录入数据、草图绘制。
6.1.3 涉密信息应脱密后在外网以及手机APP使用。
6.1.4 探测实施应委托具有测绘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承担。
6.1.5 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规定,采取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6.1.6 数据质量检查应采用程序辅助批量检查和人机交互检查两种方法,各专业数据根据专业特性适当调整检查方法。
6.1.7 如采用程序辅助批量检查时,应由各专业人员确定质检参数。
6.1.8 通过验收后的成果汇交至相关主管部门时,主管部门应对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成果的规范性、数据的标准性进行检查。
6.2.1 采集范围为城市道路(含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街巷,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通道和其他公共区域。
6.2.2 对穿越非普查区的主干管线不应中断,以保持主干管线的连续性。
6.2.3 有条件的地市可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其他居民区等内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数据内容可参照本规程附录定义的信息表设计,进行数据采集。
6.2.4 有条件的地市可跨区开展长输管道设施普查,数据内容可参照本规程附录定义的信息表设计,进行数据采集。
6.2.5 各地自行增加的采集范围与数据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记录在案,以供后续工作时逐步完善。
6.3.1 采集流程包括:划分普查单元、填写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资料调绘、现场踏勘、探测实施、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6.3.2 划分普查单元
通过调绘、查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道路权属单位、城市档案部门资料,划分普查区域,编制普查单元编号,依托道路及路网建立立体的地下空间模型。一张标有全部普查单元编号的空间数据是展开普查工作的依据性技术文件。
普查单元的划分可根据普查区域的复杂程度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市政设施容量大、类型复杂区域的普查单元涵盖的道路长度可相应较短,反之普查单元道路长度可相应较长。普查范围内自成体系的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类设施,可按照线路进行普查,在地方数据采集方案中对普查信息表与信息平台数据对接进行协调。
6.3.3 填写普查单元信息表
1 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对应一个普查单元,普查单元数据应关联普查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数据;
6.3.4 资料调绘
收集和整理资料,填写普查单元信息表和该普查单元各类别设施(包括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城市地上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其他工程)基本信息表,作为下一步现场踏勘和探测实施的技术依据。
获取基本数据信息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 市政基础设施所在地管理、维护、运营部门或权属单位;
2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3 市政基础设施所在地既有管理系统;
4 湖南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系统;
5 市政基础设施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或原建造五方(建造、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
资料调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已有市政设施分布图、竣工测量成果或探测成果;
2 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设计与施工变更文件及技术说明资料;
3 现有的控制测量资料和适用比例尺的地形图;
4 市政设施的竣工图纸,在市政设施、结构设计说明中获取市政设施的相关调查信息;
5 由地方测绘部门提供的地图测绘数据;
6 既有系统的成果数据,可导入系统,作为下一阶段工作依据。
6.3.5 现场踏勘
根据资料调绘成果,对普查单元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现场踏勘,修正和完善普查信息表,绘制现状调绘草图,拟定探测方法与技术方案。
现场踏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核查资料调绘的完整性、可信度和可利用程度;
2 核实调绘图中明显点与实地的一致性;
3 核查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情况,并验算其精度;
4 核查地形图的现势性;
5 测区地物、地貌、交通、地球物理条件及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6.3.6 探测实施
探测实施单位应根据现场踏勘阶段制定的探测方法与技术方案,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作业安全、成果归档等进行全过程管理。涉密的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探测实施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 探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2 市政设施明显点实地调查与隐蔽点探测;
3 控制网布设与市政设施点位测量;
5 市政设施数据处理及计算机数据文件编制;
6 市政基础设施图纸编绘;
7市政基础设施探测工程监理;
8 探测成果检查验收与归档。
探测实施应遵循的基本程序:接受任务(委托)、搜集资料、现场踏勘、仪器校验、物探方法试验、制定探测方案、编写测区技术设计书、制定安全施工管理措施、明显点实地调查、隐蔽点仪器探查、建立测量控制网、点位测量与数据处理、内外业衔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图纸编绘、探测成果整理与技术总结报告编写、探测成果资料提交、成果验收和工程验收。探测任务较简单或工作量较小时,上述程序可简化。
探测实施过程中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细则,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作业。对市政基础设施探测作业时,应先识别风险源(包括防毒、防窒息、防触电、防跌落、防水淹、防冲击、防坍塌等),制定相应预案和安全培训,采取相应的措施。
6.3.7 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1 制定安全隐患排查规定;
2 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3 安全隐患记录,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6.3.8 有条件的地市可委托第三方对数据采集成果进行复核。
6.4.1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信息数据范围包含普查单元、地下工程管线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面相关设施以及地下其他工程等。我省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将普查范围扩大至地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
6.4.2 普查单元的科学划分是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的重要依据,普查单元编号应具有唯一性,避免成果汇交时数据混乱、重复,普查单元信息数据结构设计宜按附录B1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430104” :6位行政区划代码
“C1001” :5位普查单元编号
“52012204” :8位市政基础设施要素分类编码
“11111” :5位设施顺序码
6.4.4 地下工程管线设施包括以下设施种类:
1 市政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C1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2 市政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C1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3 市政热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C1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4 市政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C1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5 电力、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C1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6 信息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C1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7 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C1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8 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E12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6.4.5 地下交通设施包括以下设施种类:
1 人行地下通道,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D1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2 城市地下道路,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D2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3 城市地下轨道交通,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D3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4 地下铁路,数据结构设计应参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表;
5 地下公共停车场海淀区商业综合楼施工组织设计,数据结构设计应参照人行地下通道普查信息表;
6 地下交通枢纽,数据结构设计应参照人行地下通道普查信息表。
6.4.6 地面相关设施包括以下设施种类:
1 取水设施中海地产.监理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E1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2 净水厂(含地下水配水厂),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E2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3 加压泵站,数据结构设计应按附录E3的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