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消防给水设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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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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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消防给水设计资料

厂区的消防给水系统是确保工厂安全运行的关键设施之一,其设计需综合考虑工厂的具体情况与可能面临的火灾风险。以下是基于常见标准和规范所提炼出的厂区消防给水设计要点概述:

1.水源选择:首选的是城市自来水作为主要供水来源;如果条件允许,可增设消防水池或采用地下水、自然水体等其他水源作为补充。

大型溶腔岩溶发育隧道处理方案分析2.系统组成与布局:

通常包括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管道网络以及必要的阀门控制设备。

根据厂房布局和火灾风险分布情况合理布置消火栓、自动喷淋头等消防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覆盖所有可能受威胁区域。

3.水量与水压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确定最小流量(通常为20L/s)及最低工作压力。对于高层或特定重要建筑,则需额外增加所需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4.消防管道设计:

消防水管应采用明装方式布置,避免埋入地下以免发生泄漏后难以发现。

管道内径选择要考虑到最大流量需求,确保水流速度不低于2m/s。

重要的是,在关键节点安装压力表和流量计,以便实时监测系统运行状态。

5.消防泵房设置:应单独设立,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泵房内需配置相应的电气设备、动力源及备用电源设施。

6.定期检查与维护:

定期对整个系统的管道进行清洗和消毒。

检查所有阀门是否灵活好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开启使用。

对消防水泵等关键设备进行周期性启动测试。

7.其他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分区划分、灭火剂选择(如干粉、泡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合等方面的设计考量。

上述内容仅为基本框架和要点提示,具体设计时还需结合实际项目特点及最新标准规范进行详细规划。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④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

3)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

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的大小、点火源的可能性、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注:1.表中括号内是高级住宅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一般规定: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根据地区水资源的总体规范,与邻近城镇和工农业部门协商对水的综合利用。

2)厉行节约用水,在保证用水水质的前提下,应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降低耗水指标,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利,排水应符合排放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2、给水: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用水理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厂区生活用水量,宜采用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用水时间为8h,厂区淋浴用水量,宜采用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为1h.

3)居住区生活用水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用水定额的规定。

4)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采用1.5~2.0L(m2/次),浇洒次数为2~3次/d;绿化用水量,宜采用2.0~4.0L(m2/次),浇洒次数2~3次/d。

5)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6)设计水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新鲜水)的15%~30%计算。

7)机械设备轴承冷却水的给水温度,宜小于32℃,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250mg/L(以CaCO3计),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6.5~8.5,并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3、选择自备水源,就符合下列要求:

1)水资料应丰富可靠,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要求;

2)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定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3)应优先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4)有条件时,可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利用水资源。

5)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①取用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水量。采用管井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数量可按任何一口井或其设备事故时,仍能满足80%设计取水量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口井。

②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7%,大中型厂和水源丰富地区,宜取大值,小型厂、独立矿山和缺水地区,可取小值。

③取水泵站和取水机构筑物的最高水位,宜按100年一遇的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7%校核。对于小型厂可按100年一遇的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设计,92%校核。

④水源至工厂的水输水工程,应根据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仍能通过80%设计水量,当水源至工厂只设一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应设置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⑤给水处理厂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得的要求,以生产、生活最高日供水量加消防补充水量和逢用水量确定。

⑥生产给水宜采用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回水可采用压力或重力流。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新型干法一般工厂不应低于85%。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水量平衡,采用冷却塔降低水温,进行水质稳定计算,宜采用旁滤或其他水质处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的规定。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平、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宜单独排除。对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的溢流水、排污水),可排入雨水或生活排污水系统。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的要求,循环水质稳定的需要确定。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排水定额确定,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1)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必须与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2)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施工指导书,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3)生产车间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枝状布置。工艺要求不间断供气的压缩空气站、设消防用水的煤粉制备车间等的给水管道,应设两条引入管,在室内连成环状或贯通枝状双向供水。

4)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特性,给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和防结露措施。

5)建筑物的引入管和压力循环回水出户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水阀。

1)一般工厂必须设计消防给水,并按建筑物类别,使用功能,设置固定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消防设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当工厂设置消防车或移动式消防泵,或由附近的消防站协作来满足灭火时的水压要求时,室外消防给水,应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甲方代表工作职责,管道的压力需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给水系统的合并,但不宜与压力流回水的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合并。当设有储油系统时,油库区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在居住区、矿山工业场地及小型厂厂区,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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