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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科目数字考点总结《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科目的“法律法规”部分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是对其核心知识点的简要概述:
1.建筑行业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了解其基本原则及建筑工程的基本程序。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点理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其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熟悉招投标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了解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及各自适用情况,中标无效的情形等。
学校建筑结构计算书4.合同管理相关法规:掌握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立过程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工期顺延处理原则等内容。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了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等。
6.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法律知识: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伤保险及相关权益保障等问题。
7.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虽然这部分内容主要属于成本控制的内容,但也涉及到一些与法律法规相关的知识点,如工程造价咨询的规定等。
8.其他相关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及其实施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关于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具体规定等。
上述总结是对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一些基本框架性的描述。考生在复习时应结合具体教材和历年真题进行深入学习与理解,以确保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25.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支付租金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租赁期不满1年,租赁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
26.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项目情况。
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中的两条规定:
(1)土方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2)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3.对于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要求:
(3)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对于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5.关于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6.关于节能与能源利用,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7.关于节能与施工用地保护,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8.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制度
工程建设、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文物: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部门;文物部门24小时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具体人数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5.施工单位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6.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7.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须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9.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10.施工单位的消防演练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1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4.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5.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16.对于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17. 事故补报的要求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18.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3)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国家标准在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认可文件与其他文件一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7.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8.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9.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中,发包人的审核时限
10.建设项目的竣工总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11.发包人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
12.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1)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支付结算款。
1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问题,应该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5.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7.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制度
1.在地域管辖中,涉及到“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被告是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诉前申请证据保全,需提供担保,在24小时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3.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规定的一般不少于30日。
4.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
(4)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建筑中压配电系统电力系统中性点接地讲稿,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6.对于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结案;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关于一审案件的受理程序
(1)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4)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5)法院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6)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yd/t 1363.4-2014标准下载,在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