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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建法规重点及例题(1-4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涵盖了多个章节,其中第一章至第四章通常包括了建设法律基本理论、建筑法、合同法在建筑业的应用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以下是针对2014年版教材中第一章至第四章的重点内容及简要例题总结: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重点在于理解建设工程的定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考试题目可能涉及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要求、施工许可制度的理解。
例题:
如果一家公司想要承揽某建筑工程钢结构验收资料及技术交底,根据现行法规,该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合法进行投标?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主要围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及其法律效力展开。这一部分通常会涉及对施工合同中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的理解。
例题:
某项目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长至7月31日,承包商应如何承担逾期违约的责任?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此章节强调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了解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的设置、安全责任的划分以及安全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
例题:
在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如果发现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规设置防护措施所致,则应由谁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介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及质量保修制度。重点在于掌握不同类型的工程质保期限、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等问题。
例题:
某住宅楼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发现存在严重漏水问题,根据规定,是否可以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追责?
以上仅为简单总结和示例,具体的考试内容与要求请参照官方教材及最新考试大纲。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3)代理人死亡;(注: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终止)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注:委托代理中不一定终止)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1】下列情形中,构成委托代理终止的是( )。(13真)
A、代理人辞去委托 B、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C、被代理人死亡 D、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直接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例】某施工设备经销商规定其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施工企业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遵守公司规定,但王某本人按每台50元补贴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王某行为的法律定性是( )。
A、 合法行为 B、无权代理
C、 不正当竞争 D、 滥用代理权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例】关于表见代理的错误说法是( )。
A、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B、表见代理是无效代理
C、表见代理在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D、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八)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
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B、代理人承担责任
C、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按约定承担责任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4、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例】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留置权
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4、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注: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注:流转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5)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例】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 A、出租 B、出让 C、划拨 D、抵押 E、转让 【参考答案】BC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4、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
【例】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相邻企业的场地开辟道路就近运输建筑材料。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向该企业支付用地费用,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场地。在此合同中,建设单位拥有的权利是( )。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土地出租权 D、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1】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13真)
合同不生效 B、合同无效
C、合同终止 D、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2】未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行为不生效,则当事人应由此承担( )责任。(13真)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六)动产物权和设立和转让
2、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归属争议: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造成损害:赔偿损失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2、债权是相对权(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
【例】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未支付货款,甲把该批货物转卖给丙,同时与丙约定,丙应向乙支付货款。如果丙未向乙支付货款,则应由( )向乙承担责任。
A、甲 B、丙
C、和丙连带 D、甲或丙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例】下列情形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有( )
A、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
11幢33层的高级豪华高层商住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B、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损失
C、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D、噪声污染使周边居民无法正常休息
E、建材供应商供应的建筑材料不合格
【参考答案】ABE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设倒塌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224.高耸构筑物滑模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有权向其他责任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